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的眼泪百度云:中国共产党珠海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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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党委、管委会,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珠各单位: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八个配套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反馈。
2011年8月12日
附件1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审两种方式产生。对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通过评审确定。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总额控制。各层级和各行业领域分配名额,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确定,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加强青年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急需紧缺的人才,根据业绩和发展潜力,每年择优选拔300名左右作为青年优秀人才。青年优秀人才通过评审方式产生,评审工作与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并组织进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及青年优秀人才选拔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凡在我市工作或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柔性引进(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评审。
第十条 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其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且专业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一级)”者,除两院院士外,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二级)”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三级)”者,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广东省领军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茅盾文学奖;
8.鲁迅文学奖;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13.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14.珠海市杰出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五)近5年,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六)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七)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八)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珠海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九)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做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在国内相关业界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7.“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
8.长江韬奋奖;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1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2.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13.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4.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7.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8.中国IT年度人物奖;
19.国务院侨办“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
20.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1.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2.文化部优秀专家;
13.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4.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金”,或“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第一负责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七)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八)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九)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珠海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十)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十一)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十二)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十三)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十四)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或做出较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省级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较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1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5.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6.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7.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8.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9.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1.中国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第1完成人;
12.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3.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5.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四)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五)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来珠海高校聘为教授或研究员者;
(六)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七)近5年,获得省名校长、省名教师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八)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次运动员;
(九)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十)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亚军的主教练员;
(十一)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来珠海工作的人员;
(十二)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工作3年以上人员;
(十三)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处于省内较先进水平,工作成绩显著,或拥有水平较高的技术项目且项目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十七条 凡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优秀人才,符合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力较大或业绩较突出,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具有三年以上技术研发工作经历,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
(二)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重要职务,具有战略思维、国际视野、职业素质、现代意识,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按照《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获得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荣誉奖项的技能人才。
(四)所学专业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且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985工程”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章 认定、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办法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库。
第二十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7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二条 评委的产生。每次评审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 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认定、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认定、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
1.单位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同行专家推荐。2名以上业内知名专家书面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及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推荐人负责核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认定、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认定和评审。
1.对申报认定的申报人,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认定条件提出人选。
2.对申报评审的申报人,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1:2的比例,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人选,提名人选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候选人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
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人选。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分配名额1:1.5的比例,按得票多少提名人选。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人选。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人选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青年优秀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为3年。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认定、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认定、评审,经认定、评审通过者,其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经认定、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不能再次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管理。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考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协助管理,所在单位配合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终止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资格,收回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
(三)管理服务期或培养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留学人员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来珠海创新创业的,为其申请高层次人才评审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认定、评审、考核、管理等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珠海市杰出人才奖、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
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氛围,促进创新型珠海建设,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珠海市杰出人才奖(以下简称“杰出人才奖”),表彰和奖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个人或团队,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的个人或团队不超过2个,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当选者可获得市人民政府奖励500万元。
第三条 设立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人才奖”),表彰和奖励在我市科研、技术、技能、文化和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当选者可获得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杰出人才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突出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创新创造。
第五条 杰出人才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杰出人才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第七条 申报杰出人才奖的个人或团队应当遵纪守法,业绩突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经济建设或现代产业发展中业绩卓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我市科学进步做出巨大贡献;
(三)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发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或在我市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解决了重大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进行自主创新,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形成市场竞争力强、主导产业发展的名牌产品,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其他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报突出贡献人才奖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在近五年来,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获得省级以上发明专利奖或国际、国家科技奖项,并由此为本市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在科学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三)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本市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科研教学工作中,其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在重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能凝聚优秀团队和带领本学科持续发展;
