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我 的内涵意思是什么:格式化免责条款的理论探析与法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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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化免责条款的理论探析与法律适用(4)http://www.110.com/ 2010-07-26 10:36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了最优先的保护地位。如某买卖设备案,出卖人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若因本公司出售的设备造成损害,本公司只负责设备本身的责任,而设备以外的损害概不负责”。实际上该条款的制作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了因设备造成的人身伤害。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该规定的立法依据在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财产损失的,不仅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该行为应受法律的谴责。

    4.格式化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表明:

    第一,格式化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所谓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就是在格式化免责条款中,不合理地限制和免除了条款制作人的法定责任,而同时给相对人强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的责任。为了保护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禁止条款制作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对相对人强加责任。如原告的车停在被告修车场里,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原告的汽车被偷。在标准的汽车维修合同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如顾客的车辆被偷,公司概不负责”。被告提供的免责条款中因不合理地排除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安全保护义务),从而加重了相对人法定责任之外的责任,因而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格式化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通说认为,所谓“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是根据合同性质本身确定的,并非专指合同上的主要权利,也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合同千差万别,其性质不同,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不可能完全一样。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或者说合同上的权利是什么,而应就合同的整体加以考察。

    四、格式化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

    若双方当事人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无异议,但对免责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需要对免责条款加以解释。格式条款虽然是合同条款,但却有别于一般合同。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是为不特定当事人制作的,故解释格式条款所依据的原则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解释可以采用以下的解释原则。

    (一)通常解释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不能按制作人的理解解释,但这也并不意味就是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理解解释,而是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何谓通常理解?学界有两种观点,(1)通常理解是大多数订约者的平均理解,即格式条款应当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利益。(2)在格式条款里可能有专业人士的理解与解释,但如果与普通人的解释存在偏差,则应按普通人的理解作出解释。通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第一种观点适用性较强。但笔者认为,通常理解最终应符合合同的客观目的,无论怎样解释均不得违反合同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通常解释与目的解释不能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