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瓜:牡丹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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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www.cnpension.net    2008-11-10 08:45:02    中国养老金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及社会其他劳动者个人或联合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的人员。

第二章   参保办法
第三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2004年10月25日—2005年3月31日期间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补办。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新产生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25周岁以前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补办。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及回国人员必须持相关资料在1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补办。
第六条    参保人需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证件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
1、城镇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近期(同版)1寸免冠彩照2张;
4、中断医疗保险的人员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复印件和原《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七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后,持《缴费通知单》到市医疗保险局指定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同时在指定银行建立个人储蓄账户。
第八条   参保人凭《缴费收据》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牡丹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证》。《缴费收据》作为缴费年限的依据和凭证,应妥善保管。
第九条   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市医疗保险局申报。如有欠费,必须补缴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第三章    缴费规定
第十一条   参保人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住院待遇;
(二)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检特治、慢性病和住院待遇。
无论选择哪种缴费方式,一个年度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先缴纳当季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所差年限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首次缴费后,自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后,缴费方式实行预存划拨。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季收缴,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在储蓄存折上预存下季度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实行按年收缴,于每年12月25日前在储蓄存折上预存下一年度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费的:
(一)微机自动封账,停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二)首次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除补缴欠缴的费用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补缴统筹金部分的额度;
(三)再次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保,不再补办。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保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按《牡丹江市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休待遇及办理
第十七条   退休待遇
(一)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报销比例较未退休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
(二)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需继续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退休办理
参保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三)199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的实际足额缴费年限不足上款规定年限的,在1997年1月1日至《实施细则》施行后办理退休之间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缴纳后,可将参加工作时间至1997年1月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时,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年限补缴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一年内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当期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算;以后年度补缴的,缴费基数按当期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算。缴费比例均为9%。补缴保险费全部计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按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后如本人要求建立个人账户,须按当期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保险费。补缴保险费全部计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章    参保管理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按9%参保的,建立个人账户。其中: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缴费基数的3%按季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按缴费基数的4%按季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市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4%逐月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二)参保人在本市区内工作调动,其个人账户资金随之划转使用。参保人转外地或出国时,由本人或家属持调转手续、身份证复印件、出国证明复印件和《牡丹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证》办理清退个人账户余额。
(三)已参加过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间断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原个人账户余额可接续使用。
(四)参保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携带参保人死亡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牡丹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证》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和清退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
(一)参保人凭《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处方本》和本人身份证,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药店就医、购药,实行微机联网结算。
(二)如需转诊转院,专科疾病由专科医院负责转诊,其它疾病由三级乙等以上综合医院负责转诊。参保患者或家属持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审批手续。
(三)在外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应当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四)参保人转诊转院、异地安置、异地急诊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日内将其所住医院、科室、房间床位告知市医疗保险局。医疗保险监督实行全国联网勘查。未告知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办理使用家庭病床的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按住院方式结算,超定额费用不予报销。
(六)工伤、生育、计划生育、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能够追索到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行为不轨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七)参保人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供他人使用的,伪造、冒用、涂改医疗保险证和收据造成经济损失的,私自涂改病历、处方的,冒名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一)参保人年度内所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4,000元时,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局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牡丹江市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职工申报登记表》,待出院后持相关票据及理赔手续到大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二)已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支付段的参保人住院期间确需转外就医的,由本人或家属携带定点医院出具的转外证明和专家会诊报告,到大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
(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实行全国联网勘查,因病情紧急未办理审批手续、探亲外出期间急诊住院治疗、异地安置人员在外地住院医疗费超过24000元时,应在住院之日起7日内将所住医院、科室、房间床位电话告知大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未经批准、未补办手续或未电话告知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外地就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转外就医、异地安置住院、探亲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人员住院时应携带身份证,以备核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就医终结后持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收费明细表或复式处方单、最高支付限额外收据原件、最高支付限额内收据复印件、出院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大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理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牡丹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