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贞子百度影音:“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0:33:04

21.张苑,通号集团副总工程师,通号设计院董事、总工程师,负责全院科研和标准工作。工作失职。在未全面了解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平台升级系统的研发过程、进度等的情况下,仅凭列控所负责人的口头汇报,即同意启动升级平台研发工作;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管理不力,未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评审情况认真检查,没有发现其中PIO板未经评审的问题,致使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过程未认真审核把关,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设计流程及文档缺失等问题失察;对院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责任落实不力,未按规定对所级产品研发和质量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2.马丽兰,中共党员,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总工程师室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评审情况检查不力,对PIO板未经评审的问题失察,致使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对LKD2-T1列控中心设备的研发工作管理审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列控所研发设计流程缺失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吴镝,中共党员,通号设计院市场经营处副处长,通号设计院合武线项目部经理。任通号设计院合武线项目部经理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合武线项目建设中,对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设备变更情况不了解,未认真审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李志兵,中共党员,通号设计院总工程师室副主任,2004年12月至2009年6月任高级工程师,主管科研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评审情况检查不力,没有发现PIO板未经评审的问题;对LKD2-T1列控中心设备的研发工作管理审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列控所研发设计流程缺失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5.陈锋华,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列控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兼纪检委员。工作失职。在合武线建设合同约定的K5B平台列控中心设备难以满足合肥站工程建设要求以及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草率向通号设计院领导建议开发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没有按照通号设计院科研管理制度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进行严格管理,未对PIO板开展全面的评审和测试,未能发现研发设备存在的故障情况下信号升级的设计缺陷;对列控所研发工作管理不力,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过程中,没有按照程序规定组织正式的研发设计团队、任命项目负责人,研发文档没有编制、审核和负责人的签字,部分文档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罗松,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2005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通号设计院列控所总工程师。任列控所总工程师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管理不力,没有按照通号设计院要求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进行全面的评审;对PIO板未进行单板测试等问题失察,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7.叶峰,通号设计院列控所高级工程师,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项目实际负责人。工作失职。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中,软件硬件设计均存在缺陷,采集轨道信息的PIO板故障后仍发送故障前最后采集的信息,主机单元对PIO板故障时发出的报警信息不作处理,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导致信号升级;未对PIO板进行单板全面故障测试,未能查出PIO板在故障情况下不能实现导向安全的严重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8.龙京,上海铁路局原局长、党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履行职责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不力;督促指导分管领导和下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章、制度、标准行为和车务、电务、工务、调度等系统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李嘉,上海铁路局原党委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履行职责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开展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章、制度、标准行为和车务、电务、工务、调度等系统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王峰,上海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常委,事故发生后负责指挥桥下救援工作。在事故抢险救援中,处置不当,为平整、清理场地,在救援现场组织挖坑,并将D301次列车车头及零散部件放入坑中,准备就地掩埋,后被有关领导同志制止未予实施。上述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1.赵峻,上海铁路局副局长、党委常委,负责运输、公安等工作,分管运输处、调度所、客运处等。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运输处、调度所等部门和单位监督指导不力,对车务系统执行基本规章、制度、标准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何胜利,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原副局长,分管工务、电务工作,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履行职责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检查、指导工务、电务系统人员执行作业规章、制度、标准的情况不力,对电务、工务系统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何晓,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总调度长,协助路局分管运输的副局长负责全局运输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调度所调度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路局车务系统执行运输调度规章、制度、标准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4.褚少明,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处长、党支部书记,负责车务系统生产等专业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调度所业务管理不到位,指导督促车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车务系统专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徐汉强,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副处长、调度所主任、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调度所日常调度指挥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导督促调度所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6.承迎庆,上海铁路局调度所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监督调度所日常调度指挥工作不力,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等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调度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周强,上海铁路局调度所主任助理、党委委员,负责日常运输生产,分管行车调度室。履行职责不到位。指挥日常运输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列车调度员监督管理和指导不力,作为事发当晚调度所的值班领导,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温州南站执行调度规章、制度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8.王军,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调度所第三班值班主任,负责本班组的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作为事发时当班的值班主任,对当晚永嘉站至温州南站区间设备故障情况没有进行详细了解,对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处置不到位,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的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9.邓雪松,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调度所第三班值班副主任。作为事发时当班的值班副主任,履行职责不力。在值班中发现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后,组织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及时、针对性不强;对列车调度员安全盯控不力,对其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张华,上海铁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室列车调度员。履行职责不力。作为事发当时值班的列车调度员,没有按规定全面、及时地处理设备故障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未进一步了解电务人员维修下行三接近“红光带”情况和工务人员检查线路情况,未及时了解前行D3115次列车在温州南站下行三接近运行的详细情况,没有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没有及时提醒D301次列车司机注意运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