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贤生活照: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06:04:59
陕建发[2011]24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陕西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
3: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住建部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结合本省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额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九条 《裁量基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的向相对人发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将《裁量基准》引用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
陕西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一、建设单位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但未签订合同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已签订合同但未进场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
已进场但未动土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罚款
已进场但已动土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罚款
地基处理完成二分之一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罚款
地基完成但基础未开
责令改正,处90万元罚款
已开工或无施工资质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罚款
2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肢解发包,但已签订合同
责令改正,处0.5%罚款
肢解发包,已进场
责令改正,处0.6%罚款
肢解发包,已开工一天
责令改正,处0.7%罚款
肢解发包,已开工两天
责令改正,处0.8%罚款
肢解发包,开工三天以上
令改,处0.9%至1%以下罚款
3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始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能立即整改,经检测,符合法规、规范
停工限改,处1%罚款
经整改补救,检测,符合法规、规范
停工限改处1.5%罚款
无法整改,检测不符合法规、规范,有质安隐患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处1.6%至2%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为明示暗示的违法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示暗示其从事违法行为,但实际已被执行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明示暗示其从事违法行为,但实际未被执行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开工,积极配合监管,限期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未开工,但不配合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已开工、或竣工,但能限期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
已开工、或竣工,但不能限期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6
建设单位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能够限期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赔偿损失
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超过限期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赔偿损失
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能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赔偿损失,
7
建设单位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初次发现建设单位有(一)(二)的行为;虽有(三)所述行为,但施工单位尚未开展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赔偿损失
发现建设单位有两次以上(一)或(二)所述行为;有(三)所述行为,施工单位尚已开展拆除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
赔偿损失
发现有两次以上(一)或(二)所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仍再犯的;或有(三)所述行为,并形成安全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
赔偿损失
因为建设单位有(一)(二)(三)所述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损失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8
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报告无效,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已签订合同
但未进行检测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已开始检测但未出报告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已出报告
能够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已出报告不能配合整改或无检测资质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的罚款
9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检测单位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已签订合同的,但尚未进现场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已签订合同并进场,但尚未施工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罚款
已有总包以外一家单位施工一天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7%罚款
已有总包以外一家单位施工两天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罚款
已有总包以外一家单位施工两天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9%罚款
已有总包以外一家单位施工三天以上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9%以上1%以下的罚款
拆分一项检测业务,已签订合同但未检测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拆拆分一项,已签合同并已检测,但整改积极与否
责令改正,处两万元和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勘察、设计单位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0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违法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超越、出借资质或者转包、违法分包已签订合同,但未执行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签订合同并已执行,但积极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停业整顿。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签订合同并已执行,但不积极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1
勘察单位违法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5人或10-20重伤或1000-2000万损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7人或20-30重伤或2000-3000万损失)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10人或30-50重伤或3000-5000万损失)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停业整顿9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分部工程严重缺陷经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单位工程严重缺陷经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吊销资质证书
三、施工单位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2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未按技术标准施工,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初次发现有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两年内发现又有相同违法行为或者初次发现多项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多项行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影响结构安全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
4%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5人或10-20重伤或1000-2000万损
责令改正,处价款3%以上
4%以下罚款,停业整顿
30-60日并承担返修赔偿责任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5人或10-20重伤或1000-2000万损失
责令改正,处最高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承担返赔责任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5人或10-20重伤或1000-2000万损失
责令改正,处最高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承担返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分部工程严重缺陷经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责令改正,处最高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承担返赔责任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单位工程严重缺陷经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责令改正,处最高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承担返赔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3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0日内未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罚款
施工单位经要求60日内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 15万元罚
承担赔偿责任款
施工单位拒不履行(60日以上)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14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未进行检验(物理检验),
但可以补救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未进行取样检测(力学检测),但可以补救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未进行检验、检测,
且不能补救的
经论证
无质量隐患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业整顿1个月
有质量隐患的
可排除的
责令改正,处最高罚款
停业整顿2个月
有质量隐患
不可排除
但愿意返工的
责令改正,处最高罚款
停业整顿3个月
降低资质等级
不愿意返工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最高罚款
吊销资质等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5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未检验、未验收、为编制、资质不符或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月,并处10万元罚款
未检验、未验收、为编制、资质不符或使用的且存在隐患,但可以补救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两月,并处12万元罚款
存在隐患,可补救,但不愿意补救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月,并处15万元罚款
存在隐患、不能补救的且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25万元罚款,吊销资质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
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6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等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无方案、无措施、无专业人员监督、未出具合格证明或出具假证明、未说明和未办移交手续的可以补救的
责令限改;处5至6万元罚款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可以补救但不愿补救的
责令限改;处6至7万元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不可以补救或存在隐患,需要返工的
责令限改;处7到8万元罚款,承担赔偿责任,停业整顿1个月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不可以补救或存在隐患,需要返工但不愿返工的
责令限改;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款承担赔偿责任,停业整顿2个月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不可以补救或存在隐患,需要返工但不愿返工且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限改;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款承担赔偿责任,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责令限改;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款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限改;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款承担赔偿责任,吊销资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7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发现有挪用行为,即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罚款。
发现有挪用行为,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归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挪用费用百分之三十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挪用行为,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施工要求,有安全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挪用费用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18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使用单位未办理备案或登记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备案或登记,经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要求及时补办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有该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又发现存在同样的行为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未备案或登记擅自使用导致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万元罚款
四、监理单位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9
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违法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超越、出借资质或者转包、违法分包已签订合同,但未执行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签订合同并已执行,但积极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停业整顿。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签订合同并已执行,但不积极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0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初次发现有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三十五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两年内发现有两次以上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四十五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一年内发现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或因转让监理业务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应负相关责任的
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1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1.《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初次发现有该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停业整顿1月,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不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
停业整顿2月,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罚款,
停业整顿3月,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不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罚款,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90万元罚款,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不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罚款,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2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初次发现有该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不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停业整顿一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不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3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初次发现有该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处10万元的罚款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不积极整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两个月,处15万元的罚款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处20万元的罚款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不积极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不能补救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4
监理工程师违法承担工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监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发现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逾期未改正,但违法监理的工程尚未开工的
对单位处监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逾期未改正,并且违法监理的工程已开工的
对单位处监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发现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两次以上发现或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图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5
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
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初犯发现有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两年内发现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对造成的质量安全隐患负有相应责任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2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规检测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犯发现有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两年内发现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49、50、51条行为,对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注:对于本基准中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具体标准参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