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cf生化神器:弗雷格的语言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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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格的语言哲学

程炼(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一、引言

语言哲学的基本任务是为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提供系统的说明。哲学家所关注的语言是所谓的公共语言或自然语言,也被称为日常语言,如汉语、英语、德语、希腊语等,它们分别是各说话者共同体所使用的。这样,语言哲学一般不处理私人语言(如一个人为自己设计的、只供自己使用的记号系统)或人工语言(如计算机编程语言、服务于各种目的的密码语言)中的表达式的意义问题。

弗雷格被普遍认为是当代语言哲学的先驱,这一点或许他自己也没有料想到。逻辑主义计划——把算学建立在严格的逻辑基础上——是弗雷格的终身志业,他发表的作品很少超出这个主题之外。作为一位逻辑学家和数学基础的探索者,弗雷格尊重和推崇形式化的符号语言,对自然语言在他的计划中所起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弗雷格多次指出自然语言在语形和语义上的种种缺陷,不过他也认为,由于自然语言中至少有一些语句涉及到真假问题、有科学上的价值,为这些语句发展出一种意义理论是很有必要的。

当代的研究者在解释弗雷格与语言哲学的关系上有一些争论。主流的看法是达米特式的,即,弗雷格不仅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意义理论,而且是早期分析哲学中的“语言学转向”的最重要发起者之一(Dummett 1981, 1996)。另一种看法是,弗雷格并无一套意义理论,也无意搞出一套语言哲学,那些被研究者理解为意义理论的东西不过是他更大的逻辑计划的一部分(Weiner 1990, 1997)。在本文中,我将把这类争议放在一边。或许,在建立语言哲学的问题上,弗雷格的主观意图是一回事,他的客观成就是另一回事。即使弗雷格可能无心插柳,但受弗雷格的激发,当代语言哲学的繁荣正是柳已成荫的写照。在这个繁荣的画面中,弗雷格的思想占据着一个显要的位置。

二、弗雷格的指导原则

弗雷格希望他的理论主要服务于自然语言中的那些适于表达真或假的思想的语句。这样的语句有两类:陈述句,以及某些以“是”或“不”为答案的疑问句。这些语句不同于祈使句、感叹句以及不指望求得关于真相的信息的疑问句。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把目光放在陈述句上。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弗雷格的语言哲学不仅不是独立于他对数学基础的探索,而且完全可以说是这种探索的延伸。弗雷格对日常语言的考察同样遵守他在探讨数学基础时使用的原则。在《算学基础》(1884)中,弗雷格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Frege 1997b, p. 90):(1)明确区分心理的与逻辑的;(2)只能在命题的语境下而不能孤立地询问语词的意义;(3)牢记概念与对象的区分。尽管在后续的著作中,第一条与第三条都得到坚持,但第二条原则——所谓的“语境原则”——的地位引起解释者之间的巨大争论,因为在两卷《算学的基本规律》(1893, 1903)中它从未被采用。

第一条和第三条原则是弗雷格的招牌观点。弗雷格认为,将心理的与逻辑的区分开来的原则与语境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因为违背后者常常导致违背前者。在这一点上洛克的意义观可能是一个典型例子。洛克认为,观念是独立于语词而存在的,一方面,个体语词孤立地具有意义,另一方面,语词的意义就是说话者心中的相应观念,如“树”的意义就是说话者心中的一个关于树的观念。在弗雷格看来,观念是心理的、主观的事物,将表达式的意义看作是使用者心中的观念会导致一个后果,即无法解释思想的公共可交流性。

