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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司铎们,尤其是教区主教们也要注意对那些认为自己有圣职圣召而年龄较成熟的男性,一言一行明智的加以辅导,给予应有的训练。

234条——1项——现有的小修院或其它类似机构,应予保存维护。即在这些机构里,要为培养圣召,设法使特殊的宗教教育和人文及科学教育同时进行;而且,如教区主教认为有益,还应设法建立小修院或类似的机构。

2项——除在某些情况中环境另有要求外,凡有志晋铎的青年,应在人文及科学方面,与当地准备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接受同样的培育。

235条——1项——愿作司铎的青年,应在大修院中度过全部培育期,接受适当的神修教育与本职训练;或者教区主教认为环境有此需要时,至少亦需四年。

2项——凡在修院外合法居住者,教区主教应把他们托付给虔诚而适宜的司铎,负责他们在神修及纪律方面进行专心的培训。

236条——希望做终身执事者,应按主教团的规定,在培养灵修生活以及妥善执行本圣秩的职务方面接受训练:

1、  青年人,除教区主教因重大理由另有安排外,应在特定的场所居留至少三年;

2、  成年人,无论已婚未婚,应按??主教团规定的方式接受??培训。

237条——1项——如果可能而且有益,每个教区应有一大修院;否则,应将准备接受圣职的学生送至外地修院,或者成立教区联合修院。

2项——要建立教区联合修院,必须事先获得宗座对建立修院及修院规章的批准;如果是为全地区建立的修院,应由主教团申请,否则,由有关主教申请。

238条——1项——合法建立的修院,依法在教会内享有法人资格。

2项——修院院长代表修院处理一切事务,对某些事务主管当局另有规定者例外。

239条——1项——任何修院中应设院长一人,主持院务,需要时另设副院长一人,管家一人。如修生在院中就读,更需有教师讲授经过适当编排的各种课程。

2项——每个修院中至少应有一位神师,但修生仍有求见其他由主教为此职务所委派之司铎的自由。

3项——修院规章中应制定出其他管理人员、教师、甚至学生,特别在遵守纪律方面参与院长管理工作的办法。

240条——1项——除平时听告解的司铎外,应有其他听告解司铎定期到修院来,且在不违犯纪律的情况下,修生们常有求见院内院外任何听告解司铎的自由。2项——在对修生是否可以领受圣秩或是否应当开除进行表决时,绝对不准征求神师及听告解司铎的意见。

241条——1项——只有在人品、道德、精神、智力以及身心健康、意向纯正等方面都被认为够资格,适合于终生献身圣职者,教区主教始得准许其进入大修院。

2项——在被录取之前,应呈交领洗及坚振证书,和其它按司铎培育大纲规定应呈交的证件。

3项——如被收录者是从外地修院或修会被开除的,则另外需要有有关上司的特别是关于开除或出离原因的证明。

242条——1项——在每个国家里都应当有一司铎培育大纲,由主教团遵照教会最高当局颁布的规范制定,由圣座核准,并要对新的环境,经圣座批准后予以适应。在此大纲中应确定修院培育的主要原则以及适合每一地区或教省牧灵需要的通则。

2项——1项所说培育大纲的规定,在所有修院中,不论是教区修院或联合修院,皆应一律遵守。

243条——此外,每个修院应有自己的院规,由教区主教批准;如为联合修院,则由各有关主教批准;在此院规中,将司铎培育大纲的规范与特殊环境相适应,并特别对纪律中有关修生日常生活及全修院秩序的部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244条——在修院中对修生进行的培育神修方面和学术方面??要能使他们按照个人的性格,在达到应有的??同时,掌握福音的精神,并与基督建立起亲密无间的关系。

245条——1项——通过灵修培训,要使修生有能力卓有成效的执行牧灵职务,还要养成传教精神,学习常以活泼的信德和爱德履行职务,并使之??此外,还要学习修炼在与人共处中较为重要的德行,以求能达到人性优良与超性优良之间的适当??

