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完你会回来感谢我的:易胜华律师办案手记?冲动的惩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44:09

易胜华律师办案手记 冲动的惩罚

(2011-12-25 01:29:53) 

易胜华律师办案手记

 

冲 动 的 惩 

 

深夜,电话铃声响起。我迷迷糊糊地拿起手机,又看到了那个熟悉的号码,不由得叹了口气,打起精神,接通了电话。

 

给我来电话的,是一位姓王的女军官。她是某著名军队医院的内科主任,丈夫是某军区参谋长。她的儿子小志,一名20岁的大学生,此时正关押在看守所里,罪名是强奸。终审判决已经宣判,她没有放弃努力,仍然在为儿子奔走。

 

王医生在电话里充满歉意,说:“这么晚了还打扰您,真不好意思,我睡不着觉,还是想跟您谈谈小志的案子……”

 

案件的证据我已经滚瓜烂熟,所有的细节我似乎都亲身经历。我驱走睡意,和王医生研究起案件的突破口。我知道,通话至少要持续一个小时,这个夜晚注定无眠了。

 

一、

 

王医生第一次来到我办公室的时候,身穿军装,一脸的悲愤。她说,她的孩子小志因为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立案,关押了一个多月后取保候审,现在案件已经开过一次庭。她在网上看过我关于强奸罪的分析,觉得非常专业,希望我能接受委托,代理这个案子。

 

在了解到她的家庭情况之后,我第一个反应是:“官二代”。对于这个群体,老实说,我非常反感。他们做出无法无天的事情,完全是意料之中。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那是替天行道。

 

王医生似乎看出了我的想法,她诚恳地对我说:“下次我让孩子跟我一块来见见您,他是个很老实很内向的孩子,绝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说着,她从包里拿出厚厚的一叠材料。

 

我仔细翻阅着那一叠材料,脸色渐渐变得凝重。这是她之前聘请的一位律师写的辩护意见和搜集的部分证据。透过这些材料,我对案情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小志是大一的学生,在北京一所很普通的高校读书。洋洋是他班上的一位女同学,是在新疆长大的汉族女孩。刚开始的时候两人关系一般。但是,当洋洋知道了小志的家庭情况后,突然对小志变得非常热情,经常在QQ上找小志聊天,言语暧昧。比如,给小志发一些“亲吻”、“玫瑰花”“害羞”之类的表情,管小志叫“哥”,要小志“抱抱我,亲我”、“喜欢我”等。不到一个月时间,他们的聊天记录竟然有100多页。

 

案发前一天是周五,晚上两人在QQ上聊了很长时间。洋洋给小志发了一张女性胸部特写的图片,问小志“你喜欢大胸女人吗?”,还说自己“胸不够大”,“想去丰胸”。洋洋还问小志“周六晚上你妈妈在家吗,我想到你家去住”,而且“我要穿你的睡衣”等等。两人商量好了周日一起去看电影、上餐馆吃饭。

 

周六下午四点,洋洋如约来到小志家中。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两人的说法完全不同。

 

洋洋在公安机关报案时陈述:小志从地铁站接到她后,在他家单元楼下突然兽性大发,将她强行拽上四楼。小志打开房门后,将她从客厅拖进卧室,然后按倒在地上意图强奸。她极力挣扎、反抗,苦苦求饶,甚至以死相逼。趁小志不注意,她夺门而出,跑到小志家边上的军队医院门诊部。在电梯里洋洋看到一位送盒饭的工人,央求这名工人将她送到地铁站,这才侥幸逃脱。

 

而小志的说法却是:接到洋洋后,他们一起上楼进入房间。先是坐在一起玩电脑、听歌,然后又逗了会小狗。后来,小志带着洋洋参观家里的房间。走到卧室的时候,他抱住了洋洋,两人倒在床上。但是洋洋一直在挣扎,还挠了一下他的脸。他就算了。两人又听了一会歌。洋洋说肚子饿了,想出去吃饭。他们一起离开。路过医院门诊部的时候,洋洋说去上个洗手间,然后进了大楼。小志等了半天,没等到洋洋出来,拨打洋洋手机,一直没有接听,小志只好独自回家了。

