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加州旅馆的歌曲:20100629163322372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0:17:33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便函

 


货便函[2010]7

 

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第一、二、四分局,开发区局:

长期以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虽然户数不多,但其税法遵从度较差,为加强这一行业的管理,市局对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总结各地管理经验,现提出加强该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行业特点与基本数据

(一)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特点

1、混凝土企业一般生产、运送过程:

第一步,与客户签订合同;

第二步,由企业的销售部门填写“商品混凝土委托单”交给生产部门;

第三步,生产部门按照委托单所列型号的混凝土进行试验,达到要求后,将配方送企业的搅拌站正式生产;

第四步,将成品用混凝土运输车运到建筑工地,运输过程中需要不停地搅拌;

第五步,到达工地后,由专门的混凝土输送泵将混凝土输送至各楼层或指定位置。用震动泵将混凝土震实、铺平,并进行保养,混凝土的保养期一般为5-7天。

2、生产特点:

一是混凝土不能存放,故其生产的数量就是销售的数量,一般不应存在在产品和产成品库存。二是严格的配料标准。混凝土的型号和配料有严格的固定标准。混凝土的主要成分是水泥、黄沙、石子、水和外加剂。为了保证建筑质量,混凝土行业都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施工季节不同,确定型号和配料。

3、销售特点:

一是实行严格的以销定产。由于混凝土不能存放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必须在接到客户的“供货通知”时才生产的规律。二是混凝土销售都要将产品送到客户指定的工地并泵送到指定的位置,故运费和泵送费构成了其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业基本数据

1、商品混凝土生产主要设备是混凝土搅拌站。目前最常用的是120型搅拌站,即每小时混凝土理论出方量120方;规模较大企业使用180型,即每小时理论出方量180方。

2、商品混凝土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石料、黄沙、水泥、外加剂和水等,其中石料、黄沙大部分从个体工商户处购进。所有混凝土企业都必须用电,虽然每个混凝土生产企业能耗(电耗)不尽相同,但由于混凝土生产的特殊性,混凝土生产企业每方混凝土电耗确有相对准确的参数。

3、混凝土按其抗压强度值由小(弱)到大(强)分为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等级。目前使用最普遍是C30级,C30级行业指导价324元/方,但由于竞争激烈,目前C30级实际中准价约280元/方。

4、以目前使用最普遍C30级为样本,每方混凝土约2500kg,其中石料约1200kg,黄沙约800kg,水泥约320kg,外加剂约3kg,水及其他灰份约180kg

5、混凝土生产企业通过混凝土专用运输车和泵送车进行运输和泵送。混凝土专用运输车和泵送车价格较高。行业内一直存在自备和外租车辆运输、泵送两种形式。

外租车辆运输和泵送的价格一般为:混凝土运费20-25元/方,超过一定公里适当加价;使用37米以内汽车泵泵送费25元/方,使用37-40米汽车泵泵送费30元/方。

6、混凝土运输车人员配置一般每车2人,泵送车一般每车4人,任务饱和时,歇人不歇车。

二、加强混凝土生产行业管理具体意见

(一)混凝土生产行业主要涉税风险点

1、账外经营。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产品销售对象是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可不需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发票入账,使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了账外经营的空间。

2、不及时结转收入,延期纳税。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回款率普遍不高,因此很多企业存在大量的“应收货款”,在收回货款之前,企业往往不开具发票,不计销售收入,待收到款时,方入账、申报纳税。

3、抵债收到的商品房、汽车、建材等财产处理后不入账,形成账外经营。

4、将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计收入。

5、在建工程自用产品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少计收入。

6、关联企业之间销售混凝土时低价开票或不开票,少计收入、转移利润。

7、未取得合法凭证,虚列成本、费用。由于原材料中黄沙、石子很大部分是从个人或非正规的单位取得,外租车辆不少也是从非正规单位和个人处租用,企业不能取得正规发票,便以一些不合法的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8、混凝土生产与运输虽为同一个企业,但仍将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收入的运费和泵送费收入按营业税收入申报,少缴税款(增值税税率6%,营业税税率3%)。

