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bt核工厂 fulidow:云南国企原高管涉嫌诈骗44亿元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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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31日06:08  云南网

张克强
广州华美集团总裁、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人物张克强等人涉嫌诈骗。在张克强的带领下,一个高智商犯罪团伙,巧妙地将价值44多亿的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大部分资金流进个人腰包。云南省公安厅经1年多的侦查,8名被告人被推上被告席。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诈骗案。
·“蚕食”进程·
选中目标 周旋收购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1年以来,张克强、宋世新、罗峰等人,看到青海盐湖集团所属的盐湖钾肥这一支国有股具有很好的经济利益,一直策划要购买盐湖钾肥股份。但由于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对该支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该股股东的条件。但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面前,张等人并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
2006年~2008年,张克强等人商议,利用云南兴云公司的国有企业身份,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国资委和青海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收购股份成功后,由张克强等人所有的华美公司及其下属丰收公司,将国有企业深圳兴云信投资公司全部收购,从而占有盐湖钾肥股份。为了达到目的,云南兴云公司为其配合,同时,张克强、宋世新等人许下承诺,事成之后给兴云公司董事长董晓云、兴云信公司总经理崔伟一定份额的盐湖钾肥股份。
表面上看,2006年7月8日,盐湖集团与兴云信公司签订了《关于兴云信增资盐湖集团的合作框架协议》。但实际上,上述协议签署的背后,是宋世新、罗峰、曹迅毅在董晓云等人的配合下,假冒兴云信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兴云信公司的名义与盐湖集团签订了该协议。
把国资装进个人腰包
2006年9月,盐湖集团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盐湖集团增资扩股议案:决定以1.52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进行增资,总募集资金为10亿元。
历经增发价格变动后,兴云信公司最终以3.68亿元认购盐湖集团总股本的7.56%。根据盐湖钾肥重组方案,盐湖集团股东所持股份按1:0.7544的比例折股后变更为盐湖钾肥股东。方案实施完毕后,兴云信公司持有盐湖钾肥大约2.25亿股,占总股本的7.336%。
起诉书指控,2007年下半年,张克强等人为实现对登记在兴云信公司名下盐湖钾肥股权的非法占有,确保获取盐湖钾肥复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在董晓云、崔伟的配合下,张克强、 宋世新等人确定华美集团、华美丰收以8050万元收购兴云信公司,将兴云信公司的盐湖钾肥股权非法出售给张克强等人。
据盐湖钾肥公告,兴云信公诉原股东兴云投资公司、兴云展销部于2007年12月与华美集团签订《资产处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向华美集团转让所持兴云信公司100%的股权。
起诉书显示,2008年~2009年,张克强等人利用虚假工商变更获得了兴云信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将兴云信所持盐湖钾肥的股份确权到个人名下。深圳市中级法院以《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定并经强制执行,除了兴云信自身持有的24225409股,其名下所持有的199103895股盐湖钾肥股权变更到华美系名下,占盐湖钾肥总股本的6.54%,市值总计约44.65亿元。
张克强及名下的华美公司通过信托注资的方式,利用云南中烟下属的兴云信公司,以3亿多元拿到了盐湖钾肥6.54%的股权。
·公诉指控·
国企老总被指索贿受贿
公诉机关指控,张克强、宋世新、罗峰、曹迅毅、李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而国资“内鬼”董晓云获得500万股盐湖钾肥的收益权,崔伟获得63万元的股权收益。
同时,公诉机关还指控,2007年到去年期间,董晓云利用其担任兴云信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其情人徐某共谋,在昆明某房地产公司和深圳某公司投资开发“风尚80”和“金领公馆”房地产项目。期间董和情人共收受广西某商贸公司老总贿赂40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除了上述受贿的事实外,公诉机关指控中称,2006年到去年,董晓云利用担任兴云信公司“一把手”的便利,还在昆明某房地产开发商在重庆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收受重庆一家公司贿赂10万元,并索贿50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庭审花絮·
张克强想讲故事被打断
昨天上午9点30分,当张克强等8被告人被押进法庭时,张克强还面带笑容,显得轻松自如。
当法官询问张克强对公诉机关宣读的起诉书有什么意见时,张克强极不耐烦地说:“都不是事实。”在公诉人对张克强发问时,其时而抬头望着天花板,时而低头摇晃,回答公诉人的语气显得有些怪异,很不尊重公诉人,经常回答“我不知道,不清楚……”在被告席上,张克强还跷起二郎腿,被法警制止;又左右摇摆双腿,法警又上前制止。
当张克强在回答自己的辩护人的问题时,态度则是180度大转弯,语气跟回答公诉人的语气完全不一样。更可笑的是:张克强在法庭本想讲一个故事,被法官及时制止,“这是法庭审理,不是你讲故事的地方……”此时,旁听席上发出一阵笑声。
而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张克强全盘否认,辩解诈骗的事实不存在。
犯罪团伙名单
张克强,湖南省新化县人,研究生,广东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第十一届广州市委员会委员,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集团)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曾经登上过福布斯中国富豪榜;
宋世新,本科,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丰收公司)总经理;
罗峰,本科,广东华美集团副总裁;
董晓云,本科,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云公司)总经理;
崔伟,本科,深圳市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云信投资公司,国企)总经理;
曹迅毅,本科,华美丰收公司副总经理;
李苇,本科,华美集团总会计师;
徐彦,本科,深圳市森美组空间环境设计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规划总监。
柏立诚
云南国企原高管涉诈骗44亿元续:8名被告不认罪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1日08:39云南网
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华美集团张克强、云南烟草兴云投资(以下简称兴云投资)原总经理董晓云等人涉嫌诈骗、受贿一案。公诉机关认为张克强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但几名被告人均不认罪。
张克强的辩护人认为,此案是由一系列民事行为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诈骗行为。从证据显示看,张克强等人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而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罪一般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此案中张克强等人也不构成犯罪。
庭审过程中,青海盐湖增资扩股有没有增设门槛,要求投资者必须是国营企业,及华美等收购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云信)合不合法等问题,成了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
焦点一: 青海盐湖增资扩股有没有设门槛?
公诉人指出,青海湖投资集团是我国最大的钾、镁、盐矿藏,目前已探明钾储存量是5.4亿吨,占全国总量的97%,是我国最大的,也是唯一的钾肥供应基地,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当时由于资金不足,青海省国资委和青海国投决定增资扩股筹集资金,但明确要求增资扩股战略的投资者必须是国营企业。张克强等人是看到青海盐湖集团所属的盐湖钾肥这一只属于国家稀缺资源的国有股份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才一直策划要购买到盐湖钾肥股份。虽然华美集团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张克强等不甘心,于是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
“如果本案被告人犯诈骗罪,那他们是如何商议诈骗的?受害人是谁?受害人损失的金额怎样认定?”在庭审中,张克强坚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张克强的辩护人在质证阶段辩称,青海盐湖增资扩股的价格经过评估公司做出评定,是合法的。在青海盐湖集团作出的关于转让股权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说明股权不能转让给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更没有说明只能转让给国企。企业增资扩股寻找战略投资者,考虑的重要条件是企业有没有能力,解决青海盐湖集团需要进行二期开发的资金困难。而且青海盐湖方面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开始也没有明确说战略合作方必须是国企。
宋世新的辩护人则认为,公诉人所举证据,根本没有反映出本案所说的诈骗,所有的口供,不能证实公诉人要证明的观点。罗峰的辩护人则在质证阶段强调,兴云信当时投资盐湖,是出于处理不良资产的目的,是合法的投资。这个过程中,不管是宋世新、华美集团,其他公司和个人,大家是合作投资关系,基于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不存在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
也有辩护人认为,华美公司的成员和股东,他们购买股份所出的钱都是真金白银,没有假钞,公司成员在签订投资协议的时候,也同时签了风险自负的说明书,这说明当初投资这个项目是有风险的,跟公诉人起诉的不一致。
焦点二:  华美收购兴云信合不合法?
