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视频转vr播放器:法官要提高司法能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8:18:36
法官要提高司法能力
 李雁彬 

法院的中心工作是什么?毫无疑问是审判!要搞好审判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要培养这样一支队伍,就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一个充满理论色彩的科学命题,但同时也是必须转化为实际工作状态的实践问题。经过几年的运作,已经从理论层面转化为实然操作并且成为制度性机制。本文不想对其理论问题狗尾续貂,以免画蛇添足,只想就铁路法官司法能力略叙一、二。
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立在铁路企业的国家审判机关,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具有同等的审判权力和审判职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铁路跨越式发展的变化,也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但是铁路法院系专门性法院的性质和本院地处我国西部地区及干警素质实际,笔者认为加强我院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着眼点应该放在提高司法能力上。 
何谓能力?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
司法能力是指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完成运用法律处理一定案件,体现司法职能的专门活动的本领。
简言之,是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本领。
这也在告诉我们法官是以法律为职业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长、教授王利明说“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他们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是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由于他们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所以不同于虽有一定技巧但完全追逐私利的工匠。在现代社会,他们不仅实际操作法律机器,保证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这是学者对法官的评价和公众的期待的殷殷之语,希望法官人人都成为,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的法官虽然都在向这个方向努力着,为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积极工作着,但是应该说与其评价和期待还有非常大的距离,必须下大力量提高司法能力。    
怎样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笔者认为是“强化一个素质,提高三个能力”即强化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适用法律能力、撰写法律文书能力。

一、强化职业道德素质
我们知道司法能力是运用现有法律和司法经验及技巧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处断水平,实质就是裁判能力。但其裁判主体在远古是以神化的独角兽出现的,“闻人论而咋不正,见人斗则触不直”;<<汉穆拉比法典>>公布后,人们认为法官的判决和法律都直接来自天神。这种对法官的神化实际上是对其理性的认知和道德的认同。但是人是社会人的界定,表明法官也具有一般人的属性,必须对其的内在和外在予以约束。而强化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就是对其理性的内外双重约束的有效机制。
马克思曾经说过“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阶级特色。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法官应具备的良知和人格魅力及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可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其审判结果与法官的良知和人格魅力密切相关,因此法官必须强化职业道德素质。
一要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要认清国情,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明确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绝非西方的“三权分立”,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握大局,对国际局势、国内发展、地方经济、铁路运输,审时度势,见微知著,积极维护稳定;要秉公执法,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二要增强法官的服务意识。要甘当公仆,明确公仆的本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只能为人民服务,决不允许为个人谋求私利;要爱岗敬业,明确审判工作是崇高而光荣的职业,提升个人的神圣感和使命感;要作风正派,努力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执法如山、群众信任。
三要增强法官的平等意识。要司法公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摈弃官官相护,徇私枉法;在诉讼程序上要平等对待当事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在裁判实体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增强法官的廉洁意识。要廉洁自律,明确廉洁是公正的前提,自觉做到说情不纳、请吃不到、送礼不要;要防微杜渐,自觉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遵纪守法,铭记喝量酒、花脏钱早晚是病的古训,以反面典型为镜子,时刻警醒自己,自觉做到“慎独”。
五要增强法官的形象意识。要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案,对违法犯罪者依法惩处但不侮辱人格;要遵守司法礼仪,防止简单、粗暴,牢记“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灵活、机智、得体地处理各种问题;要端庄大方,衣着打扮、行走坐卧、言谈举止处处展示自己的良好风貌。
这是增强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基本要求。
二、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驾驭能力,概括地说就是法官应当具备的执行诉讼程序方面的能力。
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在于它高扬了人的生命、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意义,具有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英国有句谚语说的非常通俗而又内涵深刻“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说明:程序运用本身产生的正义是绝对正义。程序公正使司法裁判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
为什么在诉讼法律上要主张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呢?第一,实体公正是相对公正,程序公正是绝对公正。如果你自认为公正但搞暗箱操作,人们也对其公正产生怀疑;如果程序公开,人们就看得见、摸得着,会让人们从程序的公正上感受到法官的公正,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因为庭审活动是通过给各方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提供协商、对话、争辩的机会来制约法官的恣意裁判,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审判活动来实现正义的。
