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肉表番: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和 《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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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和 《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文件规定,经市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研究,在国家没有制定鉴定办法的情况下,暂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因涉嫌土地犯罪行为需出具耕地破坏鉴定书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的,应书面向市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办公室)提出请示,并详细说明违法用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违法用地时间;圈占土地面积、地类、图斑号;地面固化(硬化)及其建筑物涉及的面积、地类、图斑号;地面堆积物的化学性质、渗透程度、占地面积;挖损土地深度和面积等情况。
二、鉴定办公室收到鉴定请示以后,5日内组织现场勘测,15日内拟定鉴定意见,并报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鉴定结论,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三、对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破坏耕地行为:
(一)采用水泥或其它建筑材料固化(硬化)厚度5公分以上的;
(二)建造建筑物的;
(三)堆放污染物并渗透深度达10公分以上的;
(四)挖损土地深度超过30公分以上的;
(五)其它造成耕地严重破坏难以复耕的行为。
虽然有上述行为,但获得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或同意的,或者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包括农业结构调整行为),可不认定为破坏耕地行为。
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鉴定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核请示。鉴定办公室在收到复核请示5日内予以回复或者重新出具鉴定书。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文件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成立长治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 杨云光 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委员:郭守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 员:程 荣 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建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新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曹三进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志宏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维华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黄选庭 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中和 调研员
陈 虹 副调研员
岳新民 局长助理
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黄选庭(兼)
副 主 任:郭宏胜 耕保科科长
成 员:马肖军 地籍科科长
姚进慧 规划科 副主任科员
介胜利 利用科科员
刘丙申 资源站站长
张彦林 测绘办主任
魏秋琴 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耕地破坏鉴定书
长国土资鉴字(2009)第1号
项目名称:长治市亚路盛冶金熔剂有限公司对位于长治市郊区马厂镇马厂村的土地的破坏情况鉴定单位:长治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鉴定依据: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关于对违法占地涉嫌犯罪案件组织鉴定的请示》(长郊国土资发[2009]35号);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鉴定对象:鉴定对象为长治市亚路盛冶金熔剂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长治市郊区马厂镇马厂村的土地。
鉴定情况:根据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的请示,我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业务人员于2009年5月12日,在郊区分局、长治市亚路盛冶金熔剂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长治市亚路盛冶金熔剂有限公司在长治市郊区马厂镇马厂村使用的土地进行了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具体情况如下:长治市亚路盛冶金熔剂有限公司圈占长治市郊区马厂镇马厂村土地46.3亩,涉及图斑号分别为50#、51#、14#,其中耕地面积38.6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水泥硬化和建造建筑物的形式占用土地面积20.71亩,其中耕地18.26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其他土地未被硬化。
鉴定结论:1、长治市亚路盛冶金熔剂有限公司在长治市郊区马厂镇马厂村占用土地46.3亩,其中耕地38.6亩(包括基本农田)。
2、长治市亚路盛冶金熔剂有限公司以水泥硬化和建造建筑物方式造成18.26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18.26亩严重破坏。
本鉴定仅作为认定长治市亚路盛冶金熔剂有限公司对长治市郊区马厂镇马厂村土地破坏情况的依据,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未经本单位同意,将本鉴定作为其他用途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导致不当后果,本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九年 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