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确认书范本:水业不正当竞争处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7:25:18
水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决定2010年04月28日 星期三 21:25

关于对xxxx水业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xx县xx有限公司,住所:xx县xx街xxx号,法定代表人:xxx,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在委托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存在向用户滥收费用的行为进行前期调查后,2008年5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是提供供水服务的公用企业,在供水经营服务中享有独占优势地位。当事人自2007年1月至xx年xx月期间,利用其在供水服务中的独占优势地位,存在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供水“计划增容费”的行为。

当事人在向用户供水的过程中,将供水价格划分为计划内用水价格和计划外用水价格。用户计划内用水按照x计价字[2005]x号文件及x价格[200x]xx号文件《关于调整xx县污水处理价格的通知》规定的最终到户价格收取水费,用户超越计划的用水量,当事人按照计划内基本水价2倍的价格向用户收取超计划水费。

自2007年1月份起,当事人向用户收取“计划内增容费”。用户如要按照计划内水价价格交纳全部用水水费,则必须向当事人购买用水计划、交纳该费用。用户购买此计划后,本年度内用水水量全部纳入计划内用水指标、按照计划内水价收取水费。否则,用户以超计划用水的价格交纳水费。

当事人收取“计划内增容费”时,按照用户全年可能超计划的用水量推算出收取该费用的数额,以计划内水价折合成虚构的用户用水量,并以两种方式向用户出具水费发票,一是按“上次指数”为零“本次指数”为零填写虚构的用水量,二是不填写“上次指数”数额直接虚构用水量。

当事人收取“计划内增容费”的依据是《水法》第四十九条、xx省政府令第xx号《xx省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xx号令)、x政发[2001]xx号《关于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按照xx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交纳水资源费和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收取是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超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当事人收取上述费用所依据的供水计划未经有关部门核定批准,是由当事人自行制定。当事人收取“计划内增容

费”也没有相关部门允许收费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省政府xx号令鼓励促进用户节水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其收取的供水“计划内增容费”的数额同用户的实际使用的用水量无关,是事实上的增容费。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财综字[1997]161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77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已明确取消“供水增容费”、禁止收取。

xx县工商局在2005年xx月xx日对当事人下达了x工商行建字[2005]第x号《行政建议书》,对当事人擅自收取“增容费”的滥收费用行为提出“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行为”的行政建议。

当事人在明知“供水增容费”已明令取消、禁止收取的情况下,利用其在供水经营服务中享有的独占优势地位继续向用户收取上述费用。其行为属于主观故意。

当事人的行为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所指的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而收取不合理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12月1日在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中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处理也作出过明确答复。

当事人将不应当收取的上述费用直接作为水费收入,计入财务账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转为利润。2007年1月至xx年xx月期间,当事人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 “计划内增容费”的金额共计8xxxx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8xxxx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诚实的信用原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相佐证: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对当事人经营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3. 当事人收取“计划内增容费”的帐册、凭证;

4. 对用户的调查笔录;

5. x政发[2007]x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6. x政发[2001]xx号《xx省热您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7. xx省政府令第xx号《xx省节约用水办法》。

当事人在其供水服务经营中利用独占优势地位、在明知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禁止收取的情况下收取用户供水“计

划内增容费”的滥收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xxxx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金额共计13xxxx 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就近任意一家商业银行。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