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轨上铺那么多石子:注册税务师考试(CTA)税法二答疑周刊-考试资源共享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23:15:29
注册税务师考试(CTA)税法二答疑周刊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5-08
历年考题分析及应试技巧
注册税务师考试是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准入考试。该考试重点在于考查考生的业务能力,因此试题的实务性较强。与注册会计执业资格考试相比,要求应试者对各税种的税收政策和计算方法掌握得更细致、更深刻。
一、历年试题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几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Ⅱ)》科目的分析,本课程考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题型稳定,全部试题均以选择方式设问回答,试题量大。从1999年开始到目前,试卷全部采用选择题的形式,满分为140分,共四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综合分析题,共90题,其中单项选择题4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30题,每题2分;计算题2大题,包括8小题,每小题2分;综合分析题2大题,包括12小题,每小题2分。
(二)考点分布广泛,内部综合性强。试题覆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所有章节的内容,章章有题,体现了全面考核的特点,同时《税法(Ⅱ)》课程的重点又是非常突出的,两税合并前企业所得税(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个章节的内容考试分值在试题中所占的比例达到70%左右,计算题、综合分析题大部分考核三部所得税2008年由于两税合并,教材同时在保留原来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引入了企业所得税法,由于新旧所得税差异颇多,2008年考试侧重考核新旧相同的规定,导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占比例下调到58%,但预计2009年考试所得税部分所占比重会有所上升,与原来的比例持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所占比重会有所下降。由于本科目考核重点突出,考生牢固掌握上述章节的重点内容,并融会贯通,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三年试题题型分值分布表:
年份
单选题
多选题
计算题
综合分析题
本年合计
平均分值
所占比重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2008
16
22

6
44
58
41.43%
2007
16
22
8
10
56
2006
18
28
16
12
74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2008
11
14

