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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云:户籍和身份决定一切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发布时间:2012-01-04 13:58 作者:王爱云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78次

  [导读]49年以来我国人民拥有了各种身份:划定阶级成分,拥有家庭出身;户籍身份——农业或非农业;干部或工人…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身份基本决定人的命运,因为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益、机会均不同。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在政治上翻身当家做主人的同时,逐渐拥有了各种身份:先是全国人民都划定了阶级成分,拥有了家庭出身;然后拥有了自己的户籍身份——农业户口抑或非农业户口;在城市中的工作人员,根据档案编制则分为干部与工人两大系列;在干部系列中,有了职务等级之分;在工人系列中,又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而分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在这些身份系列中,有的是人一生下来就具有的先赋性身份,如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有的虽是后天形成,但一经确定就很难改变,如档案编制身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形形色色的身份基本决定人一生的命运。因为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益、待遇、机会均不同。


  >>1952年底,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农村人口都有了自己的阶级成分以及家庭出身。阶级成分的划分颠覆了农民旧的身份系统并建构了一套新型身份系统,自此,“‘阶级’、‘农民’、‘地主’、‘贫农’、‘出身’、‘家庭成分’、‘群众’等都是新象征语言的一部分”


  >>在城市中,历经镇压反革命、城市民主改革等运动,对在业人员的阶级成分作了基本界定。如1949年至1953年,“配合几个大的政治运动,在城市各工厂、机关、学校、商店、街道,对所有人进行‘阶级摸底’,重点对旧人员进行细致的调查(家庭出身,1949年以前的职业、经历)”。从1954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城市中的私营工商业进行定价赎买(称为公私合营),每年付给业主一定的定息,然后将领取定息的人的阶级成分定为资本家。


  >>中共中央、政务院(国务院)自1953年起数次发布有关规定,开始从粮食供应、就业、户口等方面限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首先,粮食供应方面实行统购统销。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簿购买”。自此,城镇户口与粮食开始挂钩。


  >>1955年3月,内务部和公安部发出《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的联合通知》,从落户入手限制农民流入城市,规定在城市找到工作、考入学校和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生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生活及夫妻团聚等,允许登记落户,除此之外不得在城市落户.


  >>改革开放前,城市中的就业者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两种身份群体:干部与工人。这两种身份是由档案身份管理制度所造成的,在这种档案管理制度下,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以及党的组织部门)管理,工人档案由劳动部门管理。而且,这两种身份之间也难于转变,工人身份一旦确立,是很难转入干部身份的,其难度并不亚于从农村户籍身份转变为城市户籍身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部主要来源大体有三种渠道:一是毕业分配,即国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按国家计划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可以取得干部身份。二是军队转业,部队转业人员,连级以上的干部,到地方后都可列入干部编制,拥有干部身份;但一般士兵复员到地方工作则列入工人编制或回乡当农民。三是提干,即根据人事部门分配的干部指标而被聘用到干部岗位的人,可以列入干部编制,但是这种指标极为有限;如果没有相应的编制和指标,而机关或单位又需要干部身份的人,那么可按“以工代干”的方式操作,但“以工代干”的人虽然在干部岗位上,却依然保留原来的工人身份,并不能列入干部编制。除此之外,普通民众进入干部队伍的机会微乎其微。


  >>值得注意的是,干部制度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一旦进入干部队伍,只要没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干部身份就可以终生保持。干部子女虽然不天然地拥有干部身份,但是到70年代末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接班”、“顶替”等规则。


  >>干部、工人这两种身份的区分不仅仅是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式,而且意味着重大的物质利益差别,即干部与工人在工资、住房、医疗、退休等福利待遇上均有很大的差异。而这些差异,主要是由1955年至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造成的。


  试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身份社会的形成及其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在政治上翻身当家做主人的同时,逐渐拥有了各种身份:先是全国人民都划定了阶级成分,拥有了家庭出身;然后拥有了自己的户籍身份——农业户口抑或非农业户口;在城市中的工作人员,根据档案编制则分为干部与工人两大系列;在干部系列中,有了职务等级之分;在工人系列中,又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而分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在这些身份系列中,有的是人一生下来就具有的先赋性身份,如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有的虽是后天形成,但一经确定就很难改变,如档案编制身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形形色色的身份基本决定人一生的命运。因为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益、待遇、机会均不同。