兴云信通过增资扩股取得青海盐湖股份以后,华美集团就开始收购兴云信,通过兴云信这个平台,成功获取青海盐湖的股份。 公诉机关举证称,华美收购兴云信以后,转手就把其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变卖,结果还亏损了一部分钱财,但即便亏损,也不能不收购,应为收购兴云信是华美投资青海盐湖必须经历的步骤。
在这个过程中,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为:华美集团在董晓云、崔伟的配合下,先与兴云信签订出资8050万收购兴云信的协议,然后通过中介人员伪造兴云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手续,在深圳市工商部门骗取了兴云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为证实这一观点,公诉机关列举证人证人称:转让兴云信这个事情没有得到兴云投资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为此,张克强多次催促宋世新等人要抓紧落实。宋世新也为这个事情专门来昆明找董晓云。最终,董晓云让崔伟办好这件事情。崔伟曾供述,他因为办不妥这件事找过董晓云。董晓云当时就说:“他们生活在农村,我们生活在城市,你来深圳都这么多年了,还不明白,能有什么事情是钱解决不了的吗?”崔伟在供述中说,听到这话,他明白董晓云的意思,就是要采用非常手段来办理这个事情,于是,他后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一个专门代办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业务员。通过这个业务员,他花费30万元左右,成功变更了兴云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来,这笔钱由宋世新报销。
对于这个问题,张克强的代理人认为,这件事情张克强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中。华美集团要收购兴云信,是因为兴云信的一位负责人曾说过:“到时候领导换了,我就只还给你们本金。”对华美来说,这无疑存在很大风险,所以必须收购兴云信。宋世新的辩护人则辩称,做这件事情的时候,宋在加拿大,根本不存在默认此事的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宣判。
张克强涉嫌诈骗44亿元国有资产路径还原
www.eastmoney.com2012年01月04日 08:04每日经济新闻
资本作手七年路径还原    四路资金“过五关”获巨额收益
根据昆明市检察院指控,张克强等人从2001年起就精心设局,并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由张克强等华美5人商议,利用云南烟草兴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云投资)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云信)的国有企业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的股份,收购成功后由张克强等人所有的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将兴云信全部收购,从而占有盐湖股份。
这一时间跨度近十年的事件到底是如何演绎的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多日调查并综合庭审中出示的大量材料与证据,试图对此全过程进行再现和还原。
/布局/
炒股高手宋世新的生意经
风起于青萍之末。
广州华美丰收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丰收)、王一虹和深圳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禾之禾)与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烟)的“孙公司”兴云信走到一起并最终联手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在盐湖集团成功借壳上市后获得巨额投资收益,已广为人知。
然而,其他三方为何会跟兴云信联手对盐湖集团进行投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多日的调查发现,华美丰收的法定代表人宋世新是华美丰收等投资方最终与兴云信走到一起的关键人物。
据了解,复旦大学数学系毕业的宋世新其实是一位投资高手。1998年年底,宋世新应聘到华美国际集团任投资部经理,主要做证券投资,而此前其曾在湖南一家证券公司任职。
“宋是湖南人,一开始家里很穷的,但是有投资天赋,主要就是在股市上做投资赚到了钱。”一位与宋极熟的朋友介绍说。
据宋的朋友介绍,宋对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机会的敏锐嗅觉来自于其此前曾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过盐湖钾肥(现名盐湖股份,000792,SZ),对盐湖钾肥的母公司盐湖集团也有研究。
“1999年,宋世新通过证监部门的朋友认识了盐湖钾肥及其股东盐湖集团的部分高层,并从此与盐湖集团的人员建立起了良好的私人关系,当时宋还在深圳以私人名义接待过盐湖钾肥来深圳出差的工作人员。”前述宋的朋友透露,不仅如此,宋世新当时还对加拿大钾肥公司进行了详细研究,认为钾肥公司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并判断钾肥行业有10年~20年的快速发展期,有很好的投资价值。
上述关于宋世新投资能力的说法,在此次庭审中得到了兴云投资原总经理董晓云的口供以及盐湖集团高管供述的证实,董晓云表示,“如果不是对宋世新投资能力的信任及其与盐湖集团的私人关系,我们不会去投资盐湖集团。”
当时,盐湖集团57%的股权作为不良资产划被拨到了信达公司和华融公司,按当时的估算,盐湖集团的总估价约为5亿元,57%股权价值约为2.85亿元人民币,这引起了宋的关注。
2001年,宋世新曾通过朋友与信达资产西宁办事处洽谈购买事项,但是没有获得积极回应;洽谈无果后,宋便萌生了联手兴云投资介入收购盐湖集团股权项目的想法。
其实,宋世新想联手兴云投资收购盐湖集团股权时,其与兴云投资已是“老朋友”了。
知情人士向 《每日经济新闻》透露,2000年前后,宋世新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兴云投资高层,当时的兴云投资在证券上亏得很厉害(2000多万元),希望宋帮他们弥补一下损失。宋便以广州新语公司的名义为兴云投资进行委托理财。2001年,董晓云开始执掌兴云投资,宋与董结识。
2002年,宋世新帮兴云投资在二级市场买进的股票当时就包括盐湖钾肥,到2004年5~6月间,兴云投资结束宋的委托理财时,宋世新把股票全部卖掉,把此前兴云投资2000多万的亏损弥补了,还有1亿多元的利润。从此,宋和董、杨互相建立了信任。
2004年,因盐湖集团经营状况好转,买入57%股权需资金从此前的2.85亿元升至超过6亿元。宋世新感觉自己无力完成收购,他想到了兴云投资,就与时任兴云投资财务总监的杨承佳(已于2008年另案判刑)商谈兴云投资介入收购盐湖集团股权项目。
2004年7、8月份左右,宋和杨到盐湖集团所在地格尔木进行了实地考察,杨对该项目予以认可。在返回深圳的途中,宋和杨商议以兴云信为投资主体,杨推荐其下属的潘捷参与该项目的操作。于是,宋在广州成立一家新公司,即广州振元投资顾问公司与兴云信合作,广州振元与兴云信在2004年10月前后签订协议,约定因广州振元将介绍项目给深圳兴云信,后者承诺在成功收购后出售30%股权给广州振元。杨承佳和潘捷开始与信达兰州办接触,以兴云信名义洽谈购买上述盐湖集团股权,至此,兴云信正式参与收购盐湖集团股权,并成为这场收购大戏的主角。
/收购/
缺钱缺批文下的资本同盟
宋世新和杨承佳的努力很快就收到了回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一份云烟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以下简称中烟云南)去年曾联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关于兴云信投资盐湖集团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显示,2004年宋与杨当时就此事达成的协议的情形:
2004年10月,兴云信与信达资产兰州办签署了 《股权转让意向书》(但据记者了解,信达公司否认该意向书的真实性),确定了双方将以评估单位作出的评估价为依据来进行该项股权的转让;2004年10月20日兴云信与宋世新新注册的广州振元签订协议并约定,因广州振元将此项目介绍给兴云信,并为兴云信取得股权出力不少,兴云信承诺:在收购盐湖工业集团46238万股 (信达的39036万股、华融的7200万股)交易完成后的三年内,同意按兴云信购入每股成交价加上适当的资金成本后,向广州振元出售其中的15000万股。同时约定,如果兴云信不能出资购买上述盐湖集团股权,则由广州振元全部出资,兴云信仅出面代持股权。
另一份证据材料显示,2005年5月27日,兴云投资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主要议题之一是审议了经营班子提出的 《关于收购青海盐湖钾肥集团公司股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收购盐湖集团股权的投资有利于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鉴于该项目投资大,会议提请两家股东单位云烟和中烟云南共同组成调研组,论证可行性,决定投资后,再按烟草行业决策审批程序上报审批。随后,云烟和中烟云南的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考察,考察结论亦基本认同兴云投资的考察结论,但鉴于当时国家烟草局严禁对多元化项目再投资的瘦身政策和项目的不确定因素,最终未同意该项目的投资。
然而,虽然没有获得上级部门的批准,兴云投资仍然对该项目进行了投资。
据知情人士介绍,在未获得云烟批准的情况下,董晓云和杨承佳还是不想轻易放弃这次机会,决定要继续投资,“无论盐湖集团的股权能不能拿到,我们也要去争取一下。”董让杨继续跟踪,而且决定最终以兴云信名义投资此项目,兴云投资在能力范围内尽量筹集资金。
董晓云在法庭讯问中对上述说法也进行了证实。
2006年6月20日,时任兴云信副总经理的张涛代表兴云信与青海国资委签订了《关于优先购买信达持有的盐湖集团股权的协议》。2006年6月30日,青海国资委下发“118号”文件,同意盐湖集团向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13157.89万股。同年7月8日,杨承佳代表兴云信与盐湖集团在青洽会上签订了增资扩股的框架协议。
签署完增资扩股协议后,宋问杨,资金如何筹措,杨表示他和潘都无力筹资,兴云信能筹多少要回去后才能定。
资金问题摆上了台面,这时盐湖集团开始催款。
经过紧急磋商,2006年8月初,兴云信与宋世新达成共识,由宋世新承担主要资金组织任务,兴云信在权力范围内能投多少算多少。
因盐湖集团催要首期款项,宋世新通过其妻王一虹以广州振元名义支付了第一笔款2000万元,兴云投资给兴云信划了6000万元。这8000万元的首期款支付给了盐湖集团。
宋开始四处找钱,在此期间他游说张克强、罗峰和禾之禾的彭胜文、唐冬元等人,商量合作。2006年8月底,宋给张克强提交《项目建议书》,建议由华美丰收增资扩股控股广州振元,再以广州振元增资控股控股兴云信。这种方式被张克强明确拒绝。张克强只同意以华美丰收名义参与投资盐湖集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庭审中得知,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其实当时也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完成收购,后来其集团下属单位及部分高管约30人进行了内部集资,最后以华美丰收和王一虹代持的名义对盐湖集团进行投资。
2006年9月18日,宋世新等人去格尔木市参加“青海盐湖集团增资签约仪式暨股东大会”,宋世新代表兴云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兴云信出资2亿元认购盐湖集团131578947.37股的股权。宋世新被推选为盐湖集团董事。
最终,华美丰收、王一虹和禾之禾共出资3.29亿元,通过兴云信投资购买盐湖集团股权,加上兴云投资委托兴云信投资的投资款4000万元,兴云信使用上述共计3.69亿元的委托投资款共获得了盐湖集团股权共169766788.93股,占盐湖集团增资后总股本的7.56%。
公诉机关提供的一份文件也证实了上述事实。“经交易双方的努力,兴云信获得了向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的资格。在资金投入过程中,广州华美及相关公司实际支付资金32875.51万元,兴云信出资4000万元,共计36875.61万元,由兴云信将资金陆续支付给至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同时按照约定,2007年12月12日,广州方的出资人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兴云信、担保人兴云投资、云烟兴云卷烟展销部签订了 《协议书》,将其出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委托兴云信代持和管理。”记者见到了8张由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电汇凭证复印件,均由华美丰收汇款给兴云信,时间段在2006年11月到2007年7月间。
2006年11月24日,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曾试图收购兴云信,并与兴云信的两家股东单位兴云投资和云烟展销部、兴云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兴云信的股权转让却迟迟没有得到批复。
