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长得帅的学霸吗:1993-2013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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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13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

2013年

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33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12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31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 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月的,补足到2773/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月的,补足到2773/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月的,补足到2773/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77日至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  元;194593日至19499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131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26

关于2013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33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本市自201311起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每人每月增加140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3以本人2012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420121231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21231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71231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01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21119521231期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71119471231期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21119421231期间出生)、75周岁(19371119371231期间出生)、80周岁(19321119321231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20121231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21231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71231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以及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9


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内人社发[201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下同),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45元的,按照45元进行调整。

  (二)倾斜调整

  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小数部分保留到元)。

  2、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退职生活费;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职科技人员、高龄群体及企业军转干部,参照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调整退职生活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资金支付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7日


浙江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70号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2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3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3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10的额度,根据2011

 

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13元,宁波市113元,温州市109元,湖州市109元,嘉兴市109元,绍兴市109元,金华市109元,衢州市105元,舟山市109元,台州市109元,丽水市10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1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82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2.1953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12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12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 201212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2年的,按2012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12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31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3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     

 

                                2013227

 河南2013年退休金调整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自11日起统一上调10%

 

  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约274.2万人,其中,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发放标准达1592.9元。

 

  今年调整范围包括:2012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调整时间自201311日起。

 

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对截止201212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1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厅
关于二〇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依据陕劳社函〔2006〕555号等文件规定由人社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3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0日



 辽宁省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3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3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3日

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33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12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31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 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月的,补足到2773/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月的,补足到2773/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月的,补足到2773/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77日至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  元;194593日至19499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131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26

关于2013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33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本市自201311起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每人每月增加140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3以本人2012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420121231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21231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71231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01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21119521231期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71119471231期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21119421231期间出生)、75周岁(19371119371231期间出生)、80周岁(19321119321231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20121231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21231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71231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以及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9


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内人社发[201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下同),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45元的,按照45元进行调整。

  (二)倾斜调整

  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小数部分保留到元)。

  2、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退职生活费;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职科技人员、高龄群体及企业军转干部,参照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调整退职生活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资金支付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7日


浙江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70号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2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3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3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10的额度,根据2011

 

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13元,宁波市113元,温州市109元,湖州市109元,嘉兴市109元,绍兴市109元,金华市109元,衢州市105元,舟山市109元,台州市109元,丽水市10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1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82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2.1953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12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12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 201212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2年的,按2012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12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31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3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     

 

                                2013227

 2013年退休金调整-2 河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自11日起统一上调10%

 

  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约274.2万人,其中,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发放标准达1592.9元。

 

  今年调整范围包括:2012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调整时间自201311日起。

 

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对截止201212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1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厅
关于二〇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依据陕劳社函〔2006〕555号等文件规定由人社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3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0日



 辽宁省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3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3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3日


2012年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 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18省份月人均养老金排行 西藏2700元居首       2012年7月5日

 

部分省份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排行

近期,养老金的话题引发热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的水平达到了1531元。那么,全国各省区市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又是怎样呢?中新网财经频道统计发现,全国所有省份都调整了201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其中18个省份公布了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数据显示,西藏以2700元居首,北京2510元列第二,而吉林仅1370元位居末位。

各省均调整了养老金水平 增幅均在10%以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今年1月20日发布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已经连续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1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531元。

同时,人社部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随后,各省相继展开了调整工作。中新网财经频道统计发现,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均已经完成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

其中,有18个省份公布了2012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数据显示,西藏以2700元/月居首,北京2510元/月名列第二,而吉林仅1370元/月位居末位。

从增幅看,这18个省份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增幅均在国家规定的增幅(10%左右)以上,其中,福建增幅最高,为16%左右。

14省份月人均养老金超1700元 4省份未超过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透露,今年是我国连续第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预计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为1700元左右。

以1700元为标准,中新网财经频道统计发现,在这18省份中,西藏、北京、浙江、青海、新疆、山东、天津、甘肃、广东、重庆、宁夏、江苏、河北、内蒙古这14个省份达到并超过了这一水平线,而辽宁、福建、江西、吉林这4个省份则皆低于17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月人均养老金为1821元/月,在18省份中仅排名第9,但调整后的广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614元/月,这一水平超过北京(2510元/月),仅次于西藏。

 2012年,辽宁将继续上调442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幅度不低于10%。未来5年,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还将以年均不低于10%的速度增长,力争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目前这一政策还未细化,一旦具体标准出台,将从今年元月1日起进行计算补发。人均涨200元,涨完人均1662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人社发【2012】14号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先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首屏的,补足道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在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补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把此次调待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要采取有利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2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2〕11号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2012〕4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中按照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一次性补缴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70元。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58元的,补足到158元。
  6、2011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低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1、2月份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关于江西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再适当增加倾斜力度。