 

当天晚上,洋洋给小志打电话。小志问她去哪了。洋洋回答说:“临时有事,直接回表姐家了”。洋洋还说:“我的包落在你家里了,里面有两万元现金,你明天把包给我送过来。”小志找到洋洋留下的背包,包里只有一个小玩偶和几件衣服,没有现金。第二天上午,小志来到约定的地方,洋洋和她的表姐一起来的。小志说:“我没看到包里有钱。”洋洋说:“你不把钱还给我,我就报警。”小志说:“反正我没拿你的钱,你爱报警就报警吧。”

 

周一上课的时候,洋洋主动找到小志,说这个事情算了,要小志删除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小志当洋洋的面删除了手机短信。但是在删除QQ聊天记录的时候,他留了个心眼,删除之前做了备份。周二下午,洋洋向派出所报警,小志在学校被警察带走。

 

仔细比对两人对案情的陈述,我感觉小志的说法更符合常理。既然和洋洋一起到自己家里,小志何必那么迫不及待,在楼道口就突然“兽性大发”,将洋洋强行拽上去呢?这是军队的家属楼,邻居们都是天天照面的叔叔阿姨,小志难道不怕被人看见吗?按照洋洋的讲述,小志更像是一个作恶多端的色情狂,而不是大一新生。

 

我拿着厚厚一叠打印出来的QQ聊天记录,一页一页仔细查看。里面有很多连我看了都会面红耳赤的言语和图片,都是洋洋发给小志的。看得出来,洋洋很主动、很开放,而小志则很被动。面对洋洋的挑逗,他更多的是以“……”或者“呵呵”回应。

 

根据聊天记录,在案发之前,洋洋多次向小志打听他家的经济状况,包括父母的职务、收入、几套住房等等。洋洋还说她想家了,元旦的时候想坐飞机回新疆,但是钱不够,问小志能不能帮她买机票。小志没有回应。案发前一天晚上,洋洋更是极力挑逗小志,主动提出要去小志家过夜,并说“哥哥你可不许欺负人家哦”之类的话。任何一个男人,看到这些话都会血脉贲张、浮想联翩,何况是一个青春期的小男孩呢。

 

我问王医生:“你没有将这个聊天记录交给警察吗?”

 

王医生一脸的愤怒,说:“小志被带走后,警察扣押了他的笔记本电脑。他在警察问话的时候,告诉警察他电脑里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他和洋洋的关系。但是警察却告诉小志,他的电脑开不了机,无法调取聊天记录。小志取保候审之后,我们取回了电脑,找一名技术人员帮我们修理电脑。电脑技术员说,小志的电脑被格式化了!”

 

我震惊了。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这可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啊!

 

王医生接着说:“后来我们想尽一切办法,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恢复了电脑里的数据,这才把聊天记录调了出来。但是,我们把聊天记录交给警察的时候,他们说,这个东西没用,你儿子已经承认了他想强奸洋洋!”

 

我苦笑着摇头。在很多办案人员的心目中,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了,再有力的证据他们也不放在眼里。如果嫌疑人不承认,他们就会想办法让他承认。冤假错案,大多就是这样形成的。

 

二、

 

几天后,王医生带着小志来到我的办公室。

 

出乎我的意料,小志竟然是一副腼腆、木讷的样子。他瘦瘦高高,脸色苍白,眼窝深陷,戴着一副高度近视眼镜,没有一丝的张扬和跋扈,也感觉不到那种不可一世、满不在乎的戾气。难怪他的妈妈不相信他会强奸。

 

我问小志:“为什么在看守所里会承认自己想强奸洋洋呢?”

