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历女孩迅雷资源:透视国外互联网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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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国外互联网管理
2007年05月18日 10:06:37  来源: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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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7岁的新加坡中学生颜怀旭以"极端种族主义者"自居,在自己的博客表示仇恨马来人和穆斯林,叫嚣要"用狙击步枪暗杀部分政治人物"。结果于同年11月23日,被新加坡法院依照《煽动法令》判处颜怀旭缓刑监视2年,且必须从事18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在他之前,11月7日,另外两名年轻的博客作者被依该法定罪,开了因博客言论获刑的先河。
社会生活复杂多样,人的文明程度参差不齐,总会有人做出危害他人、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事。现实社会如此,网络社会也一样。互联网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也需要一个基本秩序。如果依靠市场的力量和公民的自律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良心和舆论的"软约束"行不通的话,那么就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把一些最基本的规范上升为法律、法规,变成"硬约束",强制人们去遵守,这样才能保证起码的社会秩序,使无辜者免受伤害。
民间机构的配合 增强了管理的有效性
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管理大多数采取国家立法管制和民间机构配合治理的模式,尤其是后者,率先尝试的国家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加强业内自律并落实业务规范,开发和运用防范网络问题的新技术,让公众自发地监督和举报互联网的不法行为是互联网民间管理的杀手锏。
1996年9月,英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发成立了半官方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在贸易和工业部、内政部及城市警察署的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为鼓励从业者自律,与由50家网络服务提供商组成的联盟组织、英国城市警察署和内政部等共同签署了《"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协议》。网络观察基金会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主要精神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其中内容有对外开设热线,接待公众投诉;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等,经过11年的努力,其成效显著,从2006年公布的报告显示,英国网上源自本土的非法内容,特别是与儿童色情有关的内容,已经从1996年的18%下降到了0.2%。在被举报的网上非法信息源中,来自英国本土的只占1.6%。
除此之外,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印度警方从1999年开始与著名网络公司的电脑专家合作,一起调查侦破网络犯罪案件。2001年9月,警方在被誉为印度"硅谷"的南部城市班加罗尔成立了第一家专门对付网络犯罪的警察局。之后,警方又相继在印度主要大城市成立了网络警察局,在网上公布了各网络警察局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供网民提供线索和举报。
新德里一位网络专家自豪地说:"几乎全世界的人都在看着班加罗尔,想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获得启示。"
据了解,班加罗尔网络警察局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印度网络法的出台。如果没有这部专门法律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网络警察局面对黑客等网络罪犯也无能为力,因为原有的法律中对于网络犯罪有着太多的空白。2000年6月,印度政府颁布了《信息技术法》,也就是印度人所说的"网络法"。该法专门针对网络犯罪而定,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该法规定,黑客将被处以罚款和监禁,监禁时间最高可判3年,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者将面临最高为5年监禁的惩罚。
印度国家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为了对付虚拟世界中的犯罪活动,几年前还招募了一支14岁至19岁的"童子军"组成的网络警察部队。据悉,这些少年电脑神童此前都是"黑客"。但是,他们已经在一份给国家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的保证书中庄严宣誓,从网络黑客变为网络执法者。如今这些少年网络警察正活跃在印度全国各大城市,在隶属于"国家网络公司委员会"的网络警察部队,并以网络顾问的身份向在建立反黑客"防火墙"方面需要帮助的软件公司提供支持。
打击色情网站 重点保护未成年人
根据互联网内容过滤公司N2H2提供的数据,被认定为色情内容的网页数据库的数量从1998年的1400万,增至2003年的2.6亿,增幅高达1800%。记者在写这篇文章时,随手在Google页面键入sex这个英文词,结果是"约有4100万项符合sex的查询结果"。
2004年,美国互联网跟踪服务公司康姆斯克(ComScore)披露:在某一特定月份进行的调查中,处于18岁至34岁年龄段的男性,有逾70%的人浏览过色情网站。
2006年1月,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称,网上色情业务的价值为每年25亿美元,而音乐下载业务仅为11亿美元。这个数字足以说明色情网站的火爆。
2006年年末,英国《星期日独立报》网络版以《色情英国》为题,在头版头条披露英国1/4的成年人,包括140万女性去年在网上下载色情图片,并创历史之最。
英国首次网络色情大调查发现,与2000年200万英国男子浏览色情网站相比,2006年这支成人网站消费大军已突破900万,为英国男性人口的40%,这使英国已成为世界成人网站产业增长最快的市场。
世界著名网络调查服务提供商尼尔森互联网研究机构发现,在英国25岁到49岁的男子中,1/4的人浏览过成人网站,总数达250万人。难怪有英国人把网络色情形容为高纯度的可卡因。