2007年2月12日,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又与受托人兴云信、担保人兴云投资、云烟展销部签订了一份信托协议,将其出资及投资所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兴云信代持和管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见到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信托协议)的复印件,兴云投资由董晓云签名。
至此,参与盐湖集团定增的四路资金已顺利通过兴云信股东单位未批准、资金实力有限、定增资格限制三重障碍;接下来,只要完成收购兴云信股权并将受益权划归相关各方,此次资本运作将大功告成。事实上,他们真的顺利过了上述“五关”。
过户:曲折的利益分配历程
在成功购得盐湖集团7.56%股权后,问题也接踵而至。
2006年12月5日ST数码突然停牌,并在2006年12月30日公告将与盐湖集团讨论重大事项,盐湖集团要借壳ST数码上市的传闻开始流传。
盐湖集团借壳上市的消息,让华美丰收等通过兴云信投资盐湖集团股权的升值预期开始加大,尤其是2006年底时,国内A股在经历了多年的低迷后,开始了气势如虹的上涨。
毫无疑问,这时的盐湖集团股权成了一块人见人爱的肥肉。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在这个节骨眼上,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因宋与潘捷、杨承佳两人在收购信达所持盐湖股权问题上的分歧,宋与潘捷于2007年4月爆发冲突,宋用酒瓶打了潘捷。杨承佳也对宋心怀不满。2007年5、6月份,宋与杨见面,试图修复关系,但杨威胁宋,多次流露出他有权处置各方信托在兴云信名下的股权的想法,只会保证宋的本金安全。
上述说法在庭审中得到了宋世新和杨承佳双方的口供证实。
双方矛盾产生后,华美丰收、禾之禾等投资方想尽快完成收购兴云信的股权转让。
“之所以收购兴云信股权的进展不顺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兴云信还有不少资产,这些资产均未纳入2006年11月24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转让范围,必须进行剥离,而资产剥离的难度大。如果不剥离,上级单位批准的可能性极小,故股权转让迟迟未能进行。”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2007年8月,宋世新绕开杨承佳直接与董晓云取得联系,希望董晓云能协助处理兴云信股权转让事宜。宋交给董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如果协助完成有关兴云信的股权转让,将获得500万股盐湖集团的收益权,上面盖了华美丰收的合同专用公章。
记者从庭审中得知,这份协议是警方在董晓云在香港的银行保险箱里找到的,而董晓云在口供中表示是宋世新在昆明的翠湖宾馆交给他的,但他并没有签字。
本报记者也见到了这份尚未生效的协议复印件,文件上乙方并未注明是谁,也没有董晓云的签名,甲方落款处盖有一个华美丰收的合同专用公章,但也没有人签名。
2007年12月20日,华美集团、华美丰收和兴云信的股东兴云投资、云烟展销部签订《资产处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兴云信自有资产(剔除信托财产)的评估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8050万元,将兴云信的100%股权转让给华美集团(30%)和华美丰收公司(70%)。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在签约前支付了8050万元的款额。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律师手中见到了上述这份协议的复印件,这其实却是一份并不被外界所知的真协议。但对应此次兴云信股权转让的还有一份假协议,即2008年1月18日兴云信工商登记资料中出现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根据起诉书的描述,“转让协议签订后,崔伟在董晓云的授意下,通过中介人员伪造了兴云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手续,在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骗取了兴云信的工商变更登记。”
据崔伟在庭审中供述,他是在董晓云关于“我们生活在农业社会,你们在深圳生活在一个商业社会,你们会有办法的。”的暗示下,最终花了23万元通过一个叫邓花的女人找到一个中介人员钟可(谐音)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假协议与真协议的内容完全不一样,前者的股权转让款为6390万元,但真协议中股权转让款为8050万元。而两份协议中的董晓云、张克强、宋世新等人的签名也区别较大。
公诉机关提供给庭上的证据显示,深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相关文件上加盖的公章进行了鉴定,均为造假。
但是,这份假协议最终被用于兴云信的工商登记股东变更上,公安机关查明,在向工商部门提供的全套文件中,不光转让协议造假,包括云南中烟的批复文件及产权交割单均为造假。
最终,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在兴云信的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顺利成为兴云信的股东,并接着通过深圳中院的调解获得了盐湖集团股份的确权。
起诉书这样描述,“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克强等人利用兴云信虚假的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兴云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将兴云信的盐湖钾肥股份确权到每个人的名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定并经强制执行,除兴云信自身持有的24225409股外,兴云信名下登记持有的199103895股盐湖钾肥股权变更到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名下持有(市值总计为人民币4465900364.85元)。至此,兴云信名下的盐湖钾肥股份的所有权已由被告人张克强等人占为己有。”
但据《每日经济新闻》查明,其实是禾之禾首先向深圳中院提起了确权的民事诉讼。
此后,2008年5月12日 《证券市场周刊》发表的一篇 《ST盐湖重组幕后:70亿国资以7000万贱卖》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
接着,一封来自深圳的举报信寄往云烟。
据了解,这封举报信由深圳市博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名为《关于请求制止低价贱卖国有资产深圳兴云诚实业公司优质股权和强烈要求查处总经理潘捷和董事长杨承佳侵吞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炒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紧急报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深圳市工商部门查询到,深圳市博厚实业有限公司竟是深圳市兴云诚实业有限公司控股的企业,而兴云诚是兴云投资在深圳设立的公司。2005年时,博厚实业的股东由两个自然人变更成深圳市豪鼎投资有限公司(33%)和深圳市兴云诚实业有限公司(67%),而杨承佳担任公司董事长,潘捷、崔伟任董事,张涛任监事。
为什么举报的人也是来自兴云投资间接控股的孙公司?
“应该是内部产生了间隙和矛盾。”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广东一家国企国有资产损失近23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09日09:39新华网

庭审中的吴日晶
(新华视点)“航母”巨亏22亿 国企“舵手”变“祸首”
——揭开新广国际资产流失的“黑洞”
新华网广州11月9日电(“新华视点”记者 詹奕嘉 毛一竹 孔博)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一家曾经坐拥40亿元资产、主业“劳务输出、外企服务”居全国第三的国有企业,却在短短几年间陷入亏损22亿元的困境。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吴日晶亦因涉嫌受贿2790万元、挪用公款4680余万美元,于今年10月被送上法庭。
作为新广国际的“掌门人”,吴日晶本应是引领企业扬帆破浪的“舵手”,但为何会成为导致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的“祸首”?一艘国企“航母”濒临“沉没”,背后暴露出国企资产流失哪些“黑洞”?“新华视点”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一句话调动数亿资金 国企管理蜕变“一言堂”
组建于2000年的新广国际集团是广东省属的22家大型国企之一,其主业“劳务输出、外企服务”曾位居广东第一、全国第三。2008年时,新广国际总资产超过40亿元。
好景不长,新广国际2009年初资金链曝出危机。纪检监察机关查明,以吴日晶为首的部分新广国际高管人员,诈骗套现、违规担保、贪污腐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22.94亿元,并有13.64亿元存在风险。
为防止国企高管肆意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国企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然而,新广国际“一把手”权力高度集中,早已潜藏企业投资失误的隐患。
广东省检察院办案人员透露,新广国际集团董事会仅3到4人,吴日晶长期独占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三大要职,“仅凭一句话、一个批示,就能随意调动数亿资金。”同时,企业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委内部基本没有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民主集中制成为摆设。
为消除阻碍其大权独揽的不同声音,吴日晶还给自己的下属行贿,2002年到2008年,吴日晶先后36次向原新广国际董事、副总经理章望生行贿98万元。分管项目投资并协管公司财务的章望生在集团决策时坚定支持吴日晶,使吴日晶策划的项目顺利通过。
“虽然部分国企已探索如何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如重大决策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又如董事会外聘董事占绝对多数,但这些经验没有得到及时推广。”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告诉记者,“新广国际运行机制呈'金字塔形’,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民主管理渠道形同虚设,为资产流失埋下了祸根。”
屡现荒唐决策 “管家”频频“败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然而,吴日晶主管新广国际期间,屡屡出现荒唐决策,极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荒唐行为一:高风险低收益,常做亏本买卖。身为国有资产“管家”的吴日晶,本应深谙“以低成本追求高收益”的经济学规律,但他却在国内外承接投资额数以亿计、风险巨大的工程,然后将之转包给其他企业,新广国际只获得每年数百万元的“管理费”。纪检监察机关查明,新广国际多个投资项目出现重大亏损,目前尚未收回的投资及回报高达3亿多元。
荒唐行为二:高买低卖,无视信用风险。吴日晶和陈某等人高价买入电解铜,然后低价卖出,并让买方将钱打入陈某公司。2007年1月至8月,以新广国际名义开出的信用证折合人民币2.38亿元。这些钱全部投资于陈某名下或其控制的公司,案发前分文未还,陈某潜逃出境,至今未归。
荒唐行为三:低息借高利还。2008年10月,吴日晶等人在买卖电解铜时遭遇铜价暴跌,新广国际资金链濒临断裂。吴日晶找到广东茂名市“黑老大”李振刚,借走1.1亿元的高利贷。2009年1月,吴日晶用新广国际刚从银行贷到的2亿元还给李振刚1.66亿元,利息高达5600万元,而此时距其借款时间还不足半年。
吴日晶的荒唐做法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他本人从中获取了大量“好处”。吴日晶接受审讯时表示:“我现在用新广国际的资源支持冯志标(新广国际财务部原总经理)等人做几个大项目,他们也会感谢我,等退休以后也会给我关照。”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和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分析说:“吴日晶希望退休后得到关照,说明国企高管腐败有可能形成'期权交易’,不仅受贿,还要长远获益,这一点值得警惕。”
监管环环缺位 肆意投资亟待追责
人们或许会感到奇怪,新广国际屡屡投资失误,即便吴日晶的问题没有暴露,相关部门也能发现企业经营异常。那么,负责国有资产监管的部门为何没有及早发现新广国际背后的“黑洞”?