2项——要培养修生,使他们怀有对基督教会的爱,一谦恭孝爱之情,与伯多禄的继位人罗马教宗相连结,紧随其本主教,作其忠实助手,并与弟兄们通力合作;要通过修院中的集体生活,和与他人建立友谊与联合的关系,准备与来日为教会共同服务的全体教区司铎们团结如兄弟。

246条——1项——举行感恩祭应成为整个修院生活的中心,使修生们天天分享基督的爱,特别从这一极丰富的泉源中,为自己的使徒工作和神修生活汲取精神力量。

2项——要训练修生们时辰颂祷礼。天主的职员藉此时辰颂祷礼以教会的名义为托付给自己的全体民众,甚至为全世界向天主祈祷。

3项——要提倡敬礼圣母,并诵念玫瑰经,以及默想及其他神业,使修生们养成祈祷的精神,为自己的圣召获得力量。

4项——修生们应养成勤领忏悔圣事的习惯,最好每人??有一位由个人自由选择的神师,能以信赖之心向他敞开自己的心曲。

5项——修生每年应作退省。

247条——1项——要通过适当的教育训练他们保持独身,并能视之为天主的特恩而引以为荣。

2项——对教会圣职人员特有的职务与责任,应使他们充分了解,不得隐瞒生活中的任何烦难。

248条——学识方面进行的培育,应能使修生们达到适合当时当地需要的一般文化的同时,在圣学上获得广泛而坚实的知识,使他们个人的信德藉以得到巩固和滋养,并能向同时代的人们,适合其知识程度的方式宣讲福音的真道。

249条——司铎培育大纲应作出规定,使修生们不仅学好本国语言,还要熟习拉丁语,对于那些为他们自身的培育或为执行牧灵职务认为必要或有益的外国语言,也要有相当的知识。

250条——修院中哲学及神学课程的安排,可根据司铎培育大纲,依次先后进行或同时配合进行;学习期限至少应满六年,哲学足二年,神学足四年。

251条——哲学教学应以具有房屋价值的哲学遗产为依据,同时也要注意到进代进展中的各种神哲学研究,要以完成修生们的人格塑造,锻炼锐利的头脑,使之更适于进修神学为目标。

252条——1项——视觉教学应在信德的光照和训导权下进行,要使修生们通晓以天主启示为依据的完整的公教教义,并把它变为个人灵修生活的食粮,又能在执行职务时正确地予以宣讲和维护。

              2项——对于对经,修生们更应特别用心研究,要能掌握全部圣经的要领。

              3项——信理神学课程常应以圣经及传承为依据,使学生们特以圣多玛斯为师,学习更深入地了解救赎奥蹟。此外,还要按司铎培育大纲的规定,开设伦理神学、牧灵神学、圣教法典、礼仪、教史以及其它辅助学科及专门学科的课程。

253条——1项——惟有圣德出众凙在大学或圣座承认的学院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者,主教或有关主教们才是聘请他们担任哲学冢教会法教授的职务。

              2项——要分别聘请老师,讲授圣经、信理神学、伦理神学、礼仪、哲学、教会法典、教史以及其它需要以专门方法讲授的科目。

              3项——严重失职的老师,应由第1 项中所提的当局予以解聘。

254条——1项——老师在授课时常须关心全部信道的内部统一与和谐,要使学生们体会到所学的是一门学问;为达到此目的,修院中应有一人负责课程的整体安排。

              2项——要训练修生,使他们也有能力以个人的适当研究和科学的方法去考查问题;因此要作一些实习,让学生们在老师的指导下自力完成某些研究工作。

255条——虽然修院中对修生的全部培育都是为了达成牧灵的目的,但仍应在修院中设置专门的牧灵课程,使修生们根据当时当地需要学习有关履行误导、圣化、管理天主子民职务的原则和依据。

256条——1项——要使修生们用心学习与圣职特别有关的项目,尤其要练习讲要理和讲道的艺术,学习举行圣礼,特别是旅行圣事以及怎样同人们交往包括与非公教人或无信仰者的交往,和怎样治理堂区及执行其他职务。

