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住宅:辽宁通报营口东华集团30亿元特大非法集资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07:07:3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7:10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 30多亿元的背后,是养殖蚂蚁的骗局。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公布了去年发生在营口的东华集团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报案者36700余人
2002年5月开始,营口东华公司面向社会大量发展蚂蚁养殖户,通过委托代养等手段共非法集资30多亿元。
去年6月1日,省公安厅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成立专案组,对此案立案侦查。
截至目前,警方已接待报案投资者36700余人,形成案卷11000余册,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17名。
由于该集团属于家族式企业,裙带关系复杂,没有形成正规的财务制度,对警方追赃造成极大困难,3月6日,闫丰副省长主持召开会议,确定由公安厅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开展追缴工作。
随后,省公安厅抽调抚顺、丹东、营口、阜新、辽阳市局24名专门警力全面展开追缴工作,现已追回涉案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查封冻结资产除外)。
媒体披露东华骗术
据《法制早报》报道,汪振东通过赞助球队、冠名晚会和比赛等方式,使其有机会“与中央级领导合影”。
东华集团号称拥有六大产业:养殖、酒业、饮料业、电缆、丝业纺织、酒店业,在一些宣传中,还声称有房地产业。而在《法制早报》记者的调查中,该集团只是一个“皮包公司”。
东华公司的酒厂、饮料厂和电缆都位于宣传中的“工业园”大本营,但在工业园,一座办公楼已经竣工,但明显没有使用;院落里整齐停放着一些运输车和工业用车,看样子停在那里已经好长时间了。
东华集团号称在营口鲅鱼圈建有“五星级”的东华大酒店,而辽宁省旅游局工作人员表示,营口根本没有五星级酒店,在省级评估的四星级酒店里,没有“东华大酒店”的名字。
36岁的李雪冬是锦州沟帮子的农民。他在2004年6月份看到了东华集团在锦州的宣传:投资10000元买两箱蚂蚁代养,一年后变成14000元。
李雪冬并不相信天上能掉馅饼,但当他看到东华集团及其董事长汪振东在媒体上铺天盖地的形象宣传之后,他相信了。他先后投资3万、2万、5万。
然而,只有其第一批投入的3万返还了四次,其余的,一分没返。
仅在锦州,像李雪冬这样的投资者就有近2000户,涉及资金一个亿左右。
“汪振东自己说一共有11万8000份合同,我们统计着也差不多这个数,可是牵涉的家庭远不止11万8000户!”50多岁的抚顺投资者董炳友说,好多都是亲戚朋友联合起来买的,超过70%都是家庭的全部资产。相当一部分人都是卖房子筹来的款,“看病钱、养老钱、孩子上学钱,全砸里头了。”
四起非法集资立案案件

 
警方新发现的案件线索24起,包括抚顺、本溪、营口、丹东、朝阳、阜新、辽阳、盘锦等地均有发生。
这些非法集资公司的数额已有相当规模。如营口盖州市红树莓公司已集资3500万元,通辽蒙利吉乳业公司在辽阳地区集资达3000余万元,吉林吉辉大豆科技公司在营口集资达2000多万元,昌图甜菊糖业公司在阜新已集资120万元。
用獭兔吸存3.5亿多
晨报讯 省公安厅昨日还公布了去年发生在朝阳宝琪养殖有限公司的特大集资诈骗案。
从2003年5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赵振海、赵振水二人擅自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放养或代养獭兔的形式,在朝阳、营口、盘锦等地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达3.5亿多元,涉及投资者6441人。
经统计,犯罪嫌疑人欠投资者本金达1.4亿元,许多人因此倾家荡产。
今年2月28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赵振海、赵振水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全部案卷已移送省高法复核。
防范非法集资·趋势
非法集资出现"变种"
晨报讯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已有4起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涉案金额近9000万元。
辽宁省公安厅昨日表示,这一数字正呈上升趋势。
同时,警方还握有24起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线索。
警方表示,当前我省非法集资活动在形式、手段和经营周期上都出现了新变化,警方将再次向非法集资活动宣战!
