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亦凡人的电影:谢朝平事件与“第四种权力”的虚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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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朝平事件与“第四种权力”的虚幻作者:杨涛来源:《凤凰周刊》2010年30期本站发布时间:2010-10-30 22:31:02阅读量:230次  今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罪。所谓的“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那是谢朝平三年的采访成果,记录了三门峡遗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一些地方官员的腐败问题。9月17日,渭南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有记者在谢朝平获释后采访时问:这次释放是否意味着是媒体和舆论的胜利,是否谢朝平从此高枕无忧,是否意味着批评与监督的言论今后更能畅通?我的回答是,这并不是什么媒体与舆论的胜利,恰恰相反,媒体和舆论在这一件事情中感到集体受挫,谢朝平事件再次提醒我们,防范对于公民监督权利和言论自由的压制仍然是任重而道远。谢朝平的获释只具有个案意义

  与“王帅案”、“仇子明案”,媒体一披露,当地警方迅速承认错误和纠正错误相比,渭南临渭警方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强硬。媒体长篇累牍地报道谢朝平案和提出批评意见,临渭警方丝毫不为所动,媒体和舆论深受挫折。谢朝平之所以能得到获释,我的判断不过是体制内妥协的结果。

  谢朝平退休前是四川达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他在《检察日报》社下《方圆》杂志工作了多年,报社对他的事情很关心,与相关部门进行过交涉。9月初,第八届全国检察长会议在南宁召开。会后,最高检的有关人士和陕西省检察院、渭南市检察院有关官员进行了交流。渭南检方曾表态一定会严格把关,秉公办事。《方圆》杂志社社长赵志刚在他的微博中写道“在南宁。今日晚餐前约见陕西渭南市检察院检察长刘伟发,详细谈谢朝平事件。刘检察长当过富平县委书记、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曾在西藏工作过20年。平易、正直,与我讨论时话语非常恳切。相信只要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刘检察长和渭南检察机关一定会严格把关,秉公办事”。所以,谢的获释可能是刘检察长个人刚直、公正,也可能是临渭警方甚至是渭南官方权衡与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博弈的结果。、

  即使是这样,请注意,临渭警方在释放谢朝平的同时,仍然声称谢朝平有罪,仍然要继续侦查,现在只是取保候审而已;而临渭检方在作出“证据不足”的不捕决定的同时,也耐人寻味地说“在依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谢朝平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也对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表示真诚悔意”,这似乎表明,检方不批捕在某种程度上是有条件的,以谢朝平的“认罪”为前提。

  任何公民从这种“证据不足”、“继续侦查”“表示真诚悔意”等诡异的字眼中,都能看出谢朝平的获释是个半吊子的胜利,只有个案意义。毕竟不是每个公民都能遇到刘伟发式的检察长,更不是每个公民都能得到来自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日报》的关注,并且这种关注不得不让地方政府有所顾忌和思量。

  “第四种权力”生存的土壤

  在西方法治国家,媒体被称为除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外的第四种权力,记者被称作“无冕之王”。确实,在西方法治国家,媒体和记者发挥的巨大作用,当之无愧为具有“第四种权力”之效。以美国为例,从上个世纪初的“扒粪运动”到“水门事件”再到本世纪的“虐虏门事件”,媒体与记者给整个社会和对公权监督的威力无以可比。

  在我们国家,“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诽谤案”、“浙江遂昌警方警方通缉《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案”等一系列案件,经过媒体和舆论的呼吁,这些案件的当事记者、公民终于转危为安,许多人认为媒体和舆论能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甚至认为今天的社会,我们的媒体也正在充当“第四种权力”。

  与“第四种权力”的意淫相对的,则是近年来甚嚣尘上的对“媒体审判”的批判。特别是近年来,“刘涌案”、“许霆案”等案件在媒体的呼吁之下产生的审判结果逆转,让许多司法人士忧心忡忡。某司法高官发文称,“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