据办案人员介绍,新广国际财务部设有多套财务报表,长期通过造假账掩盖亏损事实;多笔进口付汇核销单未按规定办理核销,外汇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处理,导致其利用信用证和承兑汇票诈骗得逞;多家银行未能识破新广国际提供的数十份虚假审计报告……
办案人员还透露,新广国际下属有30多家全资及参股子公司,吴日晶的诸多违法之举便是通过这些子公司来操作进行。
毛昭晖认为,新广国际的漏洞哪怕有一个被及时发现,都可能不会造成那么大的损失。近年来,一些国企高管无视自身职责、投资巨亏的案例屡见报端,监督环环缺位、子公司管控不足说明,当前监管国企的制度还不够健全、执行还不够有力。
“像新广国际这样的大型国企,投资额动辄数以亿计,越大的投资越容不得失误。”林喆说,“我们不能只看重国企挣了多少钱,还要关注人为投资失误导致国家损失了多少钱,让肆意投资者接受追责。”
国资委新近发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针对央企领导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作出严格规定。林喆、毛昭晖等反腐专家呼吁,大型地方国企的监管亟待参照这一办法,不断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推行外部董事制度和国资监管部门派驻监事会建设,加强国企重大投资的风险评估和项目审计,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付出代价。
特大国企贪污案反思:将侵吞国有资产当作事业
http://www.sina.net 2011年12月26日 10:18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2月23日电题:将侵吞国有资产当作“事业”--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特大国企贪污案反思
“新华视点”记者王晓磊
“多成立几家公司,用公款在里面玩,赚了归自己,亏损由国家承担,大家都是这么做的”--这是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观超10年前写在笔记本上的话。
近日,王观超因贪污公款2629万余元、挪用公款400万元,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落马”再次表明,堵塞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监管漏洞刻不容缓。
十年前就“立志”侵吞国有资产
王观超一直将侵吞国有资产当作自己的追求。重庆检方发现,在王观超的一个笔记本上发现他在2001年写的一段话:“多成立几家公司,用公款在里面玩,赚了归自己,亏损由国家承担,大家都是这么做的。”
为此,他刻苦钻研财务会计知识,并聘请退休的司法人员当公司“法律顾问”;用搬家公司搬走关键账目,藏到难以发现的城郊;不住自己的房子,而在对面租住,专门观察自家动静……这些特别的举动都出自王观超。办案检察官说:“他是将侵吞国有资产当作一门'事业’来做。”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重庆检察机关交办特大国企贪污案--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原负责人王观超涉嫌侵吞巨额国有资产。赶到北京后,办案人员发现王观超早做了充分准备:企业已转卖,人员已遣散,账册被隐匿,证据已缺失。王观超还把家属送到了国外,自己在国内当“裸官”,让办案人员几乎查无可查。
复杂的案情也成为“国企大盗”的掩护。“相关资金往来数万计,关联公司里名叫'三九’的就有几十家,看一遍就晕头转向。”办案人员说,经过缜密侦查,他们终于发现了一批重要线索,最关键的账目也浮出水面。
据王观超一处住宅的保安回忆,不久前曾有搬家公司运走了一车铁皮柜。专案组排查了北京100多家搬家公司,终于在一本业务账单上发现了端倪。干警梅兴吉说:“2009年春节前,我们打开北京机场附近一间房子,发现满满一屋铁皮柜,全是消失了的账目,重达1吨多。”
专案组终于查明了王观超的犯罪事实。2009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观超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2629.299974万元,实际分得公款2483.299974万元,构成贪污罪;同时挪用公款40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赚了是自己的亏了是国家的
记者了解到,王观超除了公开担任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外,还实际控制了七家企业,不断把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大量的资金及业务注入。这些公司分工不同:北京佳恒伟业公司、北京阳光丽达公司、天津三九公司是专门用来承接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及盈利业务的;北京恒源投资公司是专门用来日后收购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的空壳;北京丰达百通公司是用于隐匿公款及控股其他公司的;世爵汽车专卖店是为自己安排的“后路”……
2006年8月8日,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改制,被作价828万元卖给了一家名为“北京恒源投资公司”。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陈卫民说,实际上这家“北京恒源投资公司”是王观超此前在学校进修时,以13万元的价格从一个同学处买来的,近年来几乎没从事任何业务。由此一来,王观超成功地把国企卖给了自己。
通过改制中的漏洞,王观超一举把自己侵吞的公款“变现”:2005年,王观超通过自己控制的天津三九公司,将207万元公款以购车为由转到天津德凯汽车销售公司,后又要求对方将这笔钱汇到自己控制的北京丰达百通公司,天津三九将这笔资金往来在会计账上记为退款。后来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挂牌出让,天津三九未纳入审计,这笔钱就被王观超侵吞;2003年至2006年,王观超将703.6万元售车收入存入公司小金库,在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账上以结账成本方式将其冲平。期间王观超取走了481.6万元,还剩222万元。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挂牌出让时,这笔资产被隐瞒不纳入审计,被王观超侵吞……
办案检察官表示,侵吞的公款被王观超部分用来买豪宅、汽车、股票、基金,他在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有房产11处,有多辆豪华轿车。不少资产还增值了,如他在深圳的一处房产,购买时500万元,案发时已经升值到近3000万元。
如何管住钻空子的“国企大盗”
“国企大盗”为何能够得逞记者调查了解到,一方面是企业内部多人贪腐,难以互相监督;另一方面是第三方的审计评估未发挥应有作用,让企业管理人员钻了空子。
在企业内部,王观超的行为并非没人知道,甚至已被人掌握了证据,但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层中有多人贪腐,相关人员自己也在利用漏洞侵吞公款,如副总经理张翼鹏、财务总监王赟章等人,他们形成了互相牵制、互相要挟的关系,谁都不真正捅破问题。
专案组对王观超等人已删除的电脑记录进行恢复,发现了关于王观超侵吞国有资产的举报信,这居然是张翼鹏、王赟章为席卷公款1200万元潜逃,为了使王观超不敢告发,便用举报信来要挟王观超,以便各自“闷声发财”。最后王赟章也被判处无期徒刑,张翼鹏案已开庭审理。
管理人员之间的监督失效,企业中下层员工更无法约束王观超。他撤换掉不是“自己人”的会计,有意让内部职能部门“兵不识将,将不识兵”,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以致企业改制后检查库存发现多了一台奥迪轿车,居然无人能够说清楚。
此外,王观超还利用自己的所谓“关系网”抵制监管。重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这些“关系网”确实一度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专案组到达北京后,王观超对他们的行踪掌握得非常清楚,专案组负责人宋云峰被人跟踪,还接到了恐吓电话。办案人员徐维彬等人回忆说,审理案件时王观超威胁自己说:现在买一个人头只要一百万。
有专家认为,第三方审计评估环节上也存在把关不严,让王观超等管理人员钻了空子。记者了解到,个别审计评估中介机构仅几天就完成了对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的年度审计。“这种现象不正常。一般而言,对于架构复杂、财务核算量较大的公司,审计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审计评估人员应能拿出严密翔实的审计底稿。”某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高级审计员刘兴说,如果企业资产价值被大幅低估,就很可能存在个别审计评估人员投委托方之所好,把关不严,甚至直接根据企业报表出具结论。
对此,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专门提出了检察建议,一方面应加强对国企管理人员及资产的管理,加大对类似案件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约束,建立违规人员、机构的退出机制,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辽宁国企董事长与他人合伙贪污6100余万获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7日11:01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1月7日电(范春生、叶红) 国有控股企业辽宁省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永刚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伙贪污公款6100余万元,另外还挪用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周永刚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悉,周永刚贪污、挪用公款并实施职务侵占案,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重点查办的大要案之一。周永刚,男,58岁,案发前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与其一同作案的何水杨为女性,44岁,案发前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周永刚在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何水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支出不入账、隐匿公司债权、账外资金不纳入审计评估等手段,贪污公款6100余万元;企业改制后,周永刚伙同何水杨私自将公司资金800万元,借给他人注册验资使用。此外,两人采取不记账的手段,将公司账外资金人民币66万余元,兑换成美元存入个人账户予以侵占。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永刚身为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为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另一被告人何水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还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万元。
广西处级官员涉嫌侵吞国资 名下企业资产40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0日12:06人民网
因广西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下称广西粮油)主要领导班子集体举报,广西粮油总经理刘礼宁及其掌控的多家公司,正就涉嫌侵吞巨额国有资产接受多个部门联合调查。
“初查结果已经出来,已经报到上面。”1月9日,广西区商务厅纪检组长张留现告诉记者,初查结果同时已递交给广西国资委,但其没有进一步透露初查结果详情。
刘礼宁既是国有广西粮油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又是包括广西梦之岛在内的24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广西区商务厅前身广西区外经贸厅指定的处级干部。
广西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刘树森此前证实,联合调查组由纪检、国资、商务等多个部门组成,政府派出的审计小组也进驻广西粮油等企业。广西自治区国资委主任肖文荪告诉记者,他正在参加广西人大会议,对该案正在跟进关注。
刘礼宁个人资产究竟有多少?根据广西粮油众多前高管联名递交举报材料所做的“不完全统计”,仅仅在南宁市,工商登记册上刘礼宁一家三口在6家企业的出资额度,就达到2411.04万元。
此外,举报材料还显示,刘礼宁通过以广西丰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投资,以其在丰润公司所占股份53.43%计算,在5项投资中刘礼宁占有共出资额571.38万元;南宁红白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白蓝公司)亦对梦之岛购物中心、佳得鑫地产公司等有较大投资,以刘礼宁持有红白蓝公司33.0354%的股权计算,其对梦之岛、佳得鑫出资额为641.49万元。
上述数项相加,刘家仅仅在前述企业的出资额度就接近4000万元。
广西粮油原总经理韦振英称,在南宁之外多个城市,刘礼宁还拥有十几家私营企业有股权或是出任法定代表人,其投资额目前他们尚未掌握。此外,以上计算的只是工商登记账面出资额,实际资产无从评估。
“我退下来后,有一年广西粮油员工过来找我,说韦总,广西粮油怎么就没了呢? 我一查,无形中很多国有资产不见了,下面的职工都没有了。”韦振英表示,广西粮油仅土地资产就价值十几个亿,且都处于南宁市中心,不可能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广西“梦之岛”连锁店总经理钟群估测,刘礼宁仅百货板块的梦之岛品牌店年纯利就两亿多,各店处在市中心位置,资产评估不下20亿;房地产板块包括“梦之岛花园”项目的可预测利润和五象新区核心地段的两幅地块按照周边市场价格计算,也不下10亿,加上外贸企业集群板块,刘控制的企业集群资产40亿左右。
广西粮油于1952年成立,承接茅台、五粮液等名牌酒业广西出口,每年配额供应港澳活猪10万头、活鸡150万只,总资产7.5亿,年进出口业务近10亿,直接影响港澳肉价,居全国粮油外贸系统“前十”位置。
1998年,刘礼宁接替韦振英开始担任广西粮油总经理,此后公司出资建立广西丰润,控股89.05%,后者承接广西粮油的国有特许权和全部经营渠道。随后,广西粮油对外欠款开始被债权人追债,遂以其在广西丰润的股份来偿还,到2004年时广西粮油在广西丰润的占股已下降到43.08%。
在2004年11月,广西粮油又将这43.08%的股份作价723.2万元用于偿还欠南宁梦之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债。此后,获得股份的自然人开始将股份转给刘礼宁,甚至有些至今仍在替刘代持股份。
韦振英对此提出质疑,广西粮油的欠款账目有很多来自2000年以后,但是在2000年成立广西丰润后,广西粮油已成为壳公司,没有欠账可能。“事实是,刘礼宁当时以粮油公司的名义借钱搞房地产,账是挂在广西粮油名下,由是债务问题由广西粮油解决,但地产收益不归粮油公司所有”。
