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er钢琴谱下载:《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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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问:什么是政策,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57.问: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58.问: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长期的吗

59.问: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什么?

60.问:正确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61.问:在现阶段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62.问: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3.问:如何估计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

64.问:党和政府处理同宗教界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65.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全国的宗教概况?

66.问: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67.问: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有哪些实质内容?

68.问:如何合理安排好宗教活动场所?

69.问:如何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作用?

70.问:如何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71.问:宗教徒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和政策?

72.问:什么是宪法?如何遵守宪法?

73.问: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74.问: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怎样的?

75.问: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及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76.问:什么是公民?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77.问: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78.问: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79.问:《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有哪些?

80.问: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相关的权利还有哪些?

81.问: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82.问:公民有哪些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的权利

83.问:什么是法律?

84.问:什么是行政法规?

85.问:什么是部门规章?

86.问: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87.问:地方地级市、行署、县级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88.问:什么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89.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90.问: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91.问: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92.问: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是什么?

56 . 问 : 什 么 是 政 策 , 什 么 是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
    答 :
政 策 是 国 家 或 者 政 党 为 了 实 现 一 定 历 史 时 期 的 路 线 和 任 务 而 制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或 者 政 党 组 织 的 行 动 准 则 。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 是 国 家 或 者 政 党 为 了 实 现 一 定 历 史 时 期 的 路 线 和 任 务 而 制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或 者 政 党 组 织 尊 重 和 保 护 公 民 信 仰 宗 教 或 者 不 信 仰 宗 教 自 由 权 利 的 行 动 准 则 。

57 . 问 : 我 国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基 本 内 容 是 什 么 ?
    答 :
中 共 中 央 《 关 于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时 期 宗 教 问 题 的 基 本 观 点 和 基 本 政 策 》 ( 即 中 发 〔 1982 〕 19 号 文 件 ) 对 我 国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基 本 内 容 作 了 如 下 表 述 :
    “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就 是 说 : 每 个 公 民 既 有 信 仰 宗 教 的 自 由 , 也 有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自 由 ; 有 信 仰 这 种 宗 教 的 自 由 , 也 有 信 仰 那 种 宗 教 的 自 由 ; 在 同 一 宗 教 里 面 , 有 信 仰 这 个 教 派 的 自 由 , 也 有 信 仰 那 个 教 派 的 自 由 ; 有 过 去 不 信 教 而 现 在 信 教 的 自 由 , 也 有 过 去 信 教 而 现 在 不 信 教 的 自 由 。 ”
    “ 在 强 调 保 障 人 们 信 教 自 由 的 同 时 , 也 应 当 强 调 保 障 人 们 有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自 由 。 这 是 同 一 问 题 的 两 个 不 可 缺 少 的 方 面 。 任 何 强 迫 不 信 教 的 人 信 教 的 行 为 , 如 同 强 迫 信 教 的 人 不 信 教 一 样 , 都 是 侵 犯 别 人 的 信 仰 自 由 , 因 而 都 是 极 端 错 误 和 绝 对 不 能 容 许 的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59 — 60 页 )

58 . 问 : 我 国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是 长 期 的 吗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尊 重 和 保 护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是 党 对 宗 教 问 题 的 基 本 政 策 。 这 是 一 项 长 期 政 策 , 是 一 直 要 贯 彻 执 行 到 将 来 宗 教 自 然 消 亡 的 时 候 为 止 的 政 策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59 页 )
    “ 在 社 会 主 义 条 件 下 , 解 决 宗 教 问 题 的 唯 一 正 确 的 根 本 途 径 , 只 能 是 在 保 障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社 会 主 义 的 经 济 、 文 化 和 科 学 技 术 事 业 的 逐 步 发 展 , 通 过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的 逐 步 发 展 , 逐 步 地 消 除 宗 教 得 以 存 在 的 社 会 根 源 和 认 识 根 源 。 这 样 一 个 伟 大 事 业 , 当 然 不 是 短 时 间 内 , 也 不 是 一 代 、 两 代 、 三 代 人 的 时 间 内 , 所 能 成 就 的 。 这 就 是 说 , 只 有 经 过 很 长 的 历 史 时 期 , 经 过 若 干 代 人 , 包 括 广 大 信 教 和 不 信 教 的 人 民 群 众 的 共 同 奋 斗 , 才 能 成 就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72 — 73 页 )

59  问 : 我 国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实 质 是 什 么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对 待 人 们 的 思 想 问 题 , 对 待 精 神 世 界 的 问 题 , 包 括 对 待 宗 教 信 仰 的 问 题 , 用 简 单 的 强 制 的 方 法 去 处 理 , 不 但 不 会 收 效 , 而 且 非 常 有 害 。 ”
    “ 还 应 当 强 调 指 出 ,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政 策 的 实 质 , 就 是 要 使 宗 教 信 仰 问 题 , 成 为 公 民 个 人 自 由 选 择 的 问 题 , 成 为 公 民 个 人 的 私 事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59 — 60 页 )

60 . 问 : 正 确 处 理 信 教 群 众 与 不 信 教 群 众 关 系 的 原 则 是 什 么 ?
    答 :
毛 主 席 说 : “ 信 教 和 不 信 教 各 有 他 们 的 自 由 , 不 许 加 以 强 迫 或 歧 视 。 ” ( 《 毛 泽 东 选 集 》 一 卷 本 第 993 页 )
    周 恩 来 总 理 说 : “ 谁 要 企 图 人 为 地 把 宗 教 消 灭 , 那 是 不 可 能 的 , 苏 联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它 还 是 有 宗 教 的 , 我 们 决 不 打 算 这 样 做 ” 。 “ 我 们 主 张 , 在 《 共 同 纲 领 》 的 基 础 上 , 信 教 的 、 不 信 教 的 可 以 共 存 。 只 有 这 样 , 才 能 社 会 安 定 , 稳 步 前 进 ” 。 ( 《 建 国 以 来 重 要 文 献 选 编 》 第 一 册 第 225 页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 对 正 确 处 理 信 教 群 众 与 不 信 教 群 众 之 间 的 关 系 , 作 了 系 统 的 阐 述 : “ 在 现 阶 段 , 信 教 群 众 与 不 信 教 群 众 在 思 想 信 仰 上 的 这 种 差 异 , 是 比 较 次 要 的 差 异 , 如 果 片 面 强 调 这 种 差 异 , 甚 至 把 它 提 到 首 要 地 位 , 歧 视 和 打 击 信 教 群 众 , 而 忽 视 和 抹 杀 信 教 群 众 和 不 信 教 群 众 在 政 治 上 、 经 济 上 根 本 利 益 的 一 致 , 忘 掉 了 党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团 结 全 体 人 民 ( 包 括 广 大 信 教 和 不 信 教 的 群 众 ) 为 建 设 现 代 化 的 社 会 主 义 强 国 而 共 同 奋 斗 , 那 就 只 能 增 加 信 教 群 众 和 不 信 教 群 众 之 间 的 隔 阂 , 并 且 刺 激 和 加 剧 宗 教 狂 热 , 给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带 来 严 重 的 恶 果 。 因 此 ,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政 策 , 是 我 们 党 根 据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理 论 所 制 定 的 、 真 正 符 合 人 民 利 益 的 唯 一 正 确 的 宗 教 政 策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59 — 60 页 )