就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而言,一是程序合法。法官在庭审中要按简易或普通程序规定的步骤掌握庭审活动的进行。从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和宣判五个阶段,都应当注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在刑事开庭预备阶段,应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并在随后庭审各阶段保障被告人各项权利的具体实现。二是查清事实。法官应在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的焦点开展调查,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查清案件事实。刑事审判应围绕公诉人指控的内容展开,运用交叉询问的质证方法,一事、一证、一质、一辩。在民商事审判中,围绕原告起诉的内容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既可以就案件某一事实进行单一认证,也可以就全案进行综合认证,以确保查清案件事实。三是控制庭审,保证当事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同时限制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入庭审范围,并制止当事人和旁听者出现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四是法庭综述,为规范庭审,提高质证、认证质量,增强公开审判效果,要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综述;法官要对双方当事人辩论的观点或争议的焦点进行归纳,保证庭审有序、顺利、高效地进行。但应注意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给当事人和旁听者以提纲挈领、画龙点睛的印象。五是法官公正。法官在庭审中公正、权威、文明、公平,不倾向任何一方。自觉做到不随意打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问询、辩论,既不过多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发问,也不能让一方当事人随心所欲,却控制另一方当事人的庭审诉讼行为。同时,庭审中准确使用法言法语,既简明易懂,规范流畅,又要庄重严肃,形象端正大方。
三、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
适用法律是指法官以其持有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将法律规定运用于案件事实得出的裁判结论,以公正高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专门性活动。
简言之是准确找法、正确用法的能力。
作为法官首先要具备自觉运用法律方法的能力,一位西方法学家说过这样一段话:“法学方法论及法律哲学若是对一位只想追求当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当法学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会被他人认为是没有必要加以重视的学问;而他永远不可能知道,这种基础法学的涵养对培养一个风骨卓然的法律人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重要。”他告诉我们勤于学习,精通法律是运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是法官的必备素质。
法律是一门科学,作为政治活动的产品,法律一经制定,就进入了“法律”轨道,法官是运用有别于其他专用方法的法律方法来适用法律、认定事实、解决争议和各类法律问题,法律方法是寻求法律答案的技术、程序和途径。
法官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浩如烟海的条文,不能娴熟运用法律方法,寻找审判依据,辩明事实真伪,解释法律规范,填补法律漏洞,运用法律准确等就必然会被案件的“苦海”所淹没。
那么  如何适用法律呢?
美国现代法理学教授庞德在《法哲学导论》中说到依法裁决争议,涉及三个步骤
一是找法。在现行法律体系的诸多法律规则中寻找要适用的法律。这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应当采取的方法。他又说“在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时,根据现行法律体系的某种方式,提供的素材,选定一个规则”(不管是否就此为今后的案件确立一个规则)这是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方法。
二是对选定或者确定的规则进行解释,根据立法意图和立法本意指向的范围决定其含义。
三是将如此找到和解释的法律适用于争议。
实践中法律适用(法官断案的整个过程),是三个步骤组成的,可谓法律适用三部曲,高质量的适用法律必须掌握好“找法”和“释法”的方法。
大陆法系的法官,裁判案件中的过程,遵循着一个严格的形式逻辑三段论公式:大前提是适用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由此推出结论是判决结果。
庞德三个步骤的论述,第一步是“找法”,第二步是对找到法律进行解释即“释法”,第三步是将找到的法律和解释的法适用于争议中,即“用法”,从而做出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适用法律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适用逻辑推理不够规范。逻辑三段论推理方式,也称演绎推理方法,是我们审判实践中最常用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查明案情-----找法?----得出裁判结论,是通常形态的法律适用过程,但适用不够规范。一是找法的过程欠规范,法律规范往往存在效力上的位阶关系,就是我们常说的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以及冲突和竞合关系,在未充分意识这些因素的条件下,仅找到可以应用于案件的法律,即以此法为依据做出推理,往往导致判决结论的偏差。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和裁剪不规范。古人言“删繁就简三春树”,删繁就简是否准确看法官的水平,更是境界和素质。在三段论推理中,如果在结论先导的条件下,对事实进行剪裁,就会使作为小前提的事实偏离案件真实情况,得不出正确的结论。三是三段论推理的逻辑方法不规范,如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但判决结论中却判决被告示承担全部损失,这就明显违背了推理的逻辑规则。
第二,不能正确解释法律,机械理解法律条文
法律是共性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要将法律适用个案,往往没有现成的条款,这就需要法官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进行正确理解和阐释,以求个案的公正,个案要考虑合同性质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对已付出劳务或恢复原状会损坏物的经济价值的合同,其解除不宜做恢复原状处理。
第三,不能正确适用原则性条款处理案件。实践中一般有二种情况,一是不会适用原则性条款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实质是自由裁量权)。某工人报摘登某电视报的节目预告一案,受理的法官认为著作权法没规定,以无法律依据驳回,这一判决结论显然具有不公正性。实际上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判决,否则对明显侵权行为不制裁,人们就会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度产生负面影响。二是滥用原则条款。有的法官没有理清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层次,在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可适用的情况下,轻易以原则性条款为判决依据,同样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第四,不善于在疑难案件中适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进行辩证推理。在实践中有的案件不能以三段论推理得出结论,即我们常说的疑难案件,对此如何适用法律,有的同志热衷于请示或等有关司法解释;或以无法律依据驳回当事人的诉求,这实际是需要法官适用合理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对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结论进行推导,需要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求得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如某位旅客因为列车晚点耽误自己的旅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路有关部门对其赔礼道歉,而法官从三段论中推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予赔礼道歉的结论。这一结果明显不公正,根本原因是法官对铁路与旅客的权利义务不会辩证推理和价值判断。
