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家用酒具图片大全:企业年检执法办案交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07:50:11

企 业 年 检 执法办案体会交流
      下面由我就年检期间执法办案情况同大家共同进行交流探讨,以达到共同提高之目的,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第一个问题:年检的目的和意义
           企业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现行企业年检的目的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功能是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这是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一年一次的实质性检查,也是我们执法办案形成案源的重要时机,应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好这一时机。年检中的执法办案,不能坐等上门的办法,应主动出击,提前制定好检查的思路,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节奏,始终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第二个问题:     什么是凭证、账本(现金账、银行账、总账、明细账(资产明细账销售明细账))、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银行明显对账单或余额对账单?用实物说明。
第三个问题:年检检查让企业提交什么?
(一)对新企业来说:因为新企业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涉嫌有问题的可暂扣,这是抓手,必须要有)、当年度的现金账、银行账、损益表、负债表、银行对账单即可。
(二)对老企业来说:因为老企业相对比较复杂,一般还应另外再提交总账、明细账和前置审批许可证等。必要时应提交购买固定资产发票、土地证、房产证等。
一次没有带齐材料,可多次进行,直到带齐为止,若不带来,则视为没有,这给企业办事人员一定要讲清楚。
第四个问题:采取的步骤有那些?
          一般采取给企业发预检通知书,明确告知应携带的材料,若企业材料太多,不好带来,也可派人(最好让会计师参加)到企业进行检查,但没有在工商部门检查有压力感。企业将材料带来以后,搞好交接,留有足够的检查时间和空间,然后慢慢检查,一般不要守着企业人员当面表态,经过仔细检查,有了确切意见后再告知企业。但对一些很简单、当场能定性的应当场给企业讲清查,让其有心理准备。
第五个问题:如何把握执法   办案的节奏和技巧?
应安排专职检查人员,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
首先要树立敢查的信心。“不要怯场”,怕查不好;“不要心虚”,怕查不了。只要有信心,事情就成功了一半。对任何大企业都要看成是自己的管理对象,查他是应该的,是我的职责和权力。
其次要储备相关的知识。一是企业的基本状况,包括历史变化、法人情况、经营情况、被处罚情况等,特别是对一些大企业来说,这很重要,否则,就象打仗不了解对手一样,不能做到知己知彼,是很难打胜仗的。二是财务知识,这也是今天探讨的重点问题。
第六个问题:企业年检审查的内容
         
         (一)对企业名称的审查。审查时把握“三性”:①使用的一致性。牌匾、公章、开设银行账户、合同、产品包装、信笺等。年检报告书中看印鉴式样栏。②变动的严肃性。企业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应在作出决定30日内申请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③名称的规范性。纠正不规范、含不良文化的名称,打击使用、仿冒他人名称行为。注意一点:企业名称译成外文不属监管范围。说明一点:对于公司设立分公司行为,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二)对企业住所的审查。对住所的审查      主要是“四看”:①通过实地检查,看住所与登记核准是否一致,发生变化是否变更;②通过对照登记时的租赁协议,看房屋租期是否到期,过期的要求提交新租赁协议,变动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③通过核查,看企业有无登记时虚报住所、无固定住所;④企业经营场所变动的,要注意变动后的场所是否与其经营范围、方式相适应,看是否变更。引起注意的:很多有限公司的住所为股东个人住房。
      (三)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审查。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查其资格:①看是否变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30日内应申请变更登记;②看是否具备继续担任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8种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正在执行刑罚或刑事强制措施的、通缉的、判刑不满年限规定的、破产有责任不满3年、吊销有责任不满3年、个人负债大、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现的应责令其进行变更登记。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根据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理。重点抓住“企业被吊销不满3年”这一条,与以往被吊销企业的法人进行比对即可。
      (四)对实收资本的审查。公司法确定了公司资本有三个原则,即是确定原则、维持原则、不变原则。对实收资收资本的审查目的是看有无“两虚一逃”(后面将重点讲解)。
    (五)对经营范围的审查。对经营范围的审查,应从四个方面去看:①经营活动是否超出执照核定的品种、服务项目和经营方式;②增加经营项目、改变经营方式是否变更;③企业注册资本(金)减少低于经营项目或经营方式的最低要求,是否变更。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煤炭企业达到500万元,低于则不符合规定;④登记机关执行法律法规需要调整的是否办理变更。