              2项——要使修生们看到普世教会的需要,因而关心圣召的发展、传教问题、大公问题,以及其他包括社会问题在内的比较迫切的问题。

257条——1项——要教育修生们不仅灵心他们所归属而为之服务的地区都会还要关心普世教会,并随时准备好为那些有迫切需要的地区教会而献身。

              2项——教区主教应设法使那些愿意从本地区教会转移到外地地区教会的圣职人员受适当的训练,如学习该地的语言,了解该地的制度,社会状况和风俗习惯,以便在那里执行圣职。

258条——为了使修生们也能在实际工作中学习传教挆,应于学业进行期间,尤其在假期里,使他们通过适时的,按常常权人的意见指定的,适合他们的年龄和本地环境的实习,初步实行牧灵工作,但实习常须在有经验的司铎指导下进行。

259条——1项——有灵修院的高层管理和行政事宜,由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的有关主教们来决定。

             2项——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的有关主教,应经常亲自视察修院,对自已修生的培育,以及在修院中所讲授的神哲学课程进行监督,并对修生们的圣召、人格、虔诚与进步,尤其要从将要授予他们的圣秩方面着眼,进行了解。

260条——院长负责按司铎培育大纲及修院院规的规定对修院进行日常管理众人在履行本人职务时应予服从。

261条——1项——修院院长和丰他领导下的管理人员与教师,应各按其职责,并设法使学生们忠衬地遵守司铎培育大纲及院规的规定。

              2项——修院院长及教务主任应心尽力想办法,使教师们按照“司铎培育大纲”及院规的规定善尽已职。

262条——修院不属堂区管辖,除婚姻问题之外,为所有修院中的人,由院长或其代表执行本堂司铎的职务,第985条之规定不变。

263条——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的有亲主教们,应按共同议定的份额,分担、建立与保养修院的费用,供应修生生活、教师酬劳以及修院其他需要。

264条——1项——为了满足修院的需要,除第1266条提到的捐献外,主教得于其教区内征收税款。

              2项——凡设立在教区的教会法人,包括私法人在内,都有徼纳此项修院税的义务,只有赖施舍维持生活或者为促进教会公益,现有学生或教师团体的法人例外。此税应为普遍性的,要与纳税人的心入相配合,数额则视修院之需要而定。

第二章           圣职人员的归属亦即入籍

265条——任何圣职人员必须有所归属,或者属于某地区教会,或者属于具有此能力的某一献身生活会,或???总之,绝不容许有无归属,亦即流民式的圣职人员。

266条——1项——一个人通过领受执事职成为圣职人员,同时归属于他晋秩时要为之服务的地区教会或属入长区。

2项——发过终身愿的修会会士或已确定地加入圣职使徒生活会??,一经领受执事职,即以圣职人员的身份归属教会,使徒生活会的会宪另有规定者除外。

3项——俗世会成员,领受执事职后,其晋秩是为了给哪个地区教会服务,即归属于该地区教会。但经宗座许可归属本俗世会者例外。

267条——1项——已有归属的圣职人员,要想有效的转入另一地区教会,应由教区主教取得出籍的签名信函,并由希望转入的地区教会的教区主教取得入籍的签名信函。

2项——如此获准的出籍,只有在获得于另一地区教会入籍之后方始生效。

268条——1项——圣职人员由本地区教会合法的迁移到另一地区教会,已满五年,如果向客居教区主教及其本教区主教书面表明了加入此地区的意愿而双方在接信后四个月内均未??书面表示反对意见时,即依法归属于该地区教会。

2项——依2662项之规定加入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会的圣职人员,一经该会为终身或确定成员,即脱离其本地区教会。

269条——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教区主教始得收录圣职人员入籍:

1,  对本地区教会需要或者有益,并须遵守法律有关圣职人员合理待遇的规定;

2,  由合法文件确知其出籍已经获准,并已由准其出籍的教区主教取得了有关其生平、品德及常识的适当证件。此举于必要时可秘密进行;