  5、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6、上述第4、5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38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5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类别调整项目项目分档增加金额(元)(一)普遍调整(1)月基本养老金水平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1101000—1300元(不含1300元)1001300-1600元(不含1600元)901600-2000元(不含2000元)802000-2500元(不含2500元)702500-3000元(不含3000元)60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2)缴费年限(含视同)15年以下(含15年)45超过15年每满1年3(二)特殊调整(1)高级职称正高160副高120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再增加40(2)高龄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30满80周岁以上40(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含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35(四)按照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上述(一)、(二)、(三)项规定调整138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北京2012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拟上调230元,计划由月人均2280元调整为2510元。此次调整将惠及265万人。 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调整为126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也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3元提高到每小时14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30元提高到每小时33元。最低工资仅次于上海

元旦起,无论城乡,只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40元即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城市低保标准将由现行的家庭月人均500元涨到5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40元,为家庭月人均380元。

 

湖北省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上调,普调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在普调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调整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浙江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 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2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月人均22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倾斜。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 双挂钩 ”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85元的额度,根据2010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88元,宁波市88元,温州市85元,湖州市85元,嘉兴市85元,绍兴市85元,金华市85元,衢州市82元,舟山市85元,台州市85元,丽水市82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88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68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 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11年度内男年满70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年满65周岁(194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执行 “ 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 ” 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 , 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2年全国“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2011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连续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531元。
2011年12月20日题为《上海2012年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增幅15%》报道说:“较大幅度增加企业退休人员收入,明年1月1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增幅为15%,为历年来最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1)6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2月30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1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2、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3、2011年底前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男性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女性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7年1月1日~194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2年1月1日~193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2011年12月底前男性年满65周岁(194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0周岁(195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指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的起义船员证书者),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自2012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70多元,超过全国人均150元的调整水平。普遍调整分为两部分。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养老金的标准由过去的1.5元提高至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在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逐步提高(具体发放标准见下表)。

 

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80元。

  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0元。

  2011年 2011年退休养老金人均月增140元   2010-12-29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30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058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268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七、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按照本通知第六、第七两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八、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九、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9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一、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调整企业退休者养老金 人均每月增150

   

辽宁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都在这次养老金调整范围内,这部分人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正副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常调整的基础上,今年新增加了1966年5月16日前进入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且在2000年底之前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这部分人的调整是今年新增加的,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需要先到各自所在人社部门进行审批。

  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原则

  

  按照企业退休(职)人员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为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但其中不含特殊工种折算的年限。缴费不满1年,可按1年计算。

  二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特殊调整——

  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中1966年5月16日前进入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且在2000年底之前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2011年度山东
(根据鲁人社发[2011]4号、鲁人社发[2011]5号文件等)
一.调整范围:于2010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11年1月
三.调整标准: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退职职工仅调整三项:普遍调整中的第一部分按80%计,第二部分全额,适当提高中的老年补(参照执行)。
A 普遍调整,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
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或省直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据网友提供调整系数为: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日照、莱芜、临沂、省直1.0,威海0.99,枣庄0.94,泰安0.92,滨州0.91,淄博0.88,德州、聊城、菏泽0.85)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4.5%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1999年底以前退休的正高260元、副高220元,2000年初以后退休的正高70元,副高50元。
②1949年初至9月底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200元,1949年10月初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4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40元
④于1929年底之前出生的130元
于1930年出生的210元
于1931年至1934年出生的80元
于1935年出生的110元
于1936年至1939年出生的60元
于1940年出生的150元
⑤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情况增加50元(据网络报道)。
C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指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退休职工,他们不按上述的A、B的规定办理]:
1937年7月6日及此前参加革命工作的900元
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800元
1945年9月2日到1948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700元

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人均基本养老金在2010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2011年再提高12.5%左右,平均调整幅度为187.5元。山东省此次企业退休职工约有250万人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0年2010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人均1320元,明年将达1460元。

  201011日起,辽宁420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月人均上调121.7,为415.7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第六次提高基本养老金。全省上调养老金后平均的1227元,这与2005年全省上调养老金后平均的581元养老金相比,6年来增幅达到137%。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目前在全国处于“中游”的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具体办法】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4911日至19499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1949101日至195312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原工商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山东省人社部发〔2009〕185号、鲁人社发〔2010〕5号文件)

 2010年度
(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鲁人社发〔2010〕5号文件)
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执行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

调整水平: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退职职工仅调整三项:普遍调整中的第一部分按80%计、第二部分全额,适当提高中的老年补(参照执行)。

一,普遍调整: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或省直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第二部分按2010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计算。

二,适当提高:1、高级职称:正高70元,副高50元。2、53年补: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提高1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提高40元。3、原工商业者:提高40元。4、老年补: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再分别提高70元、40元和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及以上条件的可重复享受。
其他规定:

