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荃富贵徐熙写意:[会计税务]关于集团管理费的收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5:33:39
『会计』[会计税务]关于集团管理费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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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大多数为有限公司,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很多是虚拟的,实际还是只有一个股东)”
2、“对于非全资的下级机构则必须征收营业税。”请楼主帮忙贴份有关法律规定。
谢谢! 2#
作为一个集团,你对下属公司收取集团管理费
如果你的下属公司是全资的,你100%控股,则你的收取的集团管理费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如果你的下属公司是100%控股,你收取的集团管理费必须征收5%的营业税
现在情况这样,假如你的下属公司不是全资(如果是公司制的内资企业,肯定不是全资),如何变动政策,收取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的集团管理费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
2005-01-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好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
(一)严格按照总局两个文件关于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条件进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不得审批同意其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
(二)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三)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四)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
1、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2、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3、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4、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6、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二、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收管理
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一)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合理调整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做适当调整。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四、本通知从审批2004年税前扣除的总机构管理费起执行。接到2004年总机构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转移申请资料。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4#
我公司是一个母子公司体制下的子公司,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行使管理职能。母公司没有收入来源,所需经费全部依赖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请问:
1.母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按销售收入的2%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应作为收入?
2.是否应缴营业税?
答:一、按子公司销售收入2%上缴给母公司的管理费应不应计收入?
(一)根据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以。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所以你公司按销售收入的2%提取上缴管理费是符合规定的。
(二)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二、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征不征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你所述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应缴纳营业税。
河南国税
5#
另外我犯了一个概念错误,如果没有税局的批复的集团管理费,税局会认定为“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
现在的情况是由于不是全资的(实际上是全资的,另外一个股东是虚拟的,因为公司制法人要两个以上的股东),如何变通政策,得到税务批复集团管理费。
另外现在总局特别强调要“全资”,如果按这个政策的话,除了按照企业法登记的国有企业 和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外资外,没有企业能享受这个政策了。当然分公司也可以,但是母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阿。 6#
如果不考虑税务筹划(所得税等),
直接用利润分配的资金来营运总公司就行了,
没必要把一件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简单的事情复杂==涉及到每个子公司费用提取的标准,根据业务量提取OR根据资产规模提取等等。我之前的那家公司也是采用收取管理费,结果得出一大堆的计算公式。
管理应该是化繁为减,不是化减为繁。
“简洁但不简单”
7#
可是这100万元在总部体现为收入了,
从整个集团看,并没有减少收入,
当然此种情况是剔除税率不一样的情形。
如果,子公司所得税33%,总部所得税为15%,那么可以避税。
9#
集团管理费的收取集团是用来弥补其日常费用支出,一般情况使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接近o啊。
其实 就是双方的税率也可以抵税啊。如果子公司缴纳集团管理费100万元,而且100万元在母公司的日常费用开支的范围内,从整体上看子合理减少企业所得税33万元。
孤独的吸血鬼,你看是不是。其实利用集团管理费避税,一是考虑母子公司的税率,二是考虑集团管理费与集团日常费用支出之间的大小。 10#
理由有三:
1、总机构提供了管理服务,符合营业税规定的纳税人条件
2、子公司列支时要凭“合法”票据,否则不预税前列支。总机构开发票即要交税。
3、上述问答是河南国税的文件,营业税应是地税分管。
呵呵,还请各位大侠指点。 11#
1999年3月16日 国税函[1999]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三)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四)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三、管理费的扣除管理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四、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申请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二)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违规处罚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销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审批时间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七、授权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12#
目前的做法是总机构管理费不缴流转税,但是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下级机构可以抵扣总机构管理费。
这一点我们公司执行了好几年了阿。 13#
这点税局也出文,全资不缴纳,大家也得到共识!没有异议了
关于不是全资,那么我个人觉得是缴纳的,原因是符合营业税的条件,给子公司提供了服务!
至于为什么全资和非全资不同,我想可能大家是把全资子公司和总机构当成一个整体!而整体里面的进出是不需要发票等单据的,
而非全资子公司和总机构不是一个实质总体!
至于避税,是一个途径,我想税局出那么多审核条件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为了避免企业走这条路避税,但一般总机构收入的收入就是管理费,基本是0赢利的,所以空间不见得大 15#
这点税局也出文,全资不缴纳,大家也得到共识!没有异议了
关于不是全资,那么我个人觉得是缴纳的,原因是符合营业税的条件,给子公司提供了服务!
至于为什么全资和非全资不同,我想可能大家是把全资子公司和总机构当成一个整体!而整体里面的进出是不需要发票等单据的,
而非全资子公司和总机构不是一个实质总体!
至于避税,是一个途径,我想税局出那么多审核条件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为了避免企业走这条路避税,但一般总机构收入的收入就是管理费,基本是0赢利的,所以空间不见得大 16#
这点税局也出文,全资不缴纳,大家也得到共识!没有异议了
关于不是全资,那么我个人觉得是缴纳的,原因是符合营业税的条件,给子公司提供了服务!
至于为什么全资和非全资不同,我想可能大家是把全资子公司和总机构当成一个整体!而整体里面的进出是不需要发票等单据的,
而非全资子公司和总机构不是一个实质总体!
至于避税,是一个途径,我想税局出那么多审核条件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为了避免企业走这条路避税,但一般总机构收入的收入就是管理费,基本是0赢利的,所以空间不见得大 17#
关于非全资的问题,只要税局批了是总机构管理费,肯定不用交。如果需要交税,需要去税局申请吗,直接作为“咨询服务业”收算了啊。
18#
人家走的地方多了,讲义里一大篇案例是关于集团管理费的。汗!! 19#
要交税的话何必跑到税局看“人民公仆”的脸色啊,求爹爹告奶奶的搞定这个事情。都不如开咨询业的发票啊,这个总机构只要营业执照 有综合管理这一项,申请这个发票绝对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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