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色星期五是几号:关于印发《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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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4813    更新时间:2008-6-10   热     ★★★【字体: 】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高新区党工委,市直及驻漯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漯河市纪委       中共漯河市委组织部
漯河市监察局          漯河市人事局
2007年4月12日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根据省委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及配偶借本人及其父母、子女结婚、生日、去世和职务提升、调动、升学、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不得收受、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不得违反规定无偿使用公车;不得用公款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利用同一名义多次操办;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军警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公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备案,并按照出租车计程价格缴费。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要求,作为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向党组织报告。县(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应认真填写《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样表附后),由单位党组织向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报告,科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婚庆事宜报告时间为事前10天内,丧事为事后1个月内。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将县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构不成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构成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个人或单位动用公款向领导干部送钱物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如数归还所动用的公款。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报告人单位及职务
报 告 时 间
当事人姓名及单位
与报告人关系
办 理 事 项
办理时间及地点
宴 席 桌 数
每桌宴席金额
参加对象及人数
其中亲属人数
其 他 人 数
用车数量及来源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单位党组织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