3,  圣职人员已向该教区主教书面声明,愿依法律规定为新的地区教会服务。

270条——只有有正当原因方可准许出籍,如教会的利益或者圣职人员本身的利益;但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绝出籍请求;被拒绝的圣职人员,如感觉难以承受,同时又找到了接纳他的主教时,得不服本主教裁决而提出申诉。

271条——1项——教区主教得知有的圣职人遇准备前往经缺乏圣职人员的地区去执行圣职而且也认为他们适合前往时,除本地区教会真正有需要外,不要不准其迁移,而应设法与其前往地的教区主教达成书面,以确定这些圣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项——教区主教得准许自己的圣职人员,敌另一地区教会,直到预定本地区教会时,将离有一切和与其自在本区服务同样的权利。

              3项——依法迁往另一地区教会,但仍归属本教会的圣职人员,本教区主教有正当原因时可以召回,但须遵守与另一位主教所订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样,另一地区教会的主教,在同样条件下,亦可因正当理由不现准许上述圣职人员在本辖区继续停留。

272条——教区署理不得准许出籍、入籍及迁移???后,征得顾问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圣职人员的义务与权利

273条——圣职人员对教宗及其本常权人,有表示尊敬和服从的特殊义务。

274条——1项——需要有圣秩权或教会治权才能执行的职务,只能由圣职人员担任。

              2项——圣职人员应当接受并忠实执行本常权人委托给他们的任务,但有保洁阻碍可为之开脱者除外。

275条——1项——圣职人员既共同高产田力于同一工作,即建设基督的身体,就应以手足之情与祈祷彼此团结一致,并按特别法的规定,彼此之间进行合作。

              2项——对平信徒在教会中及在世俗中按各人地依据执行的使命,圣职人员应予以承认和鼓励。

276条——1项——圣职人员有在生活中追求圣德的特殊底架,因为他们在圣秩时已以新的名义献身于天主,作天主奥蹟的分施者,为天主的子民服务。

              2项——为能达到这一成全境界:

1,  首先要忠实不懈地执行牧灵职务;

2,  要以圣德和圣体的双重神粮滋养自己的灵性生命;为此恳请司铎们每天举行感恩祭,执事们每天参与献祭;

3,  司铎及准备晋升司铎的报请事,有义务每天按照经过批准的本礼仪经书完成时辰颂祷礼;终身执事则应完成由主教团规定的部分;

4,  并应按特别法的规定举行退省;

5,  奉劝他们按时作默祷,勤行忏悔圣事,特别敬礼童贞圣母,并利用其它普通的和个别的圣化方法。

277条——1项——圣职人员有义务为了天国保持完全而永久的节欲,因此应持守独身——这一天主的特恩;它能使圣职人员更容易与基督专心结合,更自由地自我奉献,为天主和人类服务。

              2项——凡与之经常来往会对自己保持节欲的义务构成危机,或对信众构成恶表者,圣职人员要以应有的谨慎对待。

              3项——教区主教有权在这方面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并在个案中对此义务的遵守作出判断。

278条——1项——在俗圣职人员有权利联合其他圣职人员,以追求符合圣职身份的目的。

              2项——对于章程已由主管当局认可,借适当而又经过保洁批准的生活按排及兄弟般的互助,在执行职务中培养自己的圣德,并促进圣职人员彼此之间及与本主教之间固结的善会,在俗圣职人员应予特别重视。

              3项——圣职人员不得创立或参加其宗旨或活动与圣职地位的本有义务不能相容,或能妨碍其勤恳履行教会主管当局所委托之职务的组织。

279条——1项——圣职人员,即使在偏爱司铎后,仍应继续研究圣学,谨遵以圣经为依据,由先人传授,为教会所普遍接受的坚实的真道 ,一如教会文件尤其是大公会议和罗马教宗的文件所确定者,避免世俗的新奇论调与伪科学。

