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印画: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00:20:29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

  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

  (一)税收奖励办法为:

  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 5万元的,前 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 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

  (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二)凡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且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一律不予兑现奖励政策。

  (三)根据经济开发区投资协议中对税费方面有约定的,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 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增值税全额附征地税(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 设立企业增收奖

  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工业企业,其施工图纸经过经济开发区审核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实行“零规费”。

  (二)对进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过程中,地籍测绘服务收费不高于省规定低限标准(0.18元/平方米)50%收取,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在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免收房屋登记费。

  (三)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用电,享受每度0.1元电费补贴。供电部门免收移表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验表费、供电施工管理费和单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施工的,减半收取设计费。实行双电源(路)供电的免收一路高可靠性费用。

  (四)环保部门对在经济开发区投资的工业企业免征项目环保预审费和本县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费。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
 
  对进入改制或上市实质性进程中的改制辅导企业,县财政先期垫付200万元的改制辅导费用,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设立新兴产业研发基金

  2009年,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以后每年按10%递增)滚动用于扶持新能源、电子、机械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发展。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由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可先期注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厂房建设,待企业投产1年后2-3年内再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本息进行分期偿还。

  第九条 建立健全投融资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各贷款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减半收取,减半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贴。鼓励企业通过信贷、上市、票据、担保、股权、融资租赁、外汇贷款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拓宽投资渠道。对企业新上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贷款,经验收后,优先给予贷款贴息10个百分点(其中银行下调5个点,县财政补贴5个点)支持。上述政策兑现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

  第十条 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力度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年纳税额为主要依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扶持政策(项目、资金等)。县各有关部门从国家和省争取的项目资金优先向经济开发区优势企业倾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工业企业做好各类发明创造、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转化工作。此项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牵头负责项目筛选、初定,县财政局、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等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争取。

  第十一条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严格规范入企检查及各类评比、观摩行为,行政执法、经济服务部门要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报表等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减少入企检查次数(除安全生产以外)。对确需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的,由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检查事由、范围、时间,报经县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经济开发区联合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企业检查;对需要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观摩的,统一由经济开发区扎口管理、审批。

  第十二条 明确税收奖励兑现时间

  对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企业,税收奖励根据纳税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对月均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次。

  本意见由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继续有效,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