12
37
35
25%
2007
10
12

12
34
2006
8
14

12
34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
2008
2
4

4
10
9.67
6.90%
2007
2
4
6

12
2006
3
4


7
第四章
印花税
2008
3
4
8
1
16
11.67
8.33%
2007
4
6
2

12
2006
3
4


7
第五章
房产税
2008
2
4
8

15
9
6.43%
2007
2
4


6
2006
2
4


6
第六章
车船税
2008
2
4


6
5.33
3.81%
2007
2
4


6
2006
2
2


4
第七章
契税
2008
2
4


6
5.33
3.81%
2007
2
4
6
2006
2
2


4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8
2
4


6
6
4.29%
2007
2
4
2
8
2006
2
2


4
由表中可以看出,四种题型中,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各章均涉及,由于2008年的特殊情况,计算题单一考核了房产税、印花税两个小税种,综合分析题主要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同时企业所得税的综合题结合了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三)侧重考核考生的“三个能力”。试题侧重考核对知识的理解能力、应用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这种能力的测试,主要是检验考生是否具有一名注册税务师的基本业务素质,如是否有坚实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否具备应用基本理论处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复杂问题的能力。在历年的《税法(Ⅱ)》科目试题中,不仅考核考生对税法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还着重考核考生对税法规定的综合分析能力。从近三年来看,这种考核要求不仅体现在计算题、综合分析题中,即使客观题也是如此。
(四)侧重对新知识的考核。体现知识更新是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每年辅导教材都会根据最近一年来法规制度的变化予以修订,都会增加一些新的税法规定,而这些新知识点往往在考试中又特别容易考到,这就需要考生在学习中应引起特别关注。
二、2009年教材变动情况分析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部分,删除原企业所得税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基础上新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政策。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部分,将“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和3200元的附加减除标准”分别修改为“2000元和2800元”、将“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工资及三项经费扣除标准”,修订为“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
新增“储蓄利息免税规定、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全额扣除”、“非居民高管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免税”的规定。
删除“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提供担保个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税”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增值税》部分,新增“契税作为开发成本”、 “计算土地增值税简便方法”、“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第四章《印花税》部分,新增“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征收,并采用单项收取的征收方式”、“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税政策” 等规定。
将完税凭证的保存期限修改为“10年”。
第五章《房产税》部分,新增“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等规定。
第六章《车船税》部分,完善了计税依据及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契税》部分,新增“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税率为1%”、“公司制重组优惠政策”等规定。
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新增“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的优惠政策。
三、应试技巧
(一)复习策略
1.仔细研读指定辅导教材,结合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老师授课内容深刻理解教材,是考试成功的基础。指定教材是考试“万变不离其宗”的依据,掌握教材中讲解的税法规定,是应试的基本要求。
2.适量的题目演练,是考试成功的保障。从历年考试来看,150分钟完成90个题目的作答,时间紧张,题量较大,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多进行相应的练习,加深对教材内容的掌握,同时领会做题的技巧,还可以对学习效果进行检查,发现学习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学习中的理解偏差。
3.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有重点地学习。本课程的内容按照重要性排列,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非常重要的内容,考生必须要掌握。包括: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二章个人所得税。
第二层次:为次重要的内容。包括第三章土地增值税、第四章印花税、第六章车船税。
第三层次;为非重点章。包括第五章房产税、第七章契税、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题型应试技巧
预计今年考试与往年相比,前述的四种题型不会有改变,题量也不会有变化,但是不同的题型应有不同的答题对策和答题技巧。
1.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是各类题型中难度最小的一种题型。如果能够确定正确答案,直接选择即可,不能确定正确答案时,可以采用“排除法”和“猜测法”进行选择,因为不存在倒扣分制,所以不能放弃任何题目。另外,由于此类题型较为容易,要求考生在短时间内尽快做出正确的选择,考生在答题时要尽量多得分,并注意合理分配时间,遇到不确定的问题或比较棘手的问题,可以留到最后处理,毕竟这样的题目才1分,没必要因为得这1分,而浪费了宝贵的时间。
2.多项选择题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少选可以得分,这是注册税务师考试与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题型最大的区别之一,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做题时要谨慎,要选择有把握的选项,此时要求考生持“宽容”的心态,能多得分最好,如果确实有不确定的内容,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了,宁可少选,多得分,也不能冒险,导致失分。
3.计算题
这类题型综合性较强,但有时其难度尚不及一道多项选择题,因此再次强调多项选择题遇到“陷阱”时,先放弃,可能后面的计算题更为简单,更能得分。注册税务师考试计算题采用选择题的方式,所以当其中某问计算出的结果没有答案可选并且时间不富余时,可以选择最接近的数字,因为很有可能是中间四舍五入取舍不同的结果。
4.综合分析题
该题型综合性强。针对考试对考生跨章节进行测试的特点,综合分析题中有些考题可能会将各章节所要测试的知识点串联综合起来分析,考生在答题时,要认真审题,注意题中所给资料和提供的条件,做题时一定要细心,因为一旦某步做错,后面的题目也会随之出错。
充足的学习时间、正确的学习方法、刻苦努力地学习、正常的临场发挥,相信您一定能取得成功!
答疑周刊第2期
目录索引:
1. 【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 【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规定】
【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 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 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 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 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规定】
【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解答】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2)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 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 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 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答疑周刊第3期
目录索引:
1.【关于实际管理结构】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3.【关于销售(营业)收入】
4.【关于年度利润总额】
5.【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1.【关于实际管理结构】
【问题】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