61 . 问 : 在 现 阶 段 我 国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是 什 么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总 之 , 使 全 体 信 教 群 众 和 不 信 教 的 群 众 联 合 起 来 , 把 他 们 的 意 志 和 力 量 集 中 到 建 设 现 代 化 的 社 会 主 义 强 国 这 个 共 同 目 标 上 来 , 这 是 我 们 贯 彻 执 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 处 理 一 切 宗 教 问 题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 任 何 背 离 这 个 基 点 的 言 论 和 行 动 , 都 是 错 误 的 , 都 应 当 受 到 党 和 人 民 的 坚 决 抵 制 和 反 对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0 — 61 页 )

62 . 问 : 我 国 实 行 政 教 分 离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
    答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我 国 实 行 政 教 分 离 的 基 本 原 则 可 以 概 括 为 如 下 几 点 :
    (1) 信 仰 宗 教 或 者 不 信 仰 宗 教 是 公 民 个 人 的 私 事 。 19 号 文 件 强 调 指 出 : “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实 质 , 就 是 要 使 宗 教 信 仰 问 题 成 为 公 民 个 人 自 由 选 择 的 问 题 , 成 为 公 民 个 人 的 私 事 ” 。 这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宗 教 观 的 基 本 原 则 , 不 要 把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与 政 治 立 场 等 同 起 来 , 用 国 家 政 权 的 力 量 强 行 禁 止 。
    (2) 国 家 政 权 不 干 涉 宗 教 的 内 部 事 务 。 19 号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 “ 社 会 主 义 的 国 家 政 权 当 然 绝 不 能 被 用 来 推 行 某 种 宗 教 , 也 绝 不 能 被 用 来 禁 止 某 种 宗 教 , 只 要 它 是 正 常 的 宗 教 信 仰 和 宗 教 活 动 。 ” 各 级 政 府 不 得 行 使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的 职 能 。
    (3)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不 得 与 国 家 分 享 行 政 权 , 也 不 能 干 预 国 家 的 行 政 权 。 19 号 文 件 明 确 指 出 : “ 绝 不 允 许 宗 教 干 预 国 家 行 政 、 干 预 司 法 、 干 预 学 校 教 育 和 社 会 公 共 教 育 ” 。
    (4) 宗 教 组 织 要 坚 持 维 护 人 民 利 益 , 维 护 法 律 尊 严 , 维 护 民 族 团 结 ,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 开 展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绝 不 允 许 恢 复 已 被 废 除 的 宗 教 封 建 特 权 和 宗 教 压 迫 剥 削 制 度 , 绝 不 允 许 利 用 宗 教 反 对 党 的 领 导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和 国 内 各 民 族 之 间 的 团 结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0 页 )

63 . 问 : 如 何 估 计 我 国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政 治 状 况 ?
    答 :
早 在 五 十 年 代 初 期 , 周 恩 来 总 理 对 我 国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政 治 状 况 作 了 正 确 的 估 计 , 他 指 出 : “ 自 五 四 运 动 以 来 , 基 督 教 里 有 进 步 分 子 , 在 中 国 革 命 的 过 程 中 , 他 们 是 同 情 中 国 革 命 的 。 比 如 大 革 命 时 期 , 基 督 教 青 年 会 以 及 其 他 宗 教 团 体 的 进 步 民 主 人 士 , 曾 掩 护 过 一 些 从 事 职 工 运 动 的 革 命 分 子 和 共 产 党 员 。 在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 基 督 教 青 年 会 等 宗 教 团 体 也 起 了 很 好 的 作 用 。 在 解 放 战 争 时 期 , 也 有 很 多 基 督 教 进 步 人 士 同 情 并 参 加 了 反 蒋 、 反 美 斗 争 , 反 对 独 裁 , 因 而 受 到 国 民 党 反 动 政 权 的 迫 害 。 解 放 战 争 获 得 基 本 胜 利 以 后 , 在 北 京 召 开 的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 宗 教 界 的 进 步 民 主 人 士 也 有 代 表 出 席 ” 。 ( 《 建 国 以 来 重 要 文 献 选 编 》 第 1 卷 第 221 页 ) “ 《 共 同 纲 领 》 是 四 个 阶 级 合 作 的 基 础 , 从 各 界 来 说 , 宗 教 界 也 是 合 作 者 之 一 。 ” ( 《 建 国 以 来 重 要 文 献 选 编 》 第 1 卷 第 224 页 ) 这 是 周 总 理 与 基 督 教 领 导 人 谈 话 中 说 的 , 他 这 里 说 的 “ 其 他 宗 教 团 体 ” , 包 括 佛 教 、 道 教 、 伊 斯 兰 教 和 天 主 教 各 宗 教 团 体 在 内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对 我 国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政 治 状 况 有 一 个 基 本 的 估 计 : “ 全 国 各 种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现 在 总 共 约 有 五 万 九 千 多 人 。 ” ( 编 者 按 : 到 现 在 已 有 20 万 人 ) “ 他 们 的 出 身 、 经 历 、 信 仰 和 思 想 政 治 情 况 各 不 相 同 , 但 是 总 的 说 来 , 其 中 绝 大 多 数 是 爱 国 的 、 守 法 的 和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 反 对 宪 法 、 反 对 社 会 主 义 甚 至 里 通 外 国 的 反 革 命 分 子 和 坏 分 子 , 只 是 极 少 数 。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中 的 许 多 人 , 不 但 同 信 教 群 众 在 精 神 上 有 密 切 的 联 系 , 对 群 众 的 精 神 生 活 有 不 可 忽 视 的 重 要 影 响 ; 而 且 还 在 履 行 宗 教 职 务 的 形 式 下 , 进 行 着 许 多 服 务 性 劳 动 和 社 会 公 益 方 面 的 工 作 , 例 如 维 护 寺 观 教 堂 和 宗 教 文 物 , 从 事 农 业 耕 作 和 造 林 护 林 , 以 及 进 行 宗 教 学 术 研 究 等 等 。 因 此 , 对 于 一 切 宗 教 界 人 士 , 首 先 是 各 种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一 定 要 予 以 应 有 的 重 视 , 团 结 他 们 , 关 心 他 们 , 帮 助 他 们 进 步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1 页 )
    中 共 中 央 〔 1991 〕 6 号 文 件 指 出 : “ 我 国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绝 大 多 数 是 爱 国 守 法 的 , 他 们 同 党 和 政 府 长 期 合 作 , 是 维 护 国 家 和 社 会 稳 定 , 联 系 信 教 群 众 , 办 好 教 务 的 重 要 力 量 。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机 关 要 经 常 听 取 爱 国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涉 及 宗 教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 要 同 他 们 充 分 协 商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18 页 )
    事 实 证 明 , 中 央 对 我 国 宗 教 界 人 士 , 特 别 是 对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政 治 状 况 的 基 本 估 计 是 完 全 正 确 的 。