 

小志说:“警察告诉我,电脑坏了,里面的资料都找不到了。我想这个事情我现在说不清楚了。警察又说,只要承认了,很快就可以取保候审出去,我就承认强迫了洋洋,想和洋洋发生性关系。”

 

王医生告诉我,小志被关押以后,她和小志的爸爸不敢肯定小志是不是犯罪了,想争取得到洋洋和她家里人的谅解。他们在军队保卫处干部的陪同下,专门去了新疆洋洋家里,当面赔礼道歉,给了洋洋家十万元的赔偿。洋洋也写了《谅解书》,同意司法机关对小志从轻处理。司法机关考虑到受害人已经原谅,而且小志又是在校学生,所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然而,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洋洋向小志家里追加了两个条件,要求再赔偿5万元,并且小志必须从学校退学。此时小志的笔记本电脑数据已经恢复,王医生明白了事情的真相,回绝了洋洋提出的条件。洋洋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新的申请,撤回此前的《谅解书》,要求法院从严惩处小志。

 

王医生说到这里,浑身颤抖,泪如雨下。

 

我对这个军官家庭充满了钦佩和同情。以他们的身份地位,稍微动用一些关系,摆平这点小事应该不难。但他们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自己的孩子可能有错,应当安抚受害人。得知真相后,他们仍然没有考虑如何去恐吓、报复洋洋,而是通过律师寻求法律的公正处理。这么正直的军官,令人崇敬。同时也让我坚信,这样的家庭不会教育出混账孩子。

 

但是,事情已经变得非常棘手。不知什么原因,侦查机关轻信了洋洋的一面之词,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审查证据,稀里糊涂地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如果小志无罪,办案人要受到相应处分。办案单位实质上已经与洋洋是一个阵营,他们为了个人利益考虑,必然会将错误坚持到底。我们的对手,不仅仅是那个叫洋洋的女孩,还包括了办案单位的相关人员。这是令人头疼的事情。

 

我们没有退路,只能选择无罪辩护。小志刚刚成年,不能有任何犯罪污点。对于一个尚未结婚甚至连恋爱都没有谈过的小男孩来说,这个莫须有的“强奸罪”将是他一生的阴影,会严重影响到他今后的恋爱、婚姻和工作。据我所知,在监狱里“强奸犯”是最为人不齿的。他们在监狱里的地位最卑贱,受尽同监犯人的歧视和欺凌。这是一个孩子无法承受的。

 

小志的爸爸,军区参谋长从外地打来电话:“易律师,如果我的孩子真的犯罪了,作为一名军人,我们绝对不会包庇他,哪怕是判小志死罪,我们也认了!但是,如果他没有犯罪,我们一定会坚持到底,为他讨回公道!”

 

三、

 

我把案卷认真研究了几遍,得出结论:小志确实是被冤枉的。

 

检方认为,洋洋在小志对其拥抱、亲吻的时候进行了反抗,事后又报警,可以认为是“违背妇女意志”,虽然小志没有得逞,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奸未遂”。从表面上看,检方的指控似乎说得通,但认真推敲之后,却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在强奸罪的认定上,司法机关历来忽视嫌疑人与受害人的身份关系。异性熟人之间与异性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肢体接触的尺度必然会存在重大区别。

 

我曾经给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班的同学们讲课,谈到这个案例。我让在座的女同学回答我的问题:“如果一位女生经常在QQ上给某位男生发亲吻、鲜花等表情,发大胸女人的图片,告诉这个男生她想去丰胸,问这个男生喜不喜欢大胸女人。如果这个女生主动提出要到这个男生家里过夜。在男生家里,这个男生强吻了她,但是在女生的反抗下没有进一步的行为。你们认为这算不算强奸未遂?”下面的女同学异口同声地回答:“当然不算。”

 

绝大多数人都会做出这样的回答。但是,办理本案的警察和检察官却并不这么认为。难道他们都不食人间烟火?

 

如果小志所说的一切是真实的,那么这个叫洋洋的女孩太可怕了,她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险恶。她先是通过言语和图片刺激小志,挑起他的性冲动,在事情发生之后,又谎称自己包里有两万元现金(一个家境并不宽裕的在校女生,哪来的两万现金随身携带呢?如果这两万元是真实的,为什么后来又只字不提?),想借机敲诈小志。敲诈不成,又欺骗小志删除两人的手机短信和QQ聊天记录。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才向派出所报警。收下小志父母的10万元赔偿金之后,得寸进尺,要小志家里再给5万元,还要小志退学。她的行为匪夷所思,明显已经构成诬告陷害和敲诈勒索,为什么司法机关对此却视而不见?