       重点把握三点:一是监管的重点应放在许可项目上,这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五款将“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作为无照经营行为的一种予以查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则包含超范围经营一般项目和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其二是企业法人有30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15日的变更期限规定;其三是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六)对股东及出资人的审查。审查三项内容:①主体资格是否存在;②变更是否履行相应手续;③名称改变是否办理了变更。
   (七)对维护执照严肃方面的审查。审查“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①属非公司的依照《条例》第63条第6款处理,分公司属之;公司依照《条例》第69条处理;②情节严重需吊销的依法办理。
    (八)对企业开业或停业的审查。主要是看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①属公司的吊销;②属非公司企业的视同歇业,收缴执照,责令注销,不注销的予以处罚并吊销。
     (九)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无权擅自增加。
第七个问题:关于财务报表的      问题

(一)主要报表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资本与资产:这两个概念其内涵完全不一样。资产是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其控制权属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在表栏的左侧,总体数据反映是“资产总额”;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资产,是企业为购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产的资金来源,是投资者对企业的投入。在资产负债报表中出现在表栏的右侧,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
      说明:资本公积金是指企业投资人、捐赠人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由所有者享有但不属于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的资本,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转赠资本,二是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一般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用途有三个,一是转赠资本,二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三是弥补亏损。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盈余公积增资时,留存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二)审查内容         1、审查报表填写看是否虚假。主要是审查其有关项目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数据准确。要求其编制单位、日期、数据单位(万元)、单位负责人签名、制表人签名、单位盖章等填写齐全。从中发现报表是否属虚构,如有此情况,查实后可按《年检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2、审查实收资本科目掌握出资情况。分两种企业类型加以说明:      ①非公司企业法人。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 应等于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的数额。如两者不符,则说明“实收资本”发生变化。       ②公司制企业法人。依据是否分期缴付分两种情况:
    *如出资者是一次性缴足出资的,如果财务报表上的“实收资本”大于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数额,则说明企业增资后未办理变更增资手续,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可按规定处罚。反之,如报表上的“实收资本”小于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数额,则说明企业可能有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或股东、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的行为,需及时对该企业财务帐册的实质内容进行具体审查。    *如出资者是按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 应审查是否按期交付出资。
3、重点关注的相关科目①实收资本科目。货币出资看凭证,实物出资看资产科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出资看转移证明。②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科目。主要看有没有股东的相应记载,是否存在长期挂在账上的现象。③长期投资科目。主要看企业作为股东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作记录。应提供通过银行汇款的单据、实物移交证明、被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等。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主要看股东以实物、土地使用权、车辆等投入是否在账面有反映,是否办理过户、移交等。
(三)“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法: 1、虚报注册资本:指虚报投资额或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主体为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①虚报货币投资额。违法手段是伪造或者涂改银行进账单。查证方法是对照“实收资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看有无等额记载、有无真实凭证、有无伪造或者涂改。②虚构实物投资。违法手段是利用虚假进货发票或他人实物虚构投资。查证方法是对“固定资产”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进行核对,看有无以实物购进发票作为凭证借记,然后贷记“实收资本”的凭证。如果实物投资是虚购的商品的,我们通过看“库存商品”和“销售收入”账,看同期“银行存款”有无反映、有无库存、有无出库记载、有无销售收入记录。③利用不实或虚假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虚报资本。违法手段是放大固定资产中设备的价值、数量,涂改设备购置时间,虚增固定资产总额,获取不实或虚假评估报告。查证方法是对固定资产明细及原始购置凭证逐笔核对各种设备的规格、数量、购置时间、价格、折旧等。如核对后的总金额小于评估金额,则证明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此外,也有的将工程预付款或往来中的应付款转作增资验资后虚报。
