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莫女孩第三季:国家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程序[20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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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福利政策

一、关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病假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局1998年10月21日印发的《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教育局制定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病事假规定,现摘录如下:

   1、当月累计病假超半个月的,扣发职务津贴。

   2、病假时间超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扣发职务津贴、教龄津贴。

   3、病假时间超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教龄,扣发职务津贴、教龄津贴。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津贴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津贴按60%发放;工作年限20年以下的,津贴按50%发放。

二、事假的规定:

   当月事假累计超7天扣发当月的职务津贴。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除扣发职务津贴外,从第二个月发职务工资加津贴的60%。事假超过六个月停发工资并不计工龄。无故旷工不上班,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超过15天按自由脱职计算。事假7天及其以下由本单位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农村中小学校长请假需报总校长批准,总校长以及国办中小学局直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需报教育局批准。

三、探亲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国务院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摘录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学校教师利用假期)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有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有本人自理,超出部分有所在单位负担。

四、产假的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九号、教人(1992)8号、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摘录如下: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期间可以顺延。

   3、对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于其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没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途中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五、婚丧假

   在职职工结婚,假期为3天,晚婚(超过24周)增加15天。超假按事假对待。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假期为3天,超假按事假对待。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亡的认定

   冀人发字(1996)22号《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亡认定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因公(工)伤亡:

   1、在本单位范围内从事日常工作期间,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或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

   2、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实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时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或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

   3、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4、工作人员因公(工)外出执行公务或调动工作途中,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或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

   5、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或值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休息或睡眠时,遭到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

   6、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本单位或国家有益的工作时造成的意外伤亡。

7、因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受他人打击报复导致的伤亡。

8、工作中因突发疾病猝死的。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比照因公(工)伤亡进行认定:

   1、上下班时间按正常路线行驶中因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事故造成的伤亡。

   2、因医疗事故(含计划生育手术)直接导致的伤亡或使病情恶化后造成的伤亡。

   3、在本单位食堂就餐,因发生食物中毒所造成的伤亡。

   4、出差或工作调动途中。因食物中毒所造成的伤亡。

   5、因工作环境原因导致的职业病。

   6、在地方病多发区域工作或出差,被传染上该地区的地方病。

   7、参加本单位或上级组织的文体比赛、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

   8、冤假错案全部平反后,其原在受错处理期间的伤亡。

   9、女工作人员怀孕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流产。

   10、因公(工)负伤或因战负伤的旧伤复发造成的伤亡。

七、因公负伤的待遇:

   1、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抢救,积极给予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全额报销。

   2、工作人员经组织认定为因公(工)负伤的,在医疗和修养期间,工资和各种补贴照发,工龄连续计算。

   3、因公(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按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单位负担三分之二的原则执行。

   4、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后,在当地无条件医治,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其车船费、因医院床位所限或入院前观察期间所开支的膳食费、住宿费按因公外出的待遇对待。

   5、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除享受伤残保健金外,还可按规定享受护理费等待遇。

八、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待遇

   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死亡:

   冀劳人险[1988]360号规定:丧葬费400元

   人薪发(1994)48号规定:

   抚恤金为10个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教龄、津贴之和)

   因公死亡:抚恤金为20个月的基本工资。

   被批准为革命烈士:抚恤金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九、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和标准:

   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单位可以根据“困难打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从死者去世的下月起,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补助对象:(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3)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专、技校、普通高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标准:每人每月195元(这时唐山市的补助标准,具体规定见原文)

   离休或因公死亡,其遗属补助标准提高20%

十、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及待遇:

   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

   退休年龄:男同志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待遇:工龄男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津贴按95%计发,工龄满30年的按90%计发,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70%计发。女同志工龄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按95%计发,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工龄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85%计发,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70%计发。

十一、关于中小学教师退休费按100%发放的规定

   冀教人(1997)46号文件规定:

   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退休费按原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的中小学教师包括:

1、河北省特级教师

2、在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工读学校中从事中小教育教学工作,男任教满三十周年、女任教满二十五周年的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

   单位提前一个月领取退休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填好后档案科核对证明材料并盖章,然后到社会保障局核对缴费工资并盖章,交教育局人事科整理核算上报人事局审批,审批后到财政局审核盖章,最后把审批表交到社会保险局。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病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退休医务劳动鉴定申请。(1)因工伤残,治疗终结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2)因病(非因工伤残)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治疗终结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十四、病退的申报程序:

   (1)当事人申请。(2)所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职鉴定审批表》(3)县以上医院治疗诊断的原始材料。(4)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到医院进行复查,最后做出鉴定结论。

工作人员因病治疗终结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提出退职医务劳动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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