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励志短片:浅谈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15:25:21
                       浅谈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栖霞分局刑警大队   徐晓2009年1月8日凌晨,栖霞分局在市局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出动200余名警力,在马群花岗村成功抓获张某、罗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酒的犯罪嫌疑人100余名。在该村的17个制售假酒窝点内,当场查获用低档白酒勾兑而成的洋河系列、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及一批酒瓶盖、伪劣商标、封口机、打码机等制假工具。经查,2008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罗某等湖北省孝昌县人主要以家庭为单位,手工操作、作坊式经营,采用洋河普曲、一星金六福等低档白酒以次充好,制售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非法制售假酒价值达100余万元,销往本市及镇江、连云港等地。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罗某等人行为的定性,栖霞分局办案部门民警存在下列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罗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罗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发生认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分歧。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交叉竞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也可能不是伪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则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竞合的情况。有人认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交叉竞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实际上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必然是伪劣商品。因为"伪劣商品"不能仅从通俗角度来理解,它是有特定含义的。根据现行刑法,伪劣商品除了包括特指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8种商品外,也指其他的伪劣产品。根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这里所谓的伪劣产品,表现为四种形式:(1)掺杂、掺假的产品。即指在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或者假成分的产品。如加盐的味精、掺沙子的棉花、兑水的酱油等。(2)以假充真的产品。即以他种产品冒充的此种产品。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来水冒充矿泉水,即属于此种情形。(3)以次充好的产品。即以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冒充好的、优质的产品。而此种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必须是劣质产品,即达不到一般合格产品的基本要求。如果是以一般的合格产品冒充优质产品,则不属于以次充好。(4)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综上所述,伪劣产品包括假产品和劣质产品两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商品。因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即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罗某等人以洋河普曲(每瓶售价6元)、一星金六福(每瓶售价16元)勾兑贴上洋河蓝色经典系列、五粮液的商标,冒充名酒出售牟利。这种普通白酒虽然在质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将其归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而成为假产品,也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标准而成为劣质产品,充其量只是一般的普通产品。因此这种行为是不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来论处的,而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