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和妈妈的小说:不能承受的“天价”之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18:55:29

  河南平顶山的“天价过路费案”本月刚刚审结,湖南被曝出了一宗离奇的“天价羊毛衫案”:湖南农民李清因卖了几个月的“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商标假冒羊毛衫,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李清律师说,4个月来,李清只卖出400多件羊毛衫,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这两个数据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引发舆论普遍质疑和几乎一边倒的同情。然而,在天文数字背后,这一案件有着更为复杂的争议。目前,内蒙古高院已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等待李清的,又将是何种判决?

1一世难还:标4000万罚2000万

  案件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经公安机关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中旬,李清从浙江省濮院镇毛衫批发市场老板黄芦英、黄秋英处订购了一批“白坯衫”,李支付部分定金后,拿货贩卖后再还款。李随后又从周金柱处购买“鄂尔多斯”注册商标标识2.2万套,“恒源祥”注册商标标识7000套、“梦特娇”注册商标标识1000套,并在当地找到专门缝制商标的“小陆”,而周金柱贩卖的商标是从名叫“阿忠”的贩子那里买来的。案发后,李清主动供出周金柱等人,但“阿忠”、“小陆”等仍在逃。

  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4351件,吊牌价1680元的“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所有羊毛衫的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这成了法院最后判决的依据。

  今年9月2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金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随案移送的26187件假冒羊毛衫被依法予以没收。

  李清妻子李红英说:“2100多万元,我就算十辈子也还不起,只有上诉了。”另一位律师王福奎则称:“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没有使用吊牌价一说。他实际销售几个月,一共才6万元的货品,盈利才1万元。”据称,李清已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缘起“亮剑行动”

  2010年8月底,李清经营的富民市场2043号商铺开始销售“鄂尔多斯”羊毛衫,两个月后,“恒源祥”品牌也有销售。当然,这些货全是冒牌的。

  “看着别人在做,我也跟着做。”这样的说法,于李氏夫妇来说或许并不是一句托词。时至今日,富民市场入口处虽然挂着“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横幅,但市场内“问题产品”依然有售。有商贩这样认为,卖假牌子货不算什么坏事,因为这不像假药假酒假奶粉害人,而是满足顾客的一种需求,“名牌那么贵,哪是人人都穿得起的?那收入低的还是想穿啊。”

  如此看来,李清成为售假者并不意外。真正的意外,发生在当年12月15日。

  这天下午2点左右,李清去上洗手间,留下李红英独自看店,3个陌生人走进店里。“我当时以为来顾客了。”李红英回忆,3人中两人是便衣,另有1名女警是郴州本地人。

  这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队在郴州警方配合下开展的一次专项行动,当天,包括李清夫妇,一共有4个商铺的经营者被带回当地派出所“协助调查”。

  后来,李清夫妇被带到鄂尔多斯东胜区羁押,一段时间后,在店中“只是做做饭”的李红英被取保候审。李清一直待到了一审“天价罚金”诞生,且身负5年刑期。

  受害公司方表示,并不能说李清是最大的侵权者,比这严重的案子还有很多,只是没有被打出来,更多的时候公司很难应付势力强大的侵权者。

  李清侵权行为的受害者,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情不愿多谈。作为一家知名品牌,他们有着让人苦恼的悖论。

  “假货这么多,不打不行,一打多了吧,又怕把品牌打坏了,让人觉得鄂尔多斯到处都是假货。”鄂尔多斯市场监察部相关负责人说。正因为这样,该负责人表示,不便透露鄂尔多斯公司监测到的侵权案件数量,他只是说,公司每年用于打假的费用至少在千万元级别。

  今年12月中旬,李清归案一年后,案情以“天价罚金”为爆点,引发公众关注,也让他获得了不少同情,但很少有人知道,这对于鄂尔多斯公司来说,也是难得的胜利。

  “湖南这个案子,是目前最大的案子。”上述负责人表示,这并不是说李清是最大的侵权者,比这严重的案子还有很多,只是没有被打出来,更多的时候公司很难应付势力强大的侵权者。“这次如果不是公安部的‘亮剑行动’,我们也拿湖南这个案子没有办法。”

  “亮剑行动”是去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署的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的代号。行动开展后至当年11月30日,短短11天时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676起,案值8.35亿元。

  随后,“亮剑行动”转入以打击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重点。李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抓捕的。

3本案争议焦点

  如此“天价罚单”,除了让李清的妻子李红英感叹“十辈子也赔不起”之外,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争议:法院判处天价罚金的依据何在?其罪到底应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鄂尔多斯警方是否有权跨省抓捕李清?……

  焦点一:为何能动用跨省抓捕?

