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无码av番号排行:论暴力与群体性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8:53:09
作者:陈良咨
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1-12-31 9: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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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暴力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学术界认为当前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暴力化趋向越来越明显,在具体个案中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但从总体上看臆想的成分大于事实根据。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暴力行为方式和激烈的程度,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空间,参与者的诉求目标、组织化程度以及政府处置方式等因素密切相关。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暴力化处在社会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政治制度,政府能力;暴力行为;行为方式
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或者说暴力化倾向越来越明显,这是当前学术界比较流行的观点,特别是在2008年以来,这种观点占据了主流地位,得到了许多人包括政府官员的认可。更就甚者,有人曾在网上撰文称:中国到了群体暴力反抗高峰期。作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时可能有点气短,只得拔高到道德层面称:“这样说有人一定会说我是危言耸听,但如果一个有良知的人,真正到下面走一走,看一看”[1]就会认同他的观点。换言之,如果不认同作者的观点,就是一个没有良知的人。
本文作者认为,问题应当作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加以抽象。从具体案例来观察,暴力与群体性事件之间的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来说有两个方面:参与者的暴力、处置者或群体性事件相对方实施的暴力。在这里,我重点对有关参与者的暴力行为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暴力行为:现实与理论
我们生活的世界,暴力似乎无孔不入:无论是看报纸、听广播还是上网浏览新闻,世界各地的枪击案、家庭暴力、恐怖袭击、社会骚乱、局部战争等有关暴力资讯让人目不暇接;暴力是艺术作品永恒的一个主题之一,无论是电影还是电视剧,血腥的场景经常占据着关键性的画面;走在熙熙攘攘的大街上,也经常见到有人因一点小事相互之间打得头破血,至于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在身边也不是绝无仅有……
何为暴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时曾写下了这样经典的一段话:原始积累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一部分是以最残酷的暴力为基础,例如殖民制度就是这样。但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力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缩短过渡时间。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2]这与毛泽东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有异曲同工之妙。
暴力与权力之间,有解不开的结,在政治理论界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权力即暴力,不通过暴力,权力便无以显示它的影响力。这个定义适用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使用于政治领域。有人曾撰文称世界卫生组织给暴力下的定义: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的剥夺。这个定义有效地摆脱了政治的痕迹,但又可以把政治领域的暴力容纳其中,具有普适性。
从施暴者的角度来分析,暴力可以分为个人实施的暴力与集体实施的暴力。个人实施的暴力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自己实施的暴力,包括自虐、自残、自杀等行为。一类是对他人实施的暴力,类型相对较多,如家庭暴力、刑法中明确规定必须进行严厉处罚的杀人、放火、强奸等。群体实施暴力的主体大的可以上升到集团、国家,其中战争就是国家实施的典型暴力行为,政府常设机构警察、监狱是合法实施暴力的机关;小的可以指小的团伙协同对他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与个人对他人实施暴力的类型基本一致。