              2项——司铎应按特别法的规定,为晋铎后按排的牧灵讲习班,并按特别法规定的时间,勇者不惧其他讲习班、神学研究会或讨论会,这样能以为他们提供一个机会,使之在圣学和牧灵方法方面获得更丰富的知识。

              3项——对于其它学科的知识,尤其是与圣学相关的学科,凡特别有助于执行牧灵职务者,司铎也要从事研究。

280条——极力提倡圣职人员度某种共同生活的习惯,有这种习惯的地方,应尽可能保持下去。

281条——1项——当圣职人员从事教会职务时,应根据职务的性质及当时当地的环境,获得与自己地位相称的报酬,使能应会个人生活的需要,并支付公平的酬劳给必要的服务人员。

              2项——还要使他们能享受到社会福利,以便在患病、丧失工作能力、或衰老时,生活需要能得到适当的照顾。

              3项——已婚执事,专职为教会服务者,应得到足以住持其个人及家庭生活的报酬;至于由现在的或过去的社会职业领取报酬者,则应从该项收入中支付个人及家庭的需要。

282条——1项——圣职人员生活 要简朴,戒避一切虚荣浮华的气象。

              2项——圣职人员因执行教会职务而来的收入,除维持其合理生活及履行其本地位所有职务的费用外,部分应自愿用于教会公益及慈善事业。

283条——1项——圣职人员,即使没有应留驻的职位,没有本常权人的至少是推定的许可,不得离开本教区时间太长,超过特别法的规定。

              2项——但有权利按普通法或特别法的规定每年离有应得的和足够的休假。

284条——圣职人员应按主教团的规定及当地的合法习惯,穿著适宜的教会服装。

285条——1项——圣职人员应按特别法的规定,对不俣自己身分之事绝对戒避。

              2项——其事虽非不雅,但与圣职身份相左者,圣职人员亦应避免。

              3项——禁止圣职人员担任参与执行国家政权的公职。

              4项——没有本常权人许可,不得从事属于俗人财产之管理或附有交代账目责任的世俗职务;不征询本常人权人的意见,不得作担保,即使以本人财产作担保亦然,也不可签署无票据,即未确定任何原因而接受付款义务的票据。

 

286条——除有教会合法当局之许可外,禁止圣职人员本人或通过其他人,或为个人或为别人的利益从事交易活动或经营商业。

287条——1项——圣职人员常应大力促进人与人之间应保持的基于正义的和平与共睦。2项——圣职人员不得积极参与政党活动及工会之管理,但教会主管当局认为对维护教堂权利或为促进公益有必要时,不再此限。

288条——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终身执事不必遵守284条,28534项,286条及2872项的规定。

289条——1项——??与圣职身份不甚适合,圣职人员与准备领受圣秩者,除有本常权人许可者外,不要自愿参军。

2项——除本常权人在个别情形中另有决定外,圣职人员应当使用国家法律、协定或习惯所给予的豁免其执行与圣职身份不合的职务与国家公职的优惠权。

第四章圣职身份的丧失



290条——圣秩圣事,一经有效领受,永不失效。但圣职人员在以下情况中丧失圣职身份:

1经法庭判决或行政裁定,认为其圣秩无效者;

2??

3由宗座复文批准者;这种宗座复文,只在有重大原因时给予执事,有极重大原因时才给予司铎。

291条——除2901中之情形外,丧失圣职身份,并不因此免去守独身的义务;这一义务只有罗马教宗能够豁免。

292条——依法律规定而丧失圣职身份的圣职人员,同时也丧失圣职身份的特有权力和免去圣职身份的特有义务,但291条之规定不变;除976条给予之权利外,禁止其行使圣秩权;同时被剥夺一切职位、职务、与任何授予权。

293条——已丧失圣职身份的圣职人员,非有宗座复文,不得重进圣职界。

第四题属人教长区

294条——为了对司铎进行更适当的分配,或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的社会群体完成特殊的牧灵或传教工作,得由宗座于听取有关主教团之意见后,设立由在俗圣职界的司铎与执事组成的属人教长区。