 

小志承认自己对洋洋有强迫的行为,而且也想和洋洋发生性关系。这是一个发育正常的男人的本能反应。在恋爱交往中,一般情况下男性占据主动,行为带有一定的侵略性和轻微的强制。女性由于羞涩和恐慌,即使对男性有好感,也会本能地产生抵触、反抗。男方通过轻微的强制来试探女方的反应,如果女方愿意接受,会在接下来的过程中放弃抵抗。如果女方坚持抵抗,男方应当尊重其意愿,停止侵犯行为。有过恋爱经验的人,都清楚恋爱中男女交往的基本规则。

 

在这个案件里面,情窦初开的小志通过与洋洋的聊天,接受了洋洋大量的性刺激,由此形成“洋洋愿意和自己发生关系”的认识。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小志对洋洋有拥抱、亲吻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在两人的肢体接触中,小志对洋洋采取了一些轻微的强制,这是小志对洋洋是否愿意更进一步的试探。当洋洋做出明确的拒绝表示后,小志停止了亲昵的举动。小志的行为并没超过恋爱的尺度,没有任何不妥的地方。

 

性冲动是人类的原始本能,存在于每一个正常人的身体之内。“冲动是魔鬼”,但“性冲动”却是人类社会发展、延续不可缺少的因素。性冲动本身并不是罪恶,性冲动失去控制,才可能构成犯罪。

 

小志是什么时候才判断出洋洋“不同意”的呢?小志在侦查机关的回答是:“我们进了卧室之后,我将她扑倒在床上,她坚持要起身,还对我说了不要这样。这个时候她就是不愿意和我发生关系。但我还是用手按住了她的肩膀,不让她坐起来。”小志的回答显然不是当时真实的想法,而是在接受讯问时回忆当时情形而做出的事后判断。

 

年轻男性在性冲动的支配下,判断力比平时要低很多,此前洋洋给小志的性刺激过于强烈,必然不会刚刚遇到轻微反抗,就放弃对洋洋的试探。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一个人从性亢奋恢复到理性,是一个逐渐消退的过程。小志与洋洋强制与反抗的胶着状态,持续的整个过程只有短短的一两分钟,小志需要一段时间来判断洋洋的反应,克制冲动、冷静下来。

 

洋洋在QQ聊天中发出的挑逗(“愿意”),和她在小志家的最初反应(“不愿意”),两种态度截然不同,其中巨大的变化对小志造成了严重的认知困难。洋洋的真实意愿到底是怎样的,小志需要进一步试探,重新建立起认识,而这种认识的重新构建,不可能在瞬间完成。洋洋通过不断的反抗行为,逐渐消除了此前基于QQ聊天给小志带来的认识(“愿意”),当全新的认识(“不愿意”)建立之后,小志停止了强制的行动,放弃了更进一步的努力。小志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试探和奸未成”,与“强奸未遂”有着明显区别。

 

办案人员在看到QQ聊天记录的时候,应当已经知道了案件的真相。但是,案子他们为什么还要将程序继续下去呢?我百思不得其解。

 

四、

 

检方的证据里,除了洋洋的陈述,还有一份很重要的证人证言,是她在医院门诊部电梯里面遇到的送盒饭的工人。两人分手的时候,洋洋问他要了手机号,所以警方很容易就找到了他。

 

我不由得佩服这个女孩。如果她真的是被人强奸未遂,在那种慌乱、害怕的状态下,她还能记得让一个陌生男人留下手机号,“为了以后报答他”。这种冷静、理性和感恩,是大多数年青女孩子做不到的。如果她的目的不是“报答”而是其他,她的心计也令人佩服。

 

送盒饭的工人证实:当天傍晚他在电梯里看见洋洋不停地打电话,还在哭。电梯到五楼妇产科的时候,洋洋本来走出了电梯,但是立即又回到电梯里,向他求助,说是有人在追赶他,请他帮忙送她到公交车站。

 

小志的另一位辩护人陈律师此前也找到这位送盒饭的工人取证。送盒饭的工人证实:洋洋当时衣衫整洁,脸上没有任何伤痕和异常。

 