尽管暴力的场景比较血腥,但在日常生活中,对暴力行为的评价具有很大的差异。比如说,对于战争这个暴力的极端形式,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而在同一场战争中,交战双方的评价是完全相反的。又如,被称为中国经典文学的《水浒传》中,对个人暴力行为的描述堪称经典,特别是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宋江怒杀阎婆惜等章节,把暴力行为描述得淋漓尽致,一直被中国百姓叫好:不仅是从欣赏文学的角度,而且还从道德层面由衷地赞叹;而在同样这本书中,豹子头误入白虎堂以及林教头刺配沧州道,描述林冲被施暴,则被作者和大多数读者所谴责。再如,近年来发生在上海的杨佳袭警案,在评论过程中则形成了两个完全不同的阵营。出现这种状况,与每个人观察问题的角度有关,与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关,同时也与当前社会的大氛围有关。
人为什么会选择暴力?赵汀阳在《在什么条件下暴力成为最佳策略?》一文作了十分精彩的分析。他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着任何其它能够谋取到同样大的利益的手段,那么暴力肯定不被选择,这是因为当你使用暴力时,别人的最佳策略就一定也是使用暴力,以暴抗暴使双方的风险都很大。即使在有把握取得胜利的情况下,暴力行动也是“杀敌一万自损三千”的亏损性行为[3]。这让人想起中国古代称“春秋无义战”的孟子的观点,《孟子·尽心》曾说:“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4]也就是说,虽然自己的父亲与兄弟不是被自己杀掉的,但和自己杀掉也没有什么差别,假若是一个理性的人,就不会选择使用暴力途径获取自己的利益。中国古代的军事家孙子在《孙子·谋略》中也曾说:“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5]
赵汀阳认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人们可能认为冒险是值得的。至少有这样一些情况非常可能诱发暴力:一是赌博式的局面,某种巨大无比的利益预期和某种似乎周密其实是错误的计算这样两个因素是这种暴力活动的条件。抢劫银行、绑票和没有绝对优势情况下发动战争等都是例子。二是别无选择的局面,这是特定的情势所迫的“狗急跳墙”情况。尽管这个所谓“最佳策略”所能够达到的结果也往往同样不好,但毕竟存在一丝希望。这种暴力使用的典型情况就是杀人灭口、以死相拼、同归于尽等等。三是以强凌弱的局面,这是发生暴力的一种最常见的情况,近年来的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都是这种类型的成功例子。但以强凌弱并不是必然出现暴力的条件,是否发生暴力与弱势方的应答方式有关。四是有进无退的临界局面,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纳什均衡,在这种状态中,双方(或有强有弱,或均势)由于各自不慎重的处理而陷入某种双方都不能退让否则吃大亏的境地。假若用中国的俗语来解释,面对这样的局面,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3]
赵汀阳主要是从博弈的角度对暴力产生的条件进行分析。应用这个分析,具体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之所以选择暴力行为,有的是被迫采取暴力行为;有的是认为不采取暴力行动自己会吃大亏。作为相对方或处置者选择暴力行为方式,有赌博的因素,也有以强凌弱的因素。但无论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还是相对方、处置者选择暴力行为方式,用这四个方面来分析,有许多问题解释不清楚。
美国社会学教授查尔斯·蒂利在《集体暴力的政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刻地分析。蒂利指出,暴力的爆发与否与政治制度有关,也与政府的能力有关。用这两个维度,可以将国家划分为高能力的非民主国家,低能力的非民主国家,高能力的民主国家,低能力的民主国家。如果你生在高能力的非民主国家,你比较倒霉,因为这种国家的暴力一般是自上而下,是政府欺负民众;如果你生在高能力的民主国家,你最幸福,你可以尽情闹事而政府会忍着,当然,因为种种交流渠道的有效,集体暴力被激活的概率较低;如果你生在低能力的民主国家,那就只好自己强大一些,因为政府介入暴力事件的力量有限;如果你生在低能力的非民主国家,你就只好自认倒霉了,政府不疼人民不爱,每时每刻都有陷入战争的危险[6]51-54。集体暴力的机制,主要是边界被激活,而暴力行为真正发生,需要有三个条件,虽然顺序与组合不一样:首先,政治大亨从事他们的激活、连接、协同和代表工作;第二,极化通常伴随着或起因于大亨的工作;最后(经常是政治经纪和极化的结果),不确定性出现在边界附近。在边界附近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暴力机会一般会增加,并且更加显著。暴力机会增加的原因是:人们回应建立在这些边界上的社会安排带来的威胁,这些社会安排包括他人剥削、财产权利和内部通婚。在所有的社会互动中,暴力显著性增加的原因是:现存的非暴力程序失去了它们的保证作用[6]81。查尔斯·蒂利还明确指出:“我希望读者不要把攻击冲动、古老的仇恨、文化断裂、狂热或全球化看作是集体暴力的原因。”[6]中文版前言4
综合分析蒂利的理论,并将其去理论化,用常用语言来表述,诱发群体性暴力行为,一般应具备这样几个因素:一是制度因素,即当大部分人之诉求无法通过正式制度安排予以回应,愤怒又无法通过非暴力途径释放的情况下,集体暴力行为之风险将大大提升。二是组织因素,即个人(政治大亨)或组织(松散或者紧密的)从事激活、连接、协同和代表工作;三是环境因素,即人们在心理上将生活在自己周围的人群区分为“你们”和“我们”;四是出现一个临界点,即社会矛盾累积到了一定的程度,不确定性因素出现在边界附近。五是有诱发暴力行为的小事件存在,即发生了一些涉及到敏感人、敏感事的小事件。
二、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是臆想还是现实?