据了解,梦之岛百货公司大股东、广西南宁红白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对刘礼宁本人及两家房地产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其中刘礼宁名下可供查封财产合计5879万元(不含存款),包括五家公司的股权和两处房产(别墅)。
广西区国资委主任肖文荪告诉记者,目前正在参加广西“两会”,并不了解该案具体情况,但会跟进关注。
报告称腐败国企负责人2011年人均贪污338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5日12:23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月15日讯 记者陈晶晶 2012年1月15日上午,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法人杂志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冠名协办的“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在京举行。以刑诉界泰斗陈光中教授为代表的法学家、刑事辩护领域首屈一指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国内唯一一家定位企业家法务参考的《法人》杂志和发布首个民间企业家犯罪报告的研究企业家犯罪问题的王荣利律师在此聚首,共同见证了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发布。
法制日报社社长贾京平在致辞中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大批企业家们在改革开放33年来逐步成为市场经济的领军者和弄潮儿,他们创造财富,打造品牌,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为老百姓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了社会的尊敬和关注。但是,我们也同样看到,这些年来,一些企业家为攫取巨额利益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从而锒铛入狱。我们希望通过发布这份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引发企业家群体和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的有识之士们对市场经济制度纵深层面进行深入思考,并引发法学研究者对企业家犯罪这一日趋严峻问题的深入思考。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这一数字突破了200,近年来中国企业家犯罪出现了稳步上升的趋势,但是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甚至是企业家对自身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更具警示意义和研究价值的企业家犯罪问题却罕有问津,学界对此的实证研究也处于空白。
2010年年初,一直紧密关注中国企业家命运的《法人》杂志刊出“2010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媒体界第一次做出企业家“另类”排行榜,报告甫一发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被业内称为“国内首个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我们希望从今年开始,将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办成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年度盛会。推动中国企业家群体在创富的同时,守法经营,坚守良知。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法人》杂志总编辑肖黎明说。
论坛主发布环节上,《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律师分别就主报告和增补部分做了主题发言;在专家研讨环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冯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等专家就企业家犯罪相关议题做了主题发言。研讨会由《法人》杂志副总编辑廖卫华、《民主与法制》社总编辑刘桂明主持。
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新鲜出炉
在主报告发布会上,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表示,2011年他关注的企业家案件共220例,除18例案例属于被举报、失踪、自焚或者遭遇犯罪分子遇害等以外,其余202例均为企业家犯罪案件。这其中除了3例被通缉在逃之外,其余199例案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一审、二审中,部分案例已经结案,犯罪分子已交付监狱执行,或者已执行死刑。
2011年企业家涉案的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管理人员(包括有国有股份的股份制企业等在内,以下称“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民营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犯罪的或者涉嫌犯罪的111例。2011年涉案国企企业家平均年龄52.59岁,民营企业家平均年龄45.67岁。
“素材来源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媒体公开报道。”王荣利告诉记者,他十年前就开始搜集企业家涉案案例,2010年起开始在《法人》杂志开设企业家犯罪报告专栏,并于2010年在《法人》杂志上发布了被外界称为“首个民间企业家犯罪报告”的“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王荣利在报告中指出,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有七大特点:一是团伙犯罪极为突出;二是“涉黑”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三是非常知名的企业家落马比较少;四是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度增加,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五是已经判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两三年内发案的大要案,2011年发案的很少作出判决;六是在公安部开展“清网行动”中落马的企业家,竟然有的是在逃犯;七是打击犯罪的国际化协作加强。
王荣利向记者表示,尽管一年来他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是当2011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让他非常吃惊。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
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是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而2010年国这个数字是957万元。在共同犯罪问题上,根据统计结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占到统计案例的近乎40%,涉及人数1266位。“这非常令我震惊。”王荣利说,这意味着至少直接涉及上千个家庭。这还不算受害人家庭在内,有的一案受害人就达成百上千个家庭,比如一些非法集资案等。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家犯罪绝不是小事,对于企业家犯罪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将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特点展示出来,一是提醒企业家予以警示,二是供法学家予以研究,最好提出防范对策来。”王荣利表示。
来自律所的首个企业家犯罪报告
与2010年企业家犯罪报告单纯基于媒体公开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不同,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加了来自实务部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都律所”)的一手数据和分析。
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京都律所一直关注企业家犯罪现象。在京都所承接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许多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比如至今尚未结案的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去年国美电器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以及前年的爱建集团颜立燕合同诈骗案,更早的三九集团赵新先滥用职权案,等等,可以说不胜枚举。为此,京都律所专门设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作为研究的重点。
“京都八杰”之一朱勇辉律师代表京都律所在研讨会上发布了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补部分。在参加本次发布会前,朱勇辉特地对京都律所2000年以来十二年间承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虽然这些数据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不一定有多大说服力,但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企业家犯罪的一些现象。
朱勇辉在报告中表示,经过统计我们发现,2000年以来,京都律所承办的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职务类犯罪,占38%(未统计国企贪污、挪用公款罪比例),集中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四个罪名;资金类犯罪,占30%,集中在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经营类犯罪,占22%,集中在非法经营罪、走私类犯罪等七个罪名;涉税类犯罪,占5.2%,集中在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五个罪名;注册资金类犯罪,占2.4%,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罪、抽挑出资罪等三个罪名;知识产权类犯罪,占1%,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
朱勇辉指出,分析上面的数据会发现,前三类犯罪(职务、资金、经营)总和占了总数的90%。企业家容易出现刑事风险的这三类犯罪,反映出三个问题:
一是利用职务贪利型犯罪突出,反映出无论国企也好,民企也好,如何搞好廉政建设,加强监管机制,都是一个显著的问题,也是一个老话题。
二是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那么,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如何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
三是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被视为改革家、弄潮儿,败则带来刑事风险,成为阶下囚。这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如何更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的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制度缺失致大部分企业家无谓“牺牲”
京都律所主任田文昌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很多社会影响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都由他代理。在本次研讨会上,田文昌做了“企业家犯罪分析”的主题演讲。
在演讲中田文昌指出了企业家犯罪的四种情况:第一类,企业家确实有罪;第二类,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第三类,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犯罪;第四类是被诬陷。这四种犯罪各有不同的背景和原因,田文昌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并对企业家提出警示:确实有罪的话,应当约束自己、保护自己,防止不陷入犯罪;无意识的犯罪,需要更全面及时的法律服务,主动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不清晰导致的犯罪,更要高度重视法律专业服务,经营中左右为难的行为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予以把关;诬陷类犯罪非因自己原因而获刑,而是被竞争对手利用法律手段、司法机关打成犯罪,这是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双重不健全的结果。
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家的落马非常悲情。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在司法审判上亦是存在对国企企业家量刑轻、对民营企业家量刑重的倾向。
田文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没有具体案例说明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观念上一直是将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分开对待,而他们本应是公平的市场主体。
多年来,王荣利一直将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分开研究,每次报告中出炉的十大落马企业家总是分成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榜单,之所以这么做,“这是我国的所有制不同、国企和民企管理人员身份不同所决定的。在国企工作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对这部分人有特殊的规定待遇、制度等等,他们的职责是明确的,工资是固定的;而民营企业家则不同,来源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待遇更是随机而行,量力而行等等。
“由于国企与民企的这些不同,他们的行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须把他们分开研究,无法统一在一起。我们看到,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的身份可以互换,而与民营企业家身份是不可能互换的。这就是界限。而这个界限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逾越的。”王荣利向记者解释。
