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 url 转码na:反常识经济学(12)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0:51:08

在节假日里最令人不安的一个问题就是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人数正在急剧上升,部分原因在于驾驶者在聚会和其他活动中喝酒过多。美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大约有4万人,并且40%的死亡都是由酒后驾车引起的。这个数目超过了每年死于重大疾病的人数,比如前列腺疾病和乳腺癌。酒后驾车行为主要集中在年轻人身上,而死于重大疾病的大多数是年长者。

每酒后驾车一公里造成的死亡数目并不固定,但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情,死亡人数也差别很大。美国名列前茅,2004年每1万辆车大约就造成1.8次交通死亡事故,与之相比,瑞典和挪威次数较少,德国是1.1次,英国是1次。一些经济上较为发达的国家,其死亡率高于美国,韩国3.6次,匈牙利3.9次。许多因素都有助于解释这些国际差异,包括道路质量、速度限制、最小开车年龄、驾车人的年龄分布、交通拥堵情况、每一款车型的驾驶人数以及其他因素,我将这些事故的导火索归结为酒后驾驶。

相比于其他国家,美国对待酒后驾驶者的态度更加放任,对酒后驾车的行为处罚也相对较轻,即便已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诸如反酒后驾车组织等的压力下,州政府和美国政府开始打击酒后驾车和年幼者开车的行为。在种种压力下,所有地区将开车的最小年龄从18岁提高到了21岁。许多地区还对酒后驾车的行为设立了更加严格的标准,降低了酒后驾车所允许的血液中酒精的浓度,从0.1%降低到0.08%。此外,道路上还增设了检查站和巡逻队,对那些受到怀疑的酒后驾车者进行酒精测试。

结果,美国从1982~1994年,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迅速减少。从那以后,这种态势就一直保持稳定,每年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大约有17 000人。当那些成年司机由于喝酒导致自己遭遇事故或者乘客遇难时,我们可以很合理地认为司机在喝酒之前有能力考虑要面临什么样的风险,比如要不要开车、开车速度多快、摄入多少酒精以及其他增大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但是喝了酒的司机会造成车里其他人或行人受重伤,他们会对这些无辜的受害者造成意外伤害。这就是制定公政策以减少酒后驾车和引起其他外部性行为的主要原因。

有一种方法是征收汽油税,或许小汽车数量减少了,开车的人也相应减少了。另外一种方法是征收酒精税以减少酒精的摄入量,但是这些都是不明智的,因为这也同样处罚了那些开车但没有喝酒的人以及喝了大量的酒而不开车的人。通过仅惩罚那些被发现酒后驾车的人,或者因为喝酒造成交通事故的人,或者相比于其他人,喝酒后更有可能开车的人,如青少年,这样就可以使那些未对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产生威胁的酒鬼或司机免受更多的处罚,并将处罚集中在那些有可能或者已经将外部成本强加在别人身上的人。与此同时,这也可能极大地降低酒后驾车的可能性。

我的同事凯文·墨菲已经作了一项统计——2000年美国由于司机酒后驾车造成其他车辆的司机、乘客及无辜的行人遭遇车祸的全部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对死者生命价值的估计、受伤者的医疗费用以及失去的财产价值。在2000年因酒后驾车所产生的全部外部成本总计大约达到150亿美元,大部分成本都是当年因司机酒后驾车而死亡的无辜受害者的生命价值。

那一年,大约有140万名司机因酒后驾车被逮捕。根据前面得出的计算结果,这说明在所有因酒后驾车被逮捕的人中,每个人强加在别人身上的外部成本达1万美元。这个数额很大,同时也为那些被逮捕的酒后驾车司机所应受的处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巨额罚款,吊销驾驶执照,造成严重事故的还要坐牢。如此严厉的处罚应与造成的伤害程度相对应,这样也鼓励许多人不要酒后开车。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我借助一点点代数知识,假设在N个酒后驾车者中,有g%被逮捕了——假定造成事故后司机的逮捕率更高一些。对于被逮捕的人,每个人所接受的处罚是d,代表墨菲说的1万美元,D是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所带来的全部损失,那d=D/gN。那么,对于那些被逮捕的人,全部的处罚是D=gNd,这个数目正好与酒后驾车的司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一致。

关于酒后驾车的司机的动机,每个人所造成的损失大约为gd=gD/gN=D/N,也就是每个酒后驾车的司机实际造成的损失为PD/PN,P代表一个酒后驾车的司机造成车祸的可能性。关于这种引发事故可能性的假设并不精确,但远远优于认为所有喝酒的人都可能伤害他人的假设。还有,对于所有被捕的人,对其惩罚的轻重程度也可能不同,但要根据血液中酒精浓度、开车的鲁莽程度、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过去的犯错行为、其他与事故的严重程度有关的因素,以及个人责任的大小。

根据我的了解,在美国没有一个州会对酒后驾车被逮捕的人强行实施如此严厉的处罚。事实上,这样处理他们实在是太宽大了,并没有严肃对待这个严重的问题。像瑞典这样的国家,在惩罚那些因酒后驾车而被抓的司机时,措施非常严厉、苛刻。只要驾驶者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一点点,就可能导致6个月以上的坐牢,同时驾照也会被吊销。如果超标的更多,就可能蹲一年的牢狱。凭我在瑞典和挪威的经历,这种威慑措施很有效,引导那些打算喝酒的人不要开车。弗特雷(H. L.Votey)写的几篇经济类文章(如《挪威和瑞典在酒后驾车上的威慑力:现有政策的经济分析》,发表在《斯堪的纳维亚犯罪研究》期刊上)都表明诸如收费、吊销驾照、刑期等惩罚措施,在解释瑞典酒后驾车的人较少及事故发生率更低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劳伦斯·罗斯对某些研究结果表示怀疑,比如,他写了一篇文章《斯堪的纳维亚有关酒后与开车的法律有作用吗?》,也发表在《斯堪的纳维亚犯罪研究》期刊上。