【解答】“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即并非形式上的“橡皮图章”,而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的影响。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往往和名义上的企业行政中心不一致,多是企业为了避税而故意造成的,因而在适用税法时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确定企业真实的管理中心所在。比如,过去往往是将作出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作为企业的实质性管理和控制地,如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手段的进步,董事会等会议的召集地变得越来越难以确定,因为董事会可以在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之外寻找地点开会。如一家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虽然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中国市场内进行,但该公司的董事们可以在夏威夷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身处全球各地的董事们通过电视电话召开会议。对于这家企业,我们如果采取决定和决策作出地点作为实际管理控制地的判断标准,就很难确认其为中国居民企业。这些新现象、新情况模糊了董事会及决策形成地点的界定标准。不过,尽管如此,但是企业在利用资源和取得收入方面往往和其经营活动的管理中心联系密切。国际私法中对法人所在地的判断标准中,在其它客观标准无法适用时,通常可采取“最密切联系地”标准,也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条将实质性管理和控制作为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之一,有利于防止外国企业逃避税收征管,从而保障我国的税收主权。
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如果该机构只是对该企业的一部分或并不关键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比如只是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则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只有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这是本条规定的界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最关键标准。如果一个外国企业只是在表面上是由境外的机构对企业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权,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重要事务实际上是由在中国境内的一个机构来作出决策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需要说明的是,从国际上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标准问题,税收法律法规中一般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不作规定,具体标准大多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判断。所以,本条写的也不是很具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根据本条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操作性的具体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对一个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的认定,关系到这个外国企业到底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的划分问题,最终既关系到这个外国企业的纳税义务大小,又关系到我国的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实践中,会考虑到既不能过于严格无限扩大,也不能过于宽松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关键就是要把握好凡是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都应当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问题】“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是设么?
【解答】“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这类企业虽然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并不是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而是依据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成立的。本条规定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的“法律”,属于广义的法律,包括可以作为企业成立依据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2)在中国境外成立。这类企业不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即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是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因为这类企业会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一样,这类企业也必须是能够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这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否则即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3.【关于销售(营业)收入】
【问题】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企业所得税中说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的内容:
(1)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包括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分配利润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是指材料销售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等。
(4)税法上视同销售收入例如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中说的销售(营业)收入不包括的内容:
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以及税法上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收入。
4.【关于年度利润总额】
【问题】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何把握“年度利润总额”?
【解答】公益性捐赠限额计算基础为利润总额,该金额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得出的金额,不是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做题中应注意一下几点:
(1)新会计准则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事项,以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分配利润;以自产产品用于优秀员工奖励。不确认收入的事项,以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对外捐赠、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
注意着重掌握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情形,历年试题中多以自产产品视同销售进行考核。
(2)税务机关或者中介机构查补收入,如果是会计差错,此时既影响会计利润也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多计算,
(3)免税收入,会计利润中要体现、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不体现。
(4)对于税法超标或者根本不得扣除事项,会计利润汇中据实扣除,而应纳税所得额中要进行纳税调增。
5.【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问题】】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答疑周刊第4期
目录索引:
1.【加收利息】
2.【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能否扣除】
3.【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政策】
1.【加收利息】
【问题】如何理解特别纳税调整中加收利息?
【解答】2009年汇算清缴中发生以下业务,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向非关联企业销售产品1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向一关联企业销售相同产品15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000元。2009年7月15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该企业在进行2008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税务机关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调整,对当天补征所得税款同时应加收的利息为()元。(假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8年同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7.47%,1年按365天计算。今年当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8.47%)
【解析】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单价=200000÷100=2000(元),销售给关联企业的单价=150000÷150=1000(元),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税务机关可以比照2000元/件的价格调整其销售给关联企业的销售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价格为=150×2000=300000(元),企业少申报300000-150000=150000(元),应补征所得税=150000×25%=37500(元),应加收利息=37500×(7.47%+5%)÷365×45=576.52(元)
