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4龙吼枪代码:优抚工作的历史对我们的启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6 16:11:09


优抚工作的历史对我们的启示

 

 

从我国兵制的演变和优抚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看,我们至少从中可以得到这样几点启示:

1、就广义的优抚而言,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优抚的萌芽思想,早在三千多年以前的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产生了,以后受到历代统治阶级的重视、始终把它看作是加强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军人优抚思想和优抚制度产生的历史之长,内容之丰富,为世界各国所少见。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它与我国古代军事后勤保障一样,在世界各国中占有一席之地。

因此,深入研究探讨中国优抚史,正确认识和评价它的作用与地位,以及政治、军事制度对它的所产生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2、优抚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优抚制度总是与当时社会的兵制相适应的。它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为鼓舞士气、安定军心、巩固军队服务的。统治阶级制定优抚政策的出发点,从根本上说都是为着有利于夺取和巩固政权。只要有军队存在,优抚制度和优抚工作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更不能废止,它将随着国家和军队的消亡而消亡。

优抚制度从本质上说,它与政治、军事制度一样,同属于上层建筑。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并受到社会经济基础所制约。在阶级存在的社会里,优抚制度和优抚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剥削阶级不复存在的社会里,优抚制度和优抚工作具有人民性,进步性和正义性。优抚工作通过国家抚恤和各种不同的优待形式,对军队产生影响,鼓舞军队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去完成即定的军事、政治任务。

 

3、优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工作。这是由军队本身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看来,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毛泽东选集》第512页),由于军队本身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军人及其家属实行的优待和抚恤,虽说就其具体内容而言,绝大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而它与一般社会保障相比则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首先,这些优抚对象一般说来其社会地位应高于普通社会成员,他们的身份较为特殊。其次,这些对象为国家的利益作出了贡献,从抚恤标准和优待内容上优厚于一般社会成员,是社会保障的重点对象。第三,做好这些对象的优抚工作,对军队会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历代统治阶级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比对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更为重视。

 

4、优抚工作对巩固军队和国家政权有一定影响,但它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不宜估计过高。从历史上看,历代统治阶级当时所采取的一些优抚制度、措施、办法等,对鼓励军人参加征战,为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服务,确实起了一定作用,但超过了一定限度,同样会使事物走向自己的反面。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当年魏国武卒的优待可谓十分优厚,但最后在与诸强竞争中却遭到了失败。清王朝的优抚待遇从总体上看也不算低,但八旗、绿营也未能维持住封建统治;国民党军队的抚恤标准比起红军来不知要高出多少倍,也还是未能挽救蒋家王朝覆灭的下场。从这些事例中可以看到,军队的士气如何,政权的巩固与否,固然有各种历史条件,但其根本的决定因素,是看这支军队是否代表人民的利益,看这个政权是否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军队作为国家政权的支柱,其兴衰强弱从根本上从长远方面看,是由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后,他所创建的一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人民军队,从物质待遇方面看,其优抚水平可以说远不及资本主义国家的军队,但因它跟植在气民群众之中,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深受人民的拥护与爱戴,已成为一支举世公认的强大武装力量。

 

5、优抚水平必须与国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与国家、社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相协调。一个国家的优抚水平过低,不利于调动军队的积极性,不利于增强他们保卫国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优抚水平过高,甚至超过国家、社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则会得到相反的结果。历史上魏国对武卒优待照顾过高,一人当兵,免除全家的徭役赋税,直到年老退役这种待遇也不变,由于征兵数额庞大,国家税收明显减少,最后终因国力不支而失败,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历史教训。纵观中国历代所制定的优抚制度,尽管在抚恤、优待等方面所采取的形式上不尽相同,总的来说体现了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这样一个原则。

 

6、注意加强优抚法制建设,实行国家统一的优抚制度管理。如前所述,由于优抚本身的重要意义所决定,我国历代统治阶级对这样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都很重视,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通过诏令、条例和办法等,加强统一的法制管理。实践表明,健全优抚体系,实行全国统一的定制和管理办法是必要的,有利于充分发挥优抚工作的作用。

 