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暴力化趋向越来越明显这个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是臆想的成分多,还是客观存在事实?这需要进行缜密的分析,用事实说话。
(一)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案例进行疏理,一般来说,参与者的行为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
1.集体上访
这是利益诉求类群体性事件中比较普遍使用的方式,也是大部分时间跨度较长的群体性事件前期所采取的行为方式。尽管组织者希望用人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施压,但从总体上看参与者还是比较理性地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希望借助政府的力量帮助自己解决问题。
2.二是静坐
在上访失效后,有的参与者在政府或者群体性事件的相对方如侵犯参与者利益的企业的门前静坐,企望通过这种方式反映自己的诉求。2000年前后是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高峰期,当时下岗职工普遍采取静坐的方式,希望引起企业或政府领导的重视,帮助自己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
3.游行
游行也是群体性事件中比较普遍采取的方式,一般有组织者、固定的集合地点、游行路线等。有的游行是经过批准的,如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引发的抗议活动;有的是未经过批准的,近年来发生的涉日游行就是典型。
4.非法聚集
有的群体为了反映某一诉求,在未经过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聚集。现在被一些人所推崇的“集体散步”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5.罢工、罢课、罢市等
近年来,由于劳资矛盾比较突出,工人为争取自己的福利待遇,罢工是比较常用的手段。一些城市出租车司机在工作时间不运营,是典型的罢工方式。罢课主要发生在学校,参与者是老师或者学生。罢市则主要是小商贩所采取的一种集体行为方式。
6.堵塞交通,包括公路、铁路以及街道等
客观地说,只要发生了群体性事件,都会发生所谓的堵塞交通的行为,但大部分是被动发生的,因此,这种情况不应属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在有些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们主动选择堵塞交通的行为,以期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在2004年以前的一段时间里,堵塞铁路,几乎成为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常规性行为方式。
7.冲击政府的大门以及警察设立的警戒线。
在群体性事件中,冲击党政的机关的大门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大型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加强对重点部位的保护,或者为了防止群体性事件被放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在现场采取管制措施,设立警戒线。参与者为了扩大影响,会故意组织人员冲撞警戒线,以便引起主要领导的注意或者扩大事件的影响。
8.殴打政府或相对方有关人员
群体性械斗中,主要以殴打对方人员为主,这样的事件在农村因山林、地界纠纷中经常发生,当然,有的学者不将此类事件列为群体性事件的范畴;有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参与者把政府或有关方的人员作为人质进行扣留,殴打事件也经常发生;还有一种情况属于在冲突中的报复性行为,即参与者有人受伤,他们以同样的方式施加于对方,如在池州事件中,围观群众企图对肇事司机进行殴打,被现场警察制止,导致民众转移行为对象,警察成为攻击的目标。
9.自残行为
这是参与者针对自己的极端行为,在征地拆迁等诱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时有发生。
10.打砸抢烧行为
这种行为方式在民间泄愤类的群体性事件中比较普遍,在利益诉求类的群体性事件中也时有发生。参与者打、砸、抢、烧的,不仅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体性事件的相对方的汽车、办公楼及其它财产,有时也会波及到与事件无任何关联的群体。
当然还有其它的行为方式,在这里不再列举。对一起具体的群体性事件来说,参与者可能会采取一种或者多种行为方式。我们按照一般意义上理解的暴力定义来衡量这些行为方式,集体上访、静坐、游行、非法集会以及罢工、罢市、罢课尽管可以演化为暴力事件,但这种行为方式本身与暴力行为的关联度不高;堵塞交通、冲击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警戒线、殴打政府或相对方有关人员、自残行为、打砸抢烧行为则属于暴力行为或与暴力行为密切相关。假若将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暴力行为进行分类,一般来说属于集体暴力。
(二) 查尔斯·蒂利关于集体暴力的分类