        2、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查证方法是核查验资报告中出资人承诺件,对照资产评估报告,实物为土地、房屋、汽车等,看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有的是将出资取出后重复进行出资,可查证银行对账单。
      3、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设立后,发起人或股东将其出资抽走的行为。《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借款的形式将注册资本拿回,应认定为抽逃出资。但在检查时已自行改正的不再处罚。从理论上来讲,减少资金(现金、银行),就应增加库存(商品、固定资产、费用等)。
其表现为两种:①空挂往来。把抽逃的资本挂在往来账户,财务处理上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检查方法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发现与其往来的对方单位和所汇款项的时间、数额、笔数,然后到对方单位核对往来即可查明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②虚假投资。把抽逃的资金挂在投资账中,借记“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查证方法是通过“长期投资”科目查明资金投向单位、时间和金额等,然后到投向单位对账,即可查明是否真实投资。
八、年检审查中值得说明的几个问题
1、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问题       《公司登记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一条是新《公司法》出台单独设定的一条法律责任条款,也是企业监管中应加以突破的一条新途径。《公司法》及《条例》规定了公司登记应当提交的各种文件,不同的公司登记事项要求有不同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有公司登记申请书、章程、验资证明、股东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提交的这类材料虚假,可按本条处理。比如:原来对未在住所地办公的行为处理,限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程序处理,现在可按本条款进行直接处理。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年检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这一条款,一要足够重视。这方面的案件很多单位没有取得突破;二是本条款无责改前置,可直接处罚;三要正确理解。如果将报表的内容与账面对比不符,都按本条处理,我觉得是不妥的。构成违反本条的要件有两条:一是隐瞒的情况和作假的事实要与登记事项或企业年检有关;二是其行为的目的是想通过隐瞒作假通过工商部门的年检。
这类行为我个人的理解主要有:①虚构资产负债表。公司未按规定做账,为应付年检找人虚构。发现此类线索途径:一是通过两年报表年未数与年初数对比;二是通过交谈走访;三是通过报表相关数据;四是找财务报表中的签名负责人、复核人、制表人了解。②虚构损益表。《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注意“可以”一词。可以从损益表与财务账目的对比中核查。发现线索方式:一是看进货或销售台账(经营类企业);二是看生产产品及库存商品(生产类);三是看财务及管理费用支出明细;四是完税凭证。
③虚造前置审批证件。方法简单—核对原件。④委托代理人证明虚假。此类情况不多见,年检中可核对代理人身份证原件。⑤其它行为。主要是指年检报告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印章、财务人员及复核人虚构。
3、分公司未登记查处问题 ①分公司构成要件。《条例》“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其要件有四条:一是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立,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有名称;三是有负责人;四是开展了经营活动。②处罚依据。依据《条例》“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4、备案登记查处问题《条例》第73条:“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备案事项:董事、监事、经理、章程、分支机构。②责改前置。③变更登记中涉及的备案问题。
九、几个问题的说明(一)关于企业未经检查已出具审计报告:一般不应否认报告本身的问题,只是应按规定必须进行检查,因为检查账目是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经检查没有问题,审计报告可正常使用。(二)关于企业不配合:要重点做好企业年检人员的思想工作,让其转告企业法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要告诉他(她),一定会让其在经理目前落出来。当着经理的面,一定要表扬他(她)帮公司做了很多工作。公司办事人员一般会较好地配合工作。否则,他们会因怕丢工作而不说实话。
(三)关于自由裁量权:要把握在规定幅度中等偏上的罚款数额,防止找到方方面面的人讲情,没有回旋的余地。具体检查人员一般不要明确太具体的罚款数额,原则性地说明即可,最后的罚款数应由领导掌握。但违法行为较轻、罚款数额较少、经营情况较差、企业能当场认可认缴的,也可立即谈妥,向领导汇报后收缴。(四)关于说情:有说情者是好事,可通过说情者讲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作为一条线牵住他,防止到处乱找人,干扰办案。(五)关于内部配合:在内部要形成打乒乓球的机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把握好谈话的节奏、罚款的额度。谈话中,专项检查人员要始终坚持高标准,让领导有回旋的余地,这样,企业才会感到有面子,缴起罚款来才会比较痛快。因为来找领导的都是公司的上层人物,一定要让他们感到有面子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