第三条原则涉及到比较复杂的背景,解释它要求我们回到弗雷格在《概念文字》(1879)中对自然语言表达式的逻辑重构(Frege 1997a, pp. 53-55)。看“韩信打败项羽”这个句子。依据传统的语法分析,它是由主词“韩信”和谓词“打败项羽”构成的。这种按照语法上的主-谓结构来分析句子的方法有诸多缺陷。例如,上面的句子与“项羽被韩信打败”有相同的概念内容,但后一个句子中的语法主词和谓词分别是“项羽”和“被韩信打败”,完全与前一个句子的主词和谓词不同。另外,传统的语法分析在对付含有一般性(尤其是多重一般性)的句子时也困难重重,如“有人打败项羽”,“有些逻辑学家不喜欢所有哲学家”这类句子。弗雷格引入数学中的函数和主目来代替传统的主-谓结构分析,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按照弗雷格的分析方法,“韩信打败项羽”这个句子不过是函数“……打败项羽”对于主目“韩信”的值,数学中类似的说法是,2+5不过是函数x+5对于主目2的值。当然,该句子也可以构造为函数“韩信打败……”对于主目“项羽”的值。在任何一种构造中,用不同的主目填进空白处,我们将得到具有不同概念内容的句子。这种函数-主目范式的应用不限于句子,还可以扩充到某些亚句子表达式上,例如,“曹操”是函数“……的父亲”对于“曹冲”的值。函数-主目范式再配上弗雷格发明的量词理论,使得对多重一般性的处理变得游刃有余。函数表达式与主目表达式的形式特性让弗雷格看到它们代表的事物之间在范畴上的差别。用弗雷格的话讲,函数表达式在形式上有一种“不饱和性”,即有空位因而不完整,需要用主目填充空位才能完整起来;而主目表达式(即单称词项)是完整的,没有前者的那种不饱和性。弗雷格认为,这种语言层面上的差别对应着概念与对象在本体论上的差别,因为概念是特殊的函数,它们的值是两个真值(真和假)之一(下一节将要讨论弗雷格为什么把真值当作对象)。弗雷格说,一个概念是一个谓词的所指,因而在本体论上概念是不饱和的实体,不同于饱和的对象。例如,谓词“是作家”表示作家这个概念,或者“x是作家”这个函数,该函数对于鲁迅、大仲马等等作为主目的对象的值是真这个对象,对于鲁班、马拉多纳等等作为主目的对象的值是假这个对象。函数是层次化的。第一级的一元函数将对象映射到真值上,第二级的一元函数将第一级的函数映射到对象上,如此等等。在弗雷格看来,概念与对象的区分在本体论上是范畴性的,而支撑这个本体论区分的概念词与对象词(弗雷格称之为“专名”)之划分在逻辑上是简单的,以至于任何进一步的辩护和论证既不必要,也不可能。

前面提到,弗雷格如何对待语境原则,研究者们的理解有较大分歧。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算学基础》中,涵义与指称的区分还没有彻底明确起来(下文有对这个区分的讨论),语境原则中的“意义”是模棱两可的。与语境原则相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似乎与弗雷格后来逐渐认同并遵循的另一条原则相抵牾。这就是明确陈述在一封通信中的合成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ositionality):一个复杂表达式的涵义(或指称)是由其诸部分的涵义(或指称)所决定的(Frege 1997f, p.319)。合成性原则是弗雷格非常倚重的,因为他认为,没有它的话,我们将无法说明人类构造和理解前所未见的语言表达式的能力。与概念-对象严格区分的原则相对照,合成性对弗雷格而言既不是一个形而上学原则,也不是一个心理学原则(想想前面的第一个原则),而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语义学原则。

 

 

 

三  真理的基本性

 

 

 

按照上面的讨论,谓词“是作家”所指示的概念是一个函数,其可能的主目是某个域中的对象,如鲁迅、鲁班等等。依合成性原则,“鲁迅是作家”的所指是把“是作家”所指示的函数应用于“鲁迅”所指示的对象而得到的结果。这个结果到底是什么东西呢?根据弗雷格的本体论,对任何一个存在的物项(entity)而言,它要么是一个概念,要么是一个对象,不存在其他选项。按照上一节的讨论,一个物项是概念还是对象,依赖于指示这个物项的表达式是不饱和的还是饱和的。“鲁迅是作家”是一个没有空位的表达式,因此一定指示一个对象。哪个对象?弗雷格的回答是,真和假中的一个;给定我们的背景知识,“鲁迅是作家”指示真这个对象。弗雷格的回答似乎有点怪异:即使我们承认句子指示对象,为什么它们是真和假而不是别的对象?我在这里给出的理解是粗线条的,只对弗雷格的考虑做一个大致的解释。首先,在《算术的基本规律》所描述的形式系统中,对语句连接词(如否定,蕴含等)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它们都被当作是真值函数算子。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指示一个其主目和值都是真值的函数,如否定是这样一个函数——将真映射到假上、将假映射到真上,因此,把真值当作所有合式语句所指示的对象,就显得非常自然。弗雷格的选择还基于另一个考虑,那就是莱布尼兹律在语句尺度上的应用。莱布尼兹律可以简称为同指代换保真原则——一个语句的某一部分被具有相同指称的表达式代换,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例如,“鲁迅是作家”经过同指代换后变成“周树人是作家”,两者的真值是相同的。弗雷格希望莱布尼兹律的应用是广泛性的,可以涵盖语句的代换。如果我们把语句看作是其真值的名称(就像“鲁迅”是鲁迅的名称一样),这个代换就是可行的。在弗雷格看来,“A=B”为真,只要“A”与“B”指示相同的对象,无论“A”和“B”是对象词还是一个完整语句,因此,任何一个语句指示一个对象,即真或假,在弗雷格看来是顺理成章的。