  有学者指出,“如果一个人在社会中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他先天和后天所具有的身份,这种社会就可以称为身份社会”【参见《身份决定命运,还是奋斗决定命运?》,《人民日报》2010年11月11日。】。身份社会的概念最早源于19世纪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论断,他在分析西方由传统社会向近现代法制社会转变时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6、97页。】。对于这种分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予以认可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指出:“英国的法学家亨·萨·梅恩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在于从身分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其正确之处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页。】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关系极为发达的社会,它与梅因所论的身份社会基本一致,都是一种基于血缘宗族关系之上的身份社会。个人属于家庭,血缘关系是连接家族与社会的基本纽带,身份等级是形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基于血缘宗族关系之上的伦理身份被打碎,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商品经济被抑制,中国社会并没有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相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现的一系列新的身份,在国家制度的支持下得以充分发展,成为组织更严密、覆盖面更广的新的身份传统。与传统社会不同,这种体制下个人不是依附于家族,而是依附于整个国家。不同身份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各种身份所享有的差别性权利和义务都是国家的种种制度预先给定的,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利。这种社会状态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改革开放开启才逐渐得以改变。


  近年来,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浓厚的身份社会面貌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有的学者对当时身份系列作了较细致的划分【如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将中国城乡居民的身份分为阶级身份、户籍身份、劳动人事档案身份和工作单位所有制身份;李强在《当代中国社会分层:测量与分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将社会身份的分层体系划分为户籍身份、工人与干部身份、干部级别身份、单位身份。】,有的学者论述了中国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参见曲秀君、王松涛:《略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兼论其对中国身份社会的影响》,《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陈光金:《身份化制度区隔——改革前中国社会分化和流动机制的形成及公正性问题》,《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陈刚:《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但是这种身份社会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又对中国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尚没有引起学界的注意。其实在身份社会的形成中,各种身份对身份社会的形成和界定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有学者指出,“身份,是指生而有之的可以成为获得财富和地位的依据”【参见张清:《从身份到契约: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之变迁》,《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也就是说,对身份社会起决定作用的是那些具有先赋性、世袭性特征的身份,这样,由划分阶级而形成的政治身份、户籍制度造就的城乡二元身份都具有先赋性和代际承继特征,从而成为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身份社会的根基;而人事制度造就的干部、工人身份及其内部分层,是后天形成的终身性身份,它们深化了身份社会的构成。以此为出发点,笔者拟以时间为序,从历史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后身份社会的形成作出梳理,并就其对中国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作出初步剖析。


  一、1949—1956:身份社会面貌初显端倪


  1949年至195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对身份社会形成具有决定作用的政治身份、户籍城乡二元身份尚未正式确立,但是已经具备了相关的制度基础。


  (一)经济分层意义上的阶级划分


  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方法审视中国革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正确划分各阶级,以团结最广大的农民及其他革命分子,建立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最终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即着手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开展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工作,但是这时国内阶级矛盾依然十分尖锐,因此划分阶级就成为当时诸多政治运动中首要的基础的工作。


  在农村,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国家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页。】。据此,从1950年冬到1952年底,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在新解放区有步骤地进行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土改运动中,首先就是发动群众,划分阶级,然后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财产,最后是进行复查和动员生产。


  划分阶级,既是土改中变更地权的理由,也是确立新政权在乡村中合法性的基础,因此是“土改真正的大事”【叶匡正:《土改学:划阶级成分》,《南方周末》200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对此非常重视,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强调指出:“在土地改革中划分农村中的阶级成分,是一件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决定认真地加以处理。”【《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306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则专门制定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草案)》,作为划分阶级的指导文件于1950年8月20日、1951年3月7日分别予以公布。这两个文件不仅对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工人(雇农在内)五大基本阶级成分的内涵和区分作出规定,而且对富裕中农、反动富农、破产地主、贫民、知识分子、游民、宗教职业者、小土地出租者、畜牧业者、农村工商业家、渔民、国民党政府的各级负责官吏、革命军人、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工人、自由职业者、小商和小贩、商业资本家或商人、开明士绅、恶霸等的阶级成分,也作出了详细界定【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382—407页;《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02—120页。】。也就是说,文件不仅规定了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而且对城市阶级划分也作了明确界定。此外,该决定还指出:“凡年在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及在学校中读书的青年学生”,“一般不应划其阶级成分,只划分其家庭出身”【《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406页。】。


  以上述两个文件为指导,全国各地农村都进行了划分阶级的工作。1952年底,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农村人口都有了自己的阶级成分以及家庭出身。阶级成分的划分颠覆了农民旧的身份系统并建构了一套新型身份系统,自此,“‘阶级’、‘农民’、‘地主’、‘贫农’、‘出身’、‘家庭成分’、‘群众’等都是新象征语言的一部分”【张小军:《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征资本》,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11页。】。


  在城市中,虽然没有像农村那样专门开展划分阶级的运动,但是历经镇压反革命、城市民主改革等运动,城市中也参照上述两个文件所制定的标准,对在业人员的阶级成分作了基本界定。如1949年至1953年,“配合几个大的政治运动,在城市各工厂、机关、学校、商店、街道,对所有人进行‘阶级摸底’,重点对旧人员进行细致的调查(家庭出身,1949年以前的职业、经历)”【高华:《革命年代》,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12页。】。从1954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城市中的私营工商业进行定价赎买(称为公私合营),每年付给业主一定的定息,然后将领取定息的人的阶级成分定为资本家。