“当前的法制环境对企业家来说风险很大”,田文昌建议应对立法做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更加宽容的司法环境。而对于企业家们来说,他们要重视法律,不能要钱不要命。
家具大王侵吞7.9亿国有资产 光明集团沦为提款机
www.eastmoney.com2012年01月18日 11:50纪虹宇第一财经日报
一起本已在民众视野中逐渐淡化的特大国资侵吞案,近日因为一份报告再次引起人们关注。
这份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提供学术支持,并由学者、律师和媒体共同参与出炉的“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在企业家涉案的199例案件中,国企和民企分别为88例和111例,其中59例国企企业家贪腐案例中,平均涉案金额达到3380万余元,其中一审被判死缓的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人就贪污7.9亿元。
冯永明是什么人物?国企光明集团为何成了他个人财富的提款机?他又是通过什么途径进行资产侵吞和转移的?围绕这些问题,《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昔日的“家具大王”冯永明,如今已成为众人眼中的监下囚。时光追溯到2008年9月,伊春市政府和伊春市检察院接到来自伊春市委下发的交办函,函文责令上述部门成立专案调查组,对冯永明涉嫌侵占巨额国有资产进行立案调查。
2008年10月12日。伊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媒体,冯永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刑拘。一起被关押的还有他的女儿。当时的冯永明面临着将近8亿元的贪污指控。
2011年1月14日,冯永明已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贪污、侵占财产、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冯永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过,冯永明本人对此次判决结果有异议,他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昔日的辉煌
冯永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前董事长。先后任光明集团党委书记、伊春市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家具协会副会长等职,荣获省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等称号,1992年起连续三届(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2005年,他还以5亿元的身家位列胡润中国富豪榜第351位。
1985年12月,冯永明创办了伊春市第一家中外合资生产性企业——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
该公司自创立以来发展迅猛。先后经历了伊春光明企业集团总公司、光明集团公司诸阶段,光明家具曾被评为“全国生活消费相关行业10强企业之一”、“全国大型民营企业100强”,也被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技术进步评价中心授予“中国家具之王”称号。1995年“光明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由股份制变更为集体所有制。
1996年4月25日,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上市。
1998年,经黑龙江省体改委批准,企业改制为规范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22200万股,每股为人民币1元,其中光明集团建筑安装公司持有8200万股,占总股本的36.9%;社会法人持有5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3%;自然人持有135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0.8%。
“‘光明家具’最红火的时候,利税连续数年几乎占到伊春财政收入10%的份额。”一位伊春市政府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示。
时至今日“光明集团”以家具为主业,仍在全国280多个城市设有自营商场和1000多个连锁营销网点,还投资信息、制药、化工等行业。
变更股权侵吞八亿巨资
2008年9月26日,冯永明突遭警方刑拘,同年11月1日被批捕。
根据伊春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永明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冯开明、冯志明相勾结,采取隐匿资产等手段,共同贪污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近8亿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永明系伊春市委任命的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后,冯永明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冯永明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如此巨额的资金冯永明一人如何转移占有?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冯永明转移资产的计划周全,资产转移极为分散。
记者通过相关途径获得的一份材料显示,冯永明多年来利用光明集团下属公司操作股权变更、资产转移,这份光明集团下属公司名单中,多家公司的性质已经悄然变成了外资、民营企业。
其中伊春当地公司名单有: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青峰农场等26家公司。
伊春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冯永明在未经国资委等部门许可、未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利用关系串通工商部门中的个别人,涉嫌非法将光明集团等公司的所有制性质由国有变更为集体,然后通过采取挂名股东的方式,在外省将各企业股权经多次转让,涉嫌非法将有效资产的控股权变到个人控股公司名下。
此外,知情人士透露,冯永明用来实现资产转移的主力平台是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连云港金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资产转移主力军
记者调取的工商资料显示,S*ST光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光明集团,几经股权转换及更名,其国有性质已经变为集体所有。
2008年光明集团的股权结构为:圣泉禾实业持股39.2%;伊春金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合计占注册资本的60.8%。伊春市政府委托光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36.9%的股权已经开始改变。
早在2002年,光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当年更名为伊春金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公司股东为光明集团,自然人冯永明、郭荣堂、徐兆彬。
2003年5月19日,在工商资料变更登记中,该公司几经更名,股东几经变化,在完成一系列的布局之后,2006年8月28日,连云港金木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名称再次变更回最初的伊春金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但其国有性质已经改变。
随后S*ST光明2007年9月7日发布公告:伊春金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持有光明集团36.9%的股权转让给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此前,该公司是与S*ST光明有着频繁交易关系的“伊春青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辉,后变更为郭荣堂,注册资本8800万元。S*ST光明2005年年报中披露,关联公司圣泉禾实业投资由光明集团与四名自然人合资组建,其中光明集团控股93.18%。
在该公司2007年年报中,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变为菏泽金木工贸有限公司、邯郸邯武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圣泉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津金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宁津县群英家具有限公司,由此,圣泉禾实业投资不再带有国资身份。同时,也是根据这份年报可知,圣泉禾实业投资的实际控制人系冯永明。
此前的2006年,光明集团持有的S*ST光明股份因占款问题被司法拍卖,拍卖取得的这部分股权就是当时被称为青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张克强案控辩双方争议三大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4日 01:39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陈书 发自昆明
2011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张克强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
“带被告人。”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张克强等8名被告被法警从左侧的中门鱼贯带入。张克强走在最前面,精神面貌看起来不错。
根据昆明市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张克强、宋世新、罗峰、董晓云、崔伟、曹迅毅、李苇被控诈骗罪,被告人徐彦、董晓云被控受贿罪。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经过2011年12月30日及31日两天的庭审,在被告聘请的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征夫 (中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原红塔集团董事长禇时健的辩护律师马军、刘胡乐等14名律师的辩护下,此案浮现三个焦点:当初盐湖集团股权受让方的资格问题,诈骗罪所指的受害者为谁,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二者是否为两个法律行为。
焦点一:“国企”身份限定存争议
昆明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支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17.09,-0.19,-1.10%)股东的条件,但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克强等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
辩方则指出,这是“混淆盐湖集团股权、盐湖集团下属盐湖钾肥(上市公司)和盐湖集团借壳上市后的盐湖股份三个不同的概念,多次出现错用的情况。”
由此,股东资格的“国企”身份限定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公诉方提供了多名来自青海省国资系统及盐湖集团原高管或现高管的供述及陈述作为证据,并提供了2011年12月23日盐湖集团出具的《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这份函件指出,“青海省政府和盐湖集团历来都重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该函最后指出,“2006年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不能公开招股募集资金,因此没有《招股说明书》,当时可能有关增资扩股条件说明的非正式宣传资料,但该类资料依照规定不属于归档保存文件,因此没有找到。”
辩方则针锋相对,张克强的辩护人朱征夫认为,“投资门槛”应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判断和认定,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供述或陈述来认定。
辩方还拿出当时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为证据呈上。比如,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
“法律问题只能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我方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均未对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的投资设置门槛。退一步讲,即使地方政府和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的设置也是违法的,是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是对企业法人合法投资权利的非法限制和剥夺,是对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严重违反,所以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股权就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朱征夫在辩护意见中认为。
被告人、兴云信的控股股东兴云投资原总经理董晓云也在庭审中明确否认当时盐湖集团有限定为国有企业的门槛。
董晓云的辩护律师刘胡乐提供了另一项证据,他指出,从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到,兴云信成立时,深圳富华茶苑发展公司出资200万元作为其股东之一,所以即便当时设定的投资门槛“只能是国有企业”,兴云信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企。同时刘胡乐还拿出了兴云信当初在盐湖集团增资扩股过程中被盐湖集团登记为非国有企业,代号“3800”的证据。
焦点二:受骗人主体待明确
根据昆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克强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对诈骗罪的解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于本案中张克强等7名被告人被诈骗罪,因此关于本案的受骗人是谁,成为14名辩护律师的一致指向。
宋世新的辩护律师刘胡乐在辩护意见中表示,“关于犯罪客体问题,谁被骗?骗了多少?何时被骗?这个冰山一角到现在都没有露出来,连受害人的陈述到现在还没有出来。财产案中连报案人都没有,是地球人?中国人?还是亚洲人?必须要有受骗人,要有受骗人报案,而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法庭调查阶段都没有明了,没有受骗人,本案何以成立?”
