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词everybody 女声:刑法调整的道德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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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调整的道德影响
时间:2010-12-06 15:49  作者:李曾玮 张旭昌  新闻来源:正义网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参与办理一个传销组织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的案件中,对几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多次听到他们在供述完犯罪事实之后提到由于自己不懂国家法律,是法盲,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法律(刑法)所禁止的,因此希望国家对他们从轻处理。此外在其他案件的提审以及庭审中也经常能听到类似辩解。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我国近些年来的法治建设、法律宣传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庞杂的法律体系难以向社会、民众做系统地宣传。另一方面普通人群对法律尤其是刑法也存在一种误解,那就是认为刑法是国家“凭空”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体系,这套体系的内容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内容并没有什么实质联系,对他们来说,日常生活就是要受到这套体系的监督与管控。前一方面存在的问题,相信通过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能够最大程度地予以解决。后一个问题才是笔者在本文要着重讨论的,因为我国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执法者所立,其实质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发展能行驶在法治的轨道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法律既是手段亦是目的。法律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但是法律条文却是抽象的,是立法者基于不同的立法意图、立法技术以及各种利益权衡之后制定的规则体系,这些都是制约群众了解、认知法律的因素。虽然国家在法律宣传上力度很大,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广泛对具体法律条文做宣传、解释,但过于注重规则阐述难以使群众对国家法律有更为理性、深度的认知,普通群众往往不了解法律出现的成因、变化的原因,仅仅被动的视其为国家的控制规则,难以发自内心的主动接受法律,也就缺乏对法律的热爱。因此笔者认为,是不是可以从法律的深层次方面比如法律与道德的联系等问题深入挖掘、研究,并结合各地实际案例来教育、引导群众,这样既从法律渊源角度进行了解释,又密切结合了实际,活泼生动,群众也更易于接受,由此也能得到更好的宣传效果。由于我国之前非常重视道德社会的建设,因此,以道德为切入点来丰富法治的宣传内涵可以作为今后的实践方向之一。 

  二、刑法与道德之联系 

  先看一则案例,因夫妻之间发生口角,妻子熊某一怒之下从高速行使汽车上开门跳下,丈夫王某眼看妻子跳车后,却仍然开车扬长而去,最终致妻子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受伤死亡。2010年9月20日,蔡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蔡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有因口角置妻子跳车的先行行为,且夫妻双方存在法定的扶养、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从高速行使的车辆上跳下会造成轻则受伤、重则死亡的严重后果,有条件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害人延误救治达28分钟之久,并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则案例在许多法律人士看来王某其不作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存在什么争议的,可如果让普通群众来判断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可能很多人都说不清楚。但是绝大多数人都知道作为丈夫,在眼看自己妻子跳车后,都应该立即停车予以救治。普通群众的这种看法即是道德上的认定,这种朴素的看法其实就印证了道德与法律尤其是刑法规定存在着密切关联。 

  正如人们所说,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刑法更是如此,我国从古到今,很多刑法条文都是对违反道德规则的一种惩罚。刑法对于道德的附和在我国古代更是十分突出,比如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德主刑辅”、“为政以德”、“以德去刑”等德治思想。当时法治并不是第一位的统治手段,而是与道德相辅相成,协同并用,或把刑作为维护道德的工具。道德思想发展到先秦儒家时期使德治已从理论上的建国理念迈进到实践性的治国理念,道德获取了更高的政治性的含义,从孔子的“为政以德,譬如北辰。”至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道德的思想逐渐成为正统思想,成为法律制定、执行的指导思想。作为一种对道德的诉求,礼、德、刑相互交融,形成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文化传统,即形成了以德为主的德、礼、刑三位一体的治国理念。在现代社会,社会的主要调控手段是法律,但是依然难以拒绝道德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如我们从小就被告知不能偷拿别人的东西,哪怕是很小的东西,只要是属于别人的,就不能拿。如果我们能一直按照这一道德要求去控制自己行为的话,那我们既是符合道德的,也是符合法律的。如果我们试图实行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我们自己心里明知从道德上评价是不对的,会严重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也是违法的。法律具有评价、引导、教育、指引等方面的规范作用,道德亦是如此,在长期的传统道德的的浸淫下,一个人如果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可能依然可以被其所在的社会、村落所接受,但是如果其在道德上受到广泛地批评,则其难以再立足下去。我国的特殊国情就是违反道德红线所遭到的不利影响远大于违反法律。 

  刑法是对道德的一种包含国家意志的抽象,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被纳入刑法的范畴,即使是深为大家所认可、广为社会所宣扬的道德。比如社会上屡屡出现的见死不救行为,这种现象严重伤害了民众的感情,违背了礼仪之邦的风尚,因此很多人建议立法成立“见死不救罪”。但是毕竟刑法与道德是社会上两种不同的调控方式,各自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和领域,正如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而且将道德规则法律化在执行上也会遇到很多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难以收到成效。其三,道德本身也缺乏统一的标准,我国领土广阔,各地都存在不同的风土人情,某些地方存在的道德风俗可能难以得到其它地方的认可。总之,道德并不总是得到刑法的认同。 

  三、法律宣传的改进及重点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中,大力推进法治宣传并获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这种宣传似乎遇到了某种瓶颈,部分群众守法只是由于惧怕法律制裁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很多群众难以发自内心的接受法律。但在我国农村的许多地方,很多淳朴的农民可能没有接受过法律的宣传、教育,但为什么其行为并没有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因为乡民有自己的道德规则,比如说不偷拿邻居的物品,欠了别人的钱应及时还钱等,这些内在的道德规范很多时候是与法律要求想契合的。我国有数千年的封建史,在封建时代统治者更多采取的是道德教化,虽然以现代标准看这些教化的目的并不是真正给人民以自由,但道德教化毕竟有其优点,那就是教人以自律,如果人人都有良好的道德风尚,违法犯罪的现象自然也就少了很多。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的具体特点,通过加大对道德的宣传以增加法治宣传新模式,寓法于德,使人们内心深处认识到守法首先要守德,认识到法律尤其是刑法并不是冰冷的毫无人性的惩罚规则。以使群众能更加理性的认识、接纳法律。 

  笔者认为,这种法治宣传也有需要着重的地方,那就是中小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小学和中学阶段,正是一个人的道德感、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个阶段如果能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性,并长期灌输给他们强烈的道德感以及遵纪守法的意识,很大程度上可以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可以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一个可喜的现象是,现在很多小学的课本都增加了法律教育的内容,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可以更好地起到教育意义。但是社会、学校以及家庭应加强联动,在做好法律教育的同时应抓好道德教育。从多方面、多角度切实做好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 

  后记 

  笔者所建议的增加道德宣传以使法律能更容易地被群众所接受,并非在所有时间段都合适的方法,法治宣传能否深入人心,更重要的是在推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使群众不断接触法律、理解法律、信任法律、依靠法律,当所有群众内心深处都明白法治对于自己、社会以及未来的重要性时,那么,既是不加入道德的内容法治亦会成为社会民众的“必需品”,我国也必将在法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宽。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