 

进一步的问题是,真和假到底是什么对象?弗雷格把真值当作对象的主要依据是它们在他的逻辑系统中的作用。就弗雷格的目的而言,真和假可以是任何对象,只要它们的逻辑行为符合区分真语句和假语句的角色:所有的真语句指示同一个对象,所有的假语句指示同一个对象,但真语句和假语句不指示同一个对象。在这个意义上,说真和假分别是1和0、或者鲁迅和鲁班,是无所谓的。不过,弗雷格最终认定真值是非常特殊的抽象对象,属于外部领域和主观领域之外的第三领域。弗雷格的推设不是随意的,他这么推设的理由不是逻辑的,而是元逻辑的:

 

一切科学都以真理为其目标;但逻辑学以一个十分特殊的方式关心“真”,类似于物理学与谓词“重的”和“热的”以及化学与谓词“酸性的”和“碱性的”打交道的方式。……像伦理学一样,逻辑学也可以被称为一门规范科学。……逻辑学是关于真理规律的最一般的科学。(Frege 1997e, pp. 227-228)

 

尽管在弗雷格的系统或与之等价的系统中,任何对象都可以当作是真值(只要它们的逻辑行为符合该系统的要求),但是,弗雷格这段话的意思是,由于真和假是逻辑领域中的对象,而逻辑领域是规范领域,因此,并非任何对象(如鲁迅和鲁班这些具体对象)落在这个领域中。1和0这些算学对象,如果弗雷格的逻辑主义方案成立的话,可以还原为逻辑对象。但是,算学对象不具有逻辑上的基本性,因为对这些对象的还原需要用到真。弗雷格认为真值是最基本的逻辑对象,因而是不可定义的。这些元逻辑思想与英国哲学家G. E. 摩尔的元伦理思想有很大的相似性。摩尔在1903年的《伦理学原理》中论证说,善(good)是简单的、不可定义的柏拉图式的实体,而上面的引文中对逻辑学与伦理学的相似性的观察是1897年做出的。总而言之,对弗雷格而言,真值是特别重要和基本的对象,必须在本体论上给予它们独有的位置。

 

至此,我们看到,构成一个句子的所有成分都被弗雷格当作名称。换言之,语言中所有有意味的表达式(significant expressions),在弗雷格那里,都是指称表达式(referring expressions)。对一个简单语句如“鲁迅是作家”而言,整个句子是某个真值(即真)的名字,专名“鲁迅”是一个对象(即鲁迅这个人)的名字,谓词“是作家”是一个概念(即作家)或一个函数(即,x是作家)的名字。对复合句而言,新增的成分是语句连接词,它们作为相应的真值函数的名字。当然,自然语言中只有一部分复合句是其子句的真值函数。

 

问题是,弄清了表达式所指的实体是什么,是不是就弄清了表达式的意义,或者说,完成了一个意义理论的构造?弗雷格的回答是否定的。

 

 

 

四  理解意义:涵义与指称

 

      

 

用今天的语言哲学的行话讲,对语言表达式如何指称它们所指称的东西的说明只是一个指称理论(a theory of reference)。弗雷格认为,指称理论决不是关于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理论的全部。如果我们问“鲁迅是作家”、“鲁迅”、“曹冲的父亲”这些表达式的意义是什么,而得到的回答分别是真、鲁迅这个人、曹操这个人,那么,弗雷格会认为这些回答遗漏了表达式的某些不可欠缺的意义成分。

 

       弗雷格提出两个论证来反驳一个表达式的所指就是其全部意义的观点。这些论证是通过分析和解决两个难题来进行的。哲学家们把这两个难题称为“弗雷格难题”(Frege’s Puzzles)。

 

第一个难题涉及到某些同一性陈述如何可能有信息的问题。看下面两个陈述句:

 

(1)       鲁迅是鲁迅。

 

(2)       鲁迅是周树人。

 

虽然鲁迅和周树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人,但这两个句子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前者说某个人就是他自己,而这是先天可知的,没有什么信息成分;但后者通常与一个新发现有关,需要经验上的证实,同时提供了前者所没有的信息内容。可是,如果“鲁迅”和“周树人”是有相同所指的,而一个表达式的所指又是其意义的全部,那么根据合成性原则,(1)和(2)有相同的意义。问题是,两个意义相同的句子,怎么可能一个有信息内容、一个没有呢?这显然令人困惑,但弗雷格认为,造成这个困惑的根源在于把表达式的所指当作其整个意义。

