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魂摆渡3第二季插曲: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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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07-26-2007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淮价服〔2007〕17号
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7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元的按25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并统一以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过渡时间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
计量单位
补助标准(元)
备     注
商业营业用房
平方米
10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
平方米
20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平方米
6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
平方米
12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奖励标准:
奖励按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五、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六、花草、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七、拆迁管理费、拆迁实施劳务费、评估费收取:
(一)拆迁管理费,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2]130号)精神执行。
(二)拆迁实施劳务费的收取,按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三)房屋拆迁评估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淮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价服[2003]220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30号)及《关于调整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203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物价局       淮安市建设局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表一:
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
序号
名  称  类  别  等  级
计量
单位
计量
单价
(元)
备    注




1
线条类
石  膏
m
3
含装饰型块
木线条
m
3
含油漆
2
塑料板类
PVC吊顶

20
含扣板、灯光板、骨架等。
石膏板类
吊  顶

20
3
灯  类
吊灯

10
拆装费
吸顶灯

5
筒灯、射灯

2
4
胶合板

10
5
玻璃板类
普  通

20
含扣板、灯、骨架、油漆等。
雕  花

50
6
扣板类
扣板吊顶

15




7
喷涂漆类
涂  料

2
油  漆

4
喷  塑

4
水泥漆

4
8
墙纸墙布类
墙纸、墙布

6
墙面软包

8
含底层处理,中间有充填物,外有装饰面料,工艺精细。
9
胶合板类
混  水(含清水柳胺板)

15
含楞木、压条、踢脚板线条、油漆;高度限高1米,对高度超过1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清  水

30
10
宝 丽 板

5
11
瓷 砖 类

10
含水泥等


12

纱  门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
铁质纱。
防盗门
简易

80
中档

120
品牌高档

200
地弹门
100系列全玻(铜包饰)

200
平开门
100系列全玻

150
卷帘门

60


13

纱  窗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
铁质纱。
14
防盗网类
铝合金

15
钢  质

20
含油漆
扶手栏杆
15
不锈钢扶手、栏杆
m
60


16
室外水泥地坪

15
含垫层
17
室外砖地坪

10
18
塑料地板

15
19
水磨石地面

25
铜嵌条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07、油漆地面、塑料压花地砖等

5
20
地砖类
马赛克

10
含水泥、砂等;碎片拼成的按正常标准的1/3补偿。
同质砖

20
釉面砖

20
21
石材类
大理石

30
花岗岩

40
22
木地板类
低档

50
拼木、杂木、杉木、水曲柳、柞木等,含楞木、油漆等。
中档

80
桦木、榉木等,含楞木、油漆等。
高档

100
山毛榉、进口木材、竹地板等,含楞木、油漆等。
简易拼木地板

20
底层地面未作充分处理,无地笼等;或材质较差;或二次使用;或工艺不规范。
复合地板

25
胶合地板

6
指用三合板、柳胺板、宝丽板等各类胶合板材铺设的地板。



23
围  墙
12砖墙

20
整砖墙、连墙基。
18砖墙或空斗墙

30
24砖墙

40
乱砖墙或干码墙

10
24
石  驳

40
25
琉璃瓦

30
只限门头及屋面
26
阁  楼

80
正规木楞、阁板、栏杆、楼梯、檐口高度1.5m以上
50
砼楞、铁楞、水泥阁、较差阁板、檐口高度1.5m以下
27
禽  舍

10
28
水  井

200
29
粪  坑

60
砼或砖砌,直径3米以上。
30
猪  舍

30
建筑占地面积
31
粪  缸

30
32
花  池

20
指位于院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33
鱼  池
m3
25
指位于院内或室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34
假  层

80
指檐口高度1.1米以上的部分,1.1以下的部分减半补偿。
35
柴  灶
单  眼

80
含瓷砖贴面
双  眼

140
三  眼

200
砼灶台

70
36
窗式、壁挂式空调

80
拆装费
37
立柜式空调

120
拆装费
38
热水器

80
拆装费
39
太阳能热水器

50
拆装费
40
换气扇

10
拆装费
41
吊  扇

10
拆装费
42
脱排油烟机

30
拆装费
43
面  池

60
釉面白瓷
44
浴  缸

150
45
座便器

100
46
管道煤气

2200
拆迁时有户头,拆迁后原有管道煤气拆除。
47
有线电视移装

50
需过渡的,按两次发放。
48
电话移机

208
49
宽带网
端口
按有关规定办理
50
水  表

280
51
电表
单相电(民用)
户头
270
拆迁时在供电部门有户头(无户头的不予补偿)。如遇供电收费政策调整则同步调整。
三相电(民用)
户头
900
其他三相电
户头
按拆迁时供电部门有关政策执行,按户头进行补偿。
52
雨  棚

15
53
壁  橱

45
54
吊  柜

35
55
灯  箱
一  般

100
56
高  档

150
57
喷绘广告牌单面

60
58
喷绘广告牌双面

80
59
霓虹灯广告牌

150
以霓虹灯灯组面积计算
备注:1、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内已描述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费的项目除外);
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拆迁时不再另行补偿;
4、违章建筑的装修、装潢不予补偿;
5、本表未列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附表二:
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标准
名    称
树 木 胸 围(厘米)      元/棵
9.0以下
9.0-20
20-30
30-45
45-65
65以上
杨、柳、梧桐、楝、杨刺槐、泡桐、榆树、水杉等
1.00
3.00
10.00
16.00
20.00
30.00
椿、桑、榉、樟、楠、柏、广玉兰、黄杨等
2.0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梨、苹果、柿、枇杷、枣、山楂、橙、桔、桃、李、杏、石榴、无花果等
3.00
6.00
25.00
40.00
65.00
95.00
树    种
树 木 高 度(厘米)    元/㎡
60以上
60-100
100-150
150以上
槿树、冬青、女贞、小叶黄杨、紫穗槐、蚕桑、腊条、杞柳等
1.00
2.50
5.00
10.00
枸  树
1.00
3.00
8.00
15.00
葡  萄
生  长  期     元/棵
3年以下
3年以上
10.00
20.00
注:
1、
树木胸围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2、
以上各类补偿只针对地栽的树木、苗木、花草等进行补偿,在阳台、屋顶、花盆中栽种的非地栽植物由被拆迁人自行移植或处置,一律不予补偿;
3、
葱兰等花草、绿蓠及各类苗木按平方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10元;
4、
花草树木的种植密度以园林技术规范为准,密度超过技术规范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5、
古树名木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6、
本表未列项的,参照相应品种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