【提示】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后,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2.【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能否扣除】
【问题】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是否允许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企业向职工个人借款的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一直是存有争议的,一方的观点认为个人不属于非金融企业,所以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一方认为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规定不得扣除,而且民间借贷逐步走向正规化和合法化,所以向个人借款是可以扣除的。作为考试来看,是按可以扣除的来把握的。
3.【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政策】
【问题】如果生产型外资企业在2006年末成立,2007年开始经营,并获利,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2月取得了市国税直属分局的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定减免的函,即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那么该企业应该从哪年开始计算“免二减三”的政策呢?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时期的优惠政策的表述,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l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 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该企业在2007年免税,2008年也是免税,2009年开始减半,那么就是在20%的基础上减半,即税率是10%;2010年是11%;2011年是12%,至此减免优惠享受完毕。
答疑周刊第5期
目录索引:
1.【“实际联系”如何理解】
2.【权益性投资如何理解】
3.【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是否扣除】
1.【实际联系】
【问题】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中的“实际联系”?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本条是关于明确所得与机构、场所之间有无“实际联系”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实际联系”概念的具体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大小: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实际联系”?这就是本条规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按照本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的,就属于有“实际联系”:
(一)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折利息收入,就可以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者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该房产是由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或者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这笔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2.【权益性投资】
【问题】如何理解权益性投资?它具体是指什么?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简单来讲,权益性投资就是股权投资。
3.【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是否扣除】
【问题】如何理解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
【解答】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新规定的概念,针对的主要是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对于不征税收入,考虑到取得这些收入的组织或者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且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获取的这部分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规定,企业在计算亏损时,是要将不征税收入予以事先减除,如果允许用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财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等于是使不征税收入得到了重复税前扣除,享受了两次税收优待。所以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以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答疑周刊第6期
目录索引:
1.【关于“劳动保护支出”】
2.【关于“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关于“劳动保护支出”】
【问题】如何理解“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解答】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这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有人认为,对于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应据实扣除,不应有“合理的”限制。本条之所以加上“合理的”条件限制,主要是防止有些企业可能借此逃避税收,也为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行使相应的调整权,预留法律依据。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合理的”范围进行界定。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环境下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无法对其劳动保护支出作统一的界定,同时为了保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在通过其他规定来具体认定“合理的”范围而不影响执行的前提下,条例没有对“合理的”范围作具体界定。
三、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
条例草案曾经规定,本扣除项目中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考虑到条例体例、框架的协调性、一致性等因素的要求,也考虑到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难以得出简单的统一标准,且条例草案本身规定的某些用语不尽科学,所以条例删除了草案中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的界定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草案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的界定的基本内容,而是将其放入规章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本条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问题】如何理解“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解答】本条的内容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增的规定,原内资、外资税法对此均未作直接规定。本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费用包括。
一、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纳税。实践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营业机构管理,内部营业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所谓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等服务,但是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在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也有某种账面记录,也区分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支出等等,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它们不是独立的纳税人,需由企业汇总纳税,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三、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的理由类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其他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答疑周刊第7期
目录索引:
1.【董事会费和董事费的区别】
2.【承包承租所得与会计利润的联系】
3.【普通员工与高管的纳税义务】
4.【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区别】
5.【“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区分】
1.【董事会费和董事费的区别】
【问题】如何理解“董事会费”和“董事费”的区别?
【解答】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
2.【承包承租所得与会计利润的联系】
