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l064铃木心春图解:长平:矿难处理越看越糊涂(南方都市报 200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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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矿难处理越看越糊涂   2007-11-25 10:41:4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谁是谁非之长平专栏  
  
  矿难为什么频繁发生?原因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两点:一是事前安保不够,二是事后惩罚不足。此前媒体报道前者比较多,对后者的深究却不多见。大概正因为矿难频繁,新的伤痛很快掩埋了旧的血迹,给了当事人逃避罪责的机会。几天前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一声责问,揭开了灰暗帷幕的一角。我随着这一角往里看,却发现越看越糊涂。

  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2005年11月27日,黑龙江七台河发生特别重大的矿难,死亡171人,伤48人。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当时的官方消息说,“为严肃党纪、政纪,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将东风煤矿矿长马金光等1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有21人及副省长刘海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要求黑龙江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现在快两年过去了,李毅中率督查组回访七台河,发现处理还没有结果,就请副省长刘海生了解一下是怎么回事。了解的结果是,当地有关方面反馈:“大家都觉得很奇怪,谁都不清楚是怎么回事。”随后省长张左己说,该处理的干部已经处理了,但移交检察院的人仍逍遥法外,“不能睁只眼闭只眼,要好好查!”

  “谁都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这真是一句奇妙的回答,尤其是由当时因此事故受了行政记过处分的副省长去问出来,颇有讽刺意味。不过认真想起来,又不尽然如此。已经移送检察院的人,李局长为什么要让一位副省长去过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院和法院都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与政府平行,三者并列简称为“一府两院”。严格说来,副省长如果只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去了解,问出那样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答案来,也是合乎逻辑的。

  然而省长站了出来,义正辞严地表示要“好好查”,又有些让人糊涂了。既然行政处分都已经完成了,那么省长是要查检察院了?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长官这个职权。省长倒是可以以一个公民或人大代表的身份进行质询,不过那样的话恐怕不是如此口气。

  记得年初的某省“两会”上,发生过检察院向政府“汇报工作”的争议。当时就有人指出,从法律规定上说,“汇报”一词的确不妥,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检察院说了实话,它在人事、经费等很多方面就归政府管着。本该相对独立的“一府两院”,其实界限模糊,地方政府可以一手遮天,所以当政府官员表示要追查司法机关的事,大家也都很习惯了,何况还可能是司法机关徇私舞弊的事呢。

  然而在我看来,正是这些缠混不清的关系,导致了“谁都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这样的结果。七台河矿难的处理到底是怎么回事,目前我自然也是不知道,但是从理论上说,如果政府可以让检察院去作为,那么它也就可以让检察院不作为。

  这当然并不是说,检察院办案可以随意拖延。对于侦查和起诉的期限,法律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加上所有能猜想到的特殊情况,一个案子两年不起诉也多半违法了。何况对于这样一起包含着171条人命的大案,如果真有什么特殊情况,也应该及时向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公众公布。当时的消息说,公安机关已对那11人进行刑事拘留。假如他们还被关着,不及时结案,不仅对受害者无法交代,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公正。假如他们已经被放出来了,而且超过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一年),更得给出理由了。

  那么到底该由谁来监督呢?按照法律规定,有权查处检察院的应该是人大或上级检察院。既然此事已经到了“大家都觉得很奇怪”的地步,这两个机构为什么一声不吭呢?他们的不作为又该由谁来追究责任呢?如果没有责任追究,他们显然也没有动力。

  谁最有动力?想必首先是那171名受害者的家属。但是这些家属在得到安抚的同时,往往被要求“不得聚众闹事”。既然不聚众,个体抗议的声音就细若游丝,消失在巨大的上访潮里(假如他们还被允许上访的话)。还有就是媒体,但是媒体要么被打了招呼,要么就冷漠于频繁的矿难,追逐“更有价值”的新闻去了。

  (作者系《南都周刊》副主编)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11250393.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