旅游门票也成非法集资手段
警方表示,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公安经侦部门破获案件60余起,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100余名,为群众直接挽回经济损失近10亿元。
今年以来,特别是近期,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我省再度活跃,各地新立案及新的案件线索大幅增加。同时,根据警方打击力度的加大和群众的防范意识增强,非法集资活动也在产生新的欺骗手法。
经过警方分析研究,当前辽宁非法集资活动除了沿用虚拟骗局为载体、超高回报为诱饵、宣传造势为助力等传统手法外,还在形式、手段、经营周期上出现了新的变化。
形式上除了种植、养殖、入股分红、产品开发、认领股权证等形式外,又推出了推销、预售商品、旅游门票、民间货币借贷、向外国公司投资等新“项目”。
据警方掌握,丹东的一家公司利用销售公园门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通过承诺向外兜售门票获得提成并免费十年进入该公园游玩,吸引市民将资金投入到大量购买公园门票上来非法聚敛资金。
非法集资与非法传销出现融合
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张伟平表示,目前我省出现了非法集资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相融合,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推销员”,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的特点,已经越来越像非法传销活动,这对“孪生兄弟”的融合以及巨大的获利空间进一步刺激了犯罪的疯狂性。
据介绍,非法集资活动往往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网点、居民小区出租房,活动更加隐蔽;在交款方式上,多为异地交款,异地银行卡存取、邮政储蓄存款、电子银行转账等,使大量资金流动难以发现,也给案发后的警方侦查和挽回损失造成困难。
想骗人的也被骗了
“目前一些人明知是非法集资,但想到非法集资者初期要让一些人得到好处才能骗更多钱,所以短期不可能败露。”张伟平说,“这些人便幻想通过先期投入骗别人,短期挣钱后迅速撤资,事实证明想骗人的也被人骗了。”
他解释说,这源于非法集资活动近期在经营周期上发生的变化,集资者大多缩短了合同兑现时间,基本都规定在半年之内。
“以往因为合同周期时间过长,易生变数,投资者不放心,短时间见效益,更适合投机心理。”张伟平说。
警方表示,事实上经营周期缩短,意味着“崩盘”的时间会更快到来,风险更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警方表示,对于非法集资,仅靠打击是打不过来的,主要还是要强化市民的防范意识。
公安机关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综合防控体系,同时加大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举报电话:024-86991162、86991161
防范非法集资·专访
少数名人增加非法集资欺骗性
专访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张伟平
在省公安厅的新闻发布会结束后,本报就我省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专访了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张伟平。
华商晨报:非法集资活动动辄骗取几万人的钱财,它凭什么有这么大魔力?
张伟平(以下简称张):涉嫌犯罪的企业、公司,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使他们从事的非法经营和经济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另外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率”定得很高,而且获利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
华商晨报:非法集资的猖獗与我省的社会发展进程有关联吗?
张: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群众收入增加,另一方面辽宁部分企业在转制、重组过程中,给部分职工发放了数额不小的补偿金或买断工龄款,使社会上闲散资金大量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道较少,大量资金滞留在群众手中,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
华商晨报:非法集资往往与所谓名人相关联,您如何看待这样的问题?
张:这加大了非法集资的欺骗性。一些非法集资公司请来领导、名人剪彩,参加活动,让人误以为是代表政府行为。另一方面,个别领导、名人与非法集资公司相关联、收受好处,也滋生了腐败,毒化了社会环境。
华商晨报:受骗者存在怎样的心态?
张:一类是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容易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蛊惑,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结果自己也上了当。
华商晨报: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张:突出特点是涉及面广、经济损失惨重、极易造成经济风险,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活动使大量银行存款和社会闲散资金流失,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会形成局部的金融风险,直接影响经济建设正常进行。另外,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致使群众血汗钱付诸东流。同时也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本版稿件均由本报记者冯勇采写
防范非法集资·提示
万变不离“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但根本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许诺的“投资回报”越高,兑付的比率就越低,投资风险也越高。同时非法集资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通过媒体广告强化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明里暗里进行集资。
一旦出现集资被骗,投资者应冷静面对,要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以上访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防范非法集资·提醒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张伟平表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
公安机关破案后,只能就剩余的资产在投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
实际上,非法集资仅是通俗叫法,在刑法中分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项罪名。
前者指完全出于个人占有为目的诈骗钱财,最高量刑是死刑;后者指公司企业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但不通过银行、金融部门贷款,而通过许诺高额回报等手段私自从社会募集钱财用于企业发展的行为,最高量刑是十年。
目前,因为量刑较轻,非法集资者为减轻罪责往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幌子,将募集到的资金迅速转移或挥霍造成警方追赃率往往不高,一般只有百分之十几,导致实际上返还的被骗资金比例很低,部分群众遭受的损失不可能全部追回,只能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