一,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养老金按鲁人社发〔2010〕6号文件规定调整,月增加额为:分别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即红军时期的700元;抗战时期的600元;解战时期的500元。

二,退职职工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职。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鲁人社发[2010]7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不超过50元提高,提高后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五,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系数: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日照、莱芜、省直为1.0;威海、临沂为0.95;泰安为0.92;潍坊为0.90;淄博为0.88;枣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为0.85。

2009年 山东省一.调整范围:于2008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二.执行时间:2009年1月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95元,退职职工为95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3.7%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60元、副高4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0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40元    ④于1927年底以前出生的50元      于1928年出生的90元      于1929年至1932年出生的30元      于1933年出生的60元      于1934年至1937年出生的20元      于1938年出生的70元另.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红军时期的500元      抗战时期的400元      解战时期的300元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二00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再加1年)。
  (二)192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1929年1月1日至193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3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 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含8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元至900(含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840元的,补足到84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至1000(含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935元的,补足到935元;基本养老金在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后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这次调整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第一条 规定的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调整后,再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9年辽宁省企业退休金

  2008年12月31日前企业退休(职)人员, 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 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 每人每月增加:

  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 50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 48元。退职人员4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 20元。退职人员15元。

  (三) 每人每月再增加

  1正高级职称的, 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 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 30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 20元。

4.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 30元。

2008年   

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市基数与省基数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1.以2007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计算调整额。

2007年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53元)的市,以1053元为基数计算调整额。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等8市的调整比例可以在6%基础上适当提高,最高调整比例不超过8%,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决定。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按本项第1点确定的调整额的200%调整。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

1.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

2.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第1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省级财政对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市具体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具体调整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书面报告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六、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山东省 根据鲁劳社[2008]3号、劳社部[2007]43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7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二.执行时间:2008年1月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4.6%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④)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80元、副高6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0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60元    ④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可提高50元    ⑤于1926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于1927年出生的75元      于1928年至1931年出生的35元      于1932年出生的50元      于1933年至1936年出生的20元      于1937年出生的50元     

辽宁调整退休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 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 和2007年12月14日劳动保障部《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六)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国家要求,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保证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陕劳社发[2008]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在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规定精神,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07年12月 31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们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含6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元至700(含7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 75元,增加后不足680元的,补足到680元;基本养老会水平在 700 元至800(含 8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不足775元的,补足到77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 800元至 900(含 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后不足 870元的,补足到 8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 900元至1000(含l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965元的,补足到96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增加后不足1060元的,补足到 1060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再加1年,下同)。   

  (三)2007年 12月31退休人员年龄在 70(含 70)岁至75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人员年龄在75(含75)岁至80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休人员年龄在80(含8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以上三项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做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07年12月31日前按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2007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在70(含70)岁至75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在增加30元;退职人员年龄在75(含75)岁至80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在增加40元;退职人员年龄在80(含80)岁以上的的,每人每月在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2008年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待标准一览表(2008年1月1日起上调)

 

 

2008年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1月1日起上调)



    2007年
山东省 
一.调整范围:于2006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07年7月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2%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150元、副高100元    ②于1953底以前参加工作的60元;     ③于1954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40元    ④于1926年底以前出生的15元      于1927年至1931年出生的15元      于1932年至1936年出生的30元 

辽宁省2006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退休(职)人员, 2007年7月1日起。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1元。

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80元。不足110元的,补足到110元。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3年底前退休, 7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退休, 65元。

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前退休, 58元。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休人员, 25元。

2004年底前退职人员, 50元。

2005年1月l日至2006年底前退职人员, 20元。

高级职称,正高级人员再增加60元,副高级人员再增加50元。

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其中,2007年上半年为10990元,同比增长18.5%。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      退休年龄      计发   

(周岁)      月数      (周岁)      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2007年中国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5年起到2007年,国家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月人均养老金将从714元提高到963元。 今年7月1日起,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普遍提高基本养老金,并务必在8月底前将今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劳动保障部数据显示,1998年至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由1353亿元增加到4599亿元,各级财政补助由24亿元增加到948亿元,参保离退休人数由2727万人增加到4264万人,基本养老金发放额由1512亿元增加到4199亿元。
 
从明年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再连涨三年,且涨幅高于前三年。全国总算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将超过每人每月1200元。

    目前,中国的企业退休人员有4200多万人。

   2006年 (山东省 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5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二.执行时间:2006年7月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7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7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8%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    ①高级职称的6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20元)       于1954年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20元    ③于1925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于1926年至1930年出生的45元      于1931年至1935年出生的30元  辽宁省2006年的退休金每人每月增加

建国前参加工作, 14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13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 130元。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退休, 92元

