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aderAPP:为索取“虚假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 后又让其借入现款偿还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7:43:21

——主要是看债务性质及行为人取得财款是否具有当场性


 案情:2004年底,犯罪嫌疑人赵某通过杨某认识了被害人陈某。赵某、杨某谎称能够帮助陈某在省里办理煤矿的整合手续,与陈某签订了代为办理煤矿开采许可证合同(截止到案发,开采许可证仍没有办好)。2006年8月16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赵某、封某与丁某(在逃)到陈某家中,向陈索要办理煤矿开采证劳务费。因要钱未果,犯罪嫌疑人杨某、赵某、封某、丁某等人遂将陈某强行带至本市某宾馆房间内,逼迫陈某交付劳务费,次日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封某、丁某将被害人从宾馆又带至A地,让其想办法借款付钱。陈某没有办法只得和犯罪嫌疑人一起到其姐家借得现金27500元,偿还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取得现金后将陈某送回家中,从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强带走到此时已有27小时。

  分歧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杨某、丁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采用禁闭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长达27小时,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非法拘禁罪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9日起实行 法释【2000】19号)的规定,即“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所签的代办煤矿开采许可证合同存在欺骗行为,犯罪嫌疑人并无履行所签合同的能力,犯罪嫌疑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给与其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非法拘禁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向犯罪嫌疑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限制被害人自由的手段,强行当场夺取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本人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该规定中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索要的“债务”并不相同。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声称是索要劳务费,但这种劳务费是被害人在行为人欺诈之下所作出的违背真实意思的“虚假债务”,其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借口。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是基于债务人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虽然这种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其并不违背债务人的意思,属于民法理论中的“自然债务”。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存在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但是被害人交付犯罪嫌疑人财产既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也不是“自愿”交付。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行为。如同“敲竹杠”一样,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典型特征是“采用威胁或要挟手法强行索要”,且这种索要对被害人来说时限相对缓和,使被害人有回旋的余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取得财物前完全控制了陈某的人身自由,使其不敢,也无法抗拒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要求,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当场被迫交出财物,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作为犯罪嫌疑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虽然被告声称是索要劳务费,但这种劳务费是根本不存在的,只不过是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借口;客观上通过对被害人的长时间非法拘禁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身体上受到强制,由此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犯罪嫌疑人从开始索要“债务”到获得财物,其间虽然历时长达一日之多,而且非法拘禁也不在同意场所,但从整体上来看,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应当认定是当场取得财物。虽然犯罪嫌疑人取得的现金是被害人借的,但一方面金钱作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另一方面,被害人仍然要偿还所借的这笔款项,因此仍应认定犯罪嫌疑人获取的是被害人个人的财产。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犯罪嫌疑人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非法限制陈某的人身自由长达27小时之久,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但其作为手段行为被目的行为所吸收,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宜再作法律上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