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开关: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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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790223
【实施日期】 19790223
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
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
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
,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
(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
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
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
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
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
、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
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
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
任技师、主任护师:
1. 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
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
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
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
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 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
才;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
、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 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
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
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
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 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才

4. 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
药师、主管技师:
1. 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
际技术操作;
2. 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
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 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
力;
2. 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
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
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
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
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
士、护士:
1. 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
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 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
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 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
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
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
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
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
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
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
),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
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
、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
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
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
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
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
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 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
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
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 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 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
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
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 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
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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