  我以为这都是一种对媒体功能的虚幻想象。这种虚幻想象遮蔽了许多在媒体和舆论强烈监督之下,仍然无功而返的事例,如“谡山诽谤案”,媒体强烈抨击,当事人照样被判刑;“聂树斌案”经媒体多年呼吁,至今没有任何启动重新调查的迹象。这种虚幻想象更没有看到“第四种权力”的体制背景。在西方国家,媒体同样只行使着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充其量只能称作“权利”,但媒体之所以称之为“第四种权力”并不在于它享有公权力,而是因为它具有独立的功能,能迫使其他三种权力(立法、司法、行政)进行有效地运转,从而展开调查,对腐败现象和社会不端行为进行惩治,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媒体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从“权利”转而“权力化”,通过揭露真相影响广大选民督促其代表、议员启动立法程序,改变不合理的法律,监督政府官员;通过揭露真相,影响广大选民对于政府官员的选情,从而让政府官员不得不顺从于选民的意志来严厉惩治各种腐败与违法行为;通过揭露真相,影响司法官员,让司法官员能启动司法调查,公正审判。

  在我们这里,媒体想成为“第四种权力”的许多客观条件并不具备。媒体并不能通过影响外在的力量,来影响其他三种公权,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媒体影响了公众,但公众并不能进一步迫使行政权力运作,因为权力的来源是自上而下,官员的任命来自于上级,公众反映强烈并不成为启动行政权力的理由,更不会因此而成为影响官员升迁的决定性因素;媒体也无法撬动立法,因为媒体影响了公众,但公众无法督促代表,有统计表明,许多地方的官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普遍高达50—6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高达80—90%,至今,选民自行发起的罢免代表的寥寥无几,因为代表没有认真履职的罢免案成功的为零;媒体更无法督促司法,因为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党政的控制之下,地方司法机关无法仅仅因为媒体的监督,而独立启动调查程序或者独立公正审判案件。

  甚至,作为媒体监督本身也是“带着镣铐跳舞”,本地媒体在党政掌握之下,对于本地发生之事普遍噤声—试想,谢朝平事件,渭南当地媒体何曾作过声援报道;而对于外地媒体,则采取围追堵截或进京公关“灭火”—谢朝平写《大迁徙》前就曾写过一篇反映渭南移民的报道,被渭南宣传部的人进京公关后最终撤下来了。

  媒体只能影响“愿意被影响”的体制力量

  既然如此,为何我们在“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诽谤案”等一些案件上,仍然取得重大胜利,而且媒体居功至伟。事实上,媒体虽然发挥了应有的力量,但却不是想象中的“第四种权力”的力量,媒体在这里不过是通过影响了体制内“有影响力”且愿意“被影响”的人,通过权力的自上而下的施压,最终使得一些事件得以逆转。

  例如“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案”,西丰县委书记张治国是在“太岁头上动土”,他抓得不是一般的记者,而是《法制日报》旗下《法人》杂志的记者,而《法制日报》是中央政法委主管;“王帅诽谤案”、“浙江遂昌警方通缉《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案”,分别惊动了河南省公安厅和浙江省公安厅,责令地方警方纠正;而“许霆案”在媒体的呼吁之下,之所以审判结果异于先前,同样是惊动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先前判决并不妥当。媒体的这种影响,只是影响了体制内“有影响力”且愿意“被影响”的人,这种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体制内的开明力量,愿意尊重公民的监督权利,愿意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另一种是体制内“维稳”力量,他们担心地方的不法行动引发局部或者全国集体性事件,特别是他们的认知角度与地方有所不同,地方认为抓记者、抓作家和隐瞒真相是最好的“维稳”,而在上级看来,防范由于抓记者、抓作家引发舆论的更大反弹是更大的“维稳”。

  媒体的影响力、公民的监督权利与言论自由,取决于体制内这两种力量与体制内保守和顽固力量的博弈与对比,如果“有影响力”且愿意“被影响”的力量占据上风,媒体影响就有力量,个别记者就转危为安或者个别案件得以公正审判,就像“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诽谤案”、“许霆案”;如果这种力量处于下风,或者上级经评估认为,抓记者与抓作家或者不重新审判对于“维稳”更重要,那么,公民、记者的命运堪忧,就像“谡山诽谤案”、“聂树斌案”一样;如果两者在博弈中旗鼓相当,就会得出一个折衷的结果,就像谢朝平一样,在保留继续侦查和要求他“认罪”的前提下,先行释放。

  “媒体审判”与媒体是“第四种权力”其实都是伪命题,公民的权利和言论自由的保障无法指望这种虚幻的“第四种权力”。“第四种权力”的成长须扎根在于前几种权力的改革,权力要来源于公民的权利,要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当媒体行使监督的公民权利影响到为公众,而公众又能制约前几种权力,媒体的权利才有“权力”某些特征,媒体才可谓称“第四种权力”,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才能在“第四种权力”下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