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aplc.co.uk:深挖细查70多万虚抵税款如数“抢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2:38:36

2006年的最后一天,贵州省织金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办案人员终于松了口气,因为他们查办的通源贸易公司偷税大案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共计748743.20元,终于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追缴入库,使织金县首例购买虚假运输发票虚抵增值税款大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信息比对,发现6份虚假发票

  2006年5月,织金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日常接收“四小票”稽核比对异常信息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内的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2005年12月接受的6份承运人为“六盘水市恒远运输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发票异常,该发票代开单位为六枝特区地税局,比对结果为缺联。

  发现这一情况后,织金县国税局稽查局及时向六枝特区地税局发出协查函。协查回函内容证实,六枝特区地税局无此号码段的发票。这就引起了织金县国税局稽查局的警觉,于是又派出稽查人员到六枝特区地税局进行实地了解,进一步证实了这6份发票为伪造发票。

  顺藤摸瓜,再挖出10份假发票

  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按程序将该案转入专案检查,并及时向织金县国税局领导汇报。织金县国税局领导认为,这不仅仅是简单的接受虚开货运发票个案,在其背后可能还隐藏着一个违法网络。为了不贻误战机,织金县国税局及时向公安机关协调并通报情况,同时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对通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公安机关根据织金县国税局提供的案情,决定提前介入此案,与税务机关联合成立了税警专案组,正式开展了对通源公司利用虚假发票申报抵扣税款案件的侦查。

  侦查一开始,稽查局办案人员首先打电话给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茂元(其长期居住贵阳),称有项调查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要求其马上回到织金县。喻茂元刚到稽查局,织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随即到场,联合办案组对其进行突击询问。在强大的政策攻势和耐心的说服教育下,喻茂元终于承认了通源公司这6份发票是从中间人张某处买来的,并提供了张某的相关情况。

  获得案件线索后,办案组立即对张某进行了传唤,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张某对倒卖开具运输发票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且还供认他给通源公司的虚假发票除了上述6份,另外还有10份。

  为进一步查清通源公司取得运输发票抵扣税款问题,稽查局于2006年6月1日还依法调取该公司2004、2005年度的全部账簿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对法定代表人喻茂元、会计喻懋林进行询问,并通过外调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对后来张某供认的10份运输发票向代开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证实,通源公司取得虚假运输发票共计16份,与张某供认情况相符。

  疯狂虚开,虚抵税款近50万元

  通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主要是通过从张某处获取虚假运输发票,然后利用获取的虚假运输发票申报虚抵税款。

  经税务机关查证,通源公司2005年12月、2006年1月~3月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16份货物运输发票,发票金额共计6825504.00元,发票上注明的代开票税务机关从未开具过上述发票,该公司没有与发票上注明的承运部门、发货人发生经济业务关系,其运输发票属虚假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477785.28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通源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477785.28元不得抵扣;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由于其偷税数额已超过应纳税款10%,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措施得力,偷逃税款如数“抢回”

  该案的执行是在企业处于经营亏损、资金短缺且公司负责人有可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情形下进行的。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预先考虑到了执行入库的困难,果断采取了一整套超常规的快速反应措施:首先查询该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经查存款账户余额仅36元,立即要求公司负责人提供纳税担保。其次,为确保税款不流失,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应开发票业务进行“监管自开”,并全方位跟踪货款流向。三是在加快案件检查进度的同时,向公司负责人宣传政策并督促其先预缴查实税款,为该案应缴税款的执行入库打下基础。四是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及时向公司负责人追缴入库涉税罚款,确保案件能够完整执行。

  由于税务机关采取措施得力,该企业所偷税款477785.28元、滞纳金32065.28元、罚款238892.64元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追缴入库,使该税案圆满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