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剧 上流社会:食品经营户(个体)不建立食品台账如何处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8:51:14
9# 发表于 2011-10-20 09:39:08|只看该作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