关于集体暴力,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认为,集体暴力应具备这样几个条件:对个人立即造成肉体伤害;至少有两个作恶者;至少是部分地来源于施暴者的相互协作。查尔斯·蒂利从两个维度对集体暴力进行分类。第一个维度是短期伤害的显著性,在低极端的情况下,伤害只是间断性地、次要地发生在交易中,这些交易主要是非暴力的;在高极端的情况下,几乎每个交易都会造成伤害,因为伤害的实施与接受主导了交易过程。第二个维度是暴力行动的协同程度,集体协同能够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从简易信号和/或共同文化(低级目标)到集权化组织的涉入,这些组织的领袖在指导随从者与他人进行暴力互动时,遵从共有的规范(高级目标)。在低级目标方面,这些事件就像发生在醉酒的水手与警察之间的冲突一样,而在高级目标方面,战斗发生在不同派别的武装人员之间。按照这样的标准,他将集体暴力分为七种类型,即暴力仪式、协同破坏、机会主义、争吵(翻译成斗殴可能更为准确)、个人攻击、分散攻击、破裂的谈判[6]14-17。
查尔斯·蒂利运用图示对这七种类型进行归纳,摘录如图1[6]16。为论述方便,本文简称其为查尔斯·蒂利示意图。

图1 查尔斯·蒂利的人际暴力类型
(三)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行为的查尔斯·蒂利理论评估
我们运用查尔斯·蒂利的理论,对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评估。
从第一个维度来看,集体上访、静坐、游行、非法集会以及罢工、罢市、罢课、堵塞交通处于低极端的位置,大部分可能会回归于元点,即处于纵轴的位置上。冲击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警戒线、殴打政府或相对方有关人员、自残行为、打砸抢烧行为则处于高极端的位置,符合所谓的“每个交易都会造成伤害,因为伤害的实施与接受主导了交易过程”的条件。
从第二个维度来看,这10种行为方式需要群体的协同才能够组织起来,但由于组织化程度比较低,涉入的主要是简易信号(如经济方面的数额或者提高补偿保证等要求。在汉源事件冲突最激烈的现场,鼓动群众对维护秩序的民警进行冲击的口号是:“将来不愿意喝稀饭的冲啊!”)和/或共同文化(如在河北定州绳油村事件中,大部分参与者的地并不在被征范围,但由于乡土人情的影响又不得不参与)等低级目标。
综合两个方面的因素,当前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方式,主要属于破裂的谈判、分散攻击、机会主义、争吵(斗殴)以及个人攻击等五种形式。即使是机会主义、争吵(斗殴)或者个人攻击等暴力程度比较高的行为方式,也主要集中在图1所示椭圆的左端位置,既属于短期伤害显著性相对较低的位置。作出这样判断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方面,组织化程度不高,目前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组织者中也没有专职人员。另一方面,暴力化程度不高,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虽然发生过人员死亡的事件,但很显然参与者不是以剥夺对方生命为目标,只是在冲突中行为过当造成了人员死亡,不是有意为之。此外,许多事件中出现焚烧汽车、办公楼等行为,从事后掌握的情况,大部分参与这样行为的人要么与事件本身无关,仅仅是借机发泄自己的不满,属于典型的机会主义;要么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将事情闹大,让有关方面重视。同时,这些行动也不是事先设计好的,偶然性较大。
(四)若干典型群体性事件的暴力化程度分析
抛开查尔斯·蒂利的理论,判断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行为的暴力化程度,也可以其强度与烈度作为标准。所谓强度,就是暴力行为波及的范围,包括所涉及的场所和人员。假若暴力行为局限在个别场所,参与人数较少,则其暴力的强度相对较低;假若所涉及的场所是多点或者一个县城发生均发生暴力行为,参与人数较多,则强度较高。我们以县为单位制定暴力化强度的标准,暴力行为发生的地点在县城内某个区域,参与者中实施暴力行为的人数在100人以下,强度为低;暴力行为发生的地点在整个县城内,实施暴力行为的人数在100-500人,强度为中;暴力行为发生的地点在整个县域或者超出了县域,人数超过500人,强度为高。这里不能把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与实施暴力行为的人数混为一团,在很多群体性事件的案例中,大部分参与者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很多人仅是旁观者。
所谓烈度,则是指伤害的程度,一般包括财产与人身两部分。目前关于财产损失的统计公信力不够——总有人质疑造假:根据需要虚报或慌报。最重要的指标是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特别是死亡人的数量,造假的难度比较大,可信度比较高。我们以死亡人数为依据制定烈度的标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暴力行为的烈度为低;造成人员死亡但在5人以内的,为中;超过5人以上的,为高。
我们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孟连事件(A)、瓮安事件(B)、石首事件(C)。从主流媒体及网上公开的资料来看,孟连事件暴力行为发生范围为一个村庄,采取暴力行为的人数有500多名,他们手持长刀、钢管、棍棒、木棒,多次冲闯警戒线,向民警进行攻击性劈砍、殴打,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致使两人死亡。冲突中,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执行任务的车辆不同程度损毁。参与者的暴力行为的强度属于中等偏下(范围不大),烈度在中以下(A1);而参与处置民警被迫采取的措施属于暴力性措施,无论是强度还是烈度都达到了中等水平(A2)。
贵州瓮安事件的参与者暴力行为发生范围在县城大部分地区,最集中的是县委、县政府等政府办公场所,现场人员虽然众多,但从公安机关公布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来看,共有100多人,造成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被烧毁办公室160多间,被烧毁警车等交通工具42辆,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依据这样的数据可以判断,参与者的暴力行为的强度为中等水平,烈度较低。