64 . 问 : 党 和 政 府 处 理 同 宗 教 界 关 系 的 原 则 是 什 么 ?
    答 :
毛 主 席 在 《 论 联 合 政 府 》 中 说 : “ 根 据 信 教 自 由 的 原 则 , 中 国 解 放 区 容 许 各 派 宗 教 存 在 ” 。 “ 只 要 教 徒 们 遵 守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 人 民 政 府 就 给 以 保 护 。 ” ( 《 毛 泽 东 选 集 》 合 订 本 第 993 页 )
    毛 主 席 在 1952 年 指 出 : “ 共 产 党 对 宗 教 采 取 保 护 政 策 , 信 教 的 和 不 信 教 的 , 信 这 种 教 和 信 别 种 教 的 , 一 律 加 以 保 护 , 尊 重 其 信 仰 , 今 天 对 宗 教 采 取 保 护 政 策 , 将 来 也 仍 然 采 取 保 护 政 策 。 ” (1952 年 11 月 22 日 《 人 民 日 报 》 )
    周 恩 来 总 理 在 五 十 年 代 初 期 就 指 出 : “ 如 果 这 个 宗 教 团 体 在 政 治 上 是 拥 护 《 共 同 纲 领 》 的 , 是 爱 国 的 , 那 么 这 个 宗 教 团 体 便 是 对 新 中 国 有 益 的 。 ” 又 指 出 : “ 我 们 认 为 , 唯 物 论 者 同 唯 心 论 者 在 政 治 上 可 以 合 作 , 可 以 共 存 , 应 该 互 相 尊 重 , 我 们 之 间 有 合 作 之 道 ” 。 “ 我 们 同 宗 教 界 朋 友 的 长 期 合 作 是 有 基 础 的 , 这 一 点 我 们 毫 不 怀 疑 。 我 们 也 希 望 宗 教 界 朋 友 也 有 这 个 信 心 。 这 便 是 ‘ 共 信 不 立 , 互 信 不 生 ’ ” 。 ( 《 建 国 以 来 重 要 文 献 选 编 》 第 一 卷 第 221 — 224 页 )
    中 共 中 央 十 一 届 六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 关 于 建 国 以 来 若 干 历 史 问 题 的 决 议 》 中 规 定 :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并 不 要 求 宗 教 信 徒 放 弃 他 们 的 宗 教 信 仰 , 只 是 要 求 他 们 不 得 进 行 反 对 马 列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的 宣 传 , 要 求 宗 教 不 得 干 预 政 治 和 干 预 教 育 。 ”
    江 泽 民 总 书 记 在 1991 年 1 月 30 日 会 见 我 国 全 国 性 宗 教 团 体 领 导 人 时 指 出 : “ 正 确 对 待 和 处 理 宗 教 问 题 ,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 一 方 面 , 从 我 们 党 和 政 府 来 说 , 要 坚 定 不 移 地 贯 彻 执 行 尊 重 和 保 护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 保 护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保 护 宗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这 样 一 些 长 期 不 变 的 基 本 政 策 ; 另 一 方 面 , 从 宗 教 界 来 说 , 要 坚 定 不 移 地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自 办 教 会 的 原 则 , 坚 持 在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宗 教 活 动 ” 。 “ 概 括 来 说 , 我 们 处 理 同 宗 教 界 朋 友 之 间 的 关 系 的 原 则 是 政 治 上 团 结 合 作 , 思 想 信 仰 上 互 相 尊 重 。 这 一 点 是 永 远 不 会 变 的 ” 。 “ 我 们 党 的 宗 教 仰 自 由 的 政 策 一 定 会 保 持 稳 定 性 和 连 续 性 , 这 是 绝 对 不 能 改 变 的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10 页 )

65 . 问 : 请 简 要 介 绍 一 下 全 国 的 宗 教 概 况 ?
    答 :
我 国 宗 教 有 佛 教 、 道 教 、 伊 斯 兰 教 、 天 主 教 、 基 督 教 等 多 种 宗 教 。 另 外 还 有 一 部 分 少 数 民 族 信 仰 本 民 族 的 民 间 宗 教 。 中 国 的 宗 教 团 体 有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 中 国 道 教 协 会 、 中 国 伊 斯 兰 教 协 会 、 中 国 天 主 教 爱 国 会 、 中 国 天 主 教 教 务 委 员 会 、 中 国 天 主 教 主 教 团 、 中 国 基 督 教 “ 三 自 ” 爱 国 运 动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基 督 教 协 会 等 8 个 全 国 性 宗 教 团 体 , 还 有 164 个 省 级 宗 教 团 体 , 2000 余 个 县 市 级 宗 教 团 体 。
    全 国 办 有 中 国 佛 学 院 、 中 国 伊 斯 兰 教 经 学 院 、 中 国 基 督 教 南 京 金 陵 协 和 神 学 院 、 中 国 天 主 教 神 哲 学 院 和 中 国 道 教 学 院 等 47 所 宗 教 院 校 。 从 1980 年 以 后 , 培 养 年 轻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2000 余 人 , 向 世 界 上 12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派 出 宗 教 留 学 生 100 余 人 。
    全 国 有 宗 教 刊 物 30 余 种 , 全 国 现 有 在 册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约 20 万 人 , 年 轻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都 是 新 中 国 培 养 出 来 的 , 其 中 当 选 为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的 近 9000 人 。 他 们 同 各 界 代 表 和 委 员 一 样 , 参 与 国 家 大 事 的 讨 论 , 在 政 治 上 享 有 平 等 的 民 主 权 利 。
    我 国 由 于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 各 宗 教 之 间 , 各 宗 教 团 体 之 间 , 信 教 群 众 与 不 信 教 群 众 之 间 一 律 平 等 , 互 相 尊 重 , 和 睦 相 处 。 ( 参 见 《 中 国 人 权 状 况 》 白 皮 书 )

