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楼打明镜拍摄花絮:定向增发资产收购—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的税务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07:55:37
对于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进行资产收购,由于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前期辽宁天行健曾发起过探讨http://bbs.esnai.com/thread-4722427-1-1.html。为此,就这个话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发在《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12年第1期。特发视野和大家共同探讨。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3号令)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果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近日,就有部分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由于多重因素影响,部分注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情况无法“达标”,从而触发补偿条款。

我们以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2011年4月15日发布《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资产河南宏展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公告为例。根据该公告,天康生物2008年向河南宏展投资发行1081万股,购买其持有的宏展实业及开创饲料100%股权,宏展投资承诺3年内若不能完成盈利预测指标,将支付现金补偿。2008年和2009年,收购资产均完成预测指标,但2010年度实际盈利数与预测相差20,383,112.72元。公告表示,经天康公司与股东河南宏展投资有限公司协商,河南宏展投资有限公司将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差额补偿款20,383,112.72元补偿到位。

在天康生物收到河南宏展的补偿款后,首先引发了我们对于双方税务处理问题的思考,即天康生物收到的这2038.3万元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河南宏展公司支付的这一笔2038.3万元的补偿款又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正确回答这些问题,实际上需要我们对于这一补偿款的性质有一个清晰的认定。

我们梳理了一下目前大家对于这种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补偿的性质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无偿捐赠说”:认为该补偿款属于一家公司对于另一家公司的无偿捐赠

2、“合同违约金说”:认为该补偿款属于合同违约金,即属于一家公司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另一家公司的违约金。

3、“转让价款调整说”:认为该补偿款属于对当初资产注入时,资产转让价格的调整。

基于以上三种认识,我们就有三种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

1、如果该补偿款的性质被界定为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则取得捐赠所得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支付补偿款的一方作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该补偿款的行为被界定为合同的违约金,则收到补偿款的一方取得的合同违约金收入应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支付补偿款的一方,由于支付的是合同违约金,而非《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因此,支付补偿款的一方,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如果该补偿款被认定为是对当时资产转让时,转让价格的调整,则取得补偿款的一方在取得时不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作为当初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冲减。而支付补偿款的一方支付的补偿款是作为其当初取得的资产转让收入的一种调减,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调减其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多交税款的应给予退税或抵扣。比如2008年4月29日,天康生物是以每股16.92 元,发行数量为1,081 万股,发行股票对价 18290.52 万元购买河南宏展18297 万元的资产,差额6.48 万元,由天康生物以现金方式向宏展投资支付。按资产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天康生物当初应确认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8297 万元。2010年,天康生物收到2038.3万元后,应将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冲减2038.3万元。同时,在资产转让当年,如果河南宏展是按18297 万元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2010年在河南宏展支付2038.3万元时,应追溯调减2008年度河南宏展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多缴税款的给予退税或抵扣。

在对于以上三种看法进行了仔细分析后,我们发现,上述看法并未看透上市公司在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中,由于注入资产业绩不达标而支付补偿的行为本质。

首先,“无偿捐赠说”。无偿捐赠属于《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及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4、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从合同法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涉及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由于业绩未达标而支付补偿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定义,因为它根本不是无偿和单务的。没有资产的重组行为,就没有补偿的发生。取得补偿方只有购买了资产,才能有资格取得补偿。所以,“无偿捐赠说”是不成立的。

其次,“合同违约金说”。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对照当初天康生物和河南宏展对于资产收购的协议中,宏展投资做出承诺:如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不足评估时的利润预测数,宏展投资将以现金补足。因此,河南宏展向天康生物支付补偿款,不仅不是一种合同的违约金,而恰恰是河南宏展履行当初合同承诺的行为。因此,“合同违约金说”更不能成立。

第三,“转让价款调整说”。该说法看似比较合理。但是,根据合同的确定性原则,当初天康生物收购河南宏展的合同,价款已经支付,且资产已经转移,也就是说资产收购的合同早已履行完毕了。如果将业绩不达标的补偿支付看成是对当初转让价款的调整,则该实际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由于三年的业绩承诺协议而未履行完毕的状态。该认识可能会牵涉到一系列问题,比如天康生物取得资产后,在三年承诺期内价款支付尚未完全确定期间,能否自由转让该资产;如果河南宏展未履行合同承诺,天康生物能否要求撤销该资产转让合同等。

因此,相对于以上三种说法,我们更倾向于认定在天康生物收购河南宏展资产的协议中,实际包含了两个相互联系的合同,一个是《资产收购合同》,另一个是《业绩承诺补偿合同》。