色情网站的泛滥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管理者们使出浑身解数,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未成年人,阻止他们接触含有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及有害信息,使其免受伤害。
美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政府对学校、公共图书馆建立网络过滤技术系统提供资金支持,网络技术服务商在给学校和图书馆提供过滤技术服务时要给予打折优惠。该法第1403条第231款规定,任何因商业目的在互联网交流中导致未成年人接触到有害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受到不高于5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不长于6个月的刑期的处罚,或者两罚并用。《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任何提供网络服务和产品的组织与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电子联络(电子邮件、聊天等)的办法,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或儿童父母的个人信息等,违者将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进行处罚。
美国政府部门还成立了专门机构保护未成年人网上安全。如司法部建立了打击儿童网络犯罪特种部队,为各州和地方的打击行动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力支持,帮助培训公诉和调查人员,开展搜查逮捕行动,协助案件侦缉;联邦调查局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辨认、调查网上发布的儿童色情图像,搜寻相关不法分子,对其进行法律制裁。联邦调查局在2004年的代号为"猎鹰行动"的一次大规模搜捕中,共起诉了110多人,其中36人被定罪。美国邮政、海关等部门也经常参与和协助执法部门的有关行动,且成效显著。
纵观世界各国的互联网管理,记者发现每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把保护未成年人放在了重要的位置,无论是从立法、民间机构的监督、新技术的开发等都会首先考虑保护青少年,使其免受来自网络的不健康内容的侵害。
这一点尤其要引起中国互联网管理者和经营者们深思。
目前我们的网站仍然没有分级;内容过滤软件尚未面世;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还是空白;学校没有配套的网络设施,网吧的一些从业人员道德和良心缺失,不负责任地接纳未成年人,造成大量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父母对其管教缺乏科学性,一味地阻止他们上网,这种教育方式与现实社会脱节。本来国家就不够发达,如果再禁止年轻人接触网络,接受新的资讯,他们的思维会跟不上时代,以至于变得更加愚昧。年轻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的希望,如果这些人出了问题,是必要影响到国家的发展进程,所以对互联网的管理也一定要以人为本。
家长们也应该与时俱进,不仅要让孩子上网,而且自己也要上,这样你才能与他们对话,做到合理的引导,使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避免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新闻出版总署正研究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龙新民表示,“我们将在充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维护健康、活跃的互联网出版环境。”“我们必须看到,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政府监管措施和手段都面临新的考验。”他坦言,博客、播客等网络新宠因其定性难,成为新课题之一。
“博客”无疑是2006年关键词之一,这种技术含量并不高的网络新宠成为网络评论家、网络小说家的创作平台、明星们的新闻发布平台,当然也成为木子美、芙蓉姐姐们的“走秀台”。“这种新的网络传播模式活跃了公众日常生活,为人际交往提供了另外一种渠道。”龙新民首先肯定了“博客”存在的积极意义,但站在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他认为,“博客”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很难简单地按现有传统媒体分类将其定义,由此就带来了监管上的空白。“出版管理部门已经关注到这种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点击看更多>>>>>>
成为思想舆论阵地 互联网四方面推进党建工作    互联网给党建工作提供了新机遇。目前,我们党的党员数量已达到7000多万,这对加强党建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为搞好党建工作提供了新机遇。一是为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互联网正日益改变着人们的学习和交流方式。可以把互联网作为开展思想宣传、学习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重要阵地,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这些方面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扩大覆盖面,提高时效性,增强辐射力。二是拓宽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点击看更多>>>>>>美国管理互联网的六大关键领域  深入研究各国互联网管理的上海文广传媒集团战略研究部主任鲍晓群介绍说,美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通过执行有关互联网管理的各种法律来实现,互联网立法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重点是解决六大问题:
一、版权问题。主要法律依据为《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涉及网上作品的临时复制、网络上文件的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网络著作权保护期为70年。 这一法律对版权的拥有者和网络服务商给予保护,包括图书馆员、教育机构、网站拥有者、网络用户、网上广播者等在内,如粘贴或下载受保护的资料,都要付费。法律颁布后,立刻受到软件产业和娱乐业的欢迎,但遭到科技人员、图书馆员和研究机构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