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十七岁吉他谱g调:转载《中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3 14:33:41
《中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

               马格宁思

     二〇一一年二月七日

 

内容提要:

本文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引,以我国法律教育及就业现状为立论展开的基点,从法律职业切入,概括了法律职业人生成培养的“五重准入制度”,归纳了法律职业“七大类”分类,以及法律职业人就职从业的“四级十六档”分级标准。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论述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等不足和缺失,并提出了整合规范思路。最终提出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架构。

 

关键字:法律职业人才职业分类分级 法律教育 管理体制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指出:“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

那么,就我国法律司法领域而言,具有法学理论、法律技能、司法实践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律职业人才,则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第一资源”。概括地说:法律职业人才是法治(国家治理方式)与法制(国家法律制度)的“第一资源”。更确切地说,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人的法制治理是国家法制架构的前置基础和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法治”应当从“法律职业人”的诞生生成之时即开始“法制”。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上述目标?即需要创新构建“国家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本文将以我国法律教育及就业现状为立论展开的基点,以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人才为切入点来阐述这一问题

第一部分  我国法律教育及就业现状

一、法律教育现状

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置条件。法律教育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应当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法学教育(或称法律学历教育);其二、法律职业教育;其三、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其四、法律普及教育(普法教育)。前三项是针对法律职业人才的生成培养教育;后一项是针对全体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据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统计:2008年,全国617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第二学士授予点,34个;法学硕士学位授予点,100多个;法律硕士学位授予点,80个;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35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点,19个;另外,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全国38所公安、警官、政法类高职高专院校专科、本科层次的法学学历教育184个专业;中央党校、军事学院、民办高校、全国电大、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开设的专科、本科层次的法学学历教育,尚未统计。

据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透露: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含本、专科),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2008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1700余人,法学博士招生人数2500余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而1983年,中国法律博士研究生开始招生时只录取了1人。法学教师已达55000余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近10倍。“蓝皮书”同时指出,过去中国的法学教育集中于高校的法学院系,教育层次也以本科为主。20世纪80年代后,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纷纷出现,呈现出从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共5个层次,法学教育层次、形式和机构之多、之乱罕见。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既有传统的综合性大学、政法类高校开设的法学院(系),又有更多的非综合性大学、非政法类高校,乃至那些有明确的非法律类指向的各类理、工、农、医等高等院校开设的法学(律)系……可以不无夸张地说:中国高校全面长入整个法学教育领域。

二、法律就业现状

据调查统计,2007年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另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而到了高职高专法律大类,这一比例更是下降到29%。另一方面,在我国西部的广大地区又缺乏高层次的各类法律职业人才。

由此,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判断:即我国的“法律学历教育”供给远高于需求;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律教育其结构也同样不能适应法律职业之需求。更为严重的是:我们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的缺失,以及“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定位不准、摇摆不定。这些问题绝不仅仅是某些方面的问题,既有数量、质量和结构上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更深层的原因。即需要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的突破和创新。

第二部分  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的突破与创新

创新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有利于培养和造就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律职业人才发展的机制体制。是构建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这一机制体制的架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即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法律职业的分类分级标准、法律教育(四类方面教育)、及其体制、制度和法律等方面的保障等问题。下面将分别展开阐述:

一、法律职业人及准入制度

(一) 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职业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的产生和完善而出现的。随着法的不断发展,它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到目前为止就法律职业的含义而言,从狭义上说有比较公认的划分,但是从广义含义而言,在狭义划分基础上的又有一个扩展和延伸的划分。具体划分如下:

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具体的职业(共同体)。

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集群(法律职业岗位群):包括各级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类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各类警察(除武警系统外)、司法执法辅助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的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人员)等;以及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等方面的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援助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由此构成了一个法律职业集群(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 法律职业人及五重准入制度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称为“法律职业人”。关于“法律职业人”的形成历程,本文认为:可以概括为“六个人”、“五重准入”。即“自然人”→“法学资格人”→“法学人”→“法律职业资格人”→“准法律职业人” →“法律职业人”;以及学历准入(第一重准入),司法考试准入(第二重准入),公务员考试准入(第三重准入),法律职业教育资格准入(第四重准入),工作单位录用准入(第五重准入)

1“自然人”,通过国家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进入法学院(系)学习,成为“法学资格人”或者“准法学人”。即学历准入(第一重准入)。

2“法学资格人”,通过法学学习,分别获得大学法学专科、本科、硕士(包括法律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成为“法学人”。

3“法学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教育资格”(后文将详细说明),成为“法律职业资格人”或者“准法律职业人”。即司法考试准入(第二重准入),公务员考试准入(第三重准入)。

4“法律职业资格人”,通过国家法律职业教育、经考试合格,获得“准法律职业人”,即法律职业教育资格准入(第四重准入)。

5“准法律职业人”,通过用人单位的录用程序,即工作录用准入(第五重准入)成为“法律职业人”。

6“法律职业人”,最终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具体从事某种“法律职业”。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行政执法人员等。

 

二、 法律职业载体及分类分级

(一)法律职业之分类

法律职业载体,是法律职业集群(法律职业岗位群)的职业承载者,是从事法律职业的社会工作单位和部门,是其法律职业的身份标志。在本文中将法律职业载体大致分为七个大类,具体如下:

