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书两大家:新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之七 税务 税收 纳税 管理 通知 - 飘泊税官王越的博客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0:18:41

新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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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可通过稽查局集体审理、税务局集体审理解决。审理时间从10日增至15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不计算在内的情况,对于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附加必须经稽查局长同意这一程序,由稽查局长把关,控制向上踢皮球这种推诿现象。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遵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新规程将上述内容予以添补进来,另外又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听证权。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解读:新规程要求不论何种情况均需制作审理报告,另外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必须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处理对象名称;
  (二)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三)处理依据;
  (四)处理决定;
  (五)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七)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八)该处理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解读:新规程内容更全面,增加了检查范围和内容,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方便被查对象及时履行税务处理决定。
   
第五十七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三条 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经查未发现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人员审理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报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有疑问的,退稽查人员补充稽查,或者报告主管领导另行安排稽查。

解读:请注意: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的对象仅为被查对象,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象则包括被查对象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为什么?因为事实上不存在对其它涉税当事人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由于立案前移,旧规程所说的未经立案查处的情况已不存在,之前对未经立案查处且未发现问题的可由稽查实施人员制作稽查结论这种不合理行为(稽查人员实施稽查且由稽查人员认定未发现问题事实及结论,岂不是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新规程则要求无论稽查实施人员是否发现问题,均要由审理部门审理,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稽查结论。充分体现了四环节分离及相互制衡机制的功能发挥。

   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第四十一条 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对涉嫌犯罪移送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移送只能由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移送,同时为了便于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真相,要求提供调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书复件件、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另外对于已受处罚情况予以说明,以备日后刑事处罚时法院考虑处罚金的数量,如果法院作撤案处理,税务机关依旧有行政处罚权。

第六章   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五章 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解读:新规程补正了旧规程中不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的错误情况,同时加强稽查与征管的互动,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通报税源管理部门,以便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后续管理。税务稽查只是检查一时,而税源管理则是管理一世。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解读:新规程62条规定了对税款及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且特别提到如果被执行人逾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除了税务机关自身可以强制执行外,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改变了旧规程不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而这点也是对征管法第40条的突破,40条也仅规定只能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