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翻唱过煎熬: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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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张洋才   发布时间:2011-05-05 14:31:12

    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信访工作,在传播法律、联系群众、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步伐的加快,基层法院信访工作较以往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对基层法院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必须通过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努力为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减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信访内容具有复杂性。一是上访、申诉不规范。大部分当事人都是就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多次反复上访申诉或控告。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极端手段,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日、市、省、全国“两会”期间,择机到市、进省、进京上访,企图给法院施加压力,有部分当事人甚至结伙上访,以引起重视。二是抓住瑕疵,不断上访。有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一些当事人却抓住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瑕疵,如手续不规范、文字有误、承办人员言行有些欠妥等到处上访、控告。三是个别部门过分强调“属地原则”,将本应由自己解决的信访推给法院。

    (二)信访渠道不通畅。一是一些信访部门存在对上访群众采取一送了之、一接了之的做法,治标不治本。这是造成重复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现在的信访机构类似于一个“群众接待室”,做些“收收信件、听听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简单工作,仅起着民意通道作用,但由于本身并不具备一定的权限而无法使这一民意管道畅通。三是信访部门职能的虚化、软化。当民众发现问题的最终解决权依旧掌握在有关职能部门手中时,他们就干脆直接寻找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解决问题了,有的当事人甚至直接进京上访,这是造成越级上访大量上升的重要原因。四是相互推诿使本该得到及时处理的信访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上级部门按规定不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即使有人来信来访,也只是告知信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是将信访件转到有关基层部门处理,于是出现了“相互推诿”的现象,造成信访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二、完善法院信访制度的对策

    (一)更新法院信访理念。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做得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法院审判质量问题。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法院信访工作,认识到信访工作对社会政治稳定的紧密关系,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

    (二)树立“大信访”的理念。立案庭是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也应认真对待。从目前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看,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没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单靠信访职能部门立案庭是难以解决的,需要各业务审判庭室的齐心协力。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处理申诉信访,都必须依法进行,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做到大问题大解决,小问题小解决,没问题不解决,坚决控制无理上访,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决正当的信访过程中。

    三、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信访接待机制。一是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法院一把手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亲自抓重大、复杂信访工作的处理,分管院长负具体领导责任。二是合理配备信访人员。根据信访工作量,配齐信访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法院,建议应不少于2人。三是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包括来信来访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等各个环节,通过动态管理,在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四是建立信访风险评估报告制度,逐案建立《信访风险评估表》,重大信访案件制定《信访风险评估报告》,并向上级法院实行月上报制度。五是实行信访案件讨论制。对越级访、重复访的案件,信访办、立案庭要申请审委办定期讨论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二)加强业务学习和疏通引导工作。在法院的来信来访中不难看出,上访者虽然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还不甚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大多需要法律手段才能解决。不论是咨询探路的信访者,还是对法院调解、裁定、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有异议或不服的信访者,都得通过法律宣传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达到其满意的效果。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全面扎实地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信访工作专业知识,尤其要对法律、法规学深学透,这样才能依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灵活地处理和解决来信来访问题。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信访接待制度。接待来访当事人要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树立“信访无小事”观念,要重视初信初访,建立来信来访限期答复制度,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及有关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要及时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及时提交审监庭予以复查立案,尽量避免积压。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在驳回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同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教育工作,力争息诉息访。对突发性的重大群体、集体申诉上访的案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对少数社会弱势群体的申诉人,如果申诉上访案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又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要尽力做司法救助工作,尽可能帮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制。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我们可以通过信访窗口,考核每个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纪律作风及廉洁与否,并进而实施责任追究。通过责任追究,增强法官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将所承办的案件办成“铁案”,从而使当事人都能够服判息诉,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