湖北石首事件参与者暴力行为发生的范围主要在酒店及派出所周边地区,现场围观人员占绝大部分,公安机关共抓捕 名涉案人员;造成公安、武警人员共62人受伤;16台警用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永隆大酒店、疾控中心、笔架山派出所被焚毁、打砸;周边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综合各项指标可以判断,参与者的暴力行为的强度为中等偏下水平,烈度较低。
假若用这两个标准来衡量2008年以来发生的所有类似事件,西藏拉萨3·14事件(D)、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E),无论是参与者还是处置者行为方式的暴力化无论是强度还是烈度都较高。但这两起事件,尽管在表象上看与群体性事件很类似,但其性质与群体性事件有本质的不同,不应归在群体性事件的范畴之中。
为了更加直观地对这个分析有所了解,我们以强度为纵坐标、以烈度为横坐标,将上面所分析事件中的参与者行为方式的暴力化程度用图表示出来:

图2 若干典型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行为方式暴力化程度示意图
我们再用查尔斯·蒂利所做的图,将这些事件在图中的位置标注出来,如图3。

图3 典型群体性事件暴力化程度的查尔斯·蒂利示意图
从图表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暴力化,远远没有达到极端的程度,而是处在社会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只要我们认真加以疏导,是完全可以妥善解决的。至于说当前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暴力化趋向越来越明显,在具体个案中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但从总体上看,这个结论臆想的成分大于事实根据。学者们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与理论界占有相关研究资料缺乏、没有相应的评估标准有关,同时也与当前研究社会问题出现的浮躁心态有关,有的学者抱着语不惊人誓不休的态度,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却敢于声嘶力竭地呐喊,以博得昙花一现的掌声。
三、是什么因素推动参与者采取暴力行为
当我们否定“当前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暴力化趋向越来越明显”这个结论时,并不是否定暴力行为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存在。为了对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暴力行为方式有一个全景式的了解,下面,我们将从时间、空间、诉求目标、组织化程度、政府处置方式等方面,对影响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采取暴力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
(一)时间维度
群体性事件有的持续很短,几个小时或者在一两天内被处置完毕;有的持续时间很长,长达数年的也存在。对于持续时间比较短的群体性事件,如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尽管冲突较为激烈,但基本上属于暴力伤害的程度较低的分散攻击类,其中发生的个别事件处于与机会主义交叉的地带。而持续时间比较长的群体性事件,如四川汉源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尽管目前所处的地带位于椭圆的左方,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会出现“争吵(斗殴)”类型的行为。
对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来说,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全面爆发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群体性事件从时间上划分为初期阶段(小规模聚集阶段)、中期阶段(扩展阶段)、后期阶段(全面爆发阶段)。一般来说,在初期阶段基本上不会发生暴力行为,随着事件的演化,特别是后期阶段,群体的暴力行为才会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置力度有关。只要出现暴力行为,政府特别是政府维护治安秩序的强力部门就会介入,涉及的有关部门也会高度关注并认真处理群众的诉求,事件也将趋于结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两点结论:
群体性事件时间短,参与者行为的暴力化程度就可能低。主要是现场聚集的人员相对较少,组织化程度较低或者组织效果不佳,处置的震慑作用比较大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群体性事件时间长,参与者行为的暴力化程度就可能高。主要是因为有充足的时间让组织者进行发动工作,现场聚集人员多,再加上偶然因素发酵充分,在与处置者长时间对峙过程中增加了愤怒情绪,导致群体性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空间维度
空间维度的分析主要适用于群体性事件的聚集现场。有的群体性事件聚集的空间非常狭小,人口流量非常大,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就是典型。有的空间非常大,如四川汉源事件,从施工工地到县城,直线距离有20多公里,几乎都是聚集的现场。