66 . 问 : 我 国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是 什 么 ?
    答 :
我 国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主 要 体 现 在 : 信 教 与 不 信 教 的 公 民 , 在 政 治 上 一 律 平 等 , 在 法 律 上 都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我 国 的 佛 教 、 道 教 、 伊 斯 兰 教 、 天 主 教 和 基 督 教 各 教 之 间 是 相 互 平 等 的 , 在 社 会 主 义 中 国 , 没 有 占 统 治 地 位 的 宗 教 。 政 府 对 上 述 各 种 宗 教 一 视 同 仁 , 一 律 平 等 , 不 加 歧 视 。 承 认 公 民 有 信 教 自 由 , 也 就 包 括 承 认 各 教 的 宗 教 组 织 及 其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的 自 由 。 各 教 可 以 按 照 各 自 的 情 况 , 在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着 独 立 自 主 、 自 办 教 会 的 原 则 , 办 好 教 务 。 各 宗 教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开 办 宗 教 院 校 , 培 养 宗 教 人 才 , 出 版 宗 教 刊 物 , 印 行 宗 教 经 典 , 弘 扬 宗 教 文 化 。 各 宗 教 组 织 可 以 在 相 互 尊 重 、 平 等 友 好 原 则 下 , 同 国 外 宗 教 组 织 或 宗 教 人 士 进 行 友 好 交 往 。 宗 教 组 织 和 信 教 群 众 可 以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 公 民 不 能 因 为 信 仰 宗 教 或 不 信 仰 宗 教 而 享 有 某 种 特 权 或 受 到 某 种 歧 视 , 这 也 是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基 本 要 求 。

67 . 问 : 贯 彻 落 实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还 有 哪 些 实 质 内 容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对 于 贯 彻 落 实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1) “ 争 取 、 团 结 和 教 育 宗 教 界 人 士 首 先 是 各 种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是 党 对 宗 教 的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 也 是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的 极 其 重 要 的 前 提 条 件 ” 。 因 此 , “ 必 须 妥 善 地 安 置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的 生 活 , 认 真 落 实 有 关 政 策 , 特 别 是 对 于 其 中 的 知 名 人 士 和 知 识 分 子 , 更 应 当 尽 快 落 实 政 策 , 给 以 适 当 的 待 遇 ” 。
    (2) “ 还 必 须 根 据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不 同 情 况 和 特 长 , 分 别 组 织 他 们 参 加 力 所 能 及 的 生 产 劳 动 、 社 会 服 务 、 宗 教 学 术 研 究 、 爱 国 的 社 会 政 治 活 动 和 国 际 友 好 往 来 , 以 调 动 他 们 的 积 极 因 素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1 — 62 页 )

68 . 问 : 如 何 合 理 安 排 好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是 落 实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 使 宗 教 活 动 正 常 化 的 重 要 物 质 条 件 ” 。 “ 当 前 的 问 题 是 , 必 须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进 一 步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在 部 分 大 中 城 市 , 在 历 史 上 有 名 的 宗 教 活 动 圣 地 , 在 教 徒 聚 居 的 地 方 , 特 别 是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应 当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恢 复 一 些 寺 观 教 堂 。 国 内 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和 有 重 大 文 物 价 值 的 著 名 寺 观 教 堂 , 应 当 根 据 条 件 , 尽 可 能 逐 步 恢 复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62 — 63 页 ) “ 为 了 妥 善 解 决 各 种 宗 教 实 行 自 办 自 养 的 所 需 经 费 , 还 必 须 认 真 落 实 有 关 各 种 宗 教 的 房 产 和 房 租 收 入 的 政 策 规 定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5 页 )
    中 共 中 央 〔 1991 〕 6 号 文 件 指 出 : “ 在 宗 教 活 动 过 少 的 地 方 , 要 解 决 好 正 常 宗 教 活 动 所 必 需 的 场 所 , 要 妥 善 处 理 历 史 遗 留 的 宗 教 房 产 问 题 , 以 有 利 于 团 结 广 大 信 教 群 众 , 有 利 于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稳 定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16 页 )

69 . 问 : 如 何 发 挥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的 作 用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充 分 发 挥 爱 国 宗 教 组 织 的 作 用 , 是 落 实 宗 教 政 策 , 使 宗 教 活 动 正 常 化 的 重 要 组 织 保 证 ” 。 “ 党 和 政 府 的 干 部 也 应 当 善 于 支 持 和 帮 助 宗 教 组 织 自 己 解 决 自 己 的 问 题 , 而 不 要 包 办 代 替 。 只 有 这 样 , 才 能 充 分 发 挥 爱 国 宗 教 组 织 的 积 极 性 和 应 有 的 作 用 , 使 它 们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主 动 地 开 展 有 益 的 工 作 , 真 正 成 为 有 积 极 影 响 的 宗 教 团 体 , 成 为 党 和 政 府 争 取 、 团 结 和 教 育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桥 梁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4 — 65 页 )
    “ 有 计 划 地 培 养 和 教 育 年 轻 一 代 的 爱 国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对 我 们 宗 教 组 织 的 将 来 面 貌 具 有 决 定 的 意 义 。 我 们 不 仅 应 当 继 续 争 取 、 团 结 和 教 育 一 切 现 有 的 宗 教 界 人 士 , 而 且 应 当 帮 助 各 种 宗 教 组 织 办 好 宗 教 院 校 , 培 养 好 新 的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5 — 66 页 )

70 . 问 : 如 何 坚 决 保 障 一 切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坚 决 保 障 一 切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同 时 就 意 味 着 要 坚 决 打 击 一 切 在 宗 教 外 衣 掩 盖 下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和 反 革 命 破 坏 活 动 , 以 及 各 种 不 属 于 宗 教 范 围 的 、 危 害 国 家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的 迷 信 活 动 。 对 于 披 着 宗 教 外 衣 的 反 革 命 犯 罪 分 子 和 其 他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 必 须 依 法 给 以 严 厉 制 裁 ” , “ 已 被 取 缔 的 一 切 反 动 会 道 门 和 神 汉 、 巫 婆 , 一 律 不 准 恢 复 活 动 。 凡 妖 言 惑 众 、 骗 钱 害 人 者 , 一 律 严 加 取 缔 , 并 绳 之 以 法 。 党 政 机 关 干 部 利 用 这 类 违 法 活 动 敛 财 牟 利 的 , 更 必 须 严 加 处 置 。 ” 依 法 “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决 不 是 打 击 而 恰 恰 是 保 护 正 常 宗 教 活 动 。 只 有 这 样 , 才 能 更 好 地 争 取 、 团 结 和 教 育 广 大 信 教 群 众 , 实 现 宗 教 活 动 的 正 常 化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8 — 69 页 )

