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云手机版下载:贪官的命到底值多少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4:18:16

贪官的命到底值多少钱?

 

     咱们中国搞市场经济有好多年了,国人都习惯于对什么东西要问个价钱。但提出“贪官的命到底值多少钱”这样的问题,好象还是近两年的事。记得去年3月16日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毕玉玺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人在传媒谈论毕玉玺是否应该免于一死,就提出这样一个有趣的问题:贪官的命到底值多少钱?最近,这个问题再度被提起,缘故则在于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一案。宜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刘志祥“雇凶杀人”并致举报人死亡,同时,还有4000多万元的非法所得,其中仅贪污受贿额就达3000万元,但最终却被判死缓。(5月1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刘志祥案的判决,再次引发人们对“对贪官的命到底值多少钱”的争论。

    其实,“贪官的命到底值多少钱”是一个伪问题,因为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的。可是有时候,一个生命总要和若干数目的金钱发生关系。比如,官员们贪污,数量巨大者是可被判处死刑。再比如矿难、交通、医疗等事故对死者的赔偿。可见,从这么一个角度上说,人的生命和金钱的关系又的确存在一个“价格”上的问题。

    官员们贪污多少会被判处死刑呢?《刑法》中好像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贪污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判处死刑,但从现实中贪官们被判处死刑的,一般都在几百万元、甚至千万元以上的“巨贪”,如果贪了几十万元被判处死刑,可能别人都会为他大喊“冤枉”的。假如贪污几十万被判处死刑了,则说是“丢脸”也有“道理”。近两年,别说是几十万,就是几百万几千万也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据报刊资料统计,2004年以来贪污受贿金额在400在万元以上的13名官员中,仅2人被判处死刑(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3000多万元死缓;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 1304万元死缓;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503万元死缓;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韩桂芝736万元死缓;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677万元无期;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1660万元死缓;东省青岛市原市长助理王雁山496万元死缓;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原书记马德600万元死缓;成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高勇955万元死缓;黑龙江省鸡西市委原书记丁乃今620万元死缓;云南红塔电视台原台长丁云446万元死缓;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4744万元死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温梦杰1505余万元死刑)。

    而普通百姓的“生命价格”又值多少呢?矿难中的人命价格:陕西陈家山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井下166名矿工全部遇难。有关部门派人慰问遇难矿工的家属,送每户五百元人民币慰问金。该煤矿在历史上一共爆炸四次。在陈家山几年前的那一次爆炸事故中,死亡38人。矿山赔偿,家属获得1500元钱的安葬费。在交通事故中,人命的价格计算是有依据的。2002年7月1日,长春理工大学高级实验师卢耀华,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小公共汽车撞死,家属提出的近25万元赔偿,肇事方同意赔偿受害者家属7.8万元。医疗事故中的人命价格:2004年3月26日《上海法制报》载,某市张老汉的儿子因一起医疗事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也是在当地,不久前一只名犬在宠物医院亦因医疗事故被治死了,法院按狗的价值判赔了5万元。有人按某城市计委公布的生活费标准计算了一下,一个农民的人命=14000元,一条市民的人命=54750元。

    也许有人要说这种比较是牵强附会,死亡赔偿与死罪标准是两个概念,当官的遇上空难、矿难也一定是如此待遇,但问题就在于,当官的绝对不可能再当矿工,而当矿工也绝对不可能犯上贪污受贿罪。如果说是世易时易,不光是贪官的一条命与那些平头百姓有着大大的不同,贪官们的生命价格更有所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他们涉案金额各异,结果也不相同,但不是数额大的处刑就重,数额小的处刑就轻,而是极不统一,并且相差极其悬殊,如毕玉玺与王怀忠的生命价值就相差800万元,因此,贪官们的生命价格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山东省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受贿496万元,被判处死缓,显然,他的命高于496万元。但是福建贪官、著名的“三光书记”林龙飞涉案488万元,却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显然,他的命低于488万元。又如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收受贿赂517.1万元,被执行了死刑;毕玉玺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被判处死缓,你能说贪官的命是高于是1304万元,还是低于517万元?

   我们国家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要求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定罪量刑,然而刑法的规定,富有弹性,过于笼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理解,造成法院在审判贪官案件时标准不统一,这也是造成贪官们的生命价格根本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也正是由于法院对贪官们判处的刑罚极不一致,才造成老百姓对于司法公正的怀疑,因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一个涉案几十万的被枪毙,而一个受贿上千万的却能够免除死刑?虽然老百姓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法律界也会嘲笑他们缺乏法律知识,不足以谈公正不公正。但是,法律界的人们不要忘记:法律不是形而上的理论教条,而是形而下的实践工具,法律是否公正,最终只能由老百姓说了算!

    一条命值多少钱,或者说多少钱才能取一条命,好象在法学界也是争论不休,到头来,只能解释是性质不一样,就象抢劫一千元也可能要判死刑,而贪污受贿数千万元也可能平安无事?你说这叫什么法律?!我们的法律漏洞太大了,执行起来完全靠法官的好恶来评判。量刑只有宏观的标准,靠这样的标准,法官运用起来就出现了千奇百怪的结果。法律是代表人民意志的,现在走型变样了。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劫是使用暴力取到他人财物,贪官是利用职权取得他人财务,他们的动机和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而且贪官造成的损失更大,为什么处理的结果相差这么悬殊,如果把他们的处理方式拉近些,我相信贪官会减少,腐败现象也会大幅度减少。

  笔者建议,我国刑法应该学习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做法,对于贪官涉案金额相近的案件,一定要判处相近的刑罚,绝对不能产生过大的悬殊。同时,也可以考虑规定一条贪官们的死刑“高压线”,100万可以,500万也可以,一旦涉案数额触及这条“高压线”,不管什么情况,一律判处死刑。借用中纪委官员评价王怀忠获死罪时的话说,就是“法当其刑,罪当其诛,恶有应得,死有余辜”。

    一句话,司法机关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能解民怨,平民愤,才能赢得老百姓的信任与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