 

第二个难题涉及到命题态度报告下的代换。我们熟悉的、不引起问题的代换是常见的。看下面的语句:

 

(3)       鲁迅是《狂人日记》的作者。

 

用“周树人”替换这个句子中的“鲁迅”,我们得到

 

(4)       周树人是《狂人日记》的作者。

 

只要(3)为真,并且“周树人”和“鲁迅”是有相同所指的(外延等价),那么(4)也是为真。但是,假定下面的句子为真:

 

(5)       张三认为鲁迅是《狂人日记》的作者。

 

同样用“周树人”替换这个句子中的“鲁迅”,我们得到

 

(6)       张三认为周树人是《狂人日记》的作者。

 

(6)为真吗?当然不一定。这是因为,假定张三并没有认识到周树人和鲁迅是同一个人,那么(6)为假。在现实中像张三这样的情况并不稀罕,因此这个假定不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发现,给定三个条件,即合成性原则,莱布尼兹律,以及“鲁迅”和“周树人”是同指称的,我们从(5)为真可以推出(6)为真。这是怎么回事?

 

       当今文献中对弗雷格难题的讨论非常多,几乎每一种解决方案都意味着一种自然语言语义学理论的提出。弗雷格的解决方案是系统性的,用一招破两难。这就是他的著名的涵义(sense)和指称(reference)的区分。这个区分最早明确陈述在他的《函数与概念》(1891)中(Frege 1997c),是应用于数学表达式的,后来在其经典论文《论涵义与指称》(1892)中得到充实和解释(Frege 1997d)。《论涵义与指称》不仅是弗雷格的最著名和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分析哲学的历史上被阅读得最多的文献之一。弗雷格指出,涵义和指称是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两个不同的、但有联系的方面。当我们谈论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时,我们容易把意义处理为某个单一性的东西(如所指或心中的观念)。弗雷格要让我们相信,与一个语词的意义相关联的东西不是单一的。按照弗雷格的说法,表达式表达(express)其涵义,并指示(denote)或指向(refer to)其指称。弗雷格关于指称的观点相对而言容易理解一些。一个表达式的指称是其承担的语义角色,那就是,该表达式在确定包含它的语句的真值时所做的贡献。我们在前面看到,各类表达式——名词短语、谓词、逻辑常数以及整个从句——都有指称。弗雷格把表达式与其指称的关系类比为名字与其承担者的关系。他关于涵义的看法要复杂得多。弗雷格从未说明涵义到底是一种什么东西,但他列出了涵义的某些功能和特点。这一方面引起了解释上的困难,另一方面激发了后人对他的涵义观的进一步发展。首先,一个表达式的涵义是某种中介物,它将使用该表达式的心灵与该表达式的指称联系起来。弗雷格也说,一个表达式的涵义是其指称的呈现模式(mode of presentation)。其次,涵义不是心理实体,而是公共的和客观的。这个观点是明确区分心理与逻辑之原则的应用例证。尽管心灵领会一个涵义的过程是心理过程,但被领会的涵义不是一个私人的或内部的东西,因为多个心灵可以领会同一个涵义。第四,一个表达式的涵义决定其指称。这是一个引起巨大争议的论题。一方面,弗雷格并没有说明这个“决定”是什么意义上的,是因果的、逻辑的还是其他形式的。另一方面,它的一个较弱的表述是,两个涵义相同的表达式的指称也是相同的,但弗雷格从未讨论过在什么情况下两个表达式的涵义是相同的,就是说,他没有提出涵义的同一性标准。

 

我们看看弗雷格如何处理各种类型的表达式的涵义。弗雷格以最笼统的方式讨论专名(proper names),他把所有的单称词项都看作是专名,而实际上单称词项有多个类型,如日常专名(像“鲁迅”、“鲁班”等)、确定摹状词(像“晨星”[the morning star]、“曹冲的父亲”[the father of Cao Chong]等)以及指示代词(像“这”、“我”等)。根据一种流行的理解,日常专名的涵义是那些与该专名的指称相符合的描述信息。例如,专名“鲁迅”的涵义就包括弃医从文、创作了《狂人日记》、被尊为新文化运动的主将等信息内容。根据这种解释,弗雷格持有一种关于专名的“摹状理论”(Kripke 1980)。谓词、函数表达式等不饱和表达式的指称是概念(属性)或函数,它们的涵义是什么呢?弗雷格除了说它们一定存在,其他的并没有多说。这个问题也是当今还在争论的。语句的涵义是其真值的呈现模式,也是语句表达的思想(thought)。

