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海里有海洋生物吗:俞江:不能用“法院改革”代替“司法改革”(南方周末 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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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法院改革”代替“司法改革”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3月13日 来源: 南方周末   ■法眼

  □俞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三天前,即将离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人大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位七旬老人,见证了10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历程。
    正是10年前,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 “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此后的10年里,最高法院对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等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得到了公众认同。
    但我们不得不看清的是,十年来由最高法院主导的司法改革,其主要内容和成果,均集中在诉讼程序和法院内部管理方面。造成这一结果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这些法院内部问题,确实需要在改革之初首先予以解决;二是,最高法院所能改革的最大范围也仅限于此,若越出这一范围,已有鞭长莫及之感。
    因未开展任何司法体制方面的检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弱化为 “法院改革”。显然,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司法改革针对的是整个司法体制,涉及对司法行政、司法权等多层次和多方面的改革。正因为此,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将司法改革称为“司法体制改革”,并且将其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独立而重要的一部分。
    因此,尽管以法院主导的司法改革在近年来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并不能推导出,中国近五年来的司法改革是成功的。要评价近五年来的司法改革是否成功,其标准主要看是否实现了十六大报告提出来的司法改革目标。这一目标是:一方面,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另一方面,“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这些目标是非常明确的,它不但指出了各种司法机关的内部改革目标,也指出了司法体制的改革目标。它不但明确了司法改革应作为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明确了这项改革须由司法机构与人事、财政等机构相配合方能完成。很显然,这些目标,单单由最高法院是不可能完成的。它是一项需要在更高层的领导下、多部门相互协调才能完成的改革。
    实际上,由最高法院主导司法改革,会给一般人造成错觉,仿佛法院改革就是司法改革,法院改革的成败就是司法改革的成败。这些错觉若不能及时澄清,又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现在,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而将司法改革等同于法院改革,会使全国人民的眼睛都盯在法院身上,一旦改革遇到挫折或障碍,则会让法院承担全部责任,而这对法院来说是不公正的,也将不利于司法改革的大业。
    现在,十七大报告已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我们认为,除最高法院应制定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外,有关部门还须尽快制定司法体制改革的五年纲要,明确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参与改革的机构,以保证今后五年的司法体制改革获得成功。
http://www.infzm.com/enews/20080313/news/law/200803/t20080312_40046.htm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epaper/nfzm/content/20080313/ArticelA03003FM.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