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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问答——第四讲 2010-11-13 10:52 | (分类:税收实务)

提问:我是一家小规模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一辆汽车卖了,我应该都交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回答: 应纳增值税=   收入/(1+3%)×2%;根据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当地规定随同增值税一同缴纳。

       参见: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1】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提示2】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提问:公司员工到a市出差,因其它原因,未取得a市的发票;请问能否以b市的发票来报账(出差单上写的是到a市出差)。如果不能,相关的税法依据。

 

回答:A市出差,消费应该取得消费地A的税务发票,假如取得B市的发票, 则明显和事实相违背。上述情形实际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提问: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中是否规定可在五个年度内缴纳所得税?

 

回答:可以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问:8月份发生20个不良(当时没发现,9月份才发现,并且9月份客户退货);9月份出售100个产品,直接开100-20=80个产品的发票可以吗

 

回答:这样操作,不妥。退货应该冲减收入的,按规定程序进行,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提问:某企业需银行贷款,该企业投资人以个人房产做贷款抵押,所发生的房产价值评估费用是否可在该企业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房产价值评估费用发票户头为该企业)

 

回答:这个房产不是企业的房产,所以其发生费用,不属于企业的,不能扣除的。虽然抬头是企业,但房产所有权不是企业

 

 

提问: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分公司在成立时选择非独立核算;
1、在核算日常开支又需要分别记录,是否需要与分公司分别建账,在申报纳税时报表是否需要合并,分公司与总公司提供的报表内容是否一致;
2、本月以分公司名义下,购入业务有车一辆,原始单据是否计入总公司账目;
3、对于总公司来说,选择非独立核算与选择独立核算有何区别;对于分公司来说,选择非独立核算与选择独立核算有何区别;

4、若分公司实现收入时,是否需在分公司申报纳税时体现,总公司在申报纳税时需作如何调整

 

回答:首先 明确,分公司是无法真正独立核算的。

 1、在核算日常开支又需要分别记录,是否需要与分公司分别建账,在申报纳税时报表是否需要合并,分公司与总公司提供的报表内容是否一致;

答复:需要分别建账,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合并流转税不需要合并;您说的什么报表呢?会计报表,还是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
2、本月以分公司名义下,购入业务有车一辆,原始单据是否计入总公司账目;

答复:应计入分公司账务,不过,汇总时,仍是进入总公司帐表了。
3、对于总公司来说,选择非独立核算与选择独立核算有何区别;对于分公司来说,选择非独立核算与选择独立核算有何区别;

答复:总公司是独立法人,按《公司法》规定,必须是独立核算,不能非独立核算;

分公司只能是非独立核算,注意,分开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两个不同概念。

4;若分公司实现收入时,是否需在分公司申报纳税时体现,总公司在申报纳税时需作如何调整;
答复:申报什么税呢?流转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应该在总公司汇总缴纳

 

 

提问:我公司为动漫制作公司,最近我公司作品获得广播电视局奖金10万元。   对于此收入,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税务方面如何处理?要否缴费

 

回答:应该是营业外收入科目。

 

 

提问:我们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要撤掉,分公司帐合并到总公司账务怎处理机涉税问题?

 

 

回答:分公司本身就是总公司账务核算的一个部分,直接并入即可,同时,原来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往来要抵消。

      分公司注销,不存在清算问题,主要涉及流转税,比如处置存货的话,产生收入要依法在当地税务机构缴纳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还涉及印花税。其他的税种不涉及

 

 

提问:某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列支部分上年末未及时入帐的费用(包括开票时间是当年的但是发票注明服务内容是上年的以及开票时间就是上年而在当年报销列支的费用,)请问这些费用属于应计未提的跨期费用吗?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吗?如果需作纳税调整应如何操作已避免这类费用的纳税调整

 

回答:开票时间是当年的,但是发票注明服务内容是上年的,这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情形;开票时间是上年,而在当年报销列支的费用,这是未按规定入账的问题,这是跨期费用。两类性质不同。

    严格说,第一类情况,是需要调整的,发票不合规;第二类,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不过,不能计入当年,应该计入上年账务,即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

    为了避免此类操作,建议平时加强财务核算水平,及时要求报销,认真审核发票,杜绝此类不合法不合规票据的出现

 

 

提问:我公司用派遣公司委派的工人,这些工人和我公司没有合同(也不给上保险),应该不能入我公司的工资费用里。。。所以派遣公司应该给我公司开发票,应开什么样的发票呢

 

回答: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您单位不用直接承担供工人的工资费用等、对方派遣劳务个您给单位提高劳务,应该是劳务发票,就是征收营业税的服务行业发票。

 

 

提问:请问补发前数月的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合并计入当月,还是在前数月分摊?

 

回答:要与税务机关沟通的,获得其同意,才可以分月计算的,否则是视为一个月工资的

 

 

提问:请问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在税务上需要用多长时间摊销,摊销时会计分录如何做?

 

回答:会计上,开办费,目前,执行新会计准则,应在发生时一次计入管理费用,不需要分期摊销。
       税法上,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一次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提问:这个防雷电设备是在房屋建成几年后单独购买安装的,且价值有60多万,我公司按电子类设备按三年提折旧,税务人员说折旧年限太短,请问我公司提的折旧年限是否正确,如果不对,有什么相应的税法依据?

 

回答: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仅仅给出了最短不得短于3年,只要您单位不短于3年,应该就没有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