一般来说,在空间狭小、人员密集的场所,无关人员容易围观并卷入,参与人员的队伍容易迅速膨胀,造成难以控制的局面,极有可能引发一些比较激烈的冲突。在比较大的空间范围里,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像重庆万州、安徽池州之类事件的初始因素(街头摩擦)会因空间的扩大而不引人注意,不会形成聚集效应。也就是说,也可能有人群聚集,但事件不会发酵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像这类摩擦和冲突(治安事件)非常多,但很少形成大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空间问题。另一方面,像四川汉源之类的事件,因为参与人员比较多、组织动员比较充分,大的空间反而成为脱离政府有关部门有效控制的一个重要策略,也可能发生冲突比较激烈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大的空间是否发生集体暴力行为,组织因素比较关键:组织松散、动员不充分,就不可能发生严重的暴力行为;组织严密、动员充分,激烈的暴力行为就有可能变为现实。比如恐怖分子在印度第二大城市孟买制造恐怖袭击时采取散点攻击,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虽然这些事件与群体性事件有本质的不同,但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组织是在大的空间范围内发生比较激烈的暴力行为的关键因素。当然,在大的空间里是否发生集体暴力行为,还与政府的控制能力有关:政府控制能力强,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
假若把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的分析结合在一起,我们可以得到这样四组组合:时间短—空间小、时间短—空间大、时间长—空间小、时间长—空间大。剔除上面论述的组织、政府控制能力两个因素,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时间短—空间小,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小;时间短—空间大,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小;时间长—空间小,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大;时间长—空间大,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如表1。
表1 群众性事件暴力行为可能性时空分析表

时间短时间长
空间小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小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大
空间大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小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大
这个结论,从一个侧面验证了学者们提出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把握好“黄金四小时”的结论,这也是公安机关提出对群体性事件要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重要依据。对于处置者来说,在群体性事件刚发生的阶段,妥善对现场进行处置,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诉求目标
诉求目标是群体性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的前提,在群体性事件中起着黏合剂的作用,不同的人因有共同的诉求凝聚成为一个群体。比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尽管被拆迁者的职业、经济收入等不同,但可以很快凝聚成为一个非常具有向心力的、能够采取统一行动的共同体。
诉求目标与参与者所采取的行动方式紧密相关,决定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方向。根据冲突的有关理论,群体越是在现实的问题即通过物质手段可以达到的目标上发生争端,冲突中采取手段的暴力化程度就可能比较低。群体越是在不现实的问题即通过物质手段不可能达到的抽象目标上发生冲突,冲突中采取手段的暴力化程度就有可能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是因为诉求目标涉及到具体的物质利益时,有可能通过交换、妥协等方式,找到一个兼顾双方利益的折中方案予以解决。而涉及到抽象的价值、信仰、意识形态等问题时,具有不可妥协性,在冲突中激起的情感及情感介入的程度就越强,冲突时所采取的手段暴力化的程度就有可能大。
当前我国发生的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社会冲突,绝大部分属于经济领域的利益性冲突,具有可协调的性质,冲突时所采取手段的暴力化程度比较低。而政治冲突、宗教冲突、民族冲突、意识形态冲突等(如“法轮功”,西藏、新疆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等),涉及到核心价值观念、基本政治原则等,具有不可协调性,这类冲突所采取手段的暴力化程度比较高,但发生的机率相对较少。
有的研究者曾提出,伴随着群众越来越关心环保、食品安全等公共问题,群体性事件中诉求目标发生变化,所采取手段将会日趋激烈。其实,这是将公共目标与抽象目标混为一团,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公共目标大部分也属于经济领域的利益目标。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我们看到,随着参与者素质的提高,群众采取的手段更多地会选择非暴力的手段。对于重庆万州之类的民间泄愤类的群体性事件,尽管涉及到公平、正义等问题,其行为手段相对比较激烈,但参与者明确地将自己诉求解决的途径严格限制在现有政治框架内,还没有上升到政治冲突的高度。即使发生激烈的冲突,也是同群体心理有关,即是集体无意识的结果,与诉求目标关联不大,只要通过适当的途径疏导,是完全可以通过平和的手段妥善解决。