美国对待酒后驾车行为惊人的宽松,包括对那些由于鲁莽驾驶而严重伤害或造成无辜者死亡的酒后驾车的司机的处罚方法。由于酒后驾车使人感到忧虑与不安,美国政府不得不试图减少公路上的伤亡事故,在过去的20年里对犯罪行为严重者加大惩罚力度,有超过200万人被送进监狱。

贝克尔

评论

这个话题延续了我之前的话题:纽约禁止使用反式脂肪酸。我们要再一次谈论解决安全监管的问题。处罚酒后驾车者的例子似乎比禁止在食物里添加反式脂肪酸的例子更明了,因为酒后驾车产生的外部性效应更加明显,但其实这是一种假象。贝克尔对酒后驾车者实施更严厉处罚的建议应被指责为“家长式”的做法,因为这样做控制的是“产入”而不是“产生的结果”。如果每年因酒后驾驶而被捕的人数达140万人,我们可以很现实地假定酒后驾驶产生的事故只是一小部分,只有2000个无辜的人遇害,从而得出大多数酒后驾车行为是没有多大危害的。那么为什么要抓捕和严厉处罚酒后驾车的司机呢?为什么不只处罚那些造成伤亡的驾驶者呢?事实上,我们应该对诸如鲁莽的杀人行为(如果受害者死了)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鲁莽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要严格处罚。为什么要处罚99%没有造成伤害的酒后驾驶者呢?事实上,如果对于莽撞杀人行为的处罚是合理的,那么每年大约有17000人死于酒后驾车,这种结果也应是可以接受的。

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合理的推断。如果每年只有2000个无辜者因酒后驾车而遇难,除了司机自己(事实上,一个喝醉酒的司机到底又会造成多少车祸事故呢?),那么酒后驾车的司机导致他人丧命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之前我对于禁止使用反式脂肪酸所运用的生命价值的评估也可以用于引导酒后驾车的成本与收益分析。通过统计被逮捕的酒后驾车的司机的人数,一个喝醉的司机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性肯定非常小。假定每年这种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为0.1%(这很合理,因为如果有200万个醉酒司机,而被逮捕的人数已经很少了,还有许多人没有被抓住,那只有2000人遇害),那么因酒后驾驶所产生的伤亡成本预计达到7000美元,即0.1%×7000000美元。(这个结果正好对应贝克尔所计算的1万美元,我认为这有些过高,因为他忽略了没有被抓住的酒后驾车的司机。我们应注意到,如果每年只有1/3的酒后驾车的司机被逮捕,那么所预计的成本将降到3333美元。)这就说明,每年一个喝过酒之后开车的人,他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成本至少为7000美元,这是最优化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惩罚。

酒后驾驶引发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是在事前与事后监管中作出选择的问题。当然,餐馆的卫生检查及禁用反式脂肪酸,都是事前监管的例子。这种监管能够防止危机的发生,而不是等到事情发生后再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责任人。而打击侵权行为则是属于事后监管的例子。如果你开车不小心,但并未伤害到他人,那你并没有侵权。只有当损伤发生时,侵权法才能发挥作用。有一种理论认为侵权处罚能够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许效果并不好,又或者不会有侵权行为发生,那这样就已经很好了。

刑法的效力有两面性。造成伤害的罪犯会受到惩罚,而且惩罚通常都很严厉,但是大多数作案之前的行为,如计划与阴谋,即使没有产生危害(如放弃作案),也应该被惩罚。逮捕那些酒后超速驾驶的人,属于事前监管。支持事前监管的经济学家认为事后监管都是不恰当的。在禁用反式脂肪酸的案例中就很明显——我们不可能判断哪些心脏病患者会因此而得病,有多严重,在哪家餐厅摄入的反式脂肪酸。在鲁莽驾驶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中,答案就更加不明确了。假设酒后驾驶是被禁止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成本相比,酒后驾车的司机的成本更小,所以通过惩罚肇事司机,我们想阻止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假设生命的价值是700万美元,10%的驾车者没有被逮捕。那么最优的惩罚就是罚款778万美元(90%×700万美元)。几乎没有人支付得起,那么利用非金钱的手段,如坐牢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

这并不是建议惩罚那些被逮捕的人,贝克尔所赞同的做法并不能起到一种正向的威慑作用。但是通过惩罚造成人员伤亡的人会更有效——这样就不需要那么多的警察,审判也会少一些,坐牢的人也会少一些,而且许多喝过酒的开车者可能并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因为对于每个酒后驾驶的人来说,其引起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都是不一样的。从总体上看,严厉惩罚少数人比轻微处置多数人成本更低。

因此,只有当事后处罚没有更好地起到威慑作用时,那些没有引起交通事故的开车者才会受到严厉惩处,或至少在我所作的分析框架下作出一个合理的选择。也许很多酒后驾驶者低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者他们相信通过减速能够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他们高估了自己的酒量和开车技术。也许他们已经对酒后驾车习以为常,完全没有意识到在开车之前,他们已经避免不了喝酒了。这些都为事前监管提供了条件——在逮捕之前采取措施,比如征收苛刻的酒精税。

波斯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