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妹大斗乐歌曲叫什么:高校学生管理的困境与超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1:16:05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湖南怀化学院    点击数:272    更新时间:2010-3-1    文章录入:赵蕊 ]
海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的调查表明,25%以上的高校学生有过自杀意念。刘华山教授的统计数字显示,大陆高校学生自杀率约3/10万。北京教科院的统计数据表明,近年高校诉讼案持续增加。学生自杀和学校诉讼,已经成为高校管理的切肤之痛。如何构建和谐校园?笔者认为,从高校学生管理角度看,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依法治校,是高校管理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一、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
第一,认识学生的基本属性。高校学生是人,是公民,是行政相对人,是民事主体,就有人、公民、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的基本属性。
第二,认识学生作为人的基本属性。作为人的高校学生,其基本人性包括生存、尊严、名誉、亲情、合群、自由和发展等需要倾向。人有生存的需要,既希望自己生存,也希望他人生存;有尊严的需要,希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把自己当人看待;有名誉的需要,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社会评价;有亲情的需要,希望能与自己的亲人相亲相爱、相濡以沫;有合群的需要,希望参加广泛的社会活动;有自由的需要,希望获得最广阔的自由意志和自由行为空间;有发展的需要,希望一天比一天好。高等教育的目标,就是满足高校学生人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把高校学生的发展作为高等教育首要的价值目标。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四类价值主体:学生、教师、高校和政府。如果学生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价值不能实现,就不会选择这所高校,这所高校就失去了教育和管理对象,高校的价值就无法实现,教师和政府的价值也无法实现。因此,在制订和实践高校发展规划时,要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第四,正确看待法律和管理制度与学生的关系。在某些管理者眼中,法律和管理制度是冰冷的管理工具,人被设计成法治机器的一个配件,人的主体性地位被完全抛弃了。这种状况显然应该改变。一方面,为了贯彻法治,在生成的法律面前,依法治国,依法治校,依法治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在人上;另一方面,为了服务人们,在生成法律的时候,人应该挑剔、推敲、选择法律,人在法上。
二、尊重和保障高校学生的人权
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困境中的生命有请求救济的权利。尊严需要产生尊严权,人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有要求他人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在非人的危险状态时有请求救济的权利。名誉需要产生名誉权,人有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有在为社会作出贡献时得到荣誉的权利,在名誉受损时有请求救济的权利。亲情需要产生亲情权,人有认知自己亲缘的权利,有与亲人交往的权利,有获得亲人帮助和保护亲人的权利。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人有平等发展的要求,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
可能有人会质问:高校学生没有人权吗?他们有生存权的危机吗?客观上,经济贫困学生和学习能力较差的大学生,就有生存的困难。例如“差生”问题,差生有没有发展权?能不能扫地出门?现实中往往抛弃了所谓的差生,这是整个中国高等教育甚至是整个中国教育最大的缺陷。我们承认有些学生的恶性比较深,教育管理难度较大,所谓屡教不改,应该理解为教育管理者的多次失败或者本身能力的缺陷。基于人性的特点,人都有向上、向善的本性,违纪的高校学生也有这种属性,关键在于找到、修复这种本性的契机和切入点,因此,没有教不好的学生。
三、尊重和保障高校学生的公民权
高校学生应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些人认为,高校学生在校时间较短,如果当选为人大代表,可能带来工作上的不便,因此,很少有高校学生当选为人大代表,休学的高校学生更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事实上,高校学生参加人大选举,并且当选,并且赢得了较高履职评价。1980年北大哲学系一名研究生当选为海淀区人大代表,2003年5位北京高校学生当选海淀区人大代表。
宗教自由也是宪法权利,高校学生当然享有。郭淑敏教授对2000多北京大学生的调查表明,不管你承不承认,高校学生已经要求和行使这项权利了。对高校学生的宗教信仰问题,我国立法仅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涉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这条规定应该理解为禁止校外人员和组织在高校进行宗教活动,高校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高校学生中传教,但可以信教,也可以在特定范围内举办宗教教义规定的必要的宗教活动。我国高校管理部门对学生宗教活动的研究明显不够,显然不能应对宗教向高校学生渗透的形势。
根据宪法,高校学生应该还有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等公民权。
四、尊重和保障高校学生的行政相对人权利
高校学生有权得到学历和学位证书,达到《学位条例》标准,就应该能够取得学位;违纪行为等能否构成不授予学位的条件?高校学生有权获得行政主体对自己生命财产的行政保护,有获得行政主体支持抵制乱收费的权利,获得行政主体对自己受教育机会的保护的权利;高校学生有行政复议请求权,包括对治安管理处罚和高校内部纪律处分的复议;高校学生有行政监督建议权,有行政知情权,政府和高校有义务对高校学生公开信息;有行政听证权,包括政府立法的听证权、高校决策的听证权和对学生奖惩的听证权;高校学生有荣誉权、行政赔偿权和行政诉讼权。
校务公开,是高校学生的重要权利,是高校学生行政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向学生公开:招生信息,缴费信息,教学信息,奖罚信息,,后勤信息,规划信息,安全信息,就业信息,向学生本人公开学籍档案等。
五、尊重和保障高校学生的民事主体权利
作为民事主体,高校学生有民事权利。
高校学生有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继承权。学生财产置于学校时,不能一概排除高校对学生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高校教师没有权力没收和扣押学生财产。学生在校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可能是职务成果,也可能是个人成果;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完成的成果,可能是个人成果,也可能是共同成果。高校学生有合同权,招生简章与报到手续文件就是合同文本。根据合同,高校学生有选择专业的权利、使用学校资源的权利,要求高校保障健康的权利,科学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的权利。高校学生有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有民事诉讼权。
高校学生管理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扣押没收学生物品。毫无疑问,管理人员扣押学生物品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只有在行政处罚和刑事没收里时可以没收公民的财产,只有在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中才可以扣押公民财产。学校没有权力扣押、没收任何财物;退一步说,假如高校有扣押违纪物品,也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高校作为管理方或行政处罚机关,对学生财物在搜查或扣押中被损害,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赔偿责任。
六、旗帜鲜明地要求高校学生承担法律义务
随着学生诉高校案例的增加和某些媒体的炒作,保护学生权利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似乎高校侵害学生权利是一种普遍现象,似乎高校没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似乎学生对高校和社会没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淡化,有些学生动辄要求学校取消限制,甚至提起诉讼;教师也不敢管理了,或者不愿意管了,给高校管理造成了混乱。
高校学生作为公民、行政相对人、民事主体有广泛的义务。作为公民有学习、守法、国防、纳税和节约等义务;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接受高校管理的义务,有身份、婚姻、档案事实、健康状况、紧急情况、重大疫情、重大火警的报告义务,有参加考试考查的义务,有接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义务;作为民事主体,有缴费义务、相邻权人义务、财产共有人义务,有知识产权人义务、勤工俭学者义务、助学贷款人义务和给付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