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公路车 怎么样:《宪政原理》部分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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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原理》部分序言

2011年12月15日 08:20:40分类:未分类

  
   《宪政原理》分为三大部分,主题依次为民主、法治、人权。本书将民主作为开篇并将言论与新闻自由作为第一章,不是为了追求形式上的新奇,而确实是因为政治权利对于国家宪政的奠基性意义。首先,政治权利是保证宪法能否获得实施的制度基础,一个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国家也无法保障其它权利。耶林说过“为权利而斗争”,其实权利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但是权利本身确实只有通过政治斗争才能确立下来,世界上不存在“天赋”的赐予的不需要人去争取的权利。其次,在政治权利中,思想和言论自由涉及一些基本是非问题,只有澄清这些基本是非才能奠定宪政思想基础。事实上,笔者在第一和第二章的先后次序上是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的,因为言论自由和民主都同样是最重要的宪法制度。最后之所以还是将言论与新闻自由前置,不仅因为它是理性民主的制度前提,而且也因为它是宪政的思想基础。现代宪政是建立在怀疑论基础上的。如果人类对自己把握真理的能力过度自信,那么这个社会所衍生的只能是人治和专制,而非民主、法治或宪政。如果我们可以委托某个一贯正确的个人、机构或党派统治我们,那么民主和法治只能捆住英明领袖的手脚,可惜地球上的人种至今也没能逃脱麦迪逊在《联邦党文集》第51篇对人类状态的精辟总结:
 
   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假如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要形成一个以人管理人的政府,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必须迫使政府控制自己。 [1]
 
   人性中的优势和弱点是为不同人种普遍分享的,不独美国人如此,中国人也是如此;不独老百姓如此,不论通过什么方式掌握公权力的官员也是如此。人的自私、贪婪、软弱无力使政府成为必需,人的道德、理性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民主政府成为可能,而官员的自私、贪婪和抵制腐败冲动的软弱无力使民主、批评自由和新闻监督成为必需。麦迪逊在此的主要用意不是捍卫言论自由,而是论证法治和分权对民主的辅助作用,但是没有言论和新闻自由,这一切统统不可能存在——事实上,联邦党人在立宪前夕也不可能通过《联邦党文集》和反联邦党自由辩论,最后在各州多数选民支持下建构保障自由民主的理性宪政秩序。包括宪法和法律体系在内,迄今为止人类的任何理性建构都是建立在言论自由基础上的,因而强调言论自由是无论如何都不会过分的。
   按照言论自由的理性主义思路,本书的论证尽可能沿着逻辑推理的路径自然展开,主要包含以下不同部分。“定义”(definition,&)是本书所用关键概念的语义,也是有意义的论证之起点;“公理”(axiom,t)是根据定义或逻辑推理而无需证明正确的内在自明之理,通常作为进一步推演的前提。“前提”(predicate,q)是用以演绎得出结论的事实或价值命题,“结论”(conclusion,p)是从前提逻辑推演得到的命题;“推论”(collorory,u)是从以上命题内部推演或加入其它前提后联合推演出来的结论,“反论”(counter argument,")是针对以上命题的反驳,回应(response,?)是对以上反论的回答;例证(illustration,>)是用以佐证以上命题的具体判例或事件。
   总之,宪政的本质就是一场和平理性的对话,在对话过程中任何人都有发表观点的自由和机会。“结论”未必是正确观点,而往往需要在辩论过程中加以修正;反论则未必是“错误”的言论,有时甚至代表笔者本人的观点,只不过是以稍过偏激的方式表达出来。事实上,宪政的怀疑精神本身是反对“正确”、“错误”、“有利”、“有害”等截然分明的善恶标准的;明显幼稚、胡搅蛮缠或强词夺理的观点也不会出现于本书,以免浪费篇幅和读者时间。如此安排的目的是让各种值得探讨的对立观点卷入一场对话,法律包括宪法在本质上就是一个对话过程。 [2]
 
   和我的其它论著相比,本书更加理论化一些,主要思路早在1995-99年间留学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丁分校即已形成。四年短暂、紧凑而充实的时光实在值得怀念,它让我系统研习了大学时代已感觉困惑但一直没时间思考的问题。其实四年当中有三年都在选修哲学和政治理论方面的课程,毕业论文则从选题到完成反而只花了一年时间。我要感谢德大哲学系和政府学院所有教过我的老师,尤其是教形上学的霍克博格(Herbert Hochberg)教授,他的格言“你的牙疼不是我的牙疼,我怎么知道你的牙疼”令我难忘;专教康德哲学的贝克(Donald Becker)教授,他在一次家庭聚会解释说,他之所以选择康德(而不是黑格尔或其他人),是因为康德是一位自由主义者,我如今深有同感;教社会科学方法论和现代自然法的资深教授布雷步鲁克(David Braebrook),一位同样鄙视康德和尼采的坚如磐石的功利主义者,年逾古稀仍在课上声如洪钟,作为学生的我曾不知深浅,为哲学立场和他发生争执,但是相信他会为社会功利主义在本书占有的关键地位而感到欣慰;教政治哲学的布泽谢斯基教授(David Budziszewski),他的每堂课都是一次精彩讲演;原先的政府学院院长、现任斯坦福大学传播学院院长的费希金(James Fishkin)教授,我当时没有把他的“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试验太当回事,直到回国后才明白它们一个没有选举民主的国家可以多么有用。当然,还要感谢我的博士导师、不久前不幸去世的希尼克(Melvin Hinich)教授;虽然他的空距(spatial theory)数量模型对于没有真实选举数据的中国还用处不大,但是这个模型还是能帮助我们直观民主的本质。
   本书引用了《西方宪政体系》等著作的不少材料作为推理的“例证”,因而还要感谢我在这些著作中感谢过的学者,尤其是允许我翻译德国宪法案例的考玛斯(Donald P. Kommers)教授和法国宪法案例的贝尔(John Bell)教授。最后,感谢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前总编胡一丁先生、法律教育分社丁小宣社长和责任编辑张立明先生;立明耐心校读了全书并精心设计了本书的图标,而本书的出版再次证明,宪政学术的突破离不开小宣相助。没有他们的帮助,本书便不可能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