这与洋洋报案时所说的情况存在很大区别。洋洋说,当时小志将她摁倒在地板上拖进卧室。在施暴过程中,小志扇了她的脸,把她的脸都打肿了。

 

在上一次开庭的时候,洋洋对法庭说,她的室友经常冒充她与小志QQ聊天。但是,陈律师取得洋洋几位室友的证言,证明她们各自使用自己的电脑,从未冒充洋洋和小志聊天。

 

现有的证据我仍然觉得单薄,我决定到现场亲身体验一下。

 

小志的家和军队医院紧挨着,是医院的家属楼,每隔一两百米都有值勤的岗哨。如果当时洋洋惊慌失措地跑出小志家,必然会引起岗哨的注意。但是,根据我的调查,当天值勤的战士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遗憾的是,由于时间已经隔得比较久远,监控录像已经无法提取。

 

家属楼只有五层,没有电梯。楼道口很窄,最多只能两人并行。楼梯有木质的扶手,下部是铁栅栏。洋洋说,当时小志一只手勒住她的脖子,一只手搬起她大腿,把她弄上楼。我站在楼梯上比划了半天,都没搞明白这是怎样的一种姿势。当时洋洋完全可以抓住扶梯或者大声呼救,让小志无法得逞。但是,我调查了住在三楼一位女医生,她当天下午正好在家,没有听见外面有任何异常的声响。

 

走进小志的家,里面摆设很普通。由于小志的爸爸长期在外地工作,王医生又经常值班,家里的卫生条件并不是太好。地板上有一层灰尘。如果当天洋洋确实被摁在地板上,而且是被拖进卧室的话,衣服上肯定会留下污痕。

 

三楼的邻居给我们提供了一位证人,是她家的送水工。根据送水清单显示,当天下午他给那位邻居家送过水。送水工说,下午六点多钟他送完水下楼,看见一对年青男女并肩下楼,没有什么异常情况。但是,想不起来那对年青男女长的什么模样。

 

从小志的家直行100米就是热闹的大马路,有报亭、水果摊,还有一个公交站台,人来人往。奇怪的是,洋洋当天离开小志家后,没有直接跑向公交车站,而是左拐右拐,朝着几百米外的门诊部大楼而去。

 

我根据医院的记录走访了当天值班的医生护士。他们都说,六点钟左右的时候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如果洋洋当时真的是求救,一路上有那么多值勤的战士,门诊部也有值班的医生、护士,她为什么还要跑到五楼的电梯,向一个送盒饭的工人求助?如果说她担心医院的工作人员跟小志熟悉,那完全可以找一个来看病的人帮助她。在那种紧迫的情况下,她精心选择了一位与医院没有多大瓜葛的送盒饭工人。难道送她上公交站台这种小事情,也需要考虑那么细致周全吗?莫非她一开始就知道,这个送她去公交站台的人,必然会成为本案的关键证人,所以才留下对方的手机号码?

 

想到这里,我打了一个冷战。这个女孩,太可怕了。

 

五、

 

案件再次开庭。洋洋没有参加这一次的庭审,我稍微觉得有些遗憾。我很想见识见识这个女孩,向她提几个问题。也许是上一次开庭时辩护人的提问已经让她无法回答,所以干脆委托律师出庭。

 

检方的证据主要包括:洋洋的陈述;小志的供述;洋洋表姐的证言;送盒饭工人证言;同学证言;洋洋遗留在小志家中的物品。基本上都是言辞证据。

 

针对洋洋的陈述,我指出:洋洋与小志如果是普通朋友,怎么可能轻易接受小志的邀请,单独和他吃饭、看电影,甚至是去他家里过夜?小志在上楼时突然“兽性大发”、洋洋离开小志家以后的逃跑路线、向送盒饭的工人求助等方面的内容,都存在违背常理之处,也与证人证言抵触,显然洋洋在说谎。

 

对于小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指出:以12月25日为界,小志对“自己与洋洋的关系”、“洋洋来自己家的起因”以及“离开家以后的过程”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陈述。在“我们互是有好感的”、“洋洋在QQ聊天中表达了来家里住的想法”、“双方一起离开家”这三点上,12月25日之前的三份供述是一致的。而12月25日之后的三份笔录却是做了相反的陈述。我认为:QQ聊天记录、手机通话清单以及其他的客观性证据均能印证小志在12月25日之前所做供述的真实性。