  在案情被报道后,“跨省追捕”这一颇有意味的4个字吸引了网友广泛关注:鄂尔多斯警方有管辖权吗?

  “根据现行刑诉法,以及相关部门的一系列解释,鄂尔多斯警方的做法是说得过去的。”李清的辩护律师之一、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南新丹律师说。

  今年8月3日,王福奎曾向主审法官递交了一份《律师意见书》,矛头直指鄂尔多斯公安局涉嫌程序违法。我国《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李清的犯罪地在郴州市北湖区,鄂尔多斯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犯罪行为发生地,也不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鄂尔多斯公安局没有立案侦查权。

  但鄂尔多斯法院判决书上对此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以由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商标权利人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就是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2010年2月21日,公安部经侦局下发了《关于下发假冒“鄂尔多斯”商标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通知》,该文件明确: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侦办涉嫌假冒鄂尔多斯集团注册的“鄂尔多斯”商标的犯罪案件。即鄂尔多斯经侦支队有权利刑事侦查权,人民检察院、法院也能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王福奎的辩护意见因此不予采纳。郴州警方相关负责人谈到“天价罚金”案件时说:“当时这案子是由鄂尔多斯经办的,我们只是配合带了一下路。”

  焦点二:适用罪名与是否立功之争

  2010年12月15日,李清到案,次日,他向警方供出了自己的上线--浙江苍南县人周金柱。根据李清提供的线索,今年1月21日,周金柱到案。后来,李清、周金柱两人供述虽在细节不尽一致,但是,一条假冒“鄂尔多斯”产品的制造链条已基本确认:

  李清先前在桐乡打工,知道那里生产假冒“鄂尔多斯”,2010年6月起,他陆续从桐乡黄芦英、黄秋英等手中进购所谓“白坯衫”,这是由江浙一带小工厂生产出来的不带任何商标的羊毛衫,每件价格25元至75元之间,他先后采购了大约2.6万件。

  这些“白坯衫”没有直接发回郴州。李清找到了比他大3岁的周金柱,请他把“白坯衫”变身名牌。

  周金柱自己并不制作商标标识,他联系了一个叫“阿忠”的安徽人,购买各种商标标识。在“阿忠”手里,一套“鄂尔多斯”商标4.5元,“恒源祥”“梦特娇”商标则是3.5元一个。周金柱将商标转手给李清时,每套相应加价,“鄂尔多斯”每套5元,“恒源祥”每套3.8元至4元,“梦特娇”固定为每套4元。在后来法院审判时,法庭认定周金柱进购的商标总数达3万套,由于每套商标包括领标、吊牌、包装袋、手提袋4件,最后,周金柱被认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12万件。

  在周金柱的联系下,一个叫陆晋飞的人,为李清将“白坯衫”缝制上了商标标识,每套1.5元。完成所有的制作工序后,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从浙江起运,运往郴州。

  在这整个链条中,最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就是李清的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定性。李清一审被判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这是“案件定性错误”,李清应当被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非专业人士看来,这两个罪名容易让人迷糊。南新丹在辩护词中也承认它们难以界定。简单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李清案”来讲,当假的商标标识被缝制在“白坯衫”上时,“假冒注册商标罪”就发生了,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发生在销售这些假货时。当这两种行为由同一行为人完成时,则应定性为前罪,因为两者之间密切相关,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必然结果。然而,“李清案”的困局在于,这一整个过程是由多个行为人参与完成的。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和销售、使用伪造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分别独立的行为,各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南新丹在辩护词中表示,在整个链条中,商标的制作、购买、销售和缝制都是在浙江完成的,李清的目的只是销售,与浙江方并无共同的非法所得。

  事实上,周金柱作为链条上的一环,罪名与李清并不相同,他最后被认定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也正是因为罪名不一,南新丹认为,李清举报周金柱存在立功行为,应当被认定。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李清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没有认定李清存在立功行为。

  焦点三:是否按吊牌价格销售?

