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影音没声音了:系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计算说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16:59:38
系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计算说明
    一、总体思路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 当期的“应纳税额” ÷ 当期的“应税销售额”。
     二、计算方法
     (一)内销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 “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1、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
    2、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附: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
    =当期各月应纳税额合计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各月[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 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 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 “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注:上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即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一致。
    (二)“免抵退税”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当期各月[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 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1、月“销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适用税率=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税额+“虚拟销项税额”即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适用税率。
    2、月“进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不剔除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虚拟进项税额”即每月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3、月“进项税额转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 - 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即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
    4、月“上期留抵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 - 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5、“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附: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
    ={当期各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 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 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各月[(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进料加工料件金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 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累计数 ×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 累计数+进料加工料件金额累计数×适用税率-进项税额转出 累计数+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累计数)-(上期留抵税额 累计数-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累计数-“期末包含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 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注:上面(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进料加工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 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
    三、“免抵退税”企业相关数据来源
   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可从《退税汇总表》取得。
    四、目前“免抵退”企业计算公式存在的问题
    (一)因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一般需隔月在15日后取得,故“免抵退税”企业“准确”的税负率一般要推后1 个月。即在12月份查询税负率时,受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尚未取数影响,“免抵退税”企业的税负率有可能要比实际的高一些。
    (二)“免抵退税”企业税负率计算过程中,因受企业退税办理时单证到齐率影响,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会产生异动,导致(上期留抵税额- 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出现差错,从而会使税负率不同幅度下降。假如某企业上月全部为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由于单证不齐,其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为零,则会使(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变成上月进项税额,这样就会导致上月进项税额在当月重复扣除,当月税负率就有可能成为零。
    (三)由于国家一度实施了新办“免抵退税”企业在开始13个月中只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政策,导致新办“免抵退税”企业开始13个月的应退税额不断累积于上期留抵税额,而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一直为零,从而使(上期留抵税额 -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计算行为变为不断滚动扣除还未计算或还未消化完的应退税额,最终使企业税负率计算结果不同程度地低于企业实际。
上述存在问题,在系统中一时难于取舍或解决,尚请各单位、管理员结合以上情况对“免抵退税”企业税负率进行具体分析后再作出计算结果。各单位、管理员可简单地应用(所属期 “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这一公式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