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不花钱的游戏:林喆:完善对官员的追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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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喆:完善对官员的追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29 09:21 作者:林喆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41次

  据12月26日《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已由北京市委、市政府修订颁布实施。这份媒体称之为“立体考核”的“办法”特别指出: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被采纳的,享受“免责”待遇,不承担领导责任。


  在重大决策事项上,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明确这些非常重要,是一种进步。这样便于追究具体的责任,追究到每个人头上。如果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没被采纳,这名领导也不承担领导责任。这样,领导班子讨论的时候,有相关秘书记录备案,意见可以充分表达,自己为自己说的话负责,可以免除内心的顾虑。


  以往对于官员责任追究,存在的普遍问题是“不见底”。遇到问题,追究几个不法商人,就算完了。而为了防患于未然,除直接责任人外,主要领导及主持被问责事件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也应该被追究。这样,领导在岗位上才能真正负责起来。除了要经常检查其履责是否到位外,在追究责任时,也要让责任人说清楚(这也是追究责任的说理机制),应该让其说明具体干了什么?如“开了几次会,怎样落实了相关防范措施”等情况,以确定责任的轻重。


  我们以往的责任追究,追究的都是行政领导的责任,后来增加了对党务干部的追究。最早的应该是2007年的邯郸农行盗窃案,不仅河北分行行长和一名副行长受到处分,分行的纪委书记也被免职。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后,才正式确定党政干部都要问责,于是弥补了这一块的缺陷。


  另外,以往的责任追究往往到直接责任人便止步,至于“谁推荐的”、“谁提拔的”、“谁考察(考核)的”、“谁投赞成票的”、“谁审计的”、“谁监督的”、“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或阻止”、“为什么没有人反对”等疑问几乎没有人提出,也不对之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现在对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即在“用人失当”、“监督落空”方面的相关责任也要追究。比如2010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责任追求办法(实行)》就对相关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


  与问责制相伴的,是关于官员复出的问题。有时,官员被问责,不过是他被“顶雷”了,并不是他的责任,而是他为上级领导承担了责任。这里面上级领导对他可能就有一个承诺,比如“你先下去到什么地方,我很快再把你提拔起来”。我们现在对干部的复出有了相关规定,可一些重大事故当中的责任人,在一年之内就复出了。犯了错误一般涉及理念等问题,需要长时间反省,因此问责之后,至少应该有一年的停职时间。其实一年也太短,后来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至少两年才能提拔。


  领导干部复出,除了需要在领导班子里讨论外,他还应得到因其错误受到损伤的受害人的谅解。同时,复出官员的推荐者名单、推荐理由也需要张榜公示——因为名单中很容易发现问题。人家就能判断,你是否被人家“顶雷”了。一定要让人知道,究竟是谁让他复出的,一定要公示,这是一种责任的体现。落马官员复出,也必须公开复出的理由,因为我们现在的干部资源很充分,没有必要让一个犯了错误的干部,老是占着领导岗位,我们可以推荐其他表现较好的、有锐气的干部。


  因此,如果是问责之后落马的官员,在复出之后又被问责,那么对于这样几起几落的干部,不应再给他机会。因为只有一次纠错机会,他没有珍惜,又落马了,没必要让他无休止地纠错。对这样的官员,我认为该有一个禁入规定,就像酒驾造成重大事故要终身禁驾。我们的官员也应该这样,对于经历问责后又被再次问责而落马的官员,不能再让他糟蹋机会,糟蹋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可以对其“终身禁官”。他从事其他工作可能会好一些,但不适合做领导干部。


  如果有一条“终身禁官”的门槛,也可以防止“顶雷”现象,有谁愿意冒着被“禁官”的风险,为你“顶雷”呢?同时,也可以让落马的官员有所畏惧,在岗位上作决策时更加慎重。(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本文系对作者的采访整理而得,经作者本人审定)


来源: 东方早报 | 来源日期:2011-12-29 | 责任编辑:左小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