 

洋洋的表姐在证言中说,她在当晚见到洋洋的时候,发现她脸颊红肿。她让洋洋给小志打电话,但是小志却一直不接。表姐对洋洋脸颊受伤的描述,与送盒饭工人的证言矛盾。而我们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当晚六点到八点之间,小志三次主叫洋洋,最长通话时间接近两分钟。很显然,洋洋的表姐也在说谎。

 

两位同学主要证明小志与洋洋是普通同学关系,洋洋在新疆有男友。QQ聊天记录已经证明,洋洋与小志之间确实存在暧昧的关系。洋洋既然有男友,却跑到一名普通的男同学家里去“过夜”,这算什么呢?

 

总体上来说,检方出示的有罪证据非常单薄,没有形成证据链,而且事情不清,重大疑点未得到排除,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我指出:本案是发生在男女同学之间的强奸未遂案件,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小志的行为是否违背洋洋意愿。围绕争议的焦点,需要查明六个方面的事实:

 

1、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

2、受害人为何来到被告人家中?

    3、在被告人家中发生了什么事情?

4、受害人逃离的路线?为什么选择这样的路线?

5、受害人逃离时的外貌、衣着、神态是怎样的?

6、事件发生后双方有没有进行过联系?联系的内容?

 

证明“小志与洋洋之间是亲密男女关系”的证据有:长达191页的QQ聊天记录,里面有大量的挑逗性话语和图片;洋洋三位室友的证言,证明她们从未冒充洋洋与小志聊天;电脑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小志电脑数据恢复的情况;手机通话清单,证明两人通话、短信往来频繁,甚至在深夜12点之后还有密集的短信联系;洋洋自己在公安机关也承认,两人约好一起吃饭、看电影。这些证据足以说明:小志和洋洋已经超越了普通的男女同学关系,至少在小志看来,两人已经是在恋爱了。

 

证明“洋洋到小志家里过夜是两人之前商定的事项”的证据有:QQ聊天记录中,洋洋明确提出周末要到小志家里住一晚,两人还就一些细节问题商量,洋洋说“想到周末要去哥哥家去住,好兴奋好激动哦”;手机短信截图,案发当天上午九点多,洋洋给小志发来一条短信,说“哥,我出门咯,哈哈,晚上见”,这是小志手机里唯一一条没有删除的短信;手机通话清单,证明当天上午十点至下午四点,小志向洋洋发出8条短信,在下午四点前后,小志呼叫洋洋三次。这些证据驳斥了洋洋所说的“那天下午临时接到小志电话,说请我吃饭”的谎言,说明到小志家“过夜”是两人早就商定的。

 

证明“小志没有对洋洋施暴”以及“洋洋离开时状态”的证据有:学校对小志的品行证明和老师的证言,证明小志品学兼优,获得“三好学生”等荣誉;小志家邻居的证言,证明当天没有听到任何异常声音;送盒饭工人的证言,证明当天洋洋衣衫整洁、脸部没有伤痕;小志的母亲王医生的证言,证明家里的卫生半个月才打扫一次,地板很脏;小志自己的陈述,证明当天只是将洋洋压在身体下面,没有使用暴力。

 

证明“洋洋离开时的路线”的证据有:小志的陈述,当天洋洋来到家里之后,为了防止妈妈突然回家,他特意用钥匙从里面反锁了房门,拔下了钥匙,洋洋不可能“趁小志不注意,夺门而逃”;送水工的证言,证明当天下午六点左右,看到一对年轻男女并肩下楼,没有异常;军队医院值勤战士、医生、护士的证言,证明在他们值班期间,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军队医院平面图以及门诊部大楼内部、外部情况的照片,证明洋洋所说的“逃跑”路线舍近求远,违背常理;军队医院《每日医疗概况》,证明当天该院的门诊病人为2319人,洋洋完全可以在一楼向任何一名病人求助,而不必要到五楼妇产科找到送盒饭的工人求救。

 