 

       弗雷格的涵义-指称学说蕴含着这样的结论,具有相同指称的表达式可以有不同的涵义。在专名的情况下,“曹操”和“曹冲的父亲”是同指称的,但两者以不同的方式呈现这个指称。基于逻辑的考虑,“曹操”是一个不再进一步分析的“原子”或初始表达式,而“曹冲的父亲”却包含两个有意味的部分:函数“x的父亲”和主目“曹冲”。根据合成性原则,“曹冲”的涵义是“曹冲的父亲”的涵义的一部分,但不是“曹操”的涵义的一部分。在语句的情况下,两个有相同真值的语句可以表达不同的思想。弗雷格用这个结论来解决上面的两个难题。

 

针对第一个难题,弗雷格的回应是:由于(1)和(2)两个语句都是描述一个对象(即鲁迅)与自身的同一关系,因而两者有相同的指称(即真)。然而(1)与(2)有不同的涵义:(1)中的同一性之成立,是因为同一个对象以同样的方式被呈现了两次,而(2)中的同一性之成立,是因为该对象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被呈现出来。在领会(2)时,人们学会了一种新的呈现该对象的方式,这就解释了为什么(1)和(2)有不同的认识值(cognitive value)。

 

       围绕弗雷格的第二个难题的讨论在当代分析哲学中已经蔚为大观,远远超出了语言哲学的范围。当代逻辑学、心灵哲学、形而上学中的许多议题都与这个难题有紧密联系(见Kripke 1979; Salmon 1986; Fodor 1994)。命题态度报告的一般形式是“A Bs that C”,其中“A”代表一个思维主体,“B”代表一个心理态度类型,常见的有说、相信、认为、断定、希望等,“C”代表一个命题,也被称为态度内容。命题态度报告中出现了一个间接语境(oblique context),这个间接语境以态度后面的that从句为其范围。根据弗雷格的观点,间接语境中的表达式是以间接的方式登场的,用同指称的表达式进行代换会改变整个报告的真值。一种反应是,莱布尼兹律对于间接语境是无效的,以此解释上面的(5)和(6)为什么有不同的真值。但弗雷格不愿意接受这种解释,因为他希望莱布尼兹律不受间接语境的约束,从而有更广泛的有效性。弗雷格自己的解释是,间接语境中的表达式为整个命题态度报告的真值所贡献的,不是该表达式的直接指称,而是其普通涵义。因此,整个命题态度报告的真值是其间接语境中的表达式的普通涵义的函数。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5)和(6)为什么有不同的真值:给定两个句子的其他部分都相同,(5)中的“鲁迅”和(6)中的“周树人”有不同的涵义,这导致(5)和(6)有不同的真值。反过来说,间接语境中的代换只有发生在两个有相同涵义的表达式之间时,整个命题态度报告的真值才会保持不变。

 

       弗雷格对两个难题的解决在20世纪语言哲学家中得到很高的评价。拉姆齐(F. P. Ramsey)曾说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是“哲学的典范”,后来的许多哲学家都认为弗雷格的涵义-指称区分也配得上这样的赞美。

 

 

 

五  结语

我们可以把弗雷格语言哲学的骨架总结为以下几个他所倡导的原则和发展出的论题:对命题的函数-主目范式分析;概念与对象的区分;合成性原则;真值作为基本的逻辑对象;以及涵义与指称的区分。第一个想法是现代数理逻辑的基石之一,是逻辑课的学生在第一堂课就可能要学习的内容。合成性原则有时被称为弗雷格原则,因为他被认为是给出其现代表述的第一人。合成性原则对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的语言哲学产生重大影响。弗雷格的标志性学说——对涵义与指称的区分以及对涵义的界说——已经成为讨论当代语言哲学中的基本问题的背景理论,这些问题包括意义与真理的关系,名称、摹状词以及指示词的语义性质,语义内容的内部主义与外部主义之争,等等。由于语言哲学被认为是20世纪分析哲学的基础分支,对所有这些问题的探讨直接左右了形而上学、认识论、心灵哲学甚至伦理学的发展。达米特说得好:“任何人都不会认为弗雷格在任何题目上做出了定论;但考察当代语言哲学中的任何一个活生生的问题,弗雷格的观点几乎无不构成最佳起点。”(Dummett 200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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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mon, N. 1986. Frege’s Puzzl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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