  以销售价还是以吊牌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成了控辩焦点。依据相关法律,当已有部分假货售出时,未售出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可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关于淘宝上的假货问题,淘宝当家人马云说过一句话:“如果关掉淘宝就能没有假货,我明天就关了它。”这句话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淘宝上有假货;二、是假货找上了淘宝。正是淘宝买家的愤怒让李清最终身陷囹圄。

  李清自述,大部分假冒“鄂尔多斯”卖给了网购者,每件进价最高七八十元的衣服,他在网店上卖130元或140元。网购者发现上当后,多数会去淘宝投诉,也会在网上发帖声讨。

  “全是淘宝上有人骂招来的。”面对为何鄂尔多斯方面会注意到郴州的李清的问题时,李红英说,正是买家在网上投诉,引起了鄂尔多斯方面的注意,这才会到郴州抓人。

  对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监督部相关负责人未置可否,但他对网上假货泛滥很闹心,“要问鄂尔多斯受假货侵害的情况?你上网一搜就全知道了!”

  起诉书记载,李清总共假冒“鄂尔多斯”2.2万件,假冒“恒源祥”4633件,案发后,警方在李清店中扣押假冒“鄂尔多斯”21754件,假冒“恒源祥”4433件。也就是说,自2010年8月份以来,李清销售了446件假冒商品。这并不是一个大数字。

  但是,让李清麻烦缠身的,不是卖出的假货,而是库房里的商标。在这些由浙江方制作的吊牌上,假冒“鄂尔多斯”价格有1680元和2180元两档,分别是17403件和4351件,而标价968元的假冒“恒源祥”则有4433件,吊牌价总额达到4301.3364万元。

  这正是“天价罚金”的基础,鄂尔多斯中院以这一金额的一半判做了李清的罚金。

  究竟是以销售价还是以吊牌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这成了控辩焦点。事实上,依据相关法律,当已有部分假货售出时,未售出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可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是多少呢?李清的律师认为,即是淘宝上所示价格,而李清更为详细的销售数据都在被公安扣押的电脑主机中有留存,建议提取以做证据,而不是依据吊牌价进行金额计算。

  但在公诉方看来,这个“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存不存在的问题。公诉方认为,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理由是淘宝网记录,只能证明网店的销售价格,不能证明李清也是以同样价格销售。李红英也说,他们对网络销售一窍不通。对于实际销售价格,李红英的说法是,吊牌价1680元每件只卖50多元;吊牌价2180元每件卖150多元。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辩方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电脑主机中有销售记录,未予采信。8月3日,南新丹律师向法院提出调取新证据,即公安提取的李清的销售账本,以查清销售价,而不是以吊牌价为准。但她表示,侦查和公诉机关未查。

  李清告诉南新丹,去年12月15日公安曾扣押了其两台电脑主机和账本,里面详细记录了每件羊毛衫的实际销售价格,但南新丹发现账本和电脑没有移交给法院,李清还一口咬定,当天当场没有填写扣押清单。

  对此公诉人的回应则是“莫须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主机是让公安机关扣押的。”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认为这是本案最大的疏漏:“对实际销售的446件羊毛衫价格,应当逐一查清其平均价格才能用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电脑究竟在哪里呢?尚不得而知。

4案情最新进展

  目前,内蒙古高级法院已经撤销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对李清案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重审。李红英称,李清被羁押至今,已有一年左右,她现在最希望丈夫能尽快取保候审。重审之时,舆论聚焦之下,法律将给他何种应得之罪?疑问待解。

5“天价案”频现伤害了法律公信

  该案和河南的“天价过路费案”如出一辙。一是两案都是“天价”,“天价过路费案”涉嫌逃费368万,再审缩水至49万元;该案处罚金2151万元,再审时所处罚金肯定也会有九成以上的缩水。二是两案当事人获利金额,均和“天价”对比强烈,时军锋两兄弟获利仅20万,和偷逃的68万元差距太大;该案就更离奇了,差距竟超过2000倍。三是两案都有“扶强欺弱”的嫌疑,两名农民面对的,一个是和国有垄断企业过招,一审被判死缓;一个是和国际知名企业较量,一审被判罚金2000多万,法院做出如此雷人的判决,社会必然会往“扶强欺弱”方面想。四是两案都是明显荒唐,不得不再审,也就是说,一审判决都作废了。

  这两起“天价案”,都忽略了社会条件与具体被告的基本生存条件。相反,欧盟百亿美元“天价”处罚微软,处罚芬兰交通违章的企业家,收到足可以购买违章轿车数辆的罚单,均不违反相称性。现在社会上有人抱怨开发商违规或油企污染环境罚了数万元就算数,而对农民违规却开出“天价”罚单,从这样的抱怨可以看出,“天价罚单”伤害了法律的公信。

6声音

  “天价罚金”是“选择性执法”惹的祸

  事实上,与河南农民“天价过路费案”相类似,李清所遇上的不过是一种选择性执法,是法律不够完善与严谨情况下的,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而正是这种对垄断企业、强势集团、权力与对老百姓等普通违法主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执法行为,让我们异常悲怆与纠结: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底线的法律,何时能够“一碗水端平”?(据法制周报)

  “天价罚金”的意义在哪里?