7、我国现行的优抚制度原则。

①抚恤与优待相结合。早在战争年代,中国人民尚未夺取全国政权以前,红色革命根据地就已实行了对因战争牺牲和伤病的红军战士发给抚恤费(粮)的办法,尽管数量不多,但已体现了国家抚恤的性质。与此同时,通过政府、社会和群众的不同优待形式,更好地保障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生活,不断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特别应当指出,尤其是群众优待,与以往旧的优抚制度中的优待有本质的区别。首先,这种新型的优待制度是建立在群众目觉自愿基础之上的,而非强制性的。在剥削阶级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由于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军队处在与人民群众对立的位置上,不可能得到人民的信任与支持。与此相反,由于新型的人民军队与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与爱戴,人民群众把拥军优属视为自己应尽的光荣义务。建立在信任、自觉基础上的群众优待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这种优待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不仅在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方面能够起到国家抚恤所不能起到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已成为联结军民关系的一种纽带,能够充分发挥促进和巩固军政军民之间团结的作用。

②物质上的优抚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战争年代革命根据地的物质生活条件十分贫乏,但即使在那种艰难的环境中,党和红色政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伤亡、残废的红军战士还是坚持给予必要的抚恤和物质帮助。与此同时,从未放松对广大优抚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他们自尊自爱,珍惜党和国家所给予的荣誉。例如,早在红军时期,江西省工农兵苏维埃在检查全苏大会颁发优待红军条例以来的优抚工作时就曾指出:“政府对红军家属最好的方画做到了物质方面的补助,而不从政治上提高红军对革命的认识,红军家属完全把一家人大小的问题都跑来找政府,依靠政府来解决,把当红军视为政府的雇佣,自己不劳动,这一现象虽然是个别现象,值得引起各地注意。”并明确要求对残废退伍的红军战士,地方政府要待别优待,能工作者分配工作,并经常进行教育,“如发现不好行为需加以说服纠正。”(《江西工农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对扩大红军决议》。1932年5月)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和边区政府同样坚持了对优抚对象实行物质上的优待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一九四八年八月公布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曾规定:“切实帮助革命军人家属、革命烈士遗族解决困难,尽量保障其生活,对荣誉军人继续给予适当安置,并经常给予教育、照顾、帮助。”

③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政治上的关怀,生活上的照顾,是优抚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目的在于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保障他们的生活并促进其自立。对广大优抚对象来说,除其中极少数本人无法独立维持生活者需要由国家通过抚恤和其他补助办法采取全包下来的措施外,对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优抚只能起到保障生活的辅助作用。我国优抚对象百分之九十左右家居农村。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多,底子薄,文化水平低,又缺少技术专长,他们的生活还不富裕。完全依靠国家实行优抚办法只能救急而不能治穷、脱贫致富的根木途径,只能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扶持他们发展生产,走自力更生之路。 1942年公布的《修正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中规定:“对于应受优待之抗属,应尽力保障其在物质上之普通水平生活,同时注意从政治上提高其向自力更生方向努力。”1948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草案)曾规定:“对于贫苦烈军属,首先应解决其生产中的具体困难,那助其进行生产,建立家务,达到自给自足。”(《陕甘宁革命很据地史科选辑》第三辑)1939年晋察冀边区制定的《修正抗战伤亡暂行抚恤办法》曾规定:“县政府可酌拨一部款项举办残废军人工厂,使残废军人在可能范围内学习简单之工艺。”1942年北岳区《关于今后荣誉军人抚恤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为了保障荣军生活,继续服务抗战,必须给荣军以教养,教以谋生技能,提高其政治文化水平……”这些《规定》、《决定》中所体现的优抚思想,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

④政治优待与物质优待并重。这一思想早在红军时期就已经提了出来,抗战初期所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中作了更为具体的表述,指出:“优待工作要物质与精神两方面并重,是一件经常的抗战动员工作。物质优待,保证抗属生活不低于一般人民,精神优待,则在政治上提高抗属的社会地位,使人民尊重抗属,抗属自尊自重,自觉地帮助抗战部队之巩固与继续扩大。”这一时期的优抚条例在具体内容上较好地体现了这一思想。如有些优抚条例规定,人民代表会议分配烈属相应名额,在一些公开活动场合,烈属坐前排等等,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些小事,实际上会产生很大反响。一方面,提高了优抚对象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强广大优抚对象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政治上的优待与物质上的优待相结合,是我国革命优抚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应当得到继承和发扬。毛泽东同志曾经指示:“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我国的优抚史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在批判继承的过程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优抚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