1对于拟从事“研法”(法职1)即研究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而言,其“职业载体”主要是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大学、相关政府部门等。

2对于拟从事“立法”(法职2)即制定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而言,其“职业载体”是全国及地方人大、政府部门等。

3对于拟从事“授法”(法职3)即教授或传授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而言,其“职业载体”是大学法学院系、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院等。

4对于拟从事“司法”(法职4)即履行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而言,其“职业载体”是司法部、司法厅(局)、司法所、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监狱(劳改、劳教)等。

5对于拟从事“执法”(法职5)即执行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而言,其“职业载体”是各级公安局、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工商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等。

6对于拟从事“用法”(法职6)即运用使用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而言,其“职业载体”是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团体等“法人”单位组织等。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单位、部门、行业、职业群体正需要学法律的人加入。除公、检、法、司、公证、律师等传统的职业外,现在银行、证券业、工商、税务、各类公司、厂矿企业、新闻媒体、学校、医院、交通运输、海关等等行业现在都纷纷聘用法科毕业生。然而,这一分类是以往不被人们如此划分和提及的;但是,它则是在现实社会中最广泛存在的;将来,这一范围更将扩大。

7对于拟从事“普法”(法职7)即普及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而言,其“职业载体”是司法部、司法厅(局)及其下属机构等(与第四类相通)。

特别提出,本文作者建议:国家可否在今后适当的时期和条件下,对拟从事上述七类法律职业的人员,均要求其必须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同时规定,凡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职业人员,可适同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在国家司法考试适当加人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以减少考、录、用等各方面的人力、时间和资金成本,提高效率。

(二)法律职业之分级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职业分级及其标准。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分级十分必要。在此提出初步的设计思路,具体如下:法律职业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层级,每个层级又有一、二、三、四档构成,即“四级十六档”。级别档次划分的三项依据:一是、按照获得正规法学教育的学历/学位,即法学大专、法学本科、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等;二是、按照国家司法考试;三是、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三个指标系列来分级分档。每个层级每个挡都对应着若干可以从事的法律职业,例如A级(法学博士)为最高级,其中又分为一、二、三、四档,依次类推。由此构成了“法律职业分级及其标准构成表”(详见附表)。

另外需要指出:随着法律职业要求的提升,以及对边远地区法律职业人才政策的调整,或将可以取消“法学大专”的层级,本文将不在此进行讨论。届时,法律职业分级将分为“三级十二档”。

1.A级(法学博士)

一档:标准要求:法学博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可从事职业:(研法1)(立法2)(授法3)(司法4)(执法5)(用法6)(普法7)

二档:标准要求:法学博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可从事职业:(研法1)(授法3)(司法4部分)(用法6)

三档:标准要求:法学博士、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可从事职业:(研法1)(立法2)(授法3)(执法5)(用法6)(普法7)

四档: 标准要求:法学博士;

可从事职业:(研法1)(授法3)(用法6)

2. B级(法学/法律硕士)

一档:标准要求:法学(法律)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可从事职业:(研法1)(立法2)(授法3)(司法4)(执法5)(用法6)(普法7)

二档:标准要求:法学(法律)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可从事职业:(研法1)(授法3)(司法4部分)(用法6)

三档:标准要求:法学(法律)硕士、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可从事职业:(研法1)(立法2)(授法3)(执法5)(用法6)(普法7)

四档:标准要求:法学(法律)硕士;

可从事职业:(研法1)(授法3)(用法6)

3.C级(法学学士)

一档:标准要求:法学学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可从事职业:(研法1)(立法2部分)(司法4)(执法5)(用法6)(普法7)

二档:标准要求:法学学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可从事职业:(研法1)(司法4部分)(用法6)

三档:标准要求:法学学士、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可从事职业:(研法1)(立法2部分)(执法5)(用法6)(普法7)

四档:标准要求::法学学士;

可从事职业:(研法1)(用法6)

4.D级(法学大专)

一档:标准要求:法学大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可从事职业:(司法4部分)(执法5部分)(用法6)(普法7)

二档:标准要求:法学大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可从事职业:(司法4部分)(执法5部分)(用法6)

三档:标准要求:法学大专、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可从事职业:(执法5部分)(用法6)(普法7)

四档:标准要求:法学大专;可从事职业:(用法6)

三、法律教育及体制规划

法律教育,由“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普法教育”四方面教育之组成。前三项是针对“法律职业人”的生成培养教育;后一项是针对“全体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一)、法学教育

1、法学教育的定位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学历教育、素质教育(一般素质教育和法学素质教育)、理论教育、学术性教育、研究性教育。是“自然人”经“法学资格人”成为“法学人”的教育,是法律职业的第一重准入。它使得大学法学院可以专注于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和开展学术研究,而不在实践性很强、受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培训上投入过多。这样避免了大学在确定教学目标时在职业培训与学术理论之间的困难选择,也保证了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法学理论学术研究工作的开展。