  这些假冒名牌的造假流程已非常完整,而李清只不过是一个环节上的小角色,如果不对整个造假环节进行打击,而只拿其中某一个倒霉蛋开刀,这样的天价判决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不能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尊重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调查和审理,给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理的量刑才是,天价罚款,只是看上去很美,但却不能起到好的社会效果。 (网友王丽)

  谁叫你侵权商品姓的是“鄂尔多斯”

  从根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看,“天价罚金”几乎是灭顶之灾的打击力度,可望让假冒伪劣商品销声匿迹。然而,这次鄂尔多斯法院对售假商贩的“痛下杀手”,看上去并不像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毫不留情,更像是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对假冒“鄂尔多斯”牌羊毛衫的深恶痛绝。而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有劳鄂尔多斯警方到郴州跨省抓捕,更显得这起“犯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被侵权对象姓“鄂尔多斯”。鄂尔多斯出重拳保护“鄂尔多斯”,发威的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就有点像“鄂尔多斯”羊毛衫企业的自家保安了。 (网友知风)

7舒圣祥:“天价羊毛衫案”让法律蒙羞

  就在这几天,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刚刚从无期改判7年,违法金额从368万缩水至49万;这边,鄂尔多斯又来一个“天价羊毛衫案”,卖400件假冒羊毛衫,获利不过万元,竟然被罚2151万--这实在让人忍不住联想:要是这样来罚康菲石油,漏油问题大概早就解决了;要是这样来罚地沟油,公众大概早就不用再受地沟油之苦了;该重罚事情那么多,干嘛就重罚一个卖假羊毛衫的农民呀?

  是,售卖假货绝对有错,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法律不能选择性执法。一来,假羊毛衫不比假药假食品的危害性。二来,售卖冒牌羊毛衫,不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而应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来定罪才对啊。

  更重要的是这“天价”。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就是正品名牌羊毛衫,也极少按吊牌价格计算的,更何况法院连那些没卖出去的“未遂”存货也一并计算,实在不合常理。

  此案中一个关键因素,是鄂尔多斯中院审判。显然,鄂尔多斯司法部门千里迢迢去湖南执法,还要是维护本地名牌羊毛衫企业利益;既然是带着目的去执法,罚起来当然就要“狠一点”,但是这一狠,可不能“狠掉”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如果执法不是为了司法公正,而是为了维护地方的经济利益,说白了,就是要杀鸡给猴看,让其他那些制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的人不敢再犯。那么,法律就成了被人利用的手段,而不是惩恶扬善的初衷。

  相比两辆车两个月在一百多公里的高速路上逃费高达368万的“天价”,一个农民4个月卖400多件假冒羊毛衫销售额才6万元罚款居然高达2151万元,无疑是“天价中的天价”。显然,这是完全违背公众常识的。

  法院屡屡判决违背常识的“天价”,是以司法的名义让法律蒙羞。司法不应该是公报私仇或者杀鸡儆猴的工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滥用法律的司法判决必须受到严厉追责;否则,没有公信力的“天价”司法审判越多,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就越大。而这,显然要比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恶劣得多。

8结语

  2151万元罚款李清绝对承受不起,缺乏现实执行力的处罚意义何在?农民李清,误入歧途,触犯刑律,罪在当罚。但他仅是一个梦想挣大钱的小农民,并没有相当的个人资产,也没在经营中获得丰厚利益。法院仅从吊牌价简单乘以查获的衬衫数量,得出一个从常理与常情上均不可能的天价经营额,然后简单地取其一半金额作为罚款的最终数额,这显然是荒谬的。 频发的“天价案”在不断刺激着公众的神经之外,也让我们不得不发出疑问: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底线的法律,何时才能够真正“一碗水端平”,不“看人下菜”、不“选择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