9、专门成立运输企业负责运输、泵送混凝土,通过降低混凝土价格,提高运费、泵送费价格,降低税负,达到少缴增值税目的。

10、将运输车、泵送车等转让给专门成立的运输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二)加强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1、认真开展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调查

认真组织开展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题调查,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生产流程、搅拌站等生产设备情况、运输和泵送车辆情况、生产和管理人员情况、物耗、能耗、销售合同、生产任务单、销售日报表和财务核算内容、全资或控股运输公司和关联运输公司情况等。

2、加强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

一是建立混凝土生产企业日常管理台账,切实提高日常管理水平。日常管理台账一般应按月记录以下内容:混凝土生产、销售品种(等级)、方量、价格、销售额,主要原材料库存变化情况,电表数量、位置,月用电量,搅拌站型号、数量、生产能力,运输和泵送车辆数量、运送的混凝土方量,全资或控股运输公司和关联运输公司名称、为本企业运送的混凝土方量等。台账格式由各地根据上述内容自拟。

二是建立销售合同和销售日报表报送、备案制度。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每月初,销售日报表应汇总装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建立月度销售分析制度。各地要测算混凝土生产企业物耗、能耗(电耗)参数,每月运用物耗、能耗等管理模型对上述各种信息以及从第三方取得的用电数据等进行分析,以掌握其混凝土实际生产、销售方量和销售额。

四是建立普通发票风险分析、定期服务制度。定期对混凝土企业成本、费用中金额较大的发票进行风险分析,开展普通发票逆查,督促企业取得真实、合法的发票,以避免税收风险。

三、强化对混凝土生产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的监管

生产企业的非核心业务分离是指生产企业将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的行为。由于这些劳务原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故这种分离对增值税税基有一定影响。目前非核心业务分离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混凝土生产企业目前是非核心业务分离的重点行业之一。为规范该非核心业务分离行为,市局根据调研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非核心业务分离工作的基本态度

各地要按照市局领导要求,从服务地方经济的角度,对非核心业务分离,要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优化服务;同时又要跟踪监督、规范执法,防范风险、保护税基。

(二)混凝土企业非核心业务一般分离方式

在政府的主导下,混凝土生产企业正在逐步开展非核心业务分离,将原属混合销售行为的混凝土运输和泵送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目前混凝土生产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方式主要是:在政府的鼓励与支持下成立独立核算的混凝土专业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和泵送。其核心是:混凝土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由原来的一票结算改成了两票结算(混凝土销售和运输、泵送分别由不同企业与混凝土使用单位开票结算)。

(三)混凝土生产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存在的涉税风险

1、分离出的运费和泵送费应该占有的比重可能存在人为扩大倾向。

2、为保留资质,混凝土生产企业一般仍然保有数量不等的运输、泵送车辆,故由本企业负责运输、泵送的混凝土可能被分离成混凝土销售和运输,从而少缴增值税。

3、固定资产处置可能存在问题。对新组建的公司,原企业很可能向其转让车辆等固定资产,处置、转让旧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4、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全资或控股的混凝土运输企业的成本、费用可能划分不清。

(四)基本处理意见

1、关于运费和泵送费标准。根据调查结果,目前使用最普遍的C30混凝土的市场指导价324元/方,但实际中准价约280元/方。外租车辆运输和泵送的价格一般为:混凝土运费20-25元/方,超过一定公里适当加价;使用37米以内汽车泵泵送费25元/方,使用37-40米汽车泵泵送费30元/方。即:混凝土生产企业如果确实只销售混凝土、而运输和泵送由其他专业运输公司完成,其分离出的费用不得高于50-55元/方。

2、混凝土销售与运输、泵送为同一企业(包括混凝土生产企业租用车辆运输、泵送)时,该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其运费和泵送费不得分离。

3、混凝土生产企业向其他公司转让、投资运输、泵送车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全资或控股的混凝土运输企业的成本、费用等不得混入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