295条——1项——属人教长区由教长作为其本常权人,按宗座制定的章程进行管理。该教长有权设立全国性或国际性修院,收录修生入区,并以为教长区服务的名衔授予圣秩。

2项——教长对已以上述名衔授予圣秩的人员,既要负责进行属灵方面的培育,又要使他们得到合理的生活待遇。

296条——平信徒得与属人教长区订立合同,为教长区的使徒事业服务;至于这一有机协作的方式以及协作中的主要职责与权利,则应在章程中适当的予以确定。

293条——属人教长区经过教区主教同意,在某一地区教会执行或希望执行自己的牧灵工作或传教工作时,其与该地常权人之间的关系,同样应由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题信徒善会

第一章通则

298条——1项——在教会内另有不同于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会的善会,其成员或为圣职人员,或为平信徒或二者兼有。他们共同致力于培养更成全的生活,致力于推行公共敬礼或基督圣诞或者作其它使徒工作;即从事传扬福音事业、虔诚或慈善工作、以及将基督化精神注入现世秩序。

2项——信徒们应优先参加那些由教会主管当局所建立、嘉许或推荐的善会。

299条——1项——信徒有权利经过??协商,为2981项所述之目的建立善会,但3011项之规定不变。

     368条中有“属地教长区”。

2项——这类善会,虽经教会当局嘉许或推荐,仍称为私立善会。

3项——任何信徒们的私立善会,除非其章程经主管当局认可,在教会内不被承认。

300条——任何善会,除按312条之规定征得教会主管当局之同意者外,不得取用“天主公教”的名称。

301条——1项——只有教会主管当局得成立一下圣徒善会:即其宗旨为以教会名义传授基督圣道,或??推行公共敬礼或??追求其它目的,而这些目的的实现从性质上是保留于上述教会当局的。

2项——教会主管当局认为有益时,也可建立信徒善会,以直接或间接达成私人组织不足以完成的其它属灵宗旨。

3项——由教会主管当局成立的信徒善会,称为公立善会。

302条——圣职信徒善会是指那些由圣职人员管理,行使圣秩权,并经主管当局承认为圣职善会的善会。

303条——有些善会,其成员在世俗中分享某一修会的精神,在该修会的高层领导下度使徒生活,并致力于基督徒成全者,称为第三会或其它适当名称。

304条——1项——所有信徒善会,或公立,或私立,不论称号即名称如何,都须有自己的章程。藉以确定其宗旨——即社会目标、会址、管理和参加本会所需的条件,并根据当时当地的需要或利益规定行动的方式。

2项——善会应选用适合当时当地习俗的称号即名称,尤其是要根据本会要达成的宗旨来命名。

305条——1项——所有信徒善会均受教会主管当局监督,主管当局应设法使善会中保持信仰与道德的完整,防止在教会纪律方面潜入弊端;为此教会当局有对善会按法律和会章规定进行视察的责任与权利;另外,善会还应按下列条文的规定接受教会主管当局的管理。

2项——不论何种善会,均受宗座监督;教区性善会及其他现在教区内工作的善会,受当地常权人监督。

306条——一个人为了享用善会的权利、特权、大赦以及其它颁赐给该会的神恩,必须也只须按法律及本会会章规定,已经有效地被接纳入会,又未合法地被开除出会。

307条——1项——接纳会员,应按法律及各会会章的规定进行。

              2项——同一个人可以加入数个善会。

              3项——修会会士得按会规规定,经上司同意后加入善会。

    

4-4

 

 

42页.至于会士们,也要通过生活示范和祈祷,在协助培育初学工作上,从自己一方面予以合作。

52页.648条一项制定的初学期,应专门用于培育工作,为此,初学者不应从事对此培育无直接帮助的学习和职务。

653条.12页初学者得自由离开修会,修会主管当局亦得予以开除。

22页.初学期既满,如认为合格,应即准予发临时愿;否则应予以开除。如对其资格尚有可疑,得由高级上司按本会法规定延长考验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节     宣发修会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