第五,不善于在案件处理中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价值目标。法律适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定纷止争,体现法律规范的内在精神和价值取向,以合理规范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因此不能不顾及社会效果,片面追求判决结论合理性。
案例 :某法官审理原告诉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一案,其竞以离婚协议未约定被告给付为由认为不违约不支持,这实质上违反了诚信原则的精神和理念。
有的法官适用法律,不表示判决的导向性,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随意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文件、审计报告等否定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提高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
制作法律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履行国家审判职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法律文书既是法院向当事人宣布裁判结论的书面告示,又是诉讼民主、程序公开,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之一,其有五大功能。
第一是结果告示功能。通过法律文书宣布裁判结果,告诉当事人对诉请事项的裁判结论,是法律文书的首要功能。    
第二是程序记录功能。通过法律文书宣布裁判过程,向当事人展示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这是法律文书的一个重要功能。
第三是判由宣示功能。通过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判决的理由,“理由是判决的灵魂”;也是告诉当事人判决在实体上的公正性。
第四是行为示范功能。法律文书记载的法律适用结果,给人们再现某种生活事实在法律上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为人们提供某种示范,这是法律文书的一个重要功能。
第五是司法管理功能,法律裁判文书作为一种裁判的记载,已在诉讼档案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法律文书能够综合性的反映一个法官的法律知识、经验及技能,也能反映其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文书可以实现对一个法官业务能力的评价。
撰写法律文书从结构上、语言上都没什么问题,关键在论证说理上我们有差距,从实践上看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说理性差;二是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的佐证;三是对案件事实重复叙述、冗长 ;四是不能反映程序上的公平与合法,五是格式、文字上低级差错多。
法律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是审判工作顺应公正司法的时代要求,也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法律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在文书的结构上,应当分为论证和说理两大部分。
作为法官必须提高法律裁判文书论证和说理的能力,首先要清楚什么是论证,什么是说理的概念。
裁判文书论证:是法院通过对案件中证据的审查,按照证据规则分析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并根据有效证据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法律裁判文书的论证是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现行法律文书格式中经审理查明,包括三个基本内容
(一)、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和取舍。这是实质性论证。
(二)、对案件事实的确认,经过实质性论证,排除了无效证据,采信有效证据,认定案件的事实就有了依据,这是裁判的前提。
(三)、对控(诉)辩双方就案件事实所持观点的客观评判,
在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需要对诉辩双方的主张及其证据逐一进行判定,这是一种就诉辩双方对事实所持的观点进行客观评判 ,使双方对案件事实有一个明明白白、真真切切的认识,其中不能有法官任何主观意志的表示。
裁判文书说理:是法院以审查确认案件事实上为前提,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理,对如何处理案件阐述意见和理由。并对控(诉)辩双方对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处理提出的观点进行评判的过程。
从逻辑形式看:首先,既然查明的事实是如此(小前提)。
其次,法律规定和法理又是这样(大前提)。
第三,所以应当这样处理(结论性意见)。
裁判文书的说理,以法院对案件做出处理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上的具体体现,以“本院认为”的形式(从文书格式说理)。
其说理主要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学原理,具体指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是处理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学原理,就是需要用来分析案件性质,解释案件涉及问题的法学理论。
二是依据法律和法理对案件性质进行分析,定性。
三是对控(诉)辩双方对案件性质、处理法律适用等问题所持观点进行评判和法院处理案件的理由和具体意见。
怎样提高裁判文书论证和说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问题。
一是要注重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是善于把握事实论证和说理的关键环节。
第一要善于归纳控(诉)辩双方的主张及其举证。首先要善于整理并准确引诉双方主张和要求,使之观点明确、逻辑层次清晰、内容完整而简练。其次要善于归纳和排列证据,使各组证据与认定的相关事实间建立直接对应的逻辑联系,合理归纳和排列证据,是事实论证的内在逻辑要求。
第二要善于适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
这是审查确认案件事实的法定过程,也是思维的逻辑过程。
要看通过质证反映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证据与事实之间有否内在联系  
第三要根据采信的证据,准确、精炼表述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这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准确表明根据什么证据证明什么事实;一个是结合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表述确认的案件事实,为论理奠定基础。
第四、注意提高阐述法理的能力。重点是法律理论基础;法律条文掌握、文字写作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作为一个优秀法官必须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自觉抵御商品经济的诱惑性;
二是努力克制个人心态的浮噪性;
三是坚决改变随遇而安的懒惰性;

                  李雁彬        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