(四)在职业技能领域,具有高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中,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能方法,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技能等方面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在其他领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杰出人才奖评选程序
第九条 市人才办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杰出人才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评委若干名,并设若干专家评审组。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评委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
第十条 杰出人才奖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二)推荐。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或团队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1.各区(经济功能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
2.市直有关部门;
3.中央、省驻珠单位;
4.同一领域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联名推荐。
(三)审核。市人才办统一受理申报资料。被推荐对象需填写《珠海市杰出人才奖申报书》,报送相关业绩、事迹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或专家、市人才办分别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保证其真实、可靠。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评选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第一轮评选,再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票决。评选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选委员会评委参加方为有效,获到会评选委员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确定拟奖励人选或团队。
(五)考察。拟奖励人选或团队确定后,由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考察组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六)公示。考察通过并经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在媒体上公示七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或团队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才办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由有关部门会同拟奖励人选或团队所在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供核查报告,提交评选委员会裁定。市人才办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和裁定结果,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专家。
第四章 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才办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评委若干名。评选时设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领域组(每组由9名评委组成)、若干个行业组(每组由7名评委组成)和若干个专业组(每组由5名评委组成)。评委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
第十二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二)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
1.单位推荐。用人单位经集体研究提出"突出贡献人才奖"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单位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申报书》,报送相关业绩、事迹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单位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1名。
2.同行专家推荐。由同一领域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联名书面推荐,个人填写《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申报书》及报送相关业绩、事迹证明材料,推荐专家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市人才办统一受理参评材料,并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选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评选委员会对参评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专家组提名(第一轮)。按参评人所属学科(专业)划分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按照评选条件对参评人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评价、投票,并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人选,每组提名人选不超过4名。
2.行业组推荐(第二轮)。按被提名人所属行业,划分若干行业组,对被提名人进行评价、投票,并按得票多少确定推荐人选,每组推荐人选不超过5名。
3.领域组审议(第三轮)。按被推荐人所属领域划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2个领域组,对被推荐人进行审议、投票。按分配名额1 :1.5的比例和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4.评选委员会确定(第四轮)。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议、投票,按分配名额1 :1的比例和得票多少确定拟奖励人选。拟奖励人选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五)考察。拟奖励人选确定后,由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考察组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六)公示。考察通过并经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在媒体上公示七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才办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由有关部门会同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供核查报告,提交评选委员会裁定。市人才办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和裁定结果,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专家。
第五章 授奖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拟奖励人选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向杰出人才奖或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颁发《珠海市杰出人才奖荣誉证书》或《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证书》和奖金。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其中50%属获奖个人或团队所得,50%作为获奖个人或团队的专项工作经费;突出贡献人才奖奖金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杰出人才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经费及奖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及纪律
第十五条 评选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人有近亲或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得担任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评选实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选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第十八条 评委要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坚持评选原则和标准,对参评人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并对评选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参评人、推荐组织或专家有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等行为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
(二)泄露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其他违反评选纪律和规定,影响公正评选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和
创业项目启动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来珠海创新创业,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青年优秀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在培养期内的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
第三条 对“双创”人才开发工程、产业人才配套工程、青年优秀人才培育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及青年优秀人才,通过发放工作津贴、提供创业项目启动补贴等形式,促进人才更好发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大力实施“双创”人才开发工程,鼓励高层次人才来珠海从事项目研发、技术创新和自主创业。
(一)高层次人才来珠海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工作,其项目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评审立项并担任项目主要研发人员的,在研发期内可按人才层级享受政府提供的工作津贴。
1.属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的,每人每年可享受10万元的工作津贴;
2.属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的,每人每年可享受5万元的工作津贴;
3.属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的,每人每年可享受3万元的工作津贴。
(二)高层次人才带项目来珠海创业并经评审确定立项的,其所占企业股份在30%以上,且实际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享受由市政府提供的创业项目启动补贴。
1.创业项目经评审属国际先进水平的,可享受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补贴;
2.创业项目经评审属国内先进水平的,可享受50万元的项目启动补贴;
3.创业项目经评审属省内先进水平的,可享受30万元的项目启动补贴;
(三)入选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创新科研团队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省财政扶持专项工作经费额度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第五条 大力实施产业人才配套工程,为“7·50工程”项目培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层级提供相应的工作津贴。
(一)属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的,每人每年可享受10万元的工作津贴;
(二)属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的,每人每年可享受5万元的工作津贴;
(三)属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的,每人每年可享受3万元的工作津贴。
第六条 大力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培育工程,对评定的青年优秀人才,在3年培养期内,每人每年可享受6000元的工作津贴。
第三章 工作津贴的申请及发放
第七条 工作津贴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常年受理、核准发放的方式进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发放工作津贴。
第八条 工作津贴的申请及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申请表》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工作津贴申请表》;
2.《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3.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工作津贴的,提供研发项目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评审立项的立项批文、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劳动合同)、在研发项目中担任的角色、所承担的任务等证明材料;
4.申请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工作津贴的,提供与“7·50工程”项目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劳动合同)。“7·50工程”项目单位以我市当年度最新公布的《“7·50工程”项目(企业)培育目录》为准;
5.申请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工作津贴的,提供青年优秀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劳动合同)。
(二)初审。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发放工作津贴的对象及标准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九条 工作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本办法第四、第五条所列工作津贴不同时享受。
第四章 创业项目启动补贴的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评审须经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技术评审负责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技术含量、技术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等技术评估工作,综合评审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发展潜力、市场前景及产业化水平等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局组织聘请市内外各相关行业领域的优秀专家成立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按照项目专业类别分别成立若干技术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对通过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由评委会按有关要求择优确定年度拟资助项目。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十三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推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创业项目启动补贴申报、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评审条件和程序等。
(二)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个人填写《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的相关证书、证件;
2.项目的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3.有关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
(三)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重点核实申报人个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属实,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局组织评委会,按照项目专业类别分别成立若干技术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对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