71 . 问 : 宗 教 徒 为 什 么 要 学 习 法 律 和 政 策 ?
    答 :
八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九 五 ” 计 划 和 “ 2010 年 远 景 目 标 纲 要 ” 提 出 了 “ 依 法 治 国 ” 的 任 务 。 首 先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的 法 律 是 人 民 的 意 志 和 国 家 意 志 的 集 中 体 现 和 保 障 , 集 中 代 表 了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 具 有 极 大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都 必 须 无 条 件 遵 守 ; 其 次 , 我 国 的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 权 利 , 都 是 法 律 赋 予 的 ,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 权 利 都 要 依 法 行 使 并 受 法 律 约 束 ; 第 三 , 任 何 人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即 权 利 平 等 , 义 务 平 等 , 违 法 受 追 究 平 等 , 不 论 信 仰 宗 教 者 还 是 不 信 仰 宗 教 者 , 无 论 普 通 公 民 还 是 领 导 干 部 , 都 没 有 超 越 法 律 之 上 的 特 权 。 因 此 , 学 习 好 法 律 和 政 策 , 提 高 法 律 意 识 和 政 策 水 平 , 是 每 一 个 公 民 应 尽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 宗 教 信 仰 者 也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公 民 , 也 有 学 习 法 律 、 政 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同 时 , 在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条 件 下 , 宗 教 界 正 面 临 着 空 前 的 机 遇 和 挑 战 。 因 此 , 宗 教 徒 学 好 法 律 和 政 策 还 有 其 特 殊 意 义 。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 是 公 平 的 象 征 , 是 民 主 的 体 现 和 保 障 , 是 对 公 民 和 法 人 的 自 由 、 权 利 和 权 益 的 保 障 和 确 认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也 是 如 此 。 因 此 , 宗 教 徒 不 仅 要 学 法 、 守 法 , 爱 国 爱 教 , 努 力 办 好 宗 教 事 业 ; 而 且 还 要 懂 法 、 用 法 , 运 用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 与 各 种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 违 反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 破 坏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侵 犯 宗 教 界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 以 维 护 宗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 因 此 , 赵 朴 初 居 士 在 1992 年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召 开 的 部 分 常 务 理 事 座 谈 会 上 号 召 全 国 佛 教 界 , 在 学 好 佛 法 的 同 时 , “ 也 要 十 分 重 视 对 世 间 法 的 学 习 ” , “ 尤 其 要 提 高 有 关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知 识 水 平 ” 。 在 当 前 , 宗 教 界 学 习 法 律 和 政 策 具 有 特 殊 意 义 。

72 . 问 : 什 么 是 宪 法 ? 如 何 遵 守 宪 法 ?
    答 :
宪 法 是 资 产 阶 级 在 反 对 封 建 专 制 主 义 的 斗 争 中 发 展 起 来 的 , 最 初 它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限 制 王 权 , 扩 大 民 权 。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是 国 家 的 总 章 程 。 它 规 定 了 国 家 的 根 本 性 质 ; 国 家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 国 家 的 结 构 形 式 ; 国 家 的 经 济 制 度 ;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织 系 统 及 其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一 系 列 根 本 制 度 和 重 大 原 则 问 题 。
    我 国 宪 法 序 言 指 出 : “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 。 “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武 装 力 量 、 各 政 党 和 各 社 会 团 体 、 各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 都 必 须 以 宪 法 为 根 本 活 动 准 则 , 并 负 有 维 护 宪 法 尊 严 、 保 证 宪 法 实 施 的 职 责 。 ” 宪 法 总 纲 第 五 条 规 定 : “ 一 切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都 不 得 同 宪 法 相 抵 触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武 装 力 量 、 各 政 党 和 各 社 会 团 体 、 各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都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一 切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行 为 , 必 须 予 以 追 究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有 超 越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特 权 。 ”
    中 共 中 央 十 二 大 文 件 指 出 : “ 新 党 章 关 于 ‘ 党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 的 规 定 , 是 一 个 极 其 重 要 的 原 则 。 从 中 央 到 基 层 , 一 切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的 活 动 都 不 能 同 宪 法 和 法 律 相 抵 触 。 党 是 人 民 的 一 部 分 。 党 领 导 人 民 制 定 宪 法 和 法 律 , 一 经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通 过 , 全 党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 ( 《 十 二 大 文 件 汇 编 》 39 页 )

73 . 问 :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 和 国 家 政 权 的 组 织 形 式 是 什 么 ?
    答 :
宪 法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 , 通 常 称 为 国 体 。 宪 法 第 一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以 工 人 阶 级 为 领 导 的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
    我 国 国 家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 通 常 称 为 政 体 。 宪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 “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机 关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 表 明 我 国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74 . 问 : 我 国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是 怎 样 的 ?
    答 :
宪 法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 现 代 国 家 的 结 构 形 式 基 本 上 分 为 单 一 制 和 复 合 制 两 种 。 在 单 一 制 国 家 中 , 全 国 只 有 一 个 宪 法 和 一 个 中 央 政 权 ; 各 行 政 单 位 都 受 中 央 的 统 一 领 导 , 地 方 的 权 力 均 由 中 央 和 宪 法 、 法 律 加 以 规 定 。 在 复 合 制 国 家 中 , 有 联 邦 和 邦 联 两 种 形 式 , 如 美 国 、 德 国 、 前 苏 联 、 南 斯 拉 夫 等 。 在 联 邦 制 国 家 中 , 除 了 联 邦 宪 法 和 联 邦 政 府 外 , 各 州 、 邦 或 者 各 联 邦 成 员 国 都 有 自 己 的 宪 法 和 中 央 政 府 , 它 们 根 据 联 邦 宪 法 关 于 权 力 划 分 的 规 定 , 行 使 各 自 的 国 家 权 力 。 邦 联 制 是 比 联 邦 制 更 为 松 散 的 国 家 联 合 体 , 如 欧 共 体 , 独 联 体 等 国 家 联 合 体 。
    我 国 从 秦 汉 以 来 , 就 是 一 个 中 央 集 权 的 、 多 民 族 的 统 一 的 单 一 制 国 家 的 结 构 形 式 。 我 国 宪 法 序 言 指 出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全 国 各 民 族 人 民 共 同 缔 造 的 统 一 的 多 民 族 国 家 ” 。 宪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 “ 各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的 地 方 实 行 区 域 自 治 , 设 立 自 治 机 关 , 行 使 自 治 权 。 各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都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可 分 离 的 部 分 。 ”

75 . 问 : 我 国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织 系 统 及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
    答 :
宪 法 规 定 的 我 国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织 系 统 是 :
    (1)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在 中 央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 在 地 方 是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
    (2) 国 家 主 席 , 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
    (3)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它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 我 国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是 国 务 院 ; 地 方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是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4) 国 家 军 事 领 导 机 关 , 即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
    (5)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 即 人 民 法 院 。 它 包 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专 门 人 民 法 院 。
    (6) 国 家 检 察 机 关 , 即 人 民 检 察 院 。 它 包 括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
    宪 法 规 定 国 家 机 构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1)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2) 责 任 制 原 则 ; (3) 群 众 路 线 原 则 ; (4) 效 率 和 精 简 原 则 ; (5) 法 制 原 则 。