董晓云的辩护律师马军则指出,“你们举证的材料中有些的确有证据,但属于民商事证据,证明了这是一种合同行为,一种交易行为,本案只把一些根本不是证据的证据拿到法庭上,比如把证券市场周刊在2008年的《70亿国资被7000万元贱卖》的报道作为证据,但是在起诉书中竟然没有提到,没有指控70亿元国资被7000万元贱卖,可见这报道的内容是不真实的,把社会媒体的不真实报道作为证据,这不是非常不慎重吗?”
由于庭审尚未结束,本案将在2012年1月4日继续开庭,因此关于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受骗人是谁的说法,这一谜底还要到时候由公诉人来解开。
焦点三:两项收购有无关联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克强等人从2001年起就精心设局,2006~2008年张克强等华美5人商议,利用云南烟草兴云投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兴云信的国企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收购成功后由张克强等人所有的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将兴云信全部收购,从而占有盐湖钾肥股份。
公诉人的上述说法遭到了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朱征夫的反驳,其在辩护意见中抛出“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是不同的法律行为,二者虽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起诉书将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二者作为一个整体,这是站不住脚的”的观点。
资料显示,2006~2008年盐湖集团与盐湖钾肥为两家独立上市公司,盐湖钾肥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在2009年7月底才正式完成,兴云信原收购并持有的是盐湖集团股份。
朱征夫表示,“投资盐湖集团的主体是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和兴云信,他们作为真实投资者,以兴云信名义进行的投资行为,四方均对盐湖集团进行了实际出资,并享有相应的股权及收益。这一投资行为的交易对象分别是盐湖集团和青海国投。而收购兴云信的行为主体是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交易对象是兴云信的股东兴云投资和云烟展销部。而收购兴云信的直接标的就是进行了资产剥离的兴云信100%的股权,间接标的仅仅为兴云信拥有的深房广场B座18、19楼、景苑大厦B座1-4层裙楼两处房产的产权,与盐湖集团的股权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股权和收购兴云信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有联系又完全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绝不能因其中某一个行为存在的瑕疵,就当然得出另一个行为也存在瑕疵的结论。”
福布斯富豪张克强或被羁押超1000天 已严重超期
2013年08月02日 03:53  证券日报                  
盐湖股权案一审宣判再延期
华美集团代总裁陈金龙表示,在张克强被羁押期间,华美集团的正常运营受到了严重影响
■本报记者 贺 骏
从2011年1月14日失去自由算起,身陷盐湖股权案的福布斯富豪、华美集团总裁张克强已经在云南省看守所度过了900多天,如果不出意外的话,他住在看守所的日子将达到4位数。
“据看守所向张克强通报,一审宣判可能还要拖到10月份,且不排除继续延长的可能”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朱征夫向《证券日报》表示,“这已经是严重的超期羁押了。”
张克强自己或许也没有想到,要在看守所呆这么久。2011年12月30日、31日、2012年1月4日昆明中院就盐湖股权案一审三次开庭时,自认为无罪的他觉得很快就能被释放,至少案件也能很快宣判。不过,是否无罪目前尚未有结论,但是“很快宣判”的愿望一再落空。不过,据朱征夫透露,张克强的心态还不错。
根据案发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一审最长羁押期限是5个月。身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对“如此超期”也表示出无奈,“如果超期羁押,应该向最高院申请,而高院一般也只批延长几个月,高院对该案的延期羁押此前已批过一次,一般不会再批”。
对此,昆明中院相关负责人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昆明中院在审理涉盐湖股权案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不存在超期羁押。至于宣判时间,合议庭将会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依法择日宣判。”
华美集团深陷危机
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羁押的人员只能与律师沟通,不能与外界其他人有任何接触。对于华美代总裁陈金龙而言,这段日子相当难过:“现在只能靠律师每周一次去看守所看望张总,来回传话,我们没法与张总面对面的交流。而张总因为与世隔绝,很多信息、很多决策都没法商议,导致华美集团的运营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事实上,已被宣判的黄光裕尚可在狱中获取各路信息,指挥国美与京东、苏宁等大打电商价格战,而未被宣判的张克强则只能任由华美集团的运营按下“暂停键”。对于这种情况,张克强的一位亲属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也表示出无奈,“他能在看守所的图书馆看看书”。
公开信息显示,华美集团在广东、天津、内蒙和香港等地拥有10家二级企业,资产30多亿元,员工2000多人,仅其经营的教育项目就有在校学生5000多人。
陈金龙透露,张克强被羁押后,企业经营和学校运营出现了严重危机。据了解,计划投资20多亿元、位于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核心地带的华美集团香雪城商贸中心是该区商贸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华美集团第一大股东张克强被羁押,无法进行关键决策,成了“半拉子”工程,300多个商家无法如期入驻开业。“该高新区商贸中心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无法实现,区委区政府对此十分着急,多次与华美集团商讨对策,确实急需张克强能取保候审,回来处理此事。”
陈金龙还透露,“集团下属办学机构广州华美英语实验学校在国际合作办学领域成绩斐然,已和多个国家合作开设了一批成功的合作办学项目。2012年加拿大总理哈珀访华时专程到访了华美学校,希望华美学校能在中加教育交流合作方面有进一步的贡献。但是,因为学校董事长张克强被羁押,华美学校与加拿大、英国、美国和德国合办的教学项目停滞不前,纷纷陷入困境,近千名员工面临失业,学生和家长意见十分强烈。”
到底是否构成诈骗
张克强发家于早年对保利地产[微博](9.71, 0.07, 0.73%)一级市场的投资,时至今日,在经过多次减持后,华美集团仍位列保利地产的第二大流通股股东。正是由于这笔投资,奠定了张克强入选福布斯富豪的基础。
因此,张克强有理由欲在盐湖股权上复制保利地产的成功。
2007年前后,在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时,以华美集团为主的民营资本先后投资了3.7亿元左右,2008年3月盐湖钾肥借壳ST数码上市后,复牌当日该部分股权市值超过了50亿元。如此短的时间内获得如此暴利,张克强这笔投资被无数资本大佬所艳羡,也成为资本市场的一大经典案例。
不过,或许是投资保利地产的成功,让张克强忘了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华美是民营资本。随即,张克强等人遭到了云南检方的指控。
公诉方指控称,2006年至2008年期间,华美集团张克强、宋世新等人利用兴云信的国企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省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
公诉方认为,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因此,应以诈骗罪追究张克强等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按照公诉方的诈骗罪量刑,盐湖股权当年50亿元的市值将彻底压垮张克强。“诈骗罪根本无法成立,张克强无罪”,朱征夫反复向《证券日报》强调。
从公诉方的角度来看,张克强涉嫌诈骗的关键所在就是,作为民营资本,华美集团没有资格参与国有企业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
对此,公诉方提供的盐湖集团《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显示,“青海省政府和盐湖集团历来都重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
不过,尽管“优先”选择国有企业,但并不意味着民营企业禁入。“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当时设立了民企的投资门槛”,朱征夫指出,“其实盐湖集团从未排斥多样的持股伙伴,早在2005年,加拿大钾肥公司就通过中化化肥间接持股盐湖钾肥。2007年,兴云信代替华美方面持股的信息披露以后,盐湖集团也不曾提出过任何异议。”
公开资料显示,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是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此外,2005年出台的“非公36条”和2010年的“新非公36条”均规定,在法不禁入的领域,对非公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或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也是违法的”,朱征夫表示。
截至2013年8月1日,盐湖股份(17.09, -0.19, -1.10%)收于16.28元/股,华美集团持有的2967.94万股的市值约为4.8亿元,仅为当初的市值的1/10。“由于官司,这些股权全部被冻结”,陈金龙表示。
“不论股票市值涨跌,跟量刑都没有关系,因为张克强根本无罪”,朱征夫重申。
刑法专家:盐湖案主嫌张克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2013年08月28日 17:05  人民网
盐湖股权案再受关注,人民网[微博](80.46, 6.01, 8.07%)记者获悉,8月21日,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五位全国知名的刑事法律专家联名出具了《张克强涉嫌单位行贿、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如果委托方东方昆仑提供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张克强客观上没有实施行贿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克强客观上没有实施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主观上对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毫不知情,不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据悉,这5位刑法专家包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副主任张泗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刘志伟。
此前,昆明中院将华美系高管张克强、宋世新、罗峰、曹迅毅、李苇等五人羁押期从6月延长至10月。
今年7月23日,人民网曾刊发《盐湖案该到审结的时候了》文章,呼吁昆明方面尽快审理该案。
2011年12月30日,张克强等人所涉“盐湖股权案”在昆明开庭。2012年1月4日,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宣布将择日宣判。至今时间已过去近20个月,仍无判决结果。
张克强辩护人、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娟表示,如果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
激辩“造假”与“行贿”