(四)组织或组织者
关于组织或者组织者与暴力行为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有人在对韩国工人运动与中国的群体性事件进行比较分析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工人运动组织化程度与其暴力的涉入程度是成反比的。即随着工人运动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工人在运动中的暴力涉入量呈递减的趋势,组织化程度越高,运动中使用暴力的可能就越小。形成这种组织化的和平与非组织化的暴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A、妥协的可能性——暴力无必要;B、内部控制力——暴力受控;C、责任明晰度——冲突的成本[7]。
何哲在《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和治理策略》中指出,暴力使用可以分为事先设计和事中突发两种基本类型。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暴力不是由于事件的组织者热衷于使用暴力,而是由于其缺乏其他的资源,只能以暴力为手段从而制造公共影响和向政府进行施压,而暴力也具有易于组织,易于扩大影响等特征。这主要是针对事先组织的暴力行为而言的。而针对非事先设计的突发性的暴力行为, 其产生原因主要是由于后加入的参与群体缺乏直接的利益相关以及个人承担的风险较小等原因,因而具有更高的使用暴力的倾向[8]。
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看到了组织或者组织者在群体性行为中的作用,但从中完全可以得相反的结论,即组织或组织者可能推高群体行为的暴力化程度,也有可能降低群体行为的暴力化程度。很显然,这与组织或组织者所秉持的观念有关,同时也与其诉求有关。假若组织或组织者及其群体诉求目标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同时也认同政府的基本理念,他们就会千方百计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即使达不到自己所期望的目标,也会尽量采取非暴力化的手段;即使发生暴力性行为,无论是强度还是烈度都会比较低。反之,组织或者组织者就会扮演蒂利所称的“政治大亨”的角色,从事边界激活工作,将人群划分为“我们-他们”的敌对性边界。在这种情况下,暴力化程度就可能比较高,甚至有可能会发生武装性质的冲突。
具体到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目前学术界和政府官员比较认同这样一个观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处置者一般倾向于把群众的这种组织化视为危险的信号,并采取压制的态度。在具体个案中,这种态度对尽快平息群体性事件具有立竿见影的作用。从具体案例来分析,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即使存在组织,也大多是临时性的非正式组织。有的研究表明,农村组织体系的缺位是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他们认为,一个社会有效的社会控制,有赖于相应的组织化体系。村民加入的组织越多,其行为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就会越高。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可以说,较高的组织化程度能够有效降低群体性事件中对暴力的使用。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在组织程度比较高的情况下,如果组织者与实施侵害者之间能够达成妥协,事件的发展就没有必要通过暴力途径来解决;由于组织者本身责任比较明晰,他们也不愿意出现不可控的暴力事件,否则自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会通过一定的内部措施,有效制止暴力行为的发生。组织化程度较高,也为政府制度化解决问题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路径。这也是民间泄愤事件一般比有经济利益诉求事件的冲突要激烈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民间泄愤事件中,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的过程中根本找不到可以协商解决的对象:没有组织者能够或者愿意承担此责任,即使有人愿意承担与政府处置部门谈判的角色,但并不会得到参与者的认可,他们也控制不了群体性事件的进程和现场参与者的情绪。在万州事件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曾到现场与群众对话,但群众自己也选不出一个代表来。同时,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因素,目前群体性事件中的绝大部分组织不属于政治性的组织,其诉求属于经济性的,他们也认同政府的理念,期望在现有的行政框架内解决问题,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的暴力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是以毁坏公共财产为主要方式。即使发生对人的伤害,正像前面所分析的,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组织或者组织者本身难以控制的无意识行为造成的,演变成大规模的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不大。
(五)政府及其相关方的处置方式