76 . 问 : 什 么 是 公 民 ? 宪 法 规 定 公 民 有 哪 些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
    答 :
《 宪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 凡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人 都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任 何 公 民 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 同 时 必 须 履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 ”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可 概 括 为 如 下 几 类 : a. 政 治 权 利 和 自 由 ; b.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c. 人 身 自 由 ; d. 有 批 评 、 建 议 、 申 诉 、 控 告 和 检 举 的 权 利 ; e. 有 社 会 经 济 权 利 ; f. 有 文 化 教 育 权 利 ; g. 公 民 的 家 庭 受 国 家 保 护 , 妇 女 、 儿 童 、 老 年 人 受 国 家 保 护 。

77 . 问 : 我 国 公 民 的 政 治 权 利 有 哪 些 ?
    答 :
公 民 的 政 治 权 利 是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 宪 法 》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年 满 18 周 岁 的 公 民 , 不 分 民 族 、 种 族 、 性 别 、 职 业 、 家 庭 出 身 、 宗 教 信 仰 、 教 育 程 度 、 财 产 状 况 、 居 住 期 限 , 都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但 是 依 照 法 律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除 外 。 ”
    第 七 十 九 条 规 定 : “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的 年 满 45 周 岁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可 以 被 选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 副 主 席 ” 。
    公 民 的 政 治 自 由 是 : 《 宪 法 》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言 论 、 出 版 、 集 会 、 结 社 、 游 行 、 示 威 的 自 由 ” 。

78 . 问 : 宪 法 对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权 利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答 :
建 国 之 初 , 起 临 时 宪 法 作 用 的 《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共 同 纲 领 》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有 思 想 、 言 论 、 出 版 … …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权 ” 。 “ 各 少 数 民 族 均 有 … … 保 持 和 改 革 其 风 俗 习 惯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 ”
    1954 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
    1982 年 《 宪 法 》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制 公 民 信 仰 宗 教 或 者 不 信 仰 宗 教 , 不 得 歧 视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和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
    国 家 保 护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 损 害 公 民 身 体 健 康 、 妨 碍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的 活 动 。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事 务 不 受 外 国 势 力 的 支 配 。 ”
    这 是 我 国 宪 法 对 有 关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系 统 、 原 则 的 专 条 规 定 , 是 我 国 对 待 和 处 理 宗 教 问 题 的 根 本 行 为 准 则 和 基 本 依 据 ,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 其 他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都 不 得 与 其 相 抵 触 。

79 . 问 : 《 宪 法 》 规 定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权 利 有 哪 些 ?
    答 :
《 宪 法 》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
    任 何 公 民 , 非 经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决 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 并 由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 不 受 逮 捕 。
    禁 止 非 法 拘 禁 和 以 其 他 方 法 非 法 剥 夺 或 者 限 制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 禁 止 非 法 搜 查 公 民 的 身 体 。 ”

80 . 问 : 与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权 利 相 关 的 权 利 还 有 哪 些 ?
    答 :
与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权 利 相 关 的 权 利 还 有 :
    (1) 人 格 权 。 宪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 禁 止 用 任 何 方 法 对 公 民 进 行 侮 辱 、 诽 谤 和 诬 告 陷 害 。 ”
    (2) 住 宅 权 。 宪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住 宅 不 受 侵 犯 。 禁 止 非 法 搜 查 或 者 非 法 侵 入 公 民 的 住 宅 。 ”
    (3) 通 信 自 由 。 宪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受 法 律 的 保 护 。 除 因 国 家 安 全 或 者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 由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检 察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通 信 进 行 检 查 外 ,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侵 犯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 ”
    (4) 控 告 检 举 权 。 宪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有 提 出 批 评 和 建 议 的 权 利 ;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 有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的 权 利 , 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诬 告 陷 害 。
    “ 对 于 公 民 的 申 诉 、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必 须 查 清 事 实 , 负 责 处 理 。 任 何 人 不 得 压 制 和 打 击 报 复 。 ”
    “ 由 于 国 家 机 关 和 工 作 人 员 侵 犯 公 民 权 利 受 到 损 失 的 人 , 有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取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 ”

81 . 问 : 公 民 的 人 格 权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
    答 :
公 民 的 人 格 权 包 括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和 精 神 性 人 格 权 。 分 别 介 绍 如 下 :
    一 、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 主 要 有 如 下 几 种 :
    ( 1 ) 生 命 权 。 生 命 是 人 进 行 一 切 活 动 的 前 提 , 生 命 权 是 人 格 权 的 基 础 , 我 国 法 律 都 把 人 的 生 命 视 为 最 高 利 益 , 给 以 严 格 保 护 。
    ( 2 ) 身 体 权 。 身 体 权 是 自 然 人 以 保 护 其 身 体 的 器 官 和 组 织 系 统 完 整 性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 3 ) 健 康 权 。 是 自 然 人 以 保 护 其 身 体 的 完 整 的 生 理 机 能 和 保 持 良 好 的 心 理 状 态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 4 ) 劳 动 能 力 权 。 是 自 然 人 以 其 脑 力 、 体 力 功 能 利 益 为 内 容 的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
    二 、 精 神 性 人 格 权 , 主 要 有 如 下 几 种 :
    ( 一 ) 标 表 型 精 神 人 格 权 :
    ( 1 ) 姓 名 权 。 是 指 自 然 人 依 法 具 有 姓 名 设 定 权 、 姓 名 使 用 权 和 姓 名 变 更 权 的 人 格 权 。
    ( 2 ) 肖 像 权 。 是 自 然 人 享 有 的 以 其 肖 像 所 体 现 的 利 益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具 体 包 括 肖 像 制 作 权 和 肖 像 使 用 权 。
    ( 3 ) 名 称 权 。 是 指 法 人 、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合 伙 人 等 依 法 享 有 的 决 定 、 使 用 、 改 变 转 让 自 己 的 名 称 , 并 排 除 他 人 干 涉 、 冒 用 、 盗 用 的 权 利 。
    ( 二 ) 自 由 型 精 神 人 格 权 , 主 要 有 :
    ( 1 ) 身 体 自 由 权 。 是 自 然 人 以 身 体 的 动 静 举 止 不 受 非 法 干 预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 2 ) 内 心 自 由 权 。 是 自 然 人 以 自 己 的 意 思 决 定 的 独 立 和 不 受 非 法 干 预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如 人 们 有 独 立 决 定 自 己 信 仰 宗 教 或 者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自 由 , 是 人 格 权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 三 ) 尊 严 型 精 神 人 格 权 , 主 要 有 :
    ( 1 ) 名 誉 权 。 名 誉 权 是 民 事 主 体 享 有 的 对 其 品 德 、 声 望 、 才 能 、 信 用 、 作 风 等 所 体 现 出 的 社 会 价 值 要 求 给 予 公 正 社 会 评 价 的 人 格 权 。 以 侮 辱 、 诽 谤 等 方 式 损 害 公 民 或 者 法 人 名 誉 的 构 成 对 他 人 名 誉 权 的 侵 害 , 要 负 法 律 责 任 。
    ( 2 ) 隐 私 权 。 是 自 然 人 享 有 的 以 住 宅 和 个 人 生 活 不 受 侵 扰 , 与 社 会 无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个 人 事 务 不 被 不 当 披 露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 3 ) 贞 操 权 。 是 严 格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不 淫 乱 、 不 邪 淫 的 人 格 权 。
    ( 4 ) 精 神 纯 正 权 。 是 在 善 良 操 行 和 作 风 的 养 成 中 不 受 不 正 当 教 唆 和 干 扰 的 人 格 权 。
    ( 5 ) 信 用 权 。 是 指 直 接 支 配 自 己 的 信 誉 并 受 其 利 益 的 人 格 权 。 ( 参 见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编 《 民 法 学 教 程 》 )