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 61元

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再增加30元。

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50元。

 2005年  (山东省 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4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二.执行时间:2005年7月三.调整标准: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4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4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3.1%   

辽宁省2005年的退休金每人每月增加

建国前参加工作, 8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7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 65元。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退休, 48元

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退休, 45元

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再增加25元。

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20元。

 
2004年  

辽宁企业退休养老金每人每月平均涨33元

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 2004年7月1日起

按省去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5%左右确定,向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倾斜。

 2003年   截止上世纪80年代末,此前全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即旧称的退休费,下同)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其养老金水平也是一样的。在1990年全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分别为1607、1715、1771元,也是没有很明显差距的。到了2005年全国企业单位退休职工人均基本养老金为8565元(714元/月),而同期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则分别为17633和16147元(1469和1346元/月),也就是说企业退休职工的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仅为机关事业的一半。鉴于上述情况,200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开始连续三个年度各按其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即2005年为60%左右、2006年为100%左右、2007年为70%左右为幅度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同时注意到向具有高级职称的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等退休职工适当倾斜。通过这三个年度的提高之后全国共4200万名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了963元,其中,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月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水平超过了1000元。200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按照2007年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2008年的提高幅度,并从2008年起再连续提高三年且其幅度高于前三年。通过这连续六个年度的提高后到2010年全国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将超过1200元(其中山东省已超过1350元)。2010年全国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百分之七十左右。 退休金的巨大差距完全是人为造成的


“在计划经济年代,所有的干部职工完全是由组织上来统编、统配、统调、统待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职工,皆是国家的干部职工,从管理、调动、待遇上没有什么区别,而且党中央也一直鼓励和号召大家到基层去、到企业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许多优秀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技术人员和职工,就是服从调动,为充实和加强企业力量而到企业去的。” 全国政协委员李永海在全国两会的提案时说。他还指出:“同样是退休,就因为企业与事业的'身份’差异,退休工资居然会相差三、四倍,甚至更多。”“退休待遇相差如此巨大,致使众多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百思不得其解,进而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失落感、吃亏感和被伤害感。这样的情绪得不到及时排解,必然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他们的历史贡献应该获得公平回报”

李永海委员在两会上说了个大实话,一下子震动了全国,全国的舆论沸腾了!但是这种退休金的巨大差距是怎么来的呢?
过去我们大家讨论退休金双轨制造成的退休金的巨大差别时,大多将这种不公归罪于双轨制的制度问题,其实双轨制并不可怕,双轨制也可以没有太大差别,这种巨大的差别来自于人为制定的退休金发放标准的不同,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反差巨大的不同标准?
这完全是一种人为制定的差别,企业退休老人的退休工资与退休前单位效益、工资没有关系,就是和缴费多少也没有太大关系,它就是一种政策,就是让你们企业只能拿到如此水平的退休工资而已。而机关事业退休金则按退休前工资的百分比计算,巨大的差别由此而生,这样我们可以看出退休金双轨制差别的根源出在哪里了吧。
说到这里我们还不能不强调的一点就是所谓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的双轨制造成的不公。按说退休了,不管你以前是干什么的退休金的提高应对的是生活费用价格的的增长调整的生活费,可是每次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几百几百的调,企业退休人员几十几十的调,由此造成退休金差距的进一步拉大,这一切难道公平吗?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有关政策的制定者的重视吗?
 

2002年

关于辽宁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请示》(辽劳
社发〔2002〕1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
34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文件  
劳社厅函〔2002〕120号

关于辽宁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我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辽劳社发
〔2002〕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
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
养老金。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
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2001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文件  
劳社厅函〔2002〕120号



关于辽宁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我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辽劳社发
〔2002〕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
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
养老金。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
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1993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辽政发〔1994〕33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文件),省政府决定从1993年10月起,调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60元退休金,45元退职生活费。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45元退休金,35元退职生活费;
  3、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30元退休金,25元退职生活费。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二、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从批准离退休(职)次月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这次增加退休金按同期离休人员增加的标准执行。  四、1991年5月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按辽劳字〔1991〕50号、辽劳字〔1992〕11号文件计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所实际增加的部分,若低于本通知第一条4款规定增加的数额,其差额部分应予补齐,达到或超过的不再增发。  五、1992年以来,部分地区、部门或单位未经省同意,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其增加金额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和执行的时间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并入本人基本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
   七、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和积累金中列支。为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能及时发放,各级政府要采取坚决的措施,清欠挪用和占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对发放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八、按本通知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按隶属关系,由企业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这次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力紧张和一部分企业有不少困难的条件下安排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对这次还不能解决的历史欠帐问题,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部门配合,按照通知精神,尽早组织落实,保证发放,切实保障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年08月08日 实施日期:1994年08月08日 

   


 








另,企业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从2010年起,由此前的每冬24元提高到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