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是否采取暴力化的行为方式,与政府及其相关方的处置方式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有这样两种基本的方式可供政府及其相关方选择:一种进行威胁或者直接采取暴力行动,另一种是倾听诉求,与有关人员协商妥善解决。这也就是经济学家关于权力行使的两种基本方式:武力威胁与交易,后者为学者们所推崇。
采用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置,政府有很多便利的条件。在现实中也不乏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处置的案例。已经有研究者指出,在韩国工人运动史上,有一个与“组织化的和平与非组织化的暴力”相悖的一个现象,即在1989年与1990年的现代重工的工人运动,这两次工人运动在组织化程度很高的情况下仍有较高的暴力涉入度。工人运动的组织化程度呈直线上升的趋势,而工人在运动中的暴力涉入程度却经历了高—低—高—低这样一个变化过程。这一过程与管理方与政府的暴力涉入程度低—高—高—低的变化过程相伴随。即对于组织化程度很高的工人运动,来自管理方和政府的高暴力镇压会促起工人对暴力的运用[7]。也就是说工人暴力涉入程度是对管理方和政府暴力涉入程度变化的一个反应:当政府采取暴力镇压的手段,在工人运动的初期阶段有一定的作用,参与者涉及的暴力程度低,但时间一长,参与者就会以暴抗暴,导致政府没有足够的力量能够控制局势,暴力必然会泛滥。
关于暴力,在理论上有一个基本观点:暴力能量是守衡的,那些施加给社会或个人的暴力即便是合法地施加,最终也会反弹回来,施暴者与受害者同样会受到损害。如果政府及其相关方采用暴力的手段解决问题,那么,参与者们同样会采取暴力的行为方式作为回报,有的还会加倍奉还,形成恶性循环。在现实中最典型的例子是云南孟连事件,政府派警察以治安为名对不满的群众进行强行抓捕,群众则回报以刀棍。还有一些征地拆迁案例,相对方或处置者动用一些流氓地痞企图赶走不愿意拆迁的群众,最终会导致流血冲突,河北定州绳油村事件就是典型。
政府以及相关方所选择的处置方式,尽管有很大的主动权,但也受参与者所采取的方式影响,二者的关系是互动的。假若参与者采取非暴力手段,政府以及相关方有两种选择:采取非暴力手段进行沟通,事件会朝妥善解决的方向发展;采取暴力手段,有时也可以把问题压下去,但会为将来发生更大规模的冲突埋下种子。假若参与者采取暴力手段,政府以及相关方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去制止和控制,需要现场的指挥员有高超的指挥艺术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如果容忍暴力事件发生,会间接鼓励暴力行为,可能引发更大的灾难;如果采用坚决果断的控制行为,不利于争取舆论、获得社会的支持,也有可能激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当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来化解。即使使用强制手段,也是以非杀伤性的警械威慑为主,用公安机关的语言表述为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这也是我们得出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方式暴力化程度不高的结论的一个重要依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由当前我国国情和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决定的:我们的党是人民的党,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根本宗旨,何况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是没有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必须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进行处理。这也是我们党和政府处理当前我国发生的社会冲突的优势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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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汀阳.在什么条件下暴力成为最佳策略?[EB/OL].中国学术论坛[2003-10-03]http://www.frchina.net/data/personArticle.php?id=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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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武.十一家注孙子校理[M].[三国]曹操,等,注.杨丙安,整理.北京:中华书局,1999: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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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驿雨情乡.社会转型、怨恨与群体性事件[EB/OL].天涯社区网[2008-11-25]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393919.shtml.
[8] 何哲.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和治理策略[J].理论与改革,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