82 . 问 : 公 民 有 哪 些 经 济 权 利 和 文 化 教 育 的 权 利 ?
    答 :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劳 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劳 动 者 有 休 息 的 权 利 ; 公 民 在 年 老 、 疾 病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时 候 有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取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等 。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有 从 事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

83 . 问 : 什 么 是 法 律 ?
    答 :
法 律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 并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普 遍 的 行 为 规 范 。
    法 律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广 义 的 法 律 是 专 指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 包 括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在 内 的 一 切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总 和 ; 狭 义 的 法 律 是 指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根 据 宪 法 原 则 制 定 的 调 整 社 会 生 活 某 一 方 面 关 系 并 不 得 与 宪 法 相 抵 触 的 基 本 法 或 者 部 门 法 , 如 : 《 民 法 》 、 《 刑 法 》 、 《 诉 讼 法 》 、 《 教 育 法 》 、 《 银 行 法 》 等 。
    《 宪 法 》 第 62 条 规 定 :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修 改 宪 法 ;
    ( 二 ) 监 督 宪 法 的 实 施 ;
    ( 三 ) 制 定 和 修 改 刑 事 、 民 事 、 国 家 机 构 的 和 其 他 的 基 本 法 律 ; ”
    《 宪 法 》 第 67 条 规 定 :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解 释 宪 法 , 监 督 宪 法 的 实 施 ;
    ( 二 ) 制 定 和 修 改 除 应 当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
    ( 三 )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对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进 行 部 分 补 充 和 修 改 , 但 是 不 得 同 该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相 抵 触 ;
    ( 四 ) 解 释 法 律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10 — 11 页 )

84 . 问 : 什 么 是 行 政 法 规 ?
    答 :
《 宪 法 》 第 89 条 规 定 : “ 国 务 院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 规 定 行 政 措 施 ,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 发 布 决 定 和 命 令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14 页 )
    由 此 可 见 , 行 政 法 规 是 指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国 务 院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制 定 的 调 整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的 , 并 不 得 与 宪 法 、 法 律 相 抵 触 的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 如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 《 国 务 院 关 于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 等 。

85 . 问 : 什 么 是 部 门 规 章 ?
    答 :
宪 法 第 90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各 部 、 各 委 员 会 根 据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 决 定 、 命 令 , 在 本 部 门 的 权 限 内 , 发 布 命 令 、 指 示 和 规 章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15 页 )
    部 门 规 章 是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 各 委 员 会 、 审 计 署 等 根 据 宪 法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国 务 院 的 决 定 , 在 本 部 门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制 定 和 发 布 的 调 整 本 部 门 范 围 内 的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的 、 并 不 得 与 宪 法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主 要 形 式 是 命 令 、 指 示 、 规 章 等 。 如 国 家 科 委 制 定 的 《 科 学 技 术 保 密 规 定 》 , 劳 动 部 发 布 的 《 技 工 学 校 招 生 规 定 》 等 , 都 属 部 门 规 章 。

86 . 问 : 什 么 是 地 方 性 法 规 ?
    答 :
《 宪 法 》 第 100 条 规 定 : “ 省 、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们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 在 不 同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17 页 )
    地 方 性 法 规 是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以 及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 根 据 宪 法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的 、 并 不 得 与 宪 法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并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案 。
    《 宪 法 》 第 116 条 规 定 :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权 依 照 当 地 民 族 的 政 治 、 经 济 和 文 化 的 特 点 , 制 定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自 治 区 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自 治 州 、 自 治 县 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报 省 或 者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

87 . 问 : 地 方 地 级 市 、 行 署 、 县 级 市 、 县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权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吗 ?
    答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 第 7 条 规 定 :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实 际 需 要 , 在 不 同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制 定 和 颁 布 地 方 性 法 规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国 务 院 备 案 。 ”
    “ 省 、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本 市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实 际 需 要 , 在 不 同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省 、 自 治 区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 报 省 、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施 行 , 并 由 省 、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和 国 务 院 备 案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42 页 )
    第 38 条 规 定 :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实 际 需 要 , 在 不 同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制 定 和 颁 布 地 方 性 法 规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国 务 院 备 案 。 ”
    “ 省 、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根 据 本 市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实 际 需 要 , 在 不 同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省 、 自 治 区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 报 省 、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施 行 , 并 由 省 、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和 国 务 院 备 案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47 — 48 页 )
    第 51 条 规 定 :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以 及 省 、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 还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 规 章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50 页 )
    根 据 上 述 法 律 规 定 , 法 律 只 授 予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以 及 省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 及 相 应 的 人 民 政 府 , 在 不 同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享 有 立 法 权 , 除 此 以 外 , 地 级 市 、 行 署 、 县 级 市 、 县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 不 包 括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 , 有 权 “ 执 行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以 及 上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 规 定 行 政 措 施 , 发 布 决 定 和 命 令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50 页 ) 无 权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

88 . 问 : 什 么 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
    答 :
我 国 对 香 港 、 澳 门 和 台 湾 实 行 “ 一 国 两 制 ” 的 政 策 , 在 上 述 地 区 回 归 后 设 立 特 别 行 政 区 。 特 别 行 政 区 有 权 制 定 法 律 ,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案 。

