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录取:局党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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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10-11-05

  根据党的章程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发扬民主,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实现党组议事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党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各项决议、工作意见和工作任务指标,制定具体规划和措施。

  2、加强对干部的管理教育,定期分析干部队伍状况,研究管理办法,制订系统的教育计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调整使用干部,对科级干部实行考察、审查、呈报;对二层骨干实行考察、审查、任免;对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实行考察和呈报;确定一般干部的内部调动;确定、审批临时工的进退,按管理权限审批、呈报干部的奖励与处分。

  3、加强党员的管理教育,制订教育计划,研究管理办法,定期召开党员大会,上好党课,经常研究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审批发展党员,按管理权限审批、呈报党员的奖励处分。

  4、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管理,经常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考核,定期分析,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审批所属党支部成员,总结表彰先进党支部,考核、呈报和审批优秀党支部。

  5、业务工作、后勤管理的重大事项。

  6、其他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重要事宜。

  二、会议类别

  1、局党组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二次,遇有重要问题需党组会议研究的应随时召开,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如书记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2、局党组扩大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带全局性的问题或有关部门的重大问题,根据会议需要研究的内容确定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

  三、会议准备

  1、议题归口,为了充分发挥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的效率,对所需要研究的问题应事先归口归纳。其归口原则,由各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归口归纳,并报请分管局领导和党组成员,由主管局领导与党组主要负责人(正、副书记)确定会议时间、与会人员。

  2、凡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事先通知到人,需要汇报的要事先准备,有些重大问题要印发到人,作好发言准备。

  3、凡是提交党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专项问题,要专题调查写出报告,需要与有关部门商定的事,应事先进行协商求得一致,如经过协商意见不能统一,也要如实向党组汇报。

  四、讨论表决

  1、出席会议的每个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与其他成员相一致的某些意见和建议,可不重复但要表明态度。

  2、对会议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口头表决的方式进行,对重大问题表决如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可暂缓执行,待复议后再进行表决。

  五、会议要求

  1、要认真作好会议记录,党组会、党组扩大会要分别用专本由政工记录,党组(扩)会议决议的政治、党组、人事工作由政工办理,业务工作由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办理。

  2、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则,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3、会议形成决议后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否定集体的决定,必要时可在下次会议上再提出讨论,在没有形成新的决议之前,不得有违反决议的言行。

  4、主持人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各位成员认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组民主集中制建设,有效发挥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是金堂县委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县委的领导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得到贯彻落实;对城管局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指导局系统党委、总支、支部工作;团结和带领全局同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结合城管局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指示决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努力为全局工作人员办事。

(四)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树立班子的整体形象,发挥整体效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事项,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得搞个人专断。

第四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县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根据县委的部署,研究确定城管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决定本局在城市(镇)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本局干部的选拔、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确定拟请县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人事任免事项、奖励、惩戒、辞职、辞退。

(五)讨论决定本局工作人员考核。

(六)分析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七)讨论决定本局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办公、装备、干部职工福利等重大经费开支。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八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举行会议的时候,机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党组会议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上级党组织或本局党组未改变决定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会议如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撤消或改变党组的决定,也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决定

(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党组会议的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三)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讨论。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党组有关成员要亲自参加。

第十三条 党组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前指定专人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会后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反映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文件的准备和报送。

(一)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

(二)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三)经审阅同意的重大问题的讨论文件应当在党组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有关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的讨论文件应提前两日送达。

第十六条 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

(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后,由有关部门拟制有关文件。

(二)以党组名义发文,须经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审核,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具体负责的党组成员贯彻执行或由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八条 党组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视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由工作人员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证明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按日期前后装订成册,归入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记录一般不得查阅、摘抄。确实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的,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党组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和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党组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参加人员
    1、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召集,书记不在家时,由副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
    2、党组成员行使对决定、决议的表决权,必要时由党组书记决定。
    3、局有关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二、党组议事范围
    1、讨论研究本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局有关指示中的重大问题。
    2、讨论研究履行本局有关职责中的重要问题及工作中的重要决策。
    3、研究分析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机关支部工作情况,处理和解决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任免、奖惩或提名推荐干部。
    5、讨论决定大额度经费支出和重大建设项目。
    6、讨论通过党组负责人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电。
    7、讨论和研究纪检、监察的有关重大事项。
    8、上级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书记和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出党组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党组议事程序和要求
    1、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同意后确定。
    2、党组会议议题确定后,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党组各成员。在党组会议召开前,党组书记可以与党组成员就某一事项沟通、征求意见。
    3、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经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4、党组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方式,必要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多数否决后,必须全力执行党组集体的决定、决议,自觉维护党组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5、党组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6、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各党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分别及时传达、安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7、党组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报告党组,党组可以复议一次。党组未改变之前,决定、决议不停止执行。
    8、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严守党组会议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四、党组议事的监督
    1、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和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3、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党组对本局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
    5、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