(五)终审。对通过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由评委会按有关要求择优确定年度拟资助项目。
(六)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对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八)拨付。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正式立项的,按规定程序拨付。首次拨付资助总金额的40%作为创业项目启动补贴,其余部分在2年内根据项目进度分两期拨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创业项目启动补贴与高层次海外人才享受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创业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年度综合考核过程中,对享受工作津贴的,其创新研发成果、个人成长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创业项目启动补贴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局签订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启动补贴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业项目启动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启动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成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每年年末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启动补贴资金执行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分别备案。
第十九条 所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单位或个人对以上专项补贴资金使用不当或中止项目的,停止发放补贴。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珠海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
和引进国外智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提升珠海人才开发的国际化水平,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水平外国专家,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三)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已完成前期研发,经过中试阶段后,可直接进行产业化。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企业主要创办人,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在30%以上,且实际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包括产业发展、科教文卫两类。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是指我市“三高”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领域为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培养技术管理人才所实施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是指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类事业单位为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所实施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第二章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办法
第四条 来珠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申请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入选国家、省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 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支持力度。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团队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的,按二分之一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租用场地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场地租金补贴,低于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按实际场地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3年。
第七条 在珠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入住留学人员公寓的,经批准入住后,3年内免交租金。
第八条 我市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建立的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以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
第九条 为外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外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含配偶和子女),可凭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申办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
第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珠海创业,享受我市颁发的各项旨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同一性质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申报和评审办法按照《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人字〔2008〕98号)的规定执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评审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 引进国外智力补贴办法
第十二条 珠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委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择优资助。
第十三条 凡我市引智项目引进的外国专家应符合国家对外国专家所应具备资格条件的规定:
(一)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在聘用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二)外国科教文卫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费补贴标准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经评审列入我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计划的,每引进一位专家每年给予5万经费补贴,项目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5万元;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经评审列入我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计划的,每聘请一位专家每年给予3万补贴经费,项目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6万元;
(三)国家或省批准立项给予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经费使用范围: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的补贴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引进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内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也可按一定比例支付专家薪酬。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的补贴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内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公告。面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珠海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请表》,连同项目计划书、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择优资助。
(四)公示。通过专家评审列为拟补贴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采取先执行,后核销、拨付的方式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执行单位。每年年末,项目执行单位须认真填报《珠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执行情况表》,经核实无误后,予以拨付当年度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经费。
第十八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补贴经费额度,一般按上述补贴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的实际发生额确定。费用超过补贴标准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确定。
第十九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须当年执行,项目实施所引进外国专家应在当年到位;项目当年补贴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结转到下一年。
第二十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书面材料以及反映专家工作和引智成果的图片资料)。不及时上报引进项目总结的项目实施单位,将不受理该单位申请新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以上专项补贴资金使用不当或中止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发放补贴。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获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人才,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和《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我市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完善制度,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政策、工作规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设立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博士后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四)负责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和评比工作;
(五)负责市博士后补贴经费的审核、管理工作;
(六)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协调管理。
第七条  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工作站的设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报设立工作站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站。
第十条  申报设立工作站的程序:
(一)申报。拟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要求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筛选、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上报。
(三)审批。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初评后上报;经专家评议,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工作站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成立专门的领导协调机构,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抓,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博士后研究课题及招收计划、科研工作的指导、具体时间安排等),于每年年初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具体评估办法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设站的单位,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成果转化基地、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等模式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研发实力雄厚、研究课题充足、经营状况良好、能够长期作为博士后培养基地的园区或企业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探索博士后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新途径。
第十七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立,由合作流动站单位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批。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要依托课题选择有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流动站,主动与其联系和沟通,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委托流动站进行招收。
第二十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程序:
(一)发布信息。设站单位根据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选定课题,确定招收条件和程序,编制博士后招收简章,通过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利用媒体、互联网、学术交流会、洽谈会等平台广泛宣传、公开发布。
(二)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委托或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确定人选。设站单位对申请者进行审核、筛选,选定合作流动站单位;联合流动站单位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确定招收人选。
(四)签订协议。人选确定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人员三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五)进站备案。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在规定时限内进站,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以设站单位为主,流动站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双方应严格按共同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建立博士后人员在站档案,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流动站应分别选派相关专家或导师作为项目的研究指导人和学术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工资待遇标准按《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执行,标准应略高于不做博士后的同类人员标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待遇与本单位职工相同。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将户口迁入珠海,凭有效的介绍信及其它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户口落户手续;随其流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前,个人提出申请,按《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一)申请。博士后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工作站及流动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考核。工作站和流动站应举行出站报告会或采取其他形式,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三)出站。评审、考核通过,在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考核合格,由国家颁发《博士后证书》。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及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在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新设的工作站,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每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建站补贴和2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对新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每基地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建基地补贴和1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补贴。