89 . 问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适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
    答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是 在 废 除 旧 法 统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新 型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 它 代 表 了 工 人 阶 级 和 全 体 劳 动 人 民 的 根 本 意 志 和 利 益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适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 1 )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一 切 案 件 , 只 能 根 据 客 观 事 实 , 不 能 以 主 观 臆 断 为 根 据 ; 只 能 以 国 家 法 律 为 标 准 、 为 尺 度 。 决 不 允 许 另 立 标 准 。
      ( 2 )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在 我 国 , 法 律 对 于 全 体 公 民 都 是 统 一 适 用 的 ; 任 何 公 民 , 不 分 民 族 、 性 别 、 职 业 、 年 龄 、 文 化 程 度 、 宗 教 信 仰 、 教 育 程 度 、 财 产 状 况 和 居 住 期 限 的 不 同 , 都 依 法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 依 法 承 担 平 等 的 义 务 。 在 法 律 面 前 不 得 有 凌 架 于 法 律 之 上 的 特 权 存 在 。
      ( 3 )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 司 法 机 关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有 两 层 含 义 : 一 是 法 律 规 定 , 国 家 的 司 法 权 只 能 由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统 一 行 使 , 其 他 任 何 机 关 、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无 权 行 使 ; 二 是 法 律 规 定 司 法 机 关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时 , 不 受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 这 对 于 发 挥 司 法 机 关 的 职 能 , 维 护 法 制 的 统 一 ,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防 止 特 权 现 象 ,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 4 ) 实 事 求 是 、 有 错 必 纠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 为 人 民 的 利 益 坚 持 对 的 , 为 人 民 的 利 益 改 正 错 的 ,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适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

90 . 问 :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什 么 ?
    答 :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是 指 社 会 主 义 的 法 律 制 度 , 包 括 法 的 制 定 、 法 的 执 行 、 法 的 遵 守 、 法 律 监 督 等 全 部 内 容 。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 1 ) 有 法 可 依 。 就 是 要 求 有 完 备 的 法 律 可 供 遵 循 , 这 是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首 要 前 提 和 保 证 。
      ( 2 ) 有 法 必 依 。 有 法 不 依 , 等 于 无 法 。 要 求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 全 体 公 民 提 高 法 律 意 识 , 自 觉 遵 守 法 律 , 这 是 健 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关 键 。
    ( 3 ) 执 法 必 严 。 它 要 求 执 法 机 关 、 执 法 人 员 要 不 折 不 扣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工 作 程 序 办 事 , 执 行 法 律 必 须 严 格 、 严 肃 、 严 明 。
    ( 4 ) 违 法 必 究 。 这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存 在 和 巩 固 的 一 个 必 要 条 件 。 对 一 切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都 要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并 予 以 制 裁 ; 保 障 一 切 无 罪 的 人 不 受 追 究 ; 任 何 人 不 得 凌 驾 于 法 律 之 上 , 不 得 享 受 法 律 规 定 以 外 的 特 权 ; 更 不 允 许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逃 避 责 任 , 逍 遥 法 外 。

91 . 问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什 么 ?
    答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确 认 和 保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经 济 制 度 、 政 治 制 度 和 民 主 制 度 。
    法 律 规 定 我 国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法 律 确 认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 以 法 律 形 式 保 障 人 民 享 有 管 理 国 家 的 民 主 权 利 。 保 障 人 民 有 广 泛 的 民 主 和 自 由 。 保 卫 国 家 的 安 全 不 受 侵 犯 , 打 击 敌 对 分 子 的 破 坏 和 颠 覆 活 动 。 保 护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制 度 和 民 主 制 度 。

92 . 问 : 法 律 与 宗 教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
    答 :
宗 教 是 一 部 分 人 的 精 神 需 要 , 是 一 种 社 会 文 化 现 象 , 真 正 的 宗 教 都 是 劝 人 向 善 的 , 从 历 史 上 看 , 流 传 在 东 方 的 宗 教 主 要 是 道 德 宗 教 。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 宗 教 也 是 社 会 的 一 种 控 制 系 统 , 是 一 种 稳 定 社 会 的 力 量 。 在 历 史 上 , 宗 教 曾 对 原 始 社 会 的 习 惯 ( 如 崇 拜 与 禁 忌 等 ) 产 生 过 巨 大 影 响 。 进 入 阶 级 社 会 以 后 , 原 始 社 会 的 习 惯 逐 步 上 升 为 奴 隶 社 会 的 法 。 因 此 , 宗 教 曾 经 对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有 过 重 大 影 响 。 在 古 巴 比 伦 和 古 印 度 , 立 法 的 指 导 思 想 往 往 表 现 为 宗 教 观 念 。 也 有 甚 至 把 法 律 与 宗 教 的 教 规 、 戒 律 等 融 和 在 一 起 的 现 象 , 如 《 古 兰 经 》 既 是 伊 斯 兰 教 的 经 典 , 又 曾 是 伊 斯 兰 教 国 家 的 法 典 。 欧 洲 中 世 纪 时 , 宗 教 渗 透 到 社 会 生 活 的 一 切 方 面 , 教 会 法 实 质 上 成 了 一 些 封 建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 在 当 前 一 些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中 , 宗 教 对 其 法 律 仍 然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宗 教 的 观 念 在 法 律 中 仍 然 有 所 表 现 。
      法 律 与 宗 教 也 有 区 别 :
    一 、 二 者 的 作 用 不 同 。 法 着 重 于 支 配 和 约 束 人 们 外 在 行 为 ; 宗 教 则 侧 重 支 配 和 约 束 人 们 的 内 心 观 念 。
    二 、 适 用 的 范 围 不 同 。 法 规 定 了 世 俗 社 会 公 民 与 公 民 、 公 民 与 国 家 、 公 民 与 社 会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宗 教 则 规 定 了 教 徒 对 教 主 、 经 典 和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虔 诚 信 仰 、 崇 拜 皈 依 和 供 养 的 关 系 。
    三 、 实 施 的 方 法 不 同 。 法 是 以 国 家 的 强 制 力 为 后 盾 保 证 实 施 的 普 遍 的 行 为 规 范 ; 宗 教 则 是 依 靠 信 教 群 众 对 宗 教 的 崇 拜 、 信 仰 和 全 身 心 的 皈 依 来 自 觉 贯 彻 执 行 其 教 理 、 教 义 和 教 规 的 。
        在 社 会 主 义 时 期 , 宗 教 具 有 长 期 性 、 群 众 性 、 民 族 性 、 国 际 性 和 复 杂 性 的 特 点 , 国 家 实 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和 政 教 分 离 的 原 则 。 遵 照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原 则 ,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 不 管 信 仰 宗 教 还 是 不 信 仰 宗 教 、 信 这 种 教 和 信 那 种 教 的 公 民 ,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不 得 因 信 仰 宗 教 或 不 信 仰 宗 教 受 到 歧 视 。 经 过 4 7 年 的 实 践 证 明 , 我 国 法 律 保 护 了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同 时 宗 教 团 体 和 组 织 积 极 引 导 信 教 群 众 和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爱 国 爱 教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 法 规 , 坚 持 与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相 适 应 , 为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加 强 民 族 团 结 ,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 促 进 世 界 和 平 , 推 动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两 个 文 明 建 设 起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