【问题】在计算承包承租所得的时候,为什么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不考虑相应的纳税调整?
【解答】承包承租所得=会计利润-所得税+承包者工资-生计费-承包费用
会计利润,没有任何纳税调整,任何有限额的项目会计上是据实扣除的!
所得税的计算就按企业所得税来处理,需要纳税调整!
3.【普通员工与高管的纳税义务】
【问题】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中普通员工与高管纳税义务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解答】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明细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境内所得)
境外支付(境内所得)
境内支付(境外所得)
境外支付(境外所得)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纳税
免税
不纳税
不纳税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纳税
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1—5年
居民
纳税
纳税
纳税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上面黑体加粗部分为高级管理人员也具有纳税义务。
税法上所讲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的职务。
4.【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区别】
【问题】教材中对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规定具体有什么区别?或者两者的用途分别是什么?
【解答】对境内居住天数的规定是为了确定该外籍个人的纳税义务,以便确定其征税范围,即对境内外所得、境内外支付部分哪些征税,哪些不征税;对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规定是为了计算该外籍个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即是外籍个人应纳税额以下三个公式中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境外工作天数”的确定依据。
5.【“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区分】
【问题】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答疑周刊第8期
目录索引:
1.【如何理解一次性收入】
2.【一次性补偿金、退职费、内部退养的区别】
3.【外籍高管的工资如何计算】
4.【工资的特殊处理】
1.【如何理解一次性收入】
【问题】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请老师给解释.谢谢?
【解答】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例如个人兼职某报社的审稿劳务,稿子是永远也审不完的,审稿劳务会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这项劳务就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这种情况税法规定,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通俗的讲,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属于“没完没了”,可以一直做,所以这种情况,税法就硬性规定,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
2.【一次性补偿金、退职费、内部退养的区别】
【问题】请举例说明一下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退职费、内部退养的区别?
【解答】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相关内容: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题】甲在某单位工作了8年,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00000元,当地年平均工资12000元。
免征额=12000×3=36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6000)÷8-2000]×20%-375}×8=6600(元)
3.【外籍高管的工资如何计算】
【问题】请举例高管工资如何计算?
【解答】某外籍高管2008年4月11日来华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中方支付月薪折合人民币30000元。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外的母公司每月支付薪金1万美元(1美元=6.8元人民币)。该高管一直工作到2008年6月25日离境,其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元。
A. 8425.00             B. 7020.83
C. 8236.22             D. 7206.27
【答案】C
【解析】在华居住不超过90天的情况,所以境内工作期间境外支付的不纳税。6月份应纳税额=[(30000+10000×6.8-4800)×40%-10375]×30000÷(30000+10000×6.8)=8236.22(元)
4.【工资的特殊处理】
【问题】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项目中有两种特殊计算,分别是分月找税率,然后以总数计算个税和分月找税率,分月计算个税然后乘以月数,请给予总结?
【解答】1.分月找税率,然后以总数计算个税: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分月找税率,分月计算个税然后乘以月数: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述只是一种计算方向,需要分月找税率,然后以总数计算个税的情形有:
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内退、单位按成本价出售住房给职工;
需要分月找税率,分月计算个税然后乘以月数的有:
特定行业取得、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股票期权的计算。
答疑周刊第9期
目录索引:
1.【劳务报酬的不含税还原】
2.【非居民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在境内的应纳税公式解读】
1.【劳务报酬的不含税还原】
【问题】李某为客户提供一项工程设计,客户按照合同规定向李某支付工程设计费(税后)54600元。客户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不含税收入倒推回含税收入,分母要减速算数,分子要除以1-税率,这点我总是弄不明白,能举例吗?
【解答】上面的例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应纳税所得额=[(54600-7000)×(1-20%)] ÷[1-40%×(1-20%)]=56000(元)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000×40%-7000=15400(元)
下面老师给您推算一下关于劳务报酬,不含税换算为含税的过程,您试着理解一下:
当不含税收入额(不含税劳务报酬所得额)超过3360元(即,含税的4000元)的时:
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应纳税额 ①
=应纳税所得额÷(1-20%) ②
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所以,①=不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
由于②=③,所以应纳税所得额÷(1-20%)=不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整理得:应纳税所得额÷(1-20%)-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数;
两边均乘以(1-20%),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20%)=不含税收入×(1-20%)-速算扣除数×(1-20%);
合并同类项得:应纳税所得额×[1-适用税率×(1-20%)]=(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数)×(1-20%);
则: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数)×(1-20%)]/[1-适用税率×(1-20%)]。
2.【非居民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在境内的应纳税公式解读】
【问题】关于非居民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在境内的应纳税额,区别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解答】对于非居民高管人员,首先明白一点,只要是境内支付的工资,无论支付时,是在境内工作,还是在境外工作,均需要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纳税,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的也纳税;也就是说境内外所得境内支付的,均需要纳税。所以需要按照境内支付的工资确定分摊比例。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2、在中国境内居住90天~1年的,境内所得境内外支付纳税,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的也纳税;也就是说只有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不纳税。所以需要将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按比例剔除。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与普通职工居住时间1~5年的计算公式相同)。
3、在中国境内居住1~5年的,同居住时间90天~1年的,境内所得境内外支付纳税,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的纳税;也就是说只有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不纳税。所以需要将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按比例剔除。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与普通职工居住时间1~5年的计算公式相同)。
4、居住时间满5年的,境内境外所得均需要纳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