2、法学教育院校之准入制度

蓝皮书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入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法学教育管理模式滞后。以至于出现,全国高校争办法律院(系)的混乱局面(前文已阐述)。因此,建议由国家和省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法律职业部门、法律司法主管部门等共同制定,“法学学历教育院校之准入制度”。并且组织实施,避免法学学历教育盲目扩张。

3、对现有法学院系的整合调整

根据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人的教育需要,重新设置构建全国的法学院(系)。将现有设立法学院(系)的各类高校进行大的调整和整合。压缩规模,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原则上保留综合类大学的法学院(不含那些有明确的理、工、农、医等指向的高等院校);保留政法类高等院校;将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公安、警官类高校的法学学历教育分离出来,使其回归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培训;将中央党校、军事学院、民办高校、全国电大、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开设的专科、本科层次的法学学历教育资源分离出来,进行整合调整。

(二)法律职业教育

1、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

 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是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实践教育、实务教育。是指进入“法律职业”前的教育。“法学人”在获得法律职业的第二、第三重准入后,即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人”资格。主要是对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进行职业前“通才式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法律职业教育的教育主体,由国家统一组建法律职业教育院校,可称为“国家法律职业教育学院”,并在直辖市、省、自治区建立其分院。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获得薪酬待遇。在完成学习并通过最终考试后,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准法律职业资格”(第四重准入),通过用人单位的录用程序成为“法律职业人”(第五重准入)。

法律职业教育可以借鉴医学类院校对未来医生的培养教育模式,即学生必须经过医学临床的各个科的实操实训实习。“国家法律职业教育学院”则相当于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对于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人”资格人员,必须要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进行职业前“通才式的”法律职业实操实训实习。法律职业教育培训,这是我们法律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教育环节,是法律职业人生成培养极其重要的成长培育阶段,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不可或缺的养成过程。

2、培训时间及内容安排

一般为一至两年。以两年为例:按照“44484”学时分配。一阶段,法律事务讲授,共4个月时间。在二年学习中,头四个月被安排在“国家法律职业教育学院”内进行实务课程学习,主要是由高等法院、检察院,以及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安排的知名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教官讲授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民事辩护、刑事辩护、检察等科目,以及多种主要法律职业的实际操作过程等教育性科目。二阶段,分类实习,分为4、4、8个月,共16个月时间分类实习是指分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其中4个月在检察院实习,4个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8个月在法院实习(可以包括仲裁、公证机构)。在实习期间,学员们被编成班组跟随指定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参与日常实际工作,担当助手的职责。由于能够全面直接地接触多种法律职业的实际操作过程,学员们经过实习后法律实务能力通常会有很大的提高。三阶段,毕业考试,共4个月时间实习结束后,学员们回到法律职业教育院校进行最后4个月集中学习,主要是对实习进行总结并准备毕业考试。

(三)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

1、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的定位

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的定位,是指法律职业岗位培训,或称已入职后培训。职业岗位培训分成三种类型: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分别对已经为法官、检察官,进行职业后“专才式的” 的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由公安、警官类院校,对各类警察(除武警系统外),进行职业后“专才式的”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和学习内容,根据法院、检察院、公安警察系统等职业岗位,进行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

2、对现有院校的整合调整

 现有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公安、警官类院校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法律教育三种形式并存的情况,既有“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又有“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是三种教育的混合体。只是三种教育的比例,随着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而已。但目前上述院校中也有一种将法学学历教育分离出去的做法倾向。总之,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公安、警官类院校是其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的主体应将其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使其回归其本职,将其现有的法学本科、专科的学历教育进行剥离,交由大学法学院(系)、政法院校来完成,使其切实履行任职后的法律职业教育职能,职业岗位培训职能。

四、构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保障

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架构,包括: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人、法律职业分类分级标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及其培养管理体制等方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统一规划协调。笔者建议应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组部、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律师协会、以及有关高校代表等组成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协调。由此构成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架构,其可拟称为“国家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规划管理委员会”。

这一委员会应有四项主要职能,其一、“法律教育指导职能”:即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普法教育。其二、“法律职业分类分级管理指导职能”。其三、“法律教育及法律职业准入指导职能”。其四、“司法考试协调指导职能”。除此之外,还要有法律、制度、人事、经费等保障,通过立法、修法、或者制定相应的法规,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进行规范。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构建法治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附表:法律职业分级及其职业标准构成表

 

 

研法

立法

授法

司法

执法

用法

普法

法学博

A

一档

二档

 

√部分

 

 

三档

 

四档

 

 

 

 

法学∕法律硕士

B

一档

二档

 

√部分

 

 

三档

 

四挡

 

 

 

 

法学学士

C

一档

√部分

 

二档

 

 

√部分

 

 

三档

√部分

 

 

四档

 

 

 

 

 

法学大专

D

一档

 

 

 

√部分

√部分

二档

 

 

 

√部分

√部分

 

三档

 

 

 

 

√部分

四档

 

 

 

 

 

 

 

说 明:

1一档:即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也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2二档: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

3三档: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

4四档:仅获得了“本级”学位/学历。

5“√”:代表可从事的法律职业。

6“√部分”:代表可部分从事的该法律职业。

7法学学位仅指法学本专业的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