  总起来看,50年代初划分阶级成分的主要标准,“是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劳动状况和生活来源状况为依据,来分清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也就是说,“对各阶级成分的划分和待遇一般都是根据人们在解放前的经济地位来决定的”,而不是“以政治态度、吃穿好坏为标准”【《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96页;《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草案)》,《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118页。】。这种划分还是比较适当的,很大程度上具有经济分层的意义。而且1957年以前,虽然存在因家庭成分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待的情况,但是总的来说,“有成分(论)但不是唯成分(论),重在表现”的政策执行得比较好,所谓出身(成分)不好的人所受到的冲击不大或者是有限的。


  尽管如此,土地改革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地主、资产阶级等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其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其阶级成分却保留下来,为之后发展成为一种政治身份埋下了伏笔。


  (二)政府调控下的户口自由迁徙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不存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公民的迁徙是自由的。从1949年到1956年,通过一系列政策,全国性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这期间尽管已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这种户籍性质的区分,但是户籍管理并不限制居民自由迁徙。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就把自由迁徙作为公民的11项自由权之一【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3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仍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40页。】。直到1956年3月,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仍规定户籍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黄耕夫:《户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意见》(1956年3月10日在全国户口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转引自王海光:《转轨和嬗变:中国当代户籍制度形成的制度渊源探析》,《战略与管理 (微博)》2011年第1、2期合编本。】,还没有通过户籍管理限制人口迁移。这样,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比较自由,国家对在城市有生存基础的居民都准予入户。


  在这种背景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量农民自由进入城镇,且大部分在大城市落户,从而给城市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粮食供求矛盾加剧,城镇人口趋于饱和,住房、交通、就医、就学、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对刚刚成立的新中国的经济和政治造成很大压力。而这一时期,为了改变旧中国的落后面貌,尽快建立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新中国历史地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道路。在几乎没有外部资金来源的条件下进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工业化,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劳力和原料只能在国内通过“工占农利”来实现。统购统销是实现“工占农利”的主要形式。与此同时,为了集中尽可能多的资金用于工业发展,我国实行服务于工业化的城市化策略,尽可能控制城市的发展,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化的社会成本。在这种策略下,限制城市人口数量,压低城市消费逐渐成为国家采取的主要措施。


  于是,中共中央、政务院(国务院)自1953年起数次发布有关规定,开始从粮食供应、就业、户口等方面限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首先,粮食供应方面实行统购统销。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簿购买”【《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65、561—562页。】。自此,城镇户口与粮食开始挂钩。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全国非农业人口一律实行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并发给供应凭证的制度,口粮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粮票四种【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15页。】。这样,城镇户口与粮食的关系变得十分紧密,户籍权益开始显现。其次,就业方面限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下达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以政府的名义阻止农民进城,提出对进城农民,除有工矿企业或建筑公司正式文件证明其为预约工或合同工者外,均不得开给介绍证件。对进城农民,除确实需要的,要劝其还乡【龚育之主编:《中国二十世纪通鉴》第3册第11卷,线装书局,2002年,第3429—3430页。】。再次,户口管理方面严格限制农民在城市落户,1955年3月,内务部和公安部发出《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的联合通知》,从落户入手限制农民流入城市,规定在城市找到工作、考入学校和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生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生活及夫妻团聚等,允许登记落户,除此之外不得在城市落户【《山西政报》1955年第8期。】。这些政策规定为下一步控制户口迁移奠定了制度基础,户籍作为一种身份开始呈现苗头。


  二、1957—1978:身份社会面貌形成


  依据社会学理论,社会分层的演变一般是沿着血统分层——政治分层——经济分层的主线进行的【参见庞树奇、范明林主编:《普通社会学理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59页。】。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社会主义制度迅速确立,商品关系不能见容于社会主义社会,由商品经济所决定的新的阶层结构和社会力量就无缘产生,结果导致社会分层由政治分层向经济分层中断,以“阶级成分”和“家庭出身”为标志的政治分层得以充分扩展,政治身份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标签。同时,随着统购统销制度的完善、城乡户籍制度的确立,全国人民被牢固地划分为城市、农村二元户籍身份。政治身份体系赋予人们不同的政治地位、政治参与权利、社会声誉甚至不同的机遇,户籍身份基本规定了城乡可以从事的职业、可以定居的地方、可以享有的国家福利以及为国家应尽的义务。这些身份所具有的先赋性、代际承继性特点,从根基上决定了整个社会呈现身份社会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