这里的核心是我们如何正确的认识《业绩承诺补偿合同》的行为本质。实际上,基于合同双方的有限理性原则,当初《资产收购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款是基于当时合同双方的认识和客观条件所能达成的最合理的交易价格,对于该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风险双方都应该有合理的预期。而《业绩承诺补偿合同》正是天康生物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工具。由于当初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基于未来预期收益的折现,而预期的收益存在着风险。因此,天康生物为管理这种资产收购价格过高导致损失的风险,向资产销售方河南宏展购买了一份业绩保险。由于保险的标的物是被收购公司的年度净利润,而净利润和股票价格、利率、汇率类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是一个随机变量。因此,该《业绩承诺补偿合同》的实质是,河南宏展向天康生物出售了三份场外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分别为其在合同上承诺的各年预期净利润。同时由于补偿的行为只有在各年净利润数字公布后才能确定,换句话说,该看跌期权只有在到期后才能行权,因此这些期权属于欧式看跌期权。

所以,我们应该认识到,当初天康生物和河南宏展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实际上是包含了三份欧式看跌期权合同。所以,河南宏展在该份资产转让协议中,转让的总价款中实际包含两项内容,第一个是其转让持有的宏展实业和开创饲料股权的所得,第二个是卖出三份欧式看跌期权取得的价款。

那下面我们呢自然想到的问题就是应该如何在18297 万元的转让价款中分离出资产转让所得和出售三份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款,这是一个难题,且直接关系到双方对于《业绩承诺补偿合同》会计处理。

好在我们案例中遇到的是比较简单的欧式看跌期权,通过运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Black-Scholes model),我们完全可以对这三份欧式看跌期权进行定价。为简化讨论,我们假设该资产转让协议中只涉及1年的业绩承诺(其他两年承诺可按类似方法进行估价),即2008年承诺的净利润应达到2389.3万元。根据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我们可以如下方式估计出该份看跌期权的价值:



  


其中:


S
表示资产的现值,这里指当前的净利润额,比如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的2008年4月,经审定的转让资产的2007年度净利润合计假设为2000万元。


L
表示期权行权价格,这里指合同的承诺利润,即2008年的承诺净利润为2389.3万元

T为期权有效期:这里为1年

r为无风险利率,这里假设以一年期国债收益率3.4%代替


σ
为年度化标准差,这里为净利润的年度波动率水平。这个指标的估计比较困难,需要根据目标资产过去年度的净利润波动水平,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去估计。这里,我们分别假设净利润的年度波动率分别为10%,20%和30%。

P为看跌期权的初始价格


在S=2000,L=2389.3,T=1,r=3.4%,σ分别为10%,20%和30%情况下,P的价值:

σ

10%

20%

30%

N(d1)

0.08

0.27

0.37

N(d2)

0.07

0.21

0.26

P

307.8

364.4

449



同时上面计算我们可以看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该看跌期权的价值随着净利润波动率水平的提高而增加。


假设,净利润的波动率水平为20%且2008年最终的净利润水平只有1800万元。


在会计处理上,由于该衍生工具不符合套期会计的处理原则,双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天康生物应将支付的全部对价中的364.4万元借记一项衍生工具-看跌期权。同样,河南宏展应将收到的全部对价中的364.4万元贷记一项衍生工具-看跌期权。最终2008年净利润为1800万元,河南宏展应向天康生物支付589.3万元。此时,天康生物应按如下方式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89.3万元

贷: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364.4万元

投资收益:224.9万元


河南宏展会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364.4万元

投资收益:224.9

贷:银行存款
589.3万元


在税务处理上,对于衍生工具相应的税务处理问题,税法上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一种税务处理方法是按照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天康生物在购买资产支付对价时,分别确认资产和衍生工具的价值。在实际行权时按会计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利润达标不支付补偿,衍生工具到期价值为0,此时天康生物需确认投资损失)。而河南宏展在转让资产取得对价时,分别确认资产转让的投资收益和衍生工具-看跌期权。在实际行权时按会计确认的损失或投资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分离处理会增加税务处理的难度,且对于一些复杂的衍生工具的定价比较困难,在税务处理上我们也可以采用一些简化的办法,即天康生物在购买资产时,按支付的全部对价作为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再分离衍生工具),实际行权时取得的补偿款直接确认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河南宏展转让资产时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对价确认资产转让收益(不再分别确认转让收益和衍生工具),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行权支付补偿时直接确认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这种税务处理方式可能在实践中更容易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