证明“小志和洋洋事后仍有频繁联系”的证据有:QQ聊天记录,证明当晚小志对洋洋的突然消失表示了担忧,第二天两人还就归还洋洋遗留物品进行商量;手机通讯清单证明,洋洋离开小志家后,直到小志被公安机关带走,在两天的时间里,小志向洋洋发出30条短信,两人互通电话18次。这样高密度的联系,他们在商量什么事情呢?公安机关并没有查明这一重要的事实。

 

我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多达几百页,光是《质证意见》就有一万六千多字。无论从证据的数量、质量还是证据的客观性,都远远超过了检方。这些证据足以说明:洋洋在撒谎,小志是无辜的。

 

六、

 

庭审之后,法官多次找我们谈话,意思只有一个:本案确实存在情况,但问题不大,如果认罪,可以判处缓刑。如果不认罪,就判实刑。

 

我大失所望。我们的证据如此充分,竟然还要认定小志构成犯罪。需要用小志的有罪,来证明办案单位的正确?被告人的清白,难道无足轻重?堂堂的公检法机关,就这样被一个90后的小女孩玩弄于股掌之中?荒唐啊。

 

王医生坚决不同意让小志认罪。无论是从一个母亲的角度,还是从一名军人的角度,她都不能接受自己的孩子蒙受不白之冤。

 

我让小志自己拿主意。

 

小志抬起头,问我:“易律师,您说我有罪吗?”

 

我说:“如果你这样也算有罪的话,天底下每个男人都有罪。我们都是这样长大的,都有类似的经历。只是你遇到的这个女孩太毒了。你不但没有罪,而且根本没错。你别自责。”

 

小志低下头想了很久,说:“如果我没有犯罪,那我为什么要认罪呢?”他的眼里,充满了迷茫和委屈。

 

在得到我们肯定的答复后,法官无奈地摇摇头。

 

几天之后,法院宣判。虽然早有准备,在听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结果后,王医生顿时放声大哭,瘫倒在地上。法警给小志铐上手铐,带上了囚车。

 

我强忍内心的悲愤,安慰这位痛苦的母亲。这是一位解放军的大校军官,军队医院的业务骨干,她的丈夫也是大校军衔,不久就会晋升为少将。他们的孩子正蒙受着巨大的冤屈。作为母亲,她明知道孩子是无辜的,却救不了他。他们捍卫这个体制,在体制内也已经有了相当的级别,但是,他们唯一的孩子却被这个体制认定为罪犯。真是莫大的讽刺啊。

 

《判决书》的内容完全自相矛盾。既认可我们提交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又认为小志的行为构成了强奸未遂。当然,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这样荒唐的《判决书》见多不怪了。只不过这一次被冤屈的,不是普通家庭的孩子。

 

王医生决定上诉。上诉期间,两级法院、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多次听取我们的意见,最后还是那个条件:只要认罪,就改判缓刑,不认罪,维持原判。

 

在这一点上,王医生和她的丈夫从未动摇,他们展示出军人的固执:“我的孩子是无罪的,决不认罪。”

 

我多次去看守所会见小志。他脸色苍白,目光却变得坚毅。他让我带话给妈妈:“让她别担心,自己注意身体,别太为我的事情伤心劳累。告诉我爸爸妈妈,我不会给他们丢人。”

 

几个月后,二审裁定下来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次,王医生没有哭,拿着《裁定书》,她的手微微颤抖。走出法庭的时候,她回过头对二审法官说:“我一定会申诉到底,我一定要救出我的孩子。”

 

在我的建议下,王医生正在通过军队有关方面在向司法机关交涉此事。其实这个建议我早在一审的时候就已经向王医生提出,她基于种种考虑,不想给部队首长添麻烦,所以迟迟没有行动。事情到了这一步,为了孩子,只能这么做了。

 

我相信,这个案件最终会还小志的清白。我同时坚信,玩火者必自焚。无论是陷害小志的那位女孩洋洋,还是那些将错就错、把法律当成交易的案件承办人,总有清算的一天。

 

就像那句著名的预言:我们等得到。

 

 

 

易胜华   13811730921

 

北京  2011年12月24日