第三十七条 对博士后人员,除享受国家、省的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一)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
(二)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工作满3年的,再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贴。
(三)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四)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享受专家体检标准。
(五)随其流动的子女在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施行的《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珠人字〔2008〕3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6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根据《中共珠海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青年优秀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在培养期内的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人才和培养期内青年优秀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措与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的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申请人的资格审定;
市财政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拨付;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工贸信息化、国土、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采取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方式。
第七条 租房补贴。根据人才层级,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每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租房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700元租房补贴。
(三)高层次人才(三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400元租房补贴。
(四)青年优秀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500元租房补贴。
第八条 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一、二级)在我市首次购房的,根据其层级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可享受100万元;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可享受60万元。
购房补助从购房之日起分10年发放,其中前2年每年按总额的5%发放,第3-5年每年按总额的10%发放,第6-10年每年按总额的12%发放,每年集中在当年末一次发放。
第九条 人才周转住房。人才周转住房建设坚持“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其它渠道筹集为辅”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依托园区、合理布局、人才专用”的要求,通过在“三高”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整合现有公产房源、公开市场回购、委托企业代建、鼓励企业自建等形式,多渠道筹措人才周转住房,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租住。对租住者实行租金优惠,限价租赁。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交,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租房补贴和租住周转住房的,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4.申请购房补助的,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购房前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此次购房为首次购房的声明以及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四)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签署给予货币补贴或安排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六)发放补贴或安排租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给予货币补贴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规定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租住周转住房的最长期限均不超过其管理服务期(青年优秀人才为培养期,下同)。同一管理服务期(培养期)内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周转住房三种方式不得同时享受。高层次人才在同一管理服务期内享受了租房补贴后,符合条件申领购房补助的,发放购房补助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申请购房补助的,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购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层级发生变动的,管理服务期重新确定。自层次变动的下月起,按新的层级调整货币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从期满下月起自然终止,租住人才周转公寓的,应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退出。享受购房补助的,累计发放补助未达到应发放补助总额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余额可按原标准和办法继续发放,直至发放完毕。高层次人才离开珠海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立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记录高层次人才领取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以及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周转住房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周转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消或追回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7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
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尽可能减少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下同)入学,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行十二年免费教育。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
第七条 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市招生办审核,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
第八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高层次人才通过我市评定时,其配偶不在珠海市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助解决。
第十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信息库,会同市、区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专长,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联系安排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属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联系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涉及人员编制问题由编制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二)其他情形的,由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按珠海市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学历层次较低或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仍未能就业的。
第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现行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一人给予200元的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8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
和特定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高层次人才按本办法参加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特定医疗保障是指高层次人才按本办法享受的医疗补助待遇和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定医疗保障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定医疗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补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高层次人才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
商业保险机构负责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第二章 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办法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一)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
(二)已依法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已依法参加企业年金。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按以下标准全额补贴: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月补贴标准为交费当月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0%;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月补贴标准为交费当月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10%;
(三)高层次人才(三级):月补贴标准为交费当月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10%。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商业保险机构初审: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意见书;
(二)《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管理服务期内);
(三)依法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明细;
(四)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的缴费明细。
商业保险机构初审后,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复核;复核通过的,从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本人申请的当月起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并给予补贴。
第八条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按月交纳,续保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由商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续保手续。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或薪金的,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暂停;经调查未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予以补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已发放的补贴由商业保险机构全额退回:
(一)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骗取补充养老保险补贴的;
(三)在管理服务期内丧失我市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四)其它不予补贴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选择,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商业保险机构可提供现有的团体养老保险产品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择,也可以设计符合高层次人才特点的新产品。
第三章  特定医疗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补助。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
办法补助: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助90%;
(二)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助90%;
(三)抗肿瘤化疗自费药品、材料费个人自费部分及核素扫描、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费用补助50%。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补助的管理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制度。
(一)建立医疗保健服务指引。高层次人才可根据自身保健需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专家。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高层次人才个人信息资料传送到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将其转送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和
确定的医疗专家。
(二)建立健康档案。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并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之间信息互通
与共享。
(三)建立就医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持《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约定医疗机构
就医时,可享受优先安排预约诊、独立专家诊室接诊、优先安排检查、手术,同时开通24小时就医服务热
线电话。
(四)建立健康顾问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作为高层次人才的健康顾问,提
供一对一的长期、免费的健康指导。
(五)建立健康讲座制度。定期为高层次人才举行医疗保健、卫生防病、健康知识等讲座,指导养成健康
生活方式,加强疾病预防。
(六)建立住院探视制度。高层次人才因病住院时,收治医院有关负责人应组织探视,并本着有利于医疗、
康复前提下,积极协调本单位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各种便利。
(七)建立康复随访制度。高层次人才出院后,需要进行康复的,收治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了解、指导、
协调做好康复工作。
(八)建立健康体检制度。高层次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