五家渠网上送花:官员引咎“限提拔”值得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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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08:15  只看该作者

官员引咎“限提拔”值得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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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引咎“限提拔”值得叫好

    江西日前出台《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用人失误、突击提拔、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会被追究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据1月11日《人民日报》)

    2011年12月,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悄然复出。事件引起网络一片“声讨”,在“民意”面前,“高举轻放”的官员复出现象极大地刺痛公众的心。表面上看,官员“复出”是出于传统官场规则的人情味,是“被冤枉后的正当平反”,而且其背后还有着“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的深层次焦虑。但是“复出”无疑刺痛了公众的心,它意味着此前的官员下台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这种空洞的应对方式甚至失去了惩前毖后的警戒作用。

    江西出台《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官员引咎降职或辞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其实,对官员引咎“限提拔”,采取坚决的措施和制度规范引咎降职或辞职提拔的做法,防止官员“悄悄复出”事件的再次发生,是赢得公众的支持的。

    官员引咎,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不能为了人情,或因为“培养一个干部部容易”的想法,对犯错官员采取纵容态度,全然不顾公众的感受和呼声。公众对此类官员“复出”现象作出的负面评价,往往不是针对当事人,而是事件处置的有效性与坚决性。在没有实行比让责任官员下台更实质更科学的问责手段前,让免职官员不再“复出”就成为衡量其问责是否彻底的重要标准。

    因此,严格限制引咎降职或辞职官员的提拔,并严格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提拔的做法,是很有必要的。及时限制时间已过,对于官员的复出和重新任用也要谨慎。至少不能悄悄“复出”,要给公众以充分的理由。要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回应机制,包括明确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是什么。同时要完善复出的社会监督机制作为配套,在结果公示时更要注重对社会的回应和主流意见,甚至可以开听证会,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才能复出。这是充分尊重公众和保障公众知情权所必须的。


新闻来源:
http://politics.gmw.cn/2012-01/11/content_33622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