8月11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这个指导意见似乎给了盐湖案尽快审结带来了一线希望。刘丽娟呼吁,“根据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我们希望法院在改变起诉罪名时,应当再次开庭,查明新证据,给张一个澄清、还原事实的机会;更希望法院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公正判决。”本案中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兴云信,而不是华美丰收或华美集团。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作为股权收购方,只需要提供其主体资料及由其签字盖章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也按照约定向兴云信提供了由其盖章的《股权转让协议》。
有资深律师指出,“华美方作为兴云信股权的购买方,不是过户过程中虚假文件的提供方,也不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主体,兴云信才是,而且华美系对中介伪造虚假文件也完全不知情,张克强不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不应就兴云信工商变更时提交的‘虚假资料’承担刑事责任。”
从记者获取的资料看,诸多同案被告人在被问及伪造印章、批文过程时,均称无华美相关人员参与其中。
张克强另一辩护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对记者介绍,兴云信原总经理崔伟曾供述,整个股权变更登记都是崔伟在负责,由崔伟和李海涛办理,后发现手续复杂,就委托中介代办,也只有崔伟和李海涛同中介联系。据悉,中介最后为了省事,伪造了全套造假文件。
公诉方指控,华美在收购兴云信时,涉嫌行贿。
对此,朱征夫对记者表示,涉案人宋世新曾供述,其承诺赠送股份给兴云信股东兴云投资负责人董晓云的目的,是因2007年初,盐湖集团借壳ST数码上市的消息传出,可以预见对盐湖集团的投资将获得巨大的回报,而兴云信负责人杨承佳多次威胁将不会保障华美丰收等方托管在兴云信名下的投资收益。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收益,尽快完成兴云信的转让事宜,在董晓云暗示下,宋才不得不承诺给予董晓云一定的收益权。宋世新称是为让董晓云促成兴云信的股权过户而作出的虚假承诺,根本不打算兑现。
“宋世新是在合法投资权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私自出具的赠送股份收益权的承诺,其目的是保护合法的投资权益,该行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尚成问题。而张克强根本没有参与此事,也对宋世新的此项承诺完全不知情,这一点宋世新也在庭审中证实了。”朱征夫表示,张克强仅仅是华美丰收股东华美集团的董事长,其并未在华美丰收任职,也未参与上述行为,未对上述行为起决定作用,或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其不应对上述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刘丽娟则表示,对华美丰收行为不起决定作用,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
华美集团处境艰难
自张克强涉案后,华美集团的正常经营遭遇重大挫折,目前处境艰难。
从该案司法程序看,虽然羁押期延至10月份,但并意味着10月份是审结的最后期限,还有可能继续延期。如果从2011年1月14日张克强失去自由算起,到今年10月下旬,羁押期限将超过1000天。对华美集团来说,不光张克强被严重超期羁押,华美系其他高管罗峰、曹迅毅、李苇等人羁押期比之张克强更长。
对此,昆明中院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昆明中院在审理涉盐湖股权案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不存在超期羁押。至于宣判时间,合议庭将会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依法择日宣判。”
一位法律人士表示,在适用程序方面,无论是刑事拘留、逮捕还是拘留、逮捕后的持续羁押,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基于侦查、公诉的需要而采取的,几乎不受任何形式的司法审查、司法授权和司法救济。从盐湖案的实际情况看,有必要对持续的超期羁押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防止超期羁押被滥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由于案件没有审结,在看守所期间,张克强只能通过律师每周一次的来回传话获得外部信息,很多决策都没法商议,华美集团危机重重处境艰难。在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核心地带,华美集团原计划投资20多亿建设香雪城商贸中心,因第一大股东张克强被羁押,项目已陷入停顿状态,导致高新区商贸中心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无法实现,300多个商家也无法如期入驻开业。2012年加拿大总理哈珀访华时曾专程到访过的华美学校,因为学校董事长张克强被羁押,与国外的教学合作项目也停滞不前。
张克强等人的罪与非罪,需要法律给出公正的判决。而程序的公平将决定结果的正义,在法定的期限内早日审结最为业界期待。
盐湖股权案悬而未决 律师称张克强未参与造假
2013年08月12日 05:33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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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强辩护律师今年两次提交补充辩词,称当事人除了未犯诈骗罪之外,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张克强参与行贿并知情
■本报记者 贺 骏
在2012年1月4日一审第三次开庭之后,备受关注的盐湖股权案既没有再次开庭,也没有宣判。而因盐湖股权案身陷囹圄的华美集团总裁张克强,也已在云南看守所常住了约900天,在铁窗下耳闻了龙年与蛇年两个春节的炮竹声。
“目前还不清楚昆明中院是否会再次开庭,还是直接宣判。作为辩护人,我们希望能够早日再次开庭,给我们一个申辩的机会。”张克强辩护人、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娟日前向《证券日报》表示,“不排除直接宣判的可能”。
刘丽娟于今年1月份和3月份,分别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书面补充辩护词,以证明除张克强未犯诈骗罪外,在华美集团收购兴云信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涉嫌向兴云信负责人行贿一事;在过户过程中,不存在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等行为。
庭审记录显示,除了未有明确证据显示张克强涉嫌犯诈骗罪之外,同样未有证据表明在华美集团收购兴云信过程中,华美参与了工商变更过程的造假,也未有证据显示张克强参与行贿并知情。
无张克强参与造假证据
2006年至2007年,在青海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时,以华美集团为主的民营资本先后投资了3.7亿元入股。这笔投资遂成为当年资本市场的一大焦点。
不过,还未等这笔股权投资解禁,张克强等人便遭到了云南检方的指控。
公诉方指控称,2006年至2008年期间,华美集团张克强、宋世新等人利用云南中烟工业公司旗下兴云信公司的国企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省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在兴云信取得青海盐湖股份(17.09, -0.19, -1.10%)以后,华美集团就开始收购兴云信,最终取得青海盐湖股份。此外,华美在收购兴云信的过程中,涉嫌向兴云信负责人行贿;在过户过程中,涉嫌伪造了公文、印章。
“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当时设立了民企的投资门槛。”张克强另一位辩护律师朱征夫对《证券日报》表示,其实盐湖集团从未排斥多样的持股伙伴,早在2005年,加拿大钾肥公司就通过中化化肥间接持股盐湖钾肥。
资料显示,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发改委《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是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此外,2005年“非公36条”和2010年“新非公36条”均规定,在法不禁入的领域里,对非公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除了被指控涉嫌诈骗罪外,公诉方还认为华美集团收购兴云信过程中,华美方参与了工商变更过程的造假。
“据我了解,张克强目前的心态很好,他坚信自己没有犯罪,但是他最后悔的就是自己当时没有亲自参与投资盐湖股份项目的调研、谈判、操作过程。”刘丽娟表示,作为集团董事长,又兼任众多社会职务,他没有精力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
事实上,从《证券日报》获得的相关资料来看,诸多同案被告人在被问及伪造印章、批文过程时,均称没有华美相关人员参与其中。
据此案被告、原兴云信高管崔伟等人介绍,是其在工商局窗口咨询时,有中介主动上前招揽业务。最终,兴云信办事人员支付中介费10万元,而中介则“顺利”办完了本来无比烦杂的手续。对于涉嫌造假一事,该中介也已供认不讳。
律师方面提供的辩护意见亦显示,钟柯(代办兴云信股权转让手续的中介)是辗转认识的崔伟,崔伟让其办理兴云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事宜,后钟柯因为处理不了,又转交给一个叫老李的潮州人来做,最后由老李具体办理了兴云信转让的全部事宜。钟柯承认,其从未与广东华美和广州华美这两个公司的人联系过。“我从来都没有和他们联系过、见过,这两家公司提供的资料都是崔伟交给我的。”
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作为兴云信股权的收购方,不是上述虚假文件的提供方,也不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主体。本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是兴云信,兴云信的相关人士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实施了造假行为。
刘丽娟还透露,张克强一直认为,兴云信公司股权转让对我们来说,并非必须,因为信托协议已经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说华美在股权转让中造假,就等于说他们花钱买毒给自己喝,非常不合逻辑,而且荒唐。
“张克强是在庭审中才得知兴云信股权转让中出现造假一事。他曾气愤地表示,我们才是受害人。”刘丽娟说。而事实上,在过户资料中,华美方面提供的材料都是真的。
华美集团代总裁陈金龙还透露一个细节,兴云信当年成立时并不需要通过云南中烟批复,但是作为国企,卖出时需要云南中烟等各方面的批准。但是,云南中烟并没有批复。当时兴云信自身已经亏空了约2000万元,如果卖给华美的话,华美溢价的2000万元,正好可以弥补这个亏空,因此被收购方也乐见其成。
无张克强参与行贿证据
依照当初华美方面与兴云信的协议,兴云信是通过信托协议代持盐湖股份。但是,为了安全起见,华美系一直想把兴云信公司也收归旗下。“兴云信的评估资产约为6000万元,而华美的收购价是8050万元,华美多花这2000万元,的确也是为了买个股权上的踏实。”陈金龙坦承。
庭审记录显示,宋世新曾在庭审中称,其承诺赠送股份给董晓云的目的,是因为在2007年初,由于盐湖集团借壳ST数码上市的消息传出后,可以预见到,对盐湖集团的投资将获得巨大的回报,而兴云信负责人杨承佳多次暗示难以保障华美等方托管在兴云信名下的投资收益。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投资收益,尽快完成兴云信转让事宜,在董晓云暗示下,宋世新才不得不假意承诺给予其一定的收益权。事实上,公司并未打算兑现。宋世新还在庭审中承认,张克强对上述虚假承诺不知情。
“张克强对于宋世新给予董晓云500万股盐湖股份的行为不知情。”刘丽娟表示,华美集团只是华美丰收的股东,张克强本人并非华美丰收的法定代表人,对华美丰收行为不起决定作用,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
“我们迫切希望能够第四次开庭,能够充分阐述我们的观点。”